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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协定方”或使“辨证施治”掉身价(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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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1 21:09: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医热”还在持续升温,原因在于党和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进一步重视,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于政策允许中药饮片还保留一定的加成率。

  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医院开始打着“重视中医药事业”的旗帜,大肆开具中药饮片,推广“中医协定方”再一次走到前台。这些医院通常不是中医院,也不是中西结合医院,而是综合医院;这些开具处方的医生也不是中医类别执业医生或者经过规范的“西学中”培训合格的医生,而完全是“临床类别”执业医生。“临床类别”执业医生缺乏中医基础理论知识,缺乏基本的辨证施治能力,完全按西医的诊断而相对应地开具“中医协定方”。

  “中医协定方”从根本上是为了“临床类别”医生使用的。对于中医专业毕业的医生来说,他们都是读过经典、背过经方、跟过名师、经过临床实践,通常都能按疾病的临床表现进行八纲辨证,并开出合理的方子,做到辨证施治。一般而论,他们无需“协定方”,除非是中医类疾病诊治过程中强调“临床路径”或“中医优势单病种”管理,强调同一疾病、同一证型须用同方治疗。

  而“临床类别”的医生则不然,他们没有经过中医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系统培训,缺乏辨证施治的能力。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简单做法就是,由中医专业医生,制订一些所谓的“中医协定方”,供这些中医“门外汉”选择,“中医协定方”也就应运而生。

  推广“中医协定方”从前也有过,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推动“中医协定方”的特点有:一是从前主要面向基层医疗机构推广,其目标是实现基层中医化,如今各级各类医院冲着中药饮片存在可观的利润空间,成为医院追逐的营利渠道。二是从前规定开具“中医协定方”的人员应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生资格或中医药相关学历,或经过省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如今是面向没有经过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培训的“临床类别”医生进行推广。三是政府部门在向不具备“辨证施治”能力的“临床类别”医生进行推广“中医协定方”,以进一步扩大中医药服务人群,形成中医药事业一派“繁荣”的景象。

  由于可见,当今推广“中医协定方”纯粹是为了那些不懂中医的“临床类别”医生。如此这般,暴露的问题也就显而易见了:其一,这些没有经过正规培训、未按要求取得“中医类别”执业资格的“临床类别”医生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其合法性何在?其二,不懂中医知识的“临床类别”医生能否做到准确的“辨证施治”?其三,是否所有的病人只需要“协定方”便可以治疗,而不需要因人而异地加减,不需要药物剂量的调整?其四,所有的病人都用相同的“协定方”来诊治,是不是对病人是一种高度负责的态度?

  如果认为“中医协定方”就能让“临床类别”医生正确地实现“辨证施治”,这只能说明中医的辨证、治疗比现代医学更容易掌握,否则只能让“临床类别”的医生们对传统医学更加不屑一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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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2 07:49:37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这是好消息。中西医临床融合的必须走的一步。

        中医大学培养出来的学生没有几个掌握辨证论治的。“协定处方”的制定者应该是中西医具有一定的经验,能够说明白协定处方的西医适应症,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正是中西医融合观的证态体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证态体系一定能够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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