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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统一规律与阴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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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7 12:3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南京陈斌 于 2016-9-29 03:39 编辑

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亦称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或矛盾规律。它揭示出,社会和思想领域中的任何事物以及事物之间都包含着矛盾性,事物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对立统一规律的内涵体现在:矛盾双方的统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以及矛盾双方发展的不平衡性。辩证法是解决一切矛盾的方法论。

简介

在哲学思想发展的初期就已具有关于对立面的斗争和转化的思想。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一切都是经过斗争产生的。中国古代道家经典《易经》用阴和阳两种对立力量的相互作用解释事物的发展变化。近代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以唯心主义的方式系统地表述了关于对立统一的思想,认为矛盾是推动整个世界的原则。马克思主义批判地改造和吸取了哲学史上特别是黑格尔的合理思想,深入地揭示了对立统一规律,并给予了科学的论述。

基本内容

统一斗争

对立面之间的统一和斗争是矛盾双方所固有的两种相反的属性。对立面的统一即矛盾的统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肯定的属性,它使事物保持自身统一。事物保持暂时的自身统一,使对立双方能够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这是事物获得发展的必要前提。由于对立面之间相互统一的作用,双方能够互相吸取和利用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而得到发展,从而为扬弃对立即解决矛盾准备条件。对立面的斗争即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属性,它使事物不断地变化以至最终破坏自身统一。由于对立面之间相互斗争的作用,双方的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不断地发生变化;当这种变化达到旧的矛盾统一体所不能容许的限度时,就造成旧矛盾统一体的瓦解、新矛盾统一体的产生。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斗争是促成新事物否定旧事物的决定力量。

相互联结

统一和斗争是矛盾运动过程中两种不可分割的基本关系。对立面的相互斗争并不是在双方之间划出一条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在对立面的相互斗争中,就有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斗争的结果,可以使双方相互转化、相互过渡。同样,统一也总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没有离开斗争的统一。在对立面的相互统一中,就有相互对立、相互排斥;作为斗争的结果而发生的对立面的相互转化,最鲜明地表现着对立面之间的内在统一。
统一和斗争作为矛盾双方两种性质相反的作用,它们的相互联结就是相互制约。斗争制约统一,使统一只能存在于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限度内。对立面的相互斗争创造着双方相互依存的形式,又在它自己所创造的形式内为破坏这种形式而创造条件。因为统一受斗争制约,所以不会是永恒的僵死的统一,而在统一之中包含有事物的发展。统一又制约着斗争,具体的统一性规定着斗争的具体性质、具体形式和界限等。对立面的相互统一使矛盾统一体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也就使双方的斗争具有确定的内容和形式,并使斗争的成果得以巩固。

相对性

列宁指出:“对立面的统一(一致、统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列宁选集》第 2卷,第 712页)。对立面斗争的绝对性和统一的相对性原理,高度概括地反映了斗争和统一在矛盾运动中的不同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只有依据这一原理,才能对事物的矛盾运动过程作出完整的规律性的说明。

对立面斗争的绝对性是指它的普遍性、无条件性。对立面的斗争性是矛盾运动中活跃的、能动的方面,它能够打破各种条件的限制,并能创造矛盾发展所必需的新条件。有矛盾就有斗争,矛盾斗争的存在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对立面相互排斥的趋势在任何条件下都要贯彻下去。斗争不仅贯穿于每一个具体矛盾运动的始终,而且存在于新旧矛盾交替的过程中,是促使旧矛盾让位于新矛盾的根本力量。

对立面统一的相对性是指它的条件性。对立面的统一性是矛盾运动中相对稳定的、保守的方面。只有当某种特定的条件具备时,对立双方才能建立和保持统一性,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某种特定的条件消失,对立双方就失去其统一性,不能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每一个具体矛盾运动过程中的统一性都随着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其存在的状态。矛盾运动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即事物的量变状态,是对立双方保持相互统一的状态;矛盾运动处于显著变动的状态即事物的质变状态,是对立双方的统一处于瓦解中的状态。对立面的统一由建立、巩固到分解是一个过程,这是一个条件变化的过程。任何具体的条件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对立面的斗争必然地要打破旧的条件和创造新的条件,也就必然地要破坏旧的统一和建立新的统一。
相对和绝对是表现矛盾过程的两个不同的方面,但是,相对和绝对的差别也是相对的。在相对的统一性中包含着绝对的斗争性,绝对的斗争性寓于相对的统一性之中。绝对的斗争性是通过各种特殊的具体的斗争形式表现出来的,而矛盾斗争的具体形式则受矛盾的具体的统一性制约。因为斗争是不间断的、绝对的,它不断地破坏旧的统一和建立新的统一,使统一成为间断的、相对的。反之,只有统一的间断性、相对性才能体现斗争的不间断性、绝对性。绝对的斗争性体现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绝对的变动性,相对的统一性体现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相对稳定性。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是绝对变动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统一。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斗争的绝对性和统一的相对性原理,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辩证过程。毛泽东说:“有条件的相对的统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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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7 12:34:48 | 只看该作者
辩证法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具体表现在:

①它揭示了事物“自己运动” 的泉源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这就从根本上摒弃了那种求诸于神秘的 “第一次推动” 去说明运动发展的唯心主义观点,把辩证法的发展学说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为科学地说明事物发展的道路、方向、形式等等特征,全面地揭示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提供了可能。

②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联系和发展的科学,而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联系和发展的根本内容。在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最突出的是系统联系,而所谓系统是由多方面的对立统一构成的矛盾体系。事物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它体现着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即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之间的历史联系。离开对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对立统一运动的考察,便无从把握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实质。

③ 对立统一规律提供了理解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及范畴的钥匙。对立统一是唯物辩证法全部规律和范畴的实质。质量互变规律所揭示的量和质、量变和质变的关系实质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量变和质变这两种状态的运动及其相互交替都是由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运动引起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肯定和否定、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实质上也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否定之否定不过是事物由其内在矛盾所规定的“自己运动”的必然形式。唯物辩证法的所有范畴都体现着对立统一的关系。

④ 唯物辩证法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这一科学方法论的最根本方法,即矛盾分析法。毛泽东说:“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304页)。离开对立统一的观点,就无从理解辩证认识和辩证方法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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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7 12:36:42 | 只看该作者
不平衡性

事物都是由矛盾群构成的,事物矛盾群中的多个矛盾以及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这种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因此,矛盾发展不平衡性的原理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这就是矛盾发展不平衡性的原理。

(1) 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不同矛盾之间区分)

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矛盾存在,这些矛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主要矛盾是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矛盾;与之对应的是非主要矛盾。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关系。

首先,主要矛盾规定和制约着次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和决定作用,主要矛盾解决的好,次要矛盾就可以比较顺利地得到解决;反过来,次要矛盾解决的如何,又会直接影响主要矛盾的解决。其次,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可以相互转化,即主要矛盾转化为次要矛盾,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2)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同一矛盾内部区分)

不论是主要矛盾还是非主要矛盾,其矛盾自身内的对立双方也总有一方是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即矛盾的主要方面;与之对应的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关系。

首先,矛盾的主要方面支配和决定矛盾的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处于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另一方面,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制约和影响着矛盾的主要方面。
其次,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可以相互转化,随着矛盾双方主次地位的转化,事物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

(3)矛盾分析法

1.矛盾分析法是矛盾发展不平衡性原理的应用。

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将其应用于思想方法上就形成了矛盾分析法。广义的矛盾分析法,实际上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应用,体现着辩证认识的实质。狭义的矛盾分析法则是矛盾发展不平衡性原理的应用,其通俗表述称为“两点论”分析法。

2.“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是矛盾分析法的实质。

“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次矛盾、矛盾的主次方面以及主次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要反对“形而上学的一点论”。

“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的,不能将主次等量齐观,更不能颠倒主次。因此,要反对“折中主义的均衡论”。

两点论与重点论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者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两点论”是“有重点的两点论”,“重点论”是“以‘两点论’为前提的重点论”,即两点是有重点的两点,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离开两点谈重点,或离开重点谈两点都是错误的。
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统一的方[1]  法论意义[1]

我们看待一切问题、处理所有事情,既要树立全面观,统筹兼顾,又要善于抓住重点和主流,优先考虑;既要反对离开重点谈两点的“均衡论”,又要反对离开两点谈重点的“一点论”。因此,必须做到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坚持“重点论”反对“均衡论” ,即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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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7 12:37:58 | 只看该作者
实质核心

对立统一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揭示了发展和联系的本质,其它规律范畴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进一步补充和展开。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理论包括:矛盾的统一性和斗争性;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矛盾就是

(1)矛盾是指事物之间或事物的内部各要素之间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立和统一是矛盾的两种基本的关系或属性。

(2)要把辩证法的矛盾同形式逻辑的矛盾严格区别开来。形式逻辑的矛盾是在思维中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律而造成的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状态,是应当排除的。辩证法讲的矛盾,是指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既对立又统一的本性及其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

(3)辩证矛盾是客观的、现实的矛盾。矛盾的客观性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指矛盾存在的客观性;二是指矛盾的性质及其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具体情况也是客观的。

3.对立统一规律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毛泽东说: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

4.是否承认事物的内部矛盾,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根本分歧和斗争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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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7 12:38:53 | 只看该作者
现代意义

1.先秦时期老子的矛盾观点:①提出了相反的事物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指出:事物都是“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②指出了矛盾的双方相互转化是一种普遍现象:“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2.《易传》中的矛盾观点:①“一阴一阳之谓道”,是说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②“刚柔相推而生变化,”指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是变化的原因。③“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是说天地间的万事万物,都表现出无穷的变化。

3.韩非的矛盾观点:他提出“物必有盛衰,万事必有驰张”,“智有所不能立,力有所不能举,疆(强)有所不能胜”,“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是说矛盾是普遍的,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相对的,绝对完善的事物和全智全能的人是不存在的,不能求全责备。

4.宋代张载的矛盾观点:①他提出了“一物两体”的矛盾观点。②认为:“两不立,则一不可见,一不可见,则两之用息。”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对立的两面,就不会有统一,而没有了统一,事物就不能发展变化。③他进一步肯定了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内因,“一故神,二故化”,“大地变化,二端而已”,事物发展变化的关键就在于它内部存在的对立面。

5.程颢、程颐的矛盾观点:他们明确肯定,“天地万物之理,无独必有对”,“万物莫不有对,一阴一阳,一善一恶。”是说万事万物都是对立面的统一;矛盾是普遍存在的。

6.朱熹的矛盾观点:他进一步发展了二程的辩证法思想,他不仅认为“物皆有对”,而且明确指出“独中有对”。这就不仅说明了事物之间的矛盾关系,而且涉及了事物内部矛盾,这就大大深化了辩证法的矛盾观。

7.中国传统哲学中矛盾观的现代意义:(1)在理论上,对于加深理解和丰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学说提供了良好途径。(2)在实践上,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是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内容,已渗透到中国文化的方方面面,因此,继承和弘扬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矛盾观,对于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也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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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7 12:59:11 | 只看该作者
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之对立统一规律与中国传统哲学的阴阳思想
https://www.baidu.com/link?url=d ... 7800000000357e9f930

如果说在实践观的阐述中,中国传统哲学的相关理论起到了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的话,那么在有关辩证法的核心规律的讲述中,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相应理论和命题则起到了对比辅助理解作用。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是辩证法的高级形态。从理论形态上看,唯物辩证法是由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和一系列范畴构成的科学体系。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阴阳,则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重要范畴。中国古代思想家把宇宙一切事物都归于阴阳。阴阳论与对立统一论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把宇宙万物分为相对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既对立又统一,既相矛盾又相依存。这是两者关系中主要的方面。两者也有一些小的差异。

首先,阴阳论认为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属性。例如,男为阳,女为阴;火为阳,水为阴。对立统一论认为双方没有具体的属性,例如,两个男人也可以构成对立统一关系,只要双方在某种意义上有对立的关系即可。其次,对立统一论认为,大小、高低、红白、难易等这些概念都构成矛盾双方。而阴阳论认为这些在抽象意义上形成的概念不构成阴阳关系。第三,阴阳论认为对应双方不会发生转化。对立统一论认为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转化,一旦转化,双方的地位、性质、作用也都有所改变。第四,阴阳论强调应不断协调对应双方的关系,不使矛盾激化。对立统一论则认为矛盾双方对立的关系,始终处于斗争状态,斗争是不可避免的。第五,阴阳论追求的是对应双方的和谐关系,即阴阳平衡。对立统一论认为对立双方通过斗争达到转化,转化才能促进事物的变化、发展。这一点有很强的变革性。第六,阴阳论认为同属于阴或同属阳的两种东西可以互相感应,如月可以感应水,而“火就燥”。对立统一论则不讲感应,只讲有关系的双方构成一对矛盾。第七,阴阳论认为阴与阳的结合会产生一种新东西,这种东西叫“和”。如夏天太热属阳,冬天太冷属阴,都不利于万物的生长,春秋两季气温不冷不热,是阴阳平衡的“和”,最利于万物的生长。而对立统一论认为双方不能调和,也不能融合,更不能合成什么新东西。等等。

阴阳的观念,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多多少少都有所耳闻,甚至有所感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中,如果对阴阳论与对立统一论进行系统介绍与对比分析,同学们很容易就会从二者的异同中掌握对立统一这一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特点,并在学习运用中纠正一些类阴阳论的理解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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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7 13:00:4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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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7 15:32:19 | 只看该作者
       首先,阴阳论认为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属性。例如,男为阳,女为阴;火为阳,水为阴。对立统一论认为双方没有具体的属性,例如,两个男人也可以构成对立统一关系,只要双方在某种意义上有对立的关系即可。其次,对立统一论认为,大小、高低、红白、难易等这些概念都构成矛盾双方。而阴阳论认为这些在抽象意义上形成的概念不构成阴阳关系。第三,阴阳论认为对应双方不会发生转化。对立统一论认为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转化,一旦转化,双方的地位、性质、作用也都有所改变。第四,阴阳论强调应不断协调对应双方的关系,不使矛盾激化。对立统一论则认为矛盾双方对立的关系,始终处于斗争状态,斗争是不可避免的。第五,阴阳论追求的是对应双方的和谐关系,即阴阳平衡。对立统一论认为对立双方通过斗争达到转化,转化才能促进事物的变化、发展。这一点有很强的变革性。第六,阴阳论认为同属于阴或同属阳的两种东西可以互相感应,如月可以感应水,而“火就燥”。对立统一论则不讲感应,只讲有关系的双方构成一对矛盾。第七,阴阳论认为阴与阳的结合会产生一种新东西,这种东西叫“和”。如夏天太热属阳,冬天太冷属阴,都不利于万物的生长,春秋两季气温不冷不热,是阴阳平衡的“和”,最利于万物的生长。而对立统一论认为双方不能调和,也不能融合,更不能合成什么新东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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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大段话,值得商榷,有许多错误。请把本文的出处发表出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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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7 16:03:09 | 只看该作者
中西医融合观 发表于 2016-9-27 07:32
首先,阴阳论认为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属性。例如,男为阳,女为阴;火为阳,水为阴。对立统一论认为双方没有 ...

这一大段话,值得商榷,有许多错误。请把本文的出处发表出来。谢谢。

——出处链接在6楼上有。

点评

来自某个人的博客!可信程度不高。  发表于 2016-9-27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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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7 16:24:3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某个人的博客!可信程度不高。

——这段文章帖出来只是供大家讨论参考。里面具体的某些观点,个人也不认同。

但辨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与中国古代哲学的阴阳范畴,是有着极多相通之处的。

点评

同意  发表于 2016-9-27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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