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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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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01:2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watermark]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有8年了。配合《执业医师法》的实施,有关部门又颁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等相关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已经有468667人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他们活跃在从省、部级医院到乡村诊所的各级医疗机构中,是我国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坚力量之一,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且随着越来越多高等院校中医临床专业学生的毕业,将有更多的现代中医临床医师加入到这个行列中。然而,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现有《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执业类别及范围的有关规定却带给他们很多的困扰和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现有《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执业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分为: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分为: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六年九月四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又印发了《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在考试资格上,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这样的规定,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主要是中医院校毕业生和部分西医院校中医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规定学历类)和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分列,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与非学历教育、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等同起来,一样归入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同时,中医类别的执业范围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在临床执业中造成很多困扰,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中医临床医师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医事业的发展。
    首先,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分列,很容易误导患者甚至某些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认为中医执业医师只能也只会使用中医中药,不能也不会使用西药等西医诊疗手段,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对于将近50万以及未来更多的中医执业人员造成很不利的局面,极大的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最终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实际上,在我国,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临床医师无论是从其教育背景或者是临床实践过程来看,其专业特点是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应一并归入临床类,并使用适当名称注明其专业特点,以便与西医临床类别有所区分。我国高等院校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除了学习中医理论基础及临床课程外,还系统地学习了绝大部分的西医基础及临床课程。以下是福建中医学院90级五年制中医学专业课程:
第一学年:医用物理学 生物学 英语 人体解剖学 中医基础理论 中国革命史;英语 医用化学 中药学 中医诊断学 组织胚胎学 医古文 中国革命史 体育
第二学年:生理学 生物化学 方剂学 英语 中国医学史 微生物学 病理学 寄生虫学 伤寒论 社会主义建设 英语 体育
第三学年:文献检索利用 温病学 药理学 哲学 金匮要略 针灸学 自然辨证法 中医妇科学 中医外科学 中医儿科学 西医诊断学 中医内科学
第四学年:体育 西医内科学 中医眼科学 西医外科学 中医耳鼻喉科 卫生统计学 计算机学 内经 各家学说
第五学年:临床实习(其中中医医院半年;西医医院半年);毕业考试:中医基础理论 中医诊断学 中药学 方剂学
该校中医学专业现代医学及中医课程的设置差不多是各占百分五十,从西医基础到临床课程基本具备,其他各个中医院校临床类专业课程(如骨伤、针灸专业)的中、西医课程设置比例均与此类似。可见,中医临床类专业毕业生除具有系统的中医理论和临床实践知识外,还接受了现代医学从基础到临床体系的系统知识教育,完全具有同时运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手段处理临床问题的知识储备,完全符合临床医学的专业特点,应一并列入临床类,才符合科学立法的原则。近年来,部分学者甚至是部分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制定者认为我们的中医执业制度应该逐步跟香港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的中医执业管理制度接轨,逐步限制中医使用西医西药,殊不知当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中医师大多属师承、自学等非学历教育类,没有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具有较浓厚的民间医学色彩,所以立法限制其使用现代医学诊疗手段;而时至今日,我国的中医师绝大多数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背景,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具有使用现代医学手段的知识贮备和能力,因此,其执业范围应该不同于上述地区和国家的中医师。
    二、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生和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的知识结构不一样,两者的执业范围应有所区别。按现有法律法规,中医类别中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和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简称师承类)所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范围是相同的,这显然不符合临床实际情况。首先,必须承认,国家把经过正规师承培训和确有专长的传统中医师(包括其他民族医学医师)纳入执业医师范畴进行管理,允许其合法执业,对于传统医学精华的保护、传承和规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积极意义应该给予充分肯定。但是,如前所述,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师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师承类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师不一样,因此两者的执业类别及范围应该有所区分。师承类等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师从知识结构及专业特点看,与蒙医、藏医等民族医学同属于相对单纯的传统医学类,可与其他民族医学一并归入“中医类”或称“传统医学类”。这一点台湾地区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台湾的中医师考试有三种。一是“中医师检定考试”(简称“检考”),另一种是“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简称“特考”),第三种是“中医检核考试”。检考和特考的报考资格针对的就是非学历教育的人员,其中包括师承类和自学者;检核考试的报考资格是医学院中医学系或医学系毕业并修习中医一定学分等学历教育的中医人员。这两类报考人员的考试内容及资格证书是有区别的。
    三、在我国,中医临床医师同时使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绝大部分的中医诊疗机构,从中医院校附属医院到各级中医院、西医院的中医科,其模式都是中西医两套诊疗手段同时使用。这样的模式的存在其实有它很大的合理性,绝对不会如某些人批评的那样阻碍中医的发展,相反的,这种模式促进了中医疗效的进一步认识,从而真正做到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促进了中医的发展。由于同时使用了中、西医两套诊断标准,对于疾病的发生发展的认识更为全面;由于中、西医两套治疗方法的同时使用,才能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对比同一种疾病中、西医疗法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从而优化出最佳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更好地解决临床问题。因此,应该从法律上保障这一个模式的合法性。
    四、现有规定严重妨碍了中医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机会,严重挫伤了他们学习中医的积极性。
现在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本来就不好,中医专业毕业的更是首当其冲。由于现行《执业医师法》等的政策限定,即中医类和临床类的分列,且中医类专业毕业生不能考临床类的执业医师证书,即使明知这类毕业生可以胜任中西医结合的临床工作,西医诊疗机构也不愿意接收这类毕业生,他们只能去中医院或西医院的中医科,而这些机构远比西医机构要少得多;即使他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边远地区和大西北乡镇的卫生院去工作,但因为大多数卫生院没有中医科,一旦他们在内科或者急诊科等执业,则有超范围执业之嫌,医院一样不能录用他们,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严重受侵犯。西医专业毕业生就明显不一样,他们可以选择去各种医院,中医院对他们更是大门敞开。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学生报考中医院校的热情。事实上,目前中医院校相对于西医院校已经可以说是招生困难了。因此,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给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权。
    五、现有规定造成中医类别执业范围和专业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脱节,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有法规,中医类(包括规定学历类和师承类)执业范围和专业只是简单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而实际上目前综合性中医院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医科大都已经按照现代医学临床科目设置方式进行了二级分科,如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及骨科等,与西医临床类的专业划分是一致的,因此,现有有关中医类的专业范围分类在实际的执业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必须重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划分。实际上,目前管理机关在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一栏上都是按照执业者所实际从事的内、外、妇、儿等专业填写,但是在现实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修订现行《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中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有关规定已经迫在眉睫,具体办法如下:
    一、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与西医临床类一起并入临床类中,一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并分别注明中西医结合方向,以中医中药的使用为主,但可以使用西医诊疗手段;非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可使用中成药(包括各种针剂),但不能使用汤剂及针灸推拿等其他中医治疗手段。各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人员可在综合性西医院及中医院相应专业科室执业。
    二、原有“中医类别”为师承类中医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包括各种民族医学专业等非学历教育的传统医学从业人员,只能使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手段,不能使用西药等西医治疗手段,但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可使用西医检查手段。
    三、修改相关考试制度,西医院校临床医学专业经过修完相关中医课程,可以报考临床类(中西医结合)方向各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同时逐步增加中医类专业的学制,由五年提高到七年,参考台湾高校中医专业的双主修制,即既修满中医课程,又修满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在此基础上允许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同时报考西医临床类、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四、取消原有“中医类别”中“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依照现有规定,中西医结合专业亦隶属中医类别。由于相关法规修订后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师已归入临床类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方向,无须重复设置。
    五、具有规定学历的针灸、推拿专业人员根据其专业特点,执业范围可归入中西医结合康复医学专业。
    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如下:
执业医师仍分为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四类。
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3、外科专业;          4、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5、妇产科专业;        6、妇产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7、儿科专业;          8、儿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9、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10、眼耳鼻咽喉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11、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12、皮肤病与性病专业(中西医结合)
13、精神卫生专业;     14、精神卫生专业(中西医结合)
15、职业病专业;       16、职业病专业(中西医结合)
17、急救医学专业;     18、急救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
19、康复医学专业;     20、康复医学(中西医结合,含针灸、推拿专业)
21、预防保健专业
22、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2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24、全科医学专业
25、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6、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2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2、口腔专业(中西医结合)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蒙医专业
3、藏医专业
4、维医专业
5、傣医专业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笔者认为,按照这个思路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才能从法律层面上真正体现我国中西医并重的卫生方针,才能更好地规范、指导及服务中西医临床执业实践活动,减少中医师在现实执业过程中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才能充分调动50多万中医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最终推动我国医学事业包括中医事业的全面发展,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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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9:36:41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欢迎所有关心中医发展的朋友,所有在具体执业过程中有过这方面困惑的中医界同仁跟贴讨论,进一步完善这个法律法规修订的建议,进一步改善中医药人员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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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19:42:36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不知道楼主是否学习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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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9:45:58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这个贴子最后由一纸相思在 2008/09/28 07:49pm 第 1 次编辑]

   一、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与西医临床类一起并入临床类中,一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并分别注明中西医结合方向,以中医中药的使用为主,但可以使用西医诊疗手段;非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可使用中成药(包括各种针剂),但不能使用汤剂及针灸推拿等其他中医治疗手段。各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人员可在综合性西医院及中医院相应专业科室执业。
   二、原有“中医类别”为师承类中医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包括各种民族医学专业等非学历教育的传统医学从业人员,只能使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手段,不能使用西药等西医治疗手段,但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可使用西医检查手段。
   三、修改相关考试制度,西医院校临床医学专业经过修完相关中医课程,可以报考临床类(中西医结合)方向各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同时逐步增加中医类专业的学制,由五年提高到七年,参考台湾高校中医专业的双主修制,即既修满中医课程,又修满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在此基础上允许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同时报考西医临床类、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四、取消原有“中医类别”中“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依照现有规定,中西医结合专业亦隶属中医类别。由于相关法规修订后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师已归入临床类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方向,无须重复设置。
   五、具有规定学历的针灸、推拿专业人员根据其专业特点,执业范围可归入中西医结合康复医学专业。
   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如下:
执业医师仍分为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四类。
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X[$iG
1、内科专业;          2、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3、外科专业;          4、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5、妇产科专业;        6、妇产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7、儿科专业;          8、儿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9、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10、眼耳鼻咽喉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11、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12、皮肤病与性病专业(中西医结合)
13、精神卫生专业;     14、精神卫生专业(中西医结合)
15、职业病专业;       16、职业病专业(中西医结合)
17、急救医学专业;     18、急救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
19、康复医学专业;     20、康复医学(中西医结合,含针灸、推拿专业)
21、预防保健专业
22、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2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24、全科医学专业
25、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6、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2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2、口腔专业(中西医结合)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蒙医专业
3、藏医专业
4、维医专业
5、傣医专业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笔者认为,按照这个思路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才能从法律层面上真正体现我国中西医并重的卫生方针,才能更好地规范、指导及服务中西医临床执业实践活动,减少中医师在现实执业过程中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才能充分调动50多万中医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最终推动我国医学事业包括中医事业的全面发展,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文字文字文字[color=#DC143C]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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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19:53: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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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学过法律,请指正、补充,谢谢!只是希望大家合力争取合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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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19:56: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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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一纸相思2008/09/28 07:53pm 发表的内容:
我没学过法律,请指正、补充,谢谢!只是希望大家合力争取合理的权益。
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你这样做现实意义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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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9-28 19:59: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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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20:13: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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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由于现有《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模糊,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在是否可以施行手术,是否可以使用西药,能否在综合性医院的相应专业非中医科室执业,都存在疑问。而实际执业过程中,他们都在同时使用中、西两套诊疗手段。中医专业毕业生实际上在校期间系统学过西医基础知识和临床知识,具备使用西医诊疗手段的知识储备。法律上应该明确允许他们使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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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0:16: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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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一纸相思2008/09/28 08:13pm 发表的内容:
现实中,由于现有《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模糊,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在是否可以施行手术,是否可以使用西药,能否在综合性医院的相应专业非中医科室执业,都存在疑问。而实际执业过程中,他们都在同时 ...
中医的矛盾不是在法律上,而是在对待中医文化的态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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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0:20: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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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为什么会有是否科学之纷争?而西医却没有?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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