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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原创]评:广东省卫生厅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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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4 22:35: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watermark]评:广东省卫生厅复函
    复函全文如下:
主 题: 广东省个体医生上访函     
    张柳青等同志: 你交付的材料悉。有关个体医生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我厅已积极向卫生部反映。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复。
评述:广东省卫生厅复函
    广东省卫生厅的复函非常简洁,只有三句话.如此简洁的复函是非常罕见的,虽然只有三名句话,但是里面包含有对我们个体开业医师的看法,态度有根本的改变.如复函说:"有关个体医生医师资格认定问题,我厅已积极向卫生部反映".这句话已默认我们个体开业医生的合法诉求,把我们个体开业医生的合法诉求向卫生部反映.
    复函并没有看到象过去省卫生厅动不动就说:"你们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不是按照<<卫生技述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取得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个体医生要取得医学专业职务必须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进行"."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不是<<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所说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不能作认定医师资格的依据"."<<个体行医医师资格证书>>不属于<<执业医师法>>所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在<<执业医师法>>施行后已自行失效"等等字样.省卫生厅这些不认定我们个体开业医生依据已被我驳得体无完肤,站不住脚,已经一去不复返!
     复函也没有看到省卫生厅反驳<<广东省个体医生上访函>>一文以及相关文章的言论.在<<广东省个体医生上访函>>,<<广东省卫生厅黄厅长接访我们>>等文章,我举出确凿证据,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运用法律,法规,规章驳倒了省卫生厅不认定我们个体医生医师资格的种种言论,证明我们个体开业医生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规定,是属于认定医师资格的调整对象,证明省卫生厅不认定我们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是违法的.证明省卫生厅不认定我们个体开业医生的医师资格的言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详细内容请看相关文章,这里就不赘述.
     省卫生厅对我们个体开业医生态度的转变我们表示欢迎,表示赞赏.省卫生厅对我们个体开业态度的转变,也是我们预料中的事.在法律面前,省卫生厅也不可能超越法律之上,强词夺理,坚持错误,面对我们个体开业医生的合法诉求,省卫生厅转而支持我们,积极向卫生部反映.这对我们广东以及全国的个体开业医生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此次我们广东省个体开业医生上访行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达到了我们的预期目标(预期目标见个体医生认定医师资格分三步走一文).为我们个体开业医生认定医师资走出了关键一步,为我们下一步的行动打下良好的基础,可以乐观地说认定我们医师资格的目标已越来越近了.
     我们虽然达到了第一个预期目标,但是不能过份乐观,过高诂计自已,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认定我们个体开业医生医师资格的复杂性,艰巨性.我们既要看到省卫生厅对我们的态度明显改变,转而支持我们个体开业医生,积极向卫生部反映情况,但也要看到省卫生厅有把责任推到卫生部之嫌.在上访函一文以及黄厅长的接访会上,我全面论述了个体开业医生认定医师资格问题,个体医生认定医师资格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省卫生厅应当予以支持,作出结论,解决我们认定个体医生医师资格问题.但是省卫生厅并没有规定执行,而是积极地向卫生部反映,这里有把责任推给卫生部的意图,言下之意是说有关认定个体开业医生的医师资格问题由卫生部出台文件,卫生厅只是执行卫生部文件,出现问题找卫生部,省卫生厅已积极向卫生部反映.
     但是卫生部还没有表态.那么卫生部为什么还不表态呢?我们个体开业医生认定医师资格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我们的诉求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卫生部为什么不表态呢?是否卫生部也在试图推卸责任,那么它把责任推给谁呢?或者卫生部不把法律放眼里,继续玩弄权大于法的伎俩,坚持错误,不认定个体开业医生的医师资格,或者玩弄政策文件游戏来糊弄我们个体开业医生,或者是正在找上个体面的台阶,让卫生部从容体面地下个台阶.所有这些都是不确定因素,因此我们要继续努力,乘胜前进,一直到我们个体开业医生认定医师资格为止.
     "我厅已积极向卫生部反映",不言而喻,认定个体开业医生的医师资格文件由卫生部出台,卫生厅只是执行卫生部文件,出现问题找卫生部.当然要找卫生部,就让卫生厅去找好了,我们个体开业医生再也不会去找卫生部.我们个体医生利用自相矛盾,含混不清的<<执业医师法>>以及互相打架的卫生部文件,紧紧抓住医师资格的认定权在省卫生厅,我们个体开业医生谁都不找,就找省卫生厅,按照卫人发319号文件规定,医师资格的审认权在省卫生厅,个体开业医生医师资格没有被认定是因为省卫生厅没组织实施认定个体医生医师资格造成的,所以我们个体开业医生只有找省卫生厅.我们下一步的行动还是找省卫生厅,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申请,行政复是公开的,可以邀请信媒体参加,行政复要作出最终裁结,所以我们个体开业医生认定医师资格有望在行政复这一步取得最后胜利.
张东炎:广东省兴宁市人
2007年10月31日
邮箱:dongyanccc@163.com
更多文章请:http://blog.sina.com.cn/dongyanccc?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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