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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富华公司诉深圳张慧琴名誉侵权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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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5 15:35: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深圳
张慧琴名誉侵权案代理词
审判长、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被上诉人吉林富华公司委托,并经贵合议庭准许,参加了本案二审诉讼活动。通过2006年4月3日上上午和4月4日下午的庭审诉讼,现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针对上诉人张慧琴的上诉状及举证,阐述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时参考。
一、被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上诉人在其一审答辩状(第8页)及所附“几点说明”(第12页)中作了如下辩解:“原告的民事诉状称被告侵害了其名誉权,而被告人的申诉材料及接受采访所指的‘富华’明明是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内容主要也是医院对上诉人的侵害行为,虽然也谈到凝胶问题,但只是非常客观地说所使用的美容材料是聚丙烯酰胺凝胶(奥美定),并未说注射丰颞、注射隆胸等手术失败与该类产品有必然关系”;“原告的行为实在是自动对号入座,所以,其所谓的名誉权侵害的诉求,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但是在二审上诉状中又承认在接受中央电视对采访时批评了“奥美定”,但“并非集中指向富华公司”。
本代理人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诉讼阶段和上诉状中的狡辩根本立不住脚,有大量事实及证据可以充分论证:
1、上诉人明知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与被上诉人的紧密关系;该院所使用的注射美容填充材料奥美定是被上诉人生产、销售、且具有合法审批手续。
2、被上诉人是国家药监局明文指定的,以注射方式正确使用“奥美定”的唯一培训、发证单位。
3、近些年国内整形美容填充材料市场有些混乱,有人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
4、上诉人明知所谓口腔疼痛、头痛、张口受限等症状,“连目前最先进的医疗仪器也没法检测”(详见上诉人写给周占顺局长的“控告信”最后一页)。
5、上诉人明知国内有部分整形美容专家、学者、新闻媒体长时间坚持否定“奥美定”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反对注射式隆胸,急需具体病例加以论证(有上诉人一审诉讼阶段的举证材料可证)。
6、上诉人和其证人刘畅(原名刘京兰)均既憎恨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也憎恨被上诉人,具有恶意诬告、诽谤、攻击、贬低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奥美定的名誉或市场信誉的心理动机和目的(即:为了扩大植入式假体整形美容的市场分额,上诉人强烈要求“呼吁有关部门赶快下令停止聚丙烯酰胺水凝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7、上诉人明知:“打官司必须靠证据说话,必须理智,而不要作过激评论”,却偏偏用造谣、诽谤等非法方式恶意损害被上诉人名誉。
请看以下事实和证据:
1、上诉人在“几点说明”中承认:“但原告之所以要起诉我,是因为它与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有密切关系。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刘野是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的投资方,而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的法人代表、院长曹孟君又是刘野的岳父”。以上事实(详看上诉人《民事答辩状》第12页倒数第7行至第10行以及上诉人举证6—21)这就足以证明上诉人非常清楚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具有隶属关系,荣辱与共不是互不相关的法人企业。
2、上诉人举证2—2(即:国家药监局“药管械[1999]50号”文件《关于富华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可以充分证明: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是国内唯一具有生产、销售、培训正确使用奥美定的合法企业,而不是什么非法组织,却在上诉中称被上诉人是不法企业或在其他材料中多次假借他人之口,故意不加以区分的诬称富华带有黑社会性质,惯于用钱买通公、检、法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上诉人举证2—3、2—4、2—5、2—6可以充分证明:上诉人对整形美容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混乱情况,以及未经培训的人员在非正规医院的场所违规做整形美容手术的情况也非常了解,所以对被上诉人产品奥美定的合法性、安全性不应产生误解。
4、上诉人在2003年10月23日写给国务院信访局周占顺局长的信中,无意中泄露了她此前已明知:她自述的注射奥美定后的种种所谓症状(疼痛、失眠、口腔张口功能严重受限等),“连目前最先进的医疗仪器也没法检测”(详见该信—被上诉人举证的最后一页上数第4行)。正因如此,上诉人才敢于大胆的伪装,甚至连央视或权威检测、鉴定机构都敢欺骗。2005年3月初,曾为上诉人出具“张口受限构成六级残”鉴定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观看了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拍摄的能证明上诉人行动自如,能大口吃鸡块的VCD影蝶(详见被上诉人举证5)后,承认:一、送检VCD录像资料中被摄对象与上诉人为同一人。二、上诉人可单独完成进食,张口度尚可;说明上诉人即使存在张口度受限,亦未达到张口困难的严重程度。三、“目前口腔医学中有关张口度受限的检测,尚无一简便易行的客观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受被鉴定人主观配合影响较大”(详见被上诉人举证6,即该中心《关于法监2001-1781号鉴定的回复》)。另据司法部司鉴中心[2005]活鉴字1539号鉴定报告证实:“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对张慧琴实施颞部填充聚丙烯酰胺水凝胶进行美容,其方法是允许的。但该美容手术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其原因可能与局部注射聚丙烯酰胺水凝胶量偏大,以及局部护理不当有关。张慧琴张口受限、咬合不佳等依据不足”。
5、从上诉人举证来看,一些仇视、反对、诬告、诽谤、贬低被上诉人及上被上诉人产品的人们,或打着学术研究正常舆论的招牌,或装成关注“受害女性”的模样,或者像上诉人这样公然伪装成受害者到处告状,目的就是为了否定国家药监局和卫生部的审批,将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产品打出中国整形美容市场。这难道与被上诉人无关,是被上诉人自己“对号入座吗”?
二、上诉人诬告、诽谤、贬低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奥美定产品的具体言行。
(一)2003年10月23日上诉人在写给国务院信访局周占顺局长的控告信(详见被上诉人举证1)中有以下言论:
1、“近年来,深受美容注射材料‘奥美定’(又名:英捷尔法勒;化学名: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伤害的女子不计其数,我便是其中受害人之一”(详见被上诉人举证1第1页上数第4行至第5行)。
2、上诉人在此控告信中,肆意假借国家药监局“负责人”之口造谣说:奥美定产品“这是近年导致不良事件和危害性最大、社会反应最强烈产品”(详见被上诉人举证1第2页倒数第3行和第4行)。
3、上诉人在此控告信第3行、上数第2行至第4行还居心叵测地假借深圳市人大某人大代表、“被称为特区‘包青天’之口诬称被上诉人的下属单位:对方有钱有势,公、检、法、卫生部门可能都被收买”;另外,“富华因敲诈勒索,被深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4、上诉人在此控告信第3页上数第5行说:“我听深圳市公安局五处干警说,富华带黑社会性质,敲诈勒索,欧打受害投诉者,有的女士一次被骗50万元,有的因美容被毁逼成神经病”。
5、上诉人在此控告信第3页上数第9行至第10行假借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某律师之口诬称:“律师听说是富华,也说富华有钱、有背景,公、检、法可能都被其搞定”。
6、上诉人在此控告信最后(即第5页上数第3行)公然谎称:“我是一名受害者,现在活着也是苟且偷生,脑袋里象扎进无数钉子却没法取出的痛苦,无人能体会”。
以上上诉人的种种没有根据的言行字字句句都是对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奥美定产品的否定性贬低,根本就不是什么“客观评价”,或善意批评。
(二)、2004年5月22日,上诉人在“中消协”主办的“3.15”维权论坛上发贴(被收入搜狐网站,在全国及乃至全世界广为传播),以《我因“美容”导致痛苦的手术经过》为题,再次对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产品进行恶意诽谤、攻击、肆意贬低被上诉人名誉及被上诉人产品奥美定的市场信誉。
1、上诉人在该文章第1页第15行至16行向读者造谣说,在深圳富华美容医院为其丰颞部使用的填充材料奥美定“这是近年导致不良事件和危害性最大、社会反应最强烈(的)产品”。
2、上诉人在该文章第5页上数第26行仍以贯用的假借别人之口来进行诽谤、攻击、贬低的手段说:“有的整形医生说:‘根本取不干净,这是没有退路的手术,也无法取,政府医院都不用此注射法,只有私人医院为了谋利才用”。
3、上诉人在该文章第5页倒数第13行说:“我说:‘已查过资料,凝胶有毒,对人体有害,且不能取干净’”。
4、上诉人在该文章第9页15行又假借深圳市中华医学会某接待小姐之口造谣说:“刚才在你前面走了一位23岁的香港小姐,二年前在富华用奥美定注射隆胸,现已发硬、疼痛,也要求做鉴定”。
5、上诉人在该文章的第13页第24行至第28行又假借“中国整形医院的专家”之口说:“如此残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悲剧仍在继续上演,居然敢往头上注射。注乳房,疼痛可以割去,而注头部,不能因为疼痛割掉脑袋吧”。接着,上诉人又用心险恶地造谣说:“在我去前一个月,其院全体医护人员还联合上书国家有部门,呼吁赶快禁止聚丙烯酰胺水凝胶的生产、销售、使用”。
6、上诉人在该文章的第14页倒数第10行明显暗示深圳富华医疗美容医院早已买通了其所在地法院:“连律师到手的单也不太愿接,因为按‘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法律原则,开庭只能 在富华所属辖区法院举行,谁愿去接会‘输’的案子呢?(有前车之鉴)”。
7、上诉人在该文章多处谎称自己颞部注射进奥美定产品后如何肿痛、张口受限、生不如死等用目前检测手段根本无法检测证实的症状,企图论证奥美定确实有毒、有害、残害了无数女性,同时还试图论证:注射丰颞、注射隆胸等手术失败与奥美定产品有必然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人在该文章的第8页第27行至29行还无意间透露她知道“因凝胶与肌肉组织密度接近,(所以)连专攻医学影像技术的专家教授一起读片都不敢定论,真不知整形专家是否看懂CT.MRI”。
(三)、2005年4月下旬,上诉人以《美容让我很受伤》为题,通过中央电视台二频道的《生活3.15》栏目,面向全国观众,再次对被上诉人名誉及被上诉人奥美定产品市场信誉展开了恶意诽谤、攻击和贬低。
1、主持人引用上诉人的话说:“她说,‘这些胶状物是一种美容产品,叫做奥美定,化学名称叫‘医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正是这种凝胶导致她张口受限和头痛”。
2、上诉人借助主持人继续伪装痛苦、张口受限、并向全国观众讲述,是被上诉人的奥美定产品使她全身疼痛、致残、不能正常生活。
3、上诉人继续谎称,因自己脑子里有奥美定,所以一直头疼。在此,上诉人就是企图用弥天大谎来威吓、误导广大观众,试图让他们对被上诉人企业资信和奥美定产品的安全性予以彻底否定,进而逼迫国家药监局、卫生局收回对被上诉人生产、销售、培训正确使奥美定的相关行政审批或许可。
上诉人的以上言行明显构成了对被上诉人的名誉侵害。
(四)2004年11月8日,上诉人串联其他所谓“聚丙烯酰胺水凝胶”的“受害者”到深圳有线电视台,并主动向在场的某五位记者提供各自因“注射英捷尔法勒、奥美定导致痛苦的经过”,希望记者能将她们的所谓切身痛苦,通过媒体警告广大求美者。以上事实,有上诉人举证11—1可以证明。
(五)2004年11月,上诉人还试图通过《消费日报》继续向全国读者诽谤、攻击被上诉人奥美定产品“不安全,给许多妇女身心健康和精神造成了伤害”(详见被上诉人举证4)。
(六)上诉人在上诉状和一审诉中继续对被上诉人诽谤、攻击、诋毁被上诉人的名誉。例如:在该上诉状第1页倒数第6行将被上诉人称为企图贿买法官以达到钳制论阻遏批评、用心险恶的“不法商人”;在第3页第16行以轻蔑的嘲讽语句诬称:“依法‘维权’早已成为富华百发百中的‘独门暗器’”(明显暗示富华公司与受诉法院有勾结)!在第6页第9行一口咬定:“富华公司和富华医院对‘奥美定’产品性能及其美容服务的推广伎俩,无疑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在一审答辩状中,上诉人还用心险恶地诬称:“令人费解的是,既然某些专家自己都没有用过,又凭什么证明此材料先进呢?这不就是富华用钱买通一切吗”?
三、被上诉人具有生产、销售、培训正确使用奥美定产品的一切合法证、照;奥美定产品是无毒、无害、安全、可靠的合法产品。
被上诉人以上主张,有被上诉人举证第二部分的1至10号证据可证。
四、上诉人当庭承认两个重要事实:1、对于审判长问她到底知不知道她自述的症状是被上诉人的奥美定产品所致,还是深圳富华医院手术所致,上诉人回答说:作为消费者,她不知道。2、对于审判长问:上诉人你知不知道奥美定凝胶到底有毒还是无毒?上诉人回答:不知道。据此,被上诉人要问:被上诉人凭什么在以上访信、文章中或接受央视采访时以十分肯定的语言说“近年来,深受美容注射材料‘奥美定’(又名英捷尔法勒),化学名: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伤害的女子不计其数,我便是受害之一”;奥美定产品“这是近年来导致不良事件和危害性最大、社会反应最强烈的产品”;“已查过资料,凝胶有毒,对人体有害,且不能取干净,所以一直头痛”。凡此种种,上诉人能自圆其说吗?这能叫“非常客观地说到奥美定”吗?
五、上诉人的所有举证既未能证明奥美定产品有毒、有害,又不能证明注射式手术使用方法违法,更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是其所称的“不法企业”,惯于“用金钱买通一切”。
六、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完全正确。
综上所述,因上诉人明知对其伪装、自述的因注射丰颞使用被上诉人产品奥美定,而产生的种种所谓疼痛、行动不便、张口严重受限,“连目前最先进的医疗仪器也没法检测”,同时还知道“因凝胶与肌肉组织密度接近,(所以)连专攻医学影像技术的专家教授一起读片都不敢定论”,所以就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的编造种种谎言,对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产品奥美定进行长时间的诬告、诽谤,并以十分肯定的语言试图让人们相信“注射丰颞、注射隆胸等手术失败”与奥美定产品有必然关系,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由此可见,上诉人具有贬低、损害被上诉人名誉的明显故意,且手段恶劣,后果严重(迫使被上诉人为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多次奔走于北京、深圳、上海、重庆等地反映情况,调查取证);此外,上诉人的上诉状充满自相矛盾的无理狡辩,且存在藐视法院,颂扬欧美政治制度,肆意贬低、丑化中国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明显政治倾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和102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被上诉人特诉请贵院尽快审结此案,维持一审判决,依法维护被上诉人的民事合法权益。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代理人:喻均田
200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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