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中医药

 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仁海中西医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医界应该关注并讨论:北京永安堂与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复制链接]
61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17:22:07 | 只看该作者
                  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size=11.818181991577148p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在医疗诉讼中也适应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分担给了医院一方。但这并不是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免除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对于有些证据,患者仍必需提供,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那么,在新规则背景下,患者要提起医疗侵权之诉究竟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并要提供哪些证据?
  首先,患者应审慎对待如下问题:(一)、诉前最好要分析一下医疗机构究竟掌握了哪些证据,特别是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二)、损害结果必需由患者举证,可通过比较医疗行为实施前后的健康或身体状况来进行证明,必要时可依一定程序申请损害结果的专门鉴定。对于死亡病例,如对死因有异议的,特别是死因不明的,一定要书面申请在死亡后48小时内做尸解进行病理检查;(三)、虽然新规则不要求患方就被告过错医疗行为及因果关系问题举证,但如果患方能够举证证明被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则患者胜诉的把握会更大。
  其次,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一般要提供如下相关证据:(一)、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证明资料有住院病例、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等;(二)、医院对自己健康造成的损害结果证明,这一般都要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三)、如果患方起诉由于医方的过失使自己在手术后从正常人变成残疾人,患者要证明自己以前是一个具备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四)、如果患方提出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还要有收入状况的证明;(五)对于医疗费用及在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患者还要提交费用发票;(六)如果患方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提起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患方还要提交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其是依靠受害人扶养而且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证明,否则法院将无法支持。当然随着庭审的开展进行,诉讼过程中也会不断进行举证责任转换,如医院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
  所以,患者在平时医疗活动中,应有意识地保存证据,在与医院打官司之前,也应积极主动地寻找证据,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而不要以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免除了举证责任而高枕无忧了。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点评

就这个法律基本点来说,我认为没有错,如果说与以前不同(或曰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应该是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出发,故而是个社会进步;况且这里说到的“医疗行为”并无中西之分,如果西医无异议,中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20 09:49
62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17:32:25 | 只看该作者
                             如 何 防 范 和 处 理 医 患 纠 纷



       医患纠纷是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对医疗机构也会产生不良影响(1、影响医疗机构的形象;2、影响业务工作秩序;3、影响业务管理职能;4、增加医院经济负担;5、导致防卫性医疗行为;6、扰乱医患关系)。所以如何更好地规范医疗行为,防范医患纠纷发生,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根据近年来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如下,肯定不够全面,仅供参考。

  (一)防范:总的来讲医方在平时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1、强化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2、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增强业务素质;3、健全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并认真实施;4、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控;5、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

  1、病人的知情权问题,要谨记病人有知情的权利,医师(方)有告知的义务。医师告知时的注意事项:a、有全面告知诊治信息和治疗风险;b、有通俗的语言告知;c、告知的内容必须真实;d、重要告知要用书面形式。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医方的告知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要从严把握。

  2、病人的同意权问题。病人有一定的自主权;病人对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有同意权。

  同意权的三种处理形式:a、病人同意,并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签字;b、无法取得病人同意,家属或关系人签字;c、无法以上同意,由医院负责人批准实施。

  3、病人名誉权和肖像权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作了规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擅自公开病人“隐私”病情,可以构成侵害病人名誉权;医院向病人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构成侵害病人名誉权;因宣传需要使用内容肖像的,应当取得病人同意。

  4、重视病历的证据作用(医疗诉讼证据)。主要分类包括:a、病历;b、检查报告;c、有关记录;d、影像资料;e、有关实物;f、同意书;g、重要告知记录。

  (二)处理: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及时报告卫生主管行政部门;现场证据的保管,包括病历、实物的封存等,特别是尸体的保存和告知尸检的义务。尸检是判断死因的重要科学手段。我们在审理几起医疗纠纷案件时,就是因为尸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医疗鉴定无法进行,死因无法查清,只有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责任分担。












63
发表于 2015-6-19 17:59:40 | 只看该作者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6-19 17:03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

于兄,这个举证倒置好像有变化,于兄再考证一下
64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18:28:42 | 只看该作者
梁常兵 发表于 2015-6-19 13:59
于兄,这个举证倒置好像有变化,于兄再考证一下

以前想着是这样。可以再查找一下。
65
发表于 2015-6-19 18:57: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王锡民 于 2015-6-19 19:31 编辑

         没有治疗前“无慢性肾病”的证据,也没有“半夏可在20天就可导致慢性肾病”的证据做为对照。在这种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做出“有因果关系”的判决。很显然,这样的判法是法理不明,稀里糊涂,有失公正。但现时就是这样,不服又能如何?聪明者当学会自保。
       实际上,西药大多数可伤及肝肾,更可能导致慢性肾病。如此判案,开西药也不能开了,开了就有因果关系。要这么判的话,西医每天都会有人被判受罚。大夫这个行当真不能干了。
       近年来,报考医学专业的高才生越来越少了,二流三流的考生报考医学专业,患者的生命只能掌握在二流三流人才之手了。

       这个案子,对于喜开大方的中医人来说,教育意义极大。
       让大家清醒,这就是时代对中医的要求,在这个要求下,不懂西医的纯中医将会无立足之地,没有资格再做中医。不懂与时俱进,明明是在现代,却把自己当成古代人行医,受害的是自己。因为医闹引起的大祸随时会降临,让你百口难辨。看看是纯中医好,还是中西医都懂好。
       按照以往的中医治病思路,来个患者就四诊一下,接着就开方,“三不管”的做法,恐怕不行了。
       三不管,就是不管对方是什么病,也不管中药有没有毒,也不管是否超过药典的量。
       三不管做风,会给临床中医,特别是民间中医带来天大的灾难。

66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20:01:40 | 只看该作者
王锡民 发表于 2015-6-19 14:57
没有治疗前“无慢性肾病”的证据,也没有“半夏可在20天就可导致慢性肾病”的证据做为对照。在这 ...

      让大家清醒,这就是时代对中医的要求,在这个要求下,不懂西医的纯中医将会无立足之地,没有资格再做中医。不懂与时俱进,明明是在现代,却把自己当成古代人行医,受害的是自己。因为医闹引起的大祸随时会降临,让你百口难辨。看看是纯中医好,还是中西医都懂好。——————————————————————————————————————————————————————————
      先生说得很中肯,的确如此。
      法庭上必须讲科学、讲证据。那些认为中医是文化、是传统文化、是道、是道术并重、不是科学而自欺欺人者,不要继续做梦了,该清醒一下喽。
67
发表于 2015-6-20 09:49:05 | 只看该作者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6-19 17:22
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就这个法律基本点来说,我认为没有错,如果说与以前不同(或曰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应该是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出发,故而是个社会进步;况且这里说到的“医疗行为”并无中西之分,如果西医无异议,中医人却认为这是对中医不公,等于说不应由我来举证我的处方“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道义上说就不如西医,所以我们不应该反对或质疑这个法律基本点,而应把重点放在应如何应对这个“新常态”上。


以这个案例来说,有两点被告方即使不是犯错,至少也是举证无力。第一,对撇清因果关系的处理。法院的判决书里说:
关于因果关系,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对张喜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与张喜的损害后果间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后,该鉴定机构在复函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发表的意见为:永安堂医药公司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与张喜的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书面鉴定意见只是说“不能排除”,这应该是比较客观的判断,但到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却发表“有因果关系”的意见。从“不能排除”变成“有因果关系”,辩方似乎没能及时制止这个“质变”,是个重大失误,原因何在,需要还原当时的庭审纪录来加以检讨。


第二,对半夏毒性辩护的逻辑极其混乱。控方对因果关系的理据十分明确,简单说就是药典说它有毒。被告方似乎没有就药典所说之毒性与实际的运用拿出证据去说明,直到该医生的申诉书,仍然用大量笔墨讲我的处方是基于经方,而经方用了几千年所以不可能有毒,然后又找几个名家来撑场,显然对“举证”所需之证据认知有问题。这就像向你打枪的人用数据做子弹,你却用两片嘴皮子去挡,不败阵才怪。

这里反映出来的是中医药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对方剂(不是单个药物)的现代研究极其不足,给人钻了空子。药典基本上是对单个药物的研究,但病家吃的却是大量单个药物混在一起的方子,一些如经方之类的常用基本方子应该有更加细致的毒理学研究,有了这些研究成果,应该不难证明使用某些经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这类案件本质上可以说是中医当权派过去几十年反对改革开放、煽动意识形态斗争代替专业所带来的恶果。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68
 楼主| 发表于 2015-6-20 11:51:55 | 只看该作者
萧铁 发表于 2015-6-20 05:49
就这个法律基本点来说,我认为没有错,如果说与以前不同(或曰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应该是 ...

辩方没有抓住重点。

点评

是自己的脉诊技术不过关。  发表于 2015-7-7 18:57
69
发表于 2015-7-7 17:54: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王锡民 于 2015-7-7 17:57 编辑

           先不说这个案子判的对错。就说这个因中医开方引起赔款百万元巨款。就足以给中医界以警醒。其最大的意义就是,过去那种不懂中医药理、不把中药毒性当回事,一旦被人抓住把柄,就会赔得倾家荡产。

      这个案子对于那些宣传中医是文化、反对中医与西医接轨、仇视西医的中医人来说,是当头棒喝。时代不允许再拿患者的生命开玩笑。必须有科学依据。

点评

这个案子对于那些宣传中医是文化、反对中医与西医接轨、仇视西医的中医人来说,是当头棒喝。时代不允许再拿患者的生命开玩笑。必须有科学依据。——完全正确!  发表于 2015-7-7 19:04
70
 楼主| 发表于 2015-7-7 19:03:24 | 只看该作者
王锡民 发表于 2015-7-7 13:54
先不说这个案子判的对错。就说这个因中医开方引起赔款百万元巨款。就足以给中医界以警醒。其最 ...

那些枉自用“以毒攻毒”的理论实施治疗者,更是乱弹琴。

点评

此案可载入中国医学史,可谓一个史无前例的中医门诊病例天价赔偿案,让后人评论,让中医药人士警醒,让“失语的中医”如何改变对自己不利甚至有害的语言环境。 中医在这场官司中输了,输得很不值,输在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9 13:28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导航中医药 ( 官方QQ群:110873141 )

GMT+8, 2025-12-15 07:14 , Processed in 0.085281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