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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河间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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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漫谈中医“十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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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9 21:58:54 | 只看该作者
以《素问》“中正”之官称而言,现代有学者认为,此篇当系魏晋以后之作品。
龙伯坚《黄帝内经概论·第四章黄帝内经的著作时代·第一节素问的著作时代》云:“《素问》中个别的后代作品--《素问》中还有个别的后代作品搀入在内,例如第八《灵兰秘典论》所说:‘胆者中正之官,膀胱者州都之官’,中正和州都是曹魏以后才有的官名①,并且三世纪中期的皇甫谧《甲乙经》没有采用《灵兰秘典论》一句话,可见这一篇肯定是公元三世纪以后的作品。”
①《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平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揔其议。”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魏文帝延康元年,尚书陈群以为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
龙伯坚认为“中正和州都是曹魏以后才有的官名”的观点,又被当代有的学者引用。如山东中医药大学张晓霞在《中国中医药报》(2014年9月26)撰写“混淆各篇写作时期与成书年代-《黄帝内经》问世时间之争成因”时引用:“所以在《素问·灵兰秘典论》有‘中正’和‘州都’这样的曹魏以后才有的官名,说明此篇可能是东汉之人的补亡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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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9 21:59:38 | 只看该作者
但是这个观点被胡天雄《素问补识》否定。
《素问补识》:“龙伯坚氏《黄帝内经概论》以为‘中正和州都是曹魏以后才有的官名,并且3世纪中期的皇甫谧《甲乙经》没有采用《灵兰秘典论》一句话’,因而‘肯定本篇是公元3世纪以后的作品’。天雄按:《灵兰秘典论》较《素问》早期篇章,确为晚出,但不能据此两点,就得出‘是公元3世纪以后的作品’的结论。因为:①中正是不偏不倚之意,是作出正确‘决断’的先决条件,不一定要古代有此官名,否则大肠的传导,小肠的受盛,肾的作强,又是哪一代才有的官名?②魏文帝延康元年(此据《文献通考》,延康为汉献帝年号,公元220年3月改,10月,曹丕称帝,改为黄初),陈群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可见中正只是相当于现在地方的‘人事科长’,不是中央的‘组织部长’,和上文的君主、相傅、将军不相称。③《甲乙经》是针灸之书,重点放在与针灸经络有关的篇章,无关者则舍之,故在《灵枢》除《小针解》是后人所补加,其余全部采用。《素问》则《生气通天》《金匮真言》《阴阳离合》《移精变气》各篇,皆未采入,并不能因此肯定其也是3世纪以后的作品。观本篇君主与十一官并列,至少写成于公元前221年以前,彼时君王可与牛马相比(《气穴论》:‘圣人易语,良马易御。’)可以把老百姓摆在君王之上(《灵·师传》:‘上以治民,下以治身。’)在暴秦及其以后,君权高于一切,这种并列的说法,简直是对君王的蓄意嘲弄,是要轻则身死、重则族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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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9 22:00:41 | 只看该作者
亦被第二届国医大师李今庸教授否定。
李今庸《古医书研究·<黄帝内经>研究·<素问>考义·中正之官》说:“按:近些年有人根据此‘中正之官’之文,断定此《灵兰秘典论》为我国六朝时作品,理由是‘中正’这一官职是在六朝时才有之设置。从而将此文‘中正之官’之‘官’字,义训为‘官宦’、‘宦僚’、‘长官’之‘官’,殊误。……此《灵兰秘典论》前者曰‘十二藏’,后者曰‘十二官’也。其前言‘藏’、后言‘官’者,变文耳,非别义也,故此文所谓‘中正之官’者,即言‘中正之藏’也,非谓中正之职官也。如果硬要谓此文‘中正之官’为六朝时所设置之中正职官名称,试问此篇所谓‘仓廪之官’、‘传道之官’、‘受盛之官’、‘作强之官’、‘决渎之官’、‘州都之官’等又是我国何朝所设置之行政职官称谓?显然,将无以为答也。
至于此《灵兰秘典论》,新校正谓‘全元起本名《十二藏相使》,在第三卷’。然《针灸甲乙经》和《黄帝内经太素》二书均未载此篇内容,故此《灵兰秘典论》,似非《黄帝内经素问》一书之原有篇章,疑其为全元起为《素问》作训解时采之以补入者。其是否为六朝时作品,因无确据,现尚不得而知。但仅据此文‘中正之官’一句,曲解其义,以断定其为六朝时作品,殊为无当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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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9 22:01:29 | 只看该作者
李教授上文中有个朝代名称“六朝”,而在“心脏”官称中言《敦煌医学文献》时,亦提及六朝,因为这个朝代与中医经典《内经》(今本)有关,更与中医十二官有关。
当代医学通史类专著《中国医学通史·古代卷》是将《黄帝内经》列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医学”编排的。该书在《黄帝内经》一书介绍中说:
“《黄帝内经》简称《内经》,是托名黄帝及其臣子岐伯、雷公、鬼臾区、伯高等论医之书。《黄帝内经》包括《灵枢》和《素问》两部分。各九卷81篇,共80余万言。……《黄帝内经》初见于班固《汉书·艺文志》,作《黄帝内经》18卷,班固作《艺文志》,以刘歆《七略》为蓝本,《七略》又以刘向《别录》为依据。……《黄帝内经》的著作时代,至今尚无定论。从其内容看,非一人一时之作,但一般认为其主要内容是反映战国时期医学理论水平的。基本定稿时期应不晚于战国时期。当然,其中有些内容可能出于秦汉及六朝人之手。”(李经纬,林昭庚.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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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9 22:02:17 | 只看该作者
那么六朝系哪个朝代?
六朝《现代汉语词典》:“①吴、东晋、宋、齐、梁、陈,先后建都于建康(吴称建业,今南京),合称六朝。②泛指南北朝时期。”(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商务印书馆,3版,1996:815)
《辞源·八部》:“吴、东晋、宋、齐、梁、陈,相继建都于建康(今南京市),为南朝六朝。《宋史·张守传》:‘建康自六朝为帝王都。’魏、晋、后魏、北齐、北周、隋也称六朝,因建都于北方,称北朝六朝。后来三国至隋南北两方,也泛称为六朝,如六朝建筑、六朝书法、六朝文学,都兼指南北六朝而言。”
《辞海》:“历史时期名。⑴亦称‘六代’。即‘南北六朝’。三国吴,东晋,南朝宋、齐、梁、陈,都以建康(吴时名建业,今江苏南京)为首都,合称‘六朝’。⑵即‘北朝六朝’。三国魏、西晋、北魏、北齐、北周、隋,都在北方建都,合称‘六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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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9 22:03:37 | 只看该作者
医学言六朝,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之医学。
公元220年曹丕袭魏王位,当年废汉献帝自立,国号魏;公元221年,刘备在成都称帝,国号“汉”(史称“蜀汉”或“蜀”),据长江上游地区;222年孙权在建业(今南京市)称吴王(229年称帝)据长江中下游及其以南地区。从此,魏、蜀、吴鼎立局面形成。三国连年征战,263年魏灭蜀,265年司马炎代魏立晋(史称西晋)280年晋灭吴,全国复归一统。但西晋王朝因司马氏宗室争夺中央统治政权,“八王之乱”持续16年的混战,使隐伏矛盾迅速激化,很快导致北方少数民族兵进中原。从316年匈奴贵族建立的政权灭西晋起,北方从此进入“五胡十六国”的战乱时期,前后出现20个割据政权。直到公元439年鲜卑族政权北魏统一中国北方,方获近百年的相对稳定。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继之北齐代东魏,北周代西魏,581年隋代北周。在南方,公元317年西晋琅玡王司马睿在建康(南京市)称帝建立偏安江南的政权,史称东晋。公元420年以后又经宋(420-479年)(479-502年)(502-557年)(557-589)四朝更迭。此四朝与北魏以降的北方政权相对峙,是为南北朝。直到公元589年隋灭陈,才再次结束割据局面,使全国重归统一。(《中国医学通史·古代卷·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医学·公元220-5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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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9 22:04:29 | 只看该作者
中正者何官职?与六朝是否有关?
中正,有名望的推荐官,人才的等级由他们评定。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而采纳陈群的意见。曹丕篡汉前夕即延康元年 (220年)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这一制度创始于曹魏,发展成熟于两晋,衰落于南北朝时期,废除于隋朝,随之科举制形成。
《文献通考·卷六十二·职官考十六》:“中正,陈胜为楚王,以朱房为中正,而不言职事。两汉无闻。魏司空陈群以天台选用不尽人才,择州之才优有昭鉴者除为中正,自拔人才,铨定九品,州郡皆置。吴有大公平,亦其任也。晋宣帝加置大中正,故有大小中正,其用人甚重。齐、梁亦重焉。后魏有之。北齐郡县皆有,其本州中正以京官为之。隋有州都,其任亦重。唐无。”
《文献通考·卷六十三·职官考十七》:“中正,魏置。晋诸中正,率一国所推,台阁取信。后魏孝明正光元年,罢诸郡中正。北齐郡、县皆有之。他史多阙。隋初有,后罢而有州都。唐并无此官。”
《简明中国历代职官辞典》:“中正:秦、汉之际,陈胜为楚王,以朱房为中正。《史记·陈涉世家》:‘陈王以朱房为中正,胡武为司过,主司群臣。’其掌似系考核官吏的功过。汉献帝延康元年(220),曹丕代汉自立前,尚书陈群立九品官人之法,于州郡各置中正,认识别人才之责。魏曹芳时,司马懿执政,于州置大中正,于是又有大小中正之别。州的大中正,亦称州都。吴有大公平,即魏之大中正。晋、南北朝均有中正。隋尚有州都。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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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9 22:05:35 | 只看该作者
陈群的事迹,见于晋·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二·魏书二十二·陈群传》,云:
“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待以交友之礼,常叹曰:‘自吾有回,门人日以亲。’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书中虽有“九品官人之法”这句话(按:对这句话的句读,有学者提出异议,认为应如此句读:“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将“九品官人之法”分开断句)但未见有“中正”官职一词。而唐·房玄龄等《晋书·卷四十五·刘毅传》有“中正九品”一词。
《简明中国历代职官辞典》:“九品中正: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吏选拔制度。汉献帝延康元年(220),曹丕用吏部尚书陈群建议,立九品官人之法,详见《三国志·魏志·陈群传》,事在曹丕代汉之前夕。然《宋书·恩幸传》言:‘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据此则曹操时已有此法,或陈群据以立为定制。其法,用有声望善识别人才者为‘中正’,州郡皆置。使区别当地人士,分为九等(九品)。政府据其所定,选择任用。曹芳时,司马懿当国,于各州加置大中正,遂有大小中正之别。吴有大公平,即中正之任。九品官人之法初建时,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有劝励作用。然任中正者趋势则不暇举贤,畏祸则不敢疾恶,循至只问门第高下,不究贤愚善恶。终如晋刘毅言其流弊,‘下品无高门,上品无寒士。’隋废。”
如此说来,中正之官称,确与六朝有关。而《灵兰秘典论》中正之官是否亦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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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9 22:07:51 | 只看该作者
金栋按与六朝时期有关之典籍尚有《中藏经》者,看看其如何描述“胆腑”?与《千金方》是否一样?
《中藏经·卷上·论胆虚实寒热生死逆顺脉证之法第二十三》:“胆者,中正(一本作清)之腑也,号曰将军,决断出焉,言能喜怒刚柔也。”
《千金方·卷十二·胆腑·胆腑脉论第一》:“胆者,中清之腑也。号将军决曹吏。……能怒能喜,能刚能柔。”
可见,《千金方》本于《中藏经》(或兼其他医籍)也,二者“中清之腑”同、“将军”同,而“决曹吏”之官称显然受“决断”之启发。《千金方》与《灵兰秘典论》不同。
观《中藏经》胆腑有“中正之腑”,又有“将军”称谓,既言“决断出焉”,又言“喜怒刚柔”,而肝脏无任何官职称谓,故大胆猜想,有医者(或仕而知医者、或士而知医者、或方士、或好事者等)必懂此时之官称,从而将此一分为二类比推演隶属肝胆这一脏一腑呢?从解剖而言,胆腑隶属于肝脏,“胆在肝之短叶间(下)”(《难经·四十二难》)而正统权威之说《灵兰秘典论》肝胆之官职似乎与此有关。《灵兰秘典论》十二官职是成熟完善之说(相对而言,因尚阙脾之官称)而《中藏经》零散不严谨、不完善,十二官中只有心、脾、肺三脏和胆、大肠、膀胱三腑有官称,《中藏经》另有所本?还是《灵兰秘典论》作者受此启发?谁先谁后?未有充足的证据,未知可否?然有学者认为,《灵兰秘典论》篇疑为全元起所补入?但被李今庸教授否认。
《古医书研究》:“至于此《灵兰秘典论》,新校正谓‘全元起本名《十二藏相使》,在第三卷’。然《针灸甲乙经》和《黄帝内经太素》二书均未载此篇内容,故此《灵兰秘典论》,似非《黄帝内经素问》一书之原有篇章,疑其为全元起为《素问》作训解时采之以补入者。其是否为六朝时作品,因无确据,现尚不得而知。但仅据此文‘中正之官’一句,曲解其义,以断定其为六朝时作品,殊为无当之至!”
据段逸山《<素问>全元起本研究与辑复》,全元起本《十二藏相使》之内容即《灵兰秘典论》之内容,当本于林亿等《新校正》云。如此说来,孙思邈是见过《十二藏相使》的,但不知为何孙思邈不采纳《十二藏相使》十二官成熟完善之说,而采纳了《中藏经》的说法?
无论是《难经》之“清净之腑”,还是《甲乙》之“中精之腑”(源于《灵枢·本输》篇)、《千金方》之“中清之腑”,皆是有实质可言的,即内藏精汁,“盛精汁三合”(《难经·四十二难》)、“盛精汁二合”(《千金方·卷十二·胆腑脉论第一》)现在谓之胆汁。而“中正之腑”之词义则与之不同矣(郭霭春《黄帝内经素问校注语译》:“中正:‘正’应作‘精’。‘中精’是说胆为清净之府,藏清汁。‘精’作‘清’解。)再演变为“中正之官”,此是受“中正之腑”之启发,还是受魏晋官制之启发,或二者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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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9 22:10:30 | 只看该作者
胆腑“号将军决曹吏”,“将军”之官职解释已如上述,决曹吏者何官职?
决曹:《后汉书·百官志第二十四·百官一·太尉》:“决曹主罪法事。”
《辞源·水部》:“决曹:治狱官。《汉书》七一《于定国传》:‘其父于公为县狱吏,郡决曹,决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后汉尚书省有决曹,主罪法事。见《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后来泛指主法之官。宋穆修《河南穆公集》一《秋浦会遇》诗:‘决曹诚自任,司举仰谁论。’自注:‘今之司理参军,古之决曹也。’”
决曹吏者,郡县之判官、法官也,主断决、决断犯法之罪事,据推测当为廷尉、大理卿之属官,但详查之未见有明释。
《后汉书·志第二十五·百官二》:“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㈠。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㈡。正,左监各一人㈢。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决诏狱。”
【校勘记】㈠应劭曰:“兵狱同制,故称廷尉。”
㈡胡广曰:“谳,质也。”《汉官》曰:“员吏百四十人,其十一人四科,十六人二百石廷(史)[吏],文学十六人百石,十三人狱吏,二十七人佐,二十六人骑吏,三十人假佐,一人官医。”
㈢前汉有左右监平,世祖省右而犹曰左。
《晋书·卷二十四·志第十四·职官》:“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律博士员。”
《文献通考·卷五十六·职官考十·大理卿》:“今大理者……秦为廷尉,汉因之。掌刑辟,凡狱必质之朝廷,与众共之之义也。兵狱同制,故曰廷尉。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后汉廷尉卿,凡郡国谳(验yan,质也)疑,皆处当以报。以世家为之,而郭氏尤盛。建安中,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改为廷尉。历代皆为廷尉。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复改为廷尉。旧用黄门,后视祕书监。有正、监、平三人。元会,廷尉三官与建康三官,皆法冠玄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陈因之。后魏亦曰廷尉。北齐曰大理寺,置卿、少卿各一人。后周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附万人之罪,属大司寇,亦其任也。至炀帝加置少卿二人。唐龙朔二年,改大理为详刑,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刑,神龙元年复旧。卿一人,掌鞫(菊ju,审问)狱,定刑名,决诸疑谳。少卿二人,正二人,丞六人,主薄二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
《历代职官表·历代职官简释》:“廷尉:廷尉秦官,汉沿置,掌刑法。据《后汉书·百官志》郡国决狱有疑,皆由廷尉审核平决。汉代九卿多以宫廷事务与行政业务相溷(混hun),惟廷尉一官,古今皆纯为司法性质。其官名廷尉,其机构亦即名廷尉,直至南北朝末期,始于廷尉等官名之下加一寺字以为其机构之称。汉制,廷尉之下有廷尉正,有左右监、左右平。魏、晋称之为廷尉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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