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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仁海中西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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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界应该关注并讨论:北京永安堂与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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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08:33:5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萧铁 于 2015-6-15 08:36 编辑

我认为应该把重点放在亡羊补牢上,所以,我们不妨把事件重演,看看在那个环节应该如何做有望避免此类事情再发生。
双方对案情陈述从第二次面诊后就有些出入:
法院说法:
2011年11月1日,我再次前往永安堂医药公司就医,经诊断为“气虚气滞、胸闷气短、动则加重”,并另开具一个3日处方,嘱“如效不显及时去医院就医”。2011年11月4日,我亲属持第2个处方在永安堂医药公司再次购买3日汤药并服用,服用后我症状加重,于是停药。


申诉书说法:
2011年11月1日,张喜又来就诊,说前方药效果不明显,我当即建议他去医院就医。他仍坚持要服用中药治疗。我随后开出第二个处方,并将“医院就医”的医嘱记录于处方上。二诊诊断为胸痹,胸闷气短,动则加重。为谨慎,我只给其开处了三日药。
几日后,病人持二方来抓药,说病情见好,问是否需要换方。我告知他:急症既已缓解,中医诊所诊疗条件有限,建议去医院就医。我未再接诊他。他自行持方又购了七日药。


建议病人到医院就医,医生说已记在处方上,但法院的公述是前面有个“如效不显”才去,这里就开始出现问题:如果医生没信心,为什么要等试3天药之后“如效不显”才去?当时如果把诊金退还,请病人马上到医院就诊,后来发生的事情至少应简单许多。你一方面说这是急症,另一方面又开方让人吃3日药,说吃完后去医院,这里的逻辑我想一般人都很难理解。结果是,他3日后回来,按申诉书说法是“病情见好”,那为什么不接诊呢?如果明知此人要玩“碰磁”,那就不应让病人在自己的药房用旧方抓药,至少可说是病人自己没听医嘱搞出来的。这些看上去都是医疗管理行政上似乎可以吸取教训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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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处方,当天有效。  发表于 2015-6-15 11:40
32
发表于 2015-6-15 11:39:19 | 只看该作者
萧铁 发表于 2015-6-15 08:33
我认为应该把重点放在亡羊补牢上,所以,我们不妨把事件重演,看看在那个环节应该如何做有望避免此类事情再 ...

处方不应外传。

点评

这好像没有什么法理依据啊。因为病人应有“知情权”。如是你有“秘方”不想公开,也许可以先要求病人签个保密协定,但除非你是邓国医,否则恐怕没人找你看病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15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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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1:43:28 | 只看该作者
40克半夏和肾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鉴定材料也指出,没有资料显示二者有必然的联系。

应该申诉,争取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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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1:44:57 | 只看该作者
雷公 发表于 2015-6-14 09:06
这个案必须必须向上一级告,否则给中医界的伤害太大太大了!!!!!!!!!!!!!!!!

可否申请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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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  发表于 2015-6-15 13:01
35
发表于 2015-6-15 11:48:11 | 只看该作者
雷公 发表于 2015-6-14 09:06
这个案必须必须向上一级告,否则给中医界的伤害太大太大了!!!!!!!!!!!!!!!!

中医界应该成立一个联盟,对此类问题给予人力、物力、学术上的援助。

须知,一个中医单位是不可能把所有的中医中药问题用现代科技予以解释清楚的,需要大家的团结、协作!

点评

理应如此。  发表于 2015-6-15 13:01
36
发表于 2015-6-15 12:06:48 | 只看该作者

这好像没有什么法理依据啊。因为病人应有“知情权”。如是你有“秘方”不想公开,也许可以先要求病人签个保密协定,但除非你是邓国医,否则恐怕没人找你看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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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5 19:13:04 | 只看该作者
萧铁 发表于 2015-6-15 12:06
这好像没有什么法理依据啊。因为病人应有“知情权”。如是你有“秘方”不想公开,也许可以先要求病人签个 ...

哈哈,非也•••
38
 楼主| 发表于 2015-6-16 08:41:1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仁海中西医 于 2015-6-16 04:44 编辑

       40克半夏究竟能产生什么毒性,国家权威中医药科研部门应该进行动物试验等相关研究,提供实验数据,以便对本案诉讼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恰当裁量,又能为中医界在规范医疗行为方面提供可靠尺度。
39
发表于 2015-6-16 09:37:44 | 只看该作者
有一个笨方,或能减轻一部分责任,医生在法律部门参与下,先检查自己的肾功能正常的情况下,服用给患者的原方原药,服后再检查肾功能,若有功能恶化,责任难以推脱(但也不一定是全责),若无恶化,可说明患者原有肾功能不全,再结合患者的某些话语,可以认为患者有医疗碰瓷之嫌,自己有重病不主动介绍给医生,专等病情稍有恶化便来敲诈,这性质是严重的,为维护医生的正当权益,法院绝不应姑息这种道德败坏的恶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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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可以试试,不知道当事人同意不。需要权威部门决定。  发表于 2015-6-16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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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6 09:54:29 | 只看该作者
llyyjj 发表于 2015-6-14 20:38
医疗纠纷官司,不是完全讲道理的。半夏是有毒的,用量超过药典规定,只要出问题,不管原因是什么,都是医生 ...

医疗纠纷官司,不是完全讲javascript:;道理的。半夏是有毒的,用量超过药典规定,只要出问题,不管原因是什么,都是医生的责任。就像陕北话说的,狗拉下也是你的。医生都要注意保护自己,当医生几十年,治好多少病人,谁也说不清,出上一次事,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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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讲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药典是法律依据。半夏40克是事实依据。
患者治病前有无此病是事实依据,半夏是否能引起此病及其原理是科学依据。
用药的同时是否用了其它损害肾脏的药物也是事实依据。

这些依据全不全,不全就无法做出法律上的定论。
中国的法律具有很大的人为操作性,结论很难做到公正、准确无误。

点评

王老师说的细,准确。  发表于 2015-6-16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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