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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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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6 13:10: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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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2009/03/26 00:58pm 发表的内容:
丁和先生
    我说你“偷窥”,那是你以前眼睁睁当者我的面默认自己会看别人信箱的。。。。。。现在你还要颠倒黑白。。。。。。哈哈!
还要胡说八道,谁说“你以前眼睁睁当者我的面默认自己会看别人信箱的”,
再一次责令岁月无情先生拿出“我默认自己会看别人信箱的”的证据。
我记得当时这么说过“问一下这里的管理员。就知道不需要偷窥也能知道这些内容。
可怜的岁月无情先生,把自己当成论坛的“我几乎快成了“名誉坛主”。。。。。。”。
却没有人告诉你这么一个争论过的论坛设施。
你应该谢我,今天给你释疑。还得为自己的胡说八道表个态。才不失大师风度。
22
发表于 2009-3-26 13:17: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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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岁月无情在 2009/03/26 01:19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丁和2009/03/26 01:10pm 发表的内容:
还要胡说八道,谁说“你以前眼睁睁当者我的面默认自己会看别人信箱的”,
再一次责令岁月无情先生拿出“我默认自己会看别人信箱的”的证据。
我记得当时这么说过“问一下这里的管理员。就知道不需要偷窥也能知道 ...
   告诉丁和先生一个法律常识:当事人的判决书在时效期没有提出异议,既为默认。。。。。。按照“举证责任倒置”,我是不需要举证的,需要举证的恰恰是你丁和先生。。。。。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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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9-3-26 13:24: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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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丁和2009/03/26 01:10pm 发表的内容:
可怜的岁月无情先生,把自己当成论坛的“我几乎快成了“名誉坛主”。。。。。。”。
   敬告丁和先生不要断章取义。。。。。。我的原话是。。。。。。
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2009/03/24 02:31pm 发表的内容:
我岁月无情于2008/08/22 02:49pm 注册,在2个月之内比较关注论坛发帖子竟达到5000多个帖子,每天发帖子近百,按照当时的数量等级,我几乎快成了“名誉坛主”。。。。。。随后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不高兴了,给我扣上了“灌水大王 ”等多种的帽子。。。。。。曾经三次被禁言,三次开禁,其中是非功过不想评论。。。。。随后因工作“销声匿迹”达3个月之久,与2009年2月份再度出现在全球中医药论坛。。。每天发帖子也将近10个。。。。。。    在我“销声匿迹”达3个月之久的时间里,论坛做出了一个令我吃惊的一个管理决定:将代表数量奖励的等级的标志(教授、顾问等)全部废除,而改成用没有人文意义的数字来表示等级。。。。。。
言外之意似乎:
发帖子越多越是“灌水 ”;甚至发帖子越快就越是“垃圾”!!!
发帖子越小越是“精华 ”;甚至发帖子越慢就越是“威望”!!!
2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6 13:33: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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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2009/03/26 00:21pm 发表的内容:
    哈哈!即便看到,你当时没有解释就已经足够让我相信你会偷窥别人的信箱。。。。。。你去抱怨谁呢?

------------------------------
  下面引用由花开花落在 2008/10/03 01:48pm 发表的内容:
丁和先生
     你也会看信箱,看一看总版主孙曼之先生与岁月无情的通讯记录,不就全明白了吗?!  
...
能给个连接吗?
不能空口说白话。
25
发表于 2009-3-26 13:36:0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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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丁和2009/03/26 00:51pm 发表的内容:
如此倒打一耙的大师,只怕只有心怀叵测的人,才会重用。
丁和先生

     没有目标的攻击,最后受到伤害的可能是你自己,至于我来论坛的目的是:
--------------------
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在 2009/02/26 10:05am 发表的内容:
     我岁月无情一不要帖子加精,二不要学术威望,三不要会员认证,四不要版主职务,只是想做一个普通不能再普通的会员的罢了,尽一个中医爱好者一点义务而已。也就是说我岁月无情一个最普通会员的一个最普通愿望就是:我的一切努力只是希望全球中医药论坛能够给会员一个可以信赖与祥和的家。除此以外,别无他求!!!至于成败,那不是我的目标。


26
发表于 2009-3-26 15:16: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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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丁和2009/03/26 01:33pm 发表的内容:
能给个连接吗?
不能空口说白话。
    告诉丁和先生第二个法律常识:在这个帖子里,你是原告,我是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我作为被告没有必要向作为原告的你提供任何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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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09-3-26 16:29: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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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丁和在 2009/03/26 04:54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2009/03/26 03:16pm 发表的内容:
    告诉丁和先生第二个法律常识:在这个帖子里,你是原告,我是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我作为被告没有必要向作为原告的你提供任何证据的义务。。。。。。
少引用法律。
你这种人混帐,赖账,不配以法律装潢门面。


[color=#990000]-=-=-=-=- 以下内容由 丁和2009年03月26日 04:52pm 时添加 -=-=-=-=-
因为你是个无赖,

下面引用由花开花落在 2008/10/03
01:48pm 发表的内容:;
丁和先生
     你也会看信箱,看一看总版主孙曼之先生与岁月无情的通讯记录,不就全明白了吗?!
_________-
这一条在现存的[再次要求辞去版主之职。请批准]帖子里没有,
我记得在百家争鸣有一个同样的标题。在那里,我回复了你的疑问,但是正象你说的,我没有义务一定要向你解释明白。。只要反驳就可以。我是这样反驳的:“问一下这里的管理员。就知道不需要偷窥也能知道这些内容。”
你现在说我没有反对,我也可以说你没有说。因为谁都没有证据。
原本想让你给个连接,看一下,一定是个与“眼睁睁把 版务日志 四个字看漏了”一样的笑话。
罢了,与你辩不清也无所谓。只怕中医论坛经你这样的歪嘴也给带到黑洞里,担忧。


----
28
发表于 2009-3-26 16:40: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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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丁和2009/03/26 04:29pm 发表的内容:
少引用法律。
你这种人混帐,赖账,不赔以法律装潢门面。
    向你这样用“混帐”字眼骂人,你还配投诉我吗?
    告诉你最简单的第三个法律常识:解决纠纷依靠的是证据,不是恼羞成怒的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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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楼主| 发表于 2009-3-26 17:00: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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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2009/03/26 04:40pm 发表的内容:
    向你这样用“混帐”字眼骂人,你还配投诉我吗?
    告诉你最简单的第三个法律常识:解决纠纷依靠的是证据,不是恼羞成怒的辱骂!!!。。。。。。
这是骂人?
这是中国文字,如果你认为不需要看场合,凡是用这类字眼,就是骂人,难道你认为中华文明是假的???因为中华文字有这类文字。
我这里只是说的事实。不存在骂人。
30
发表于 2009-3-26 17:02: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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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岁月无情在 2009/03/26 05:05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丁和2009/03/26 04:29pm 发表的内容:
因为你是个无赖,
----------
这一条在现存的[再次要求辞去版主之职。请批准]帖子里没有,
我记得在百家争鸣有一个同样的标题。在那里,我回复了你的疑问,但是正象你说的,我没有义务一定要向你解释明白。。只要反驳就可以。我是这样反驳的:“问一下这里的管理员。就知道不需要偷窥也能知道这些内容。”
你现在说我没有反对,我也可以说你没有说。因为谁都没有证据。
原本想让你给个连接,看一下,一定是个与“眼睁睁把 版务日志 四个字看漏了”一样的笑话。
罢了,与你辩不清也无所谓。只怕中医论坛经你这样的歪嘴也给带到黑洞里,...
    你找不到证据,我却能找到证据,“因为你是个无赖”你自己“歪嘴”说得话还是你自己带到自己“黑洞里”去用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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