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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海一方输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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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16:10:54 | 只看该作者
        要求仁海一方面对主题,拿出自己的论据、论证!拿不出来,你就输了!
     要求仁海一方拿出五行来源的证据!如果你拿不出来,就得承认我方是正确的!如果你拿出的证据,我们驳不倒,双方是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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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17:21:43 | 只看该作者
        王新华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年版,中医基础理论:122页。五方说;五材说,六府三事说,五星说,五种元素说。
        杨教授没有胡说!是有根有据的,比王新华说的更具体,更完善!

       仁海先生、李老师,科学主义者,请你们看看王新华的中医基础理论。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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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 19:53:36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呵,好哇,那就早点结束吧,我们又回去扯五星怎么生五气。

又:五星既然可以生五气,何不来个五星生五味?小高,你先来说说,省得又给教授抢了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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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 19:57:45 | 只看该作者
萧铁,你不要挑拨,,我会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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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21:21:57 | 只看该作者
萧铁 发表于 2015-10-1 11:53
呵呵呵,好哇,那就早点结束吧,我们又回去扯五星怎么生五气。

又:五星既然可以生五气,何不来个五星生 ...

   中医基础理论,122页有答案!自己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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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23:17:17 | 只看该作者
     已经晚上11点多了,受不了了,仁海一方还不发帖子,我要睡觉了,请明天再辩论!你们不要发帖子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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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 06:10:06 | 只看该作者
         3、因为辩论参予者中有现任的版主,为了避免纠纷,所以辩论双方任何人发帖,都禁止在此帖上再次修改(每次修改会有编辑记录,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所以,各位每发一帖都要先用文档编辑工具编辑好再发帖),如真的有修改需求,那就直接再次跟帖加以澄清或说明。
=================================
     尊敬的监督小组:
     我违反了第3条,承认错误,一定改正。因为一时性急,没有考虑周到,再者,仁海一方反复违规,一开始就没有直面主题,没有论证,没有形成逻辑链条,还在不停地狡辩,非常生气。
     我知道了,“可以再次跟帖加以澄清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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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 06:53:38 | 只看该作者
              中西医融合观 发表于 2015-10-2 13:01
第一  仁海先生的论点与论据自相矛盾论点: 六腑生理功能表述无需五行学说
论据:由于受五行 ...
       
一、对先生的辩词回复如下:1、本辩题,旨在求证“六腑生理功能表述是否需要五行学说”,除此之外,我方不予理睬。

2、有关学术争鸣问题,我方愿闻对方高见,对方如有正确之处,我方当虚心接受。
3、至于批评我方有关学术造假的问题,学术造假人人皆知性质恶劣,自然已经超出学术争鸣范畴,请对方诉诸法律。




二、我方在此谨向论坛管理监督小组提议:
    在‘五行存废’的辩论赛中,无论正方,还是反方,凡是出辩题的一方,无权为避开对方的质疑而向论坛管理监督小组提出锁帖的要求,但承认自己得出的结论是错误者除处。为了表示我方的诚意,就从我方出的这一辩题开始实施。
                                    
                                           此致


敬礼

                ======================

      回复:
    在“一吐了之”先生的帖子发表2小时之后,仁海先生发表了以上帖子!对于一吐了之的帖子没有任何回应!以上帖子,没有任何学术语言,对于自己的逻辑错误,无言以对,哑口无言,理屈词穷。辩论就是辩论,逻辑混乱,论据论点必然错误!这是学术界的公认标准!你这样的稿子到任何一家出版社、杂志社、报纸都不可能发表!一眼看出逻辑混乱!水平太低!
     论坛的规矩早已经制定了,你现在同意修改,晚了!
     回去学学逻辑学,好好学习一下语文造句!



29
发表于 2015-10-3 09:29:41 | 只看该作者
中西医融合观 发表于 2015-10-1 19:17
已经晚上11点多了,受不了了,仁海一方还不发帖子,我要睡觉了,请明天再辩论!你们不要发帖子了!谢 ...

受不了了——是赢了,还是输了的表现?

点评

“人贵有自知之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3 09:48
30
发表于 2015-10-3 09:38:21 | 只看该作者
咦,不是说由代表发言吗?这条规矩好像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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