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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发展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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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7:55:58 | 只看该作者
《中医药法》据说正在讨论中,不知道这个《中医药法》如果被通过了,不知道事情会怎样?如果某些条文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的内容发生冲突、抵触了,以那个“法”为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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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冲突、抵触了,以“新法法优于旧法”为执行标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6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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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8:43:10 | 只看该作者
中华草医—李源 发表于 2014-6-26 07:55
《中医药法》据说正在讨论中,不知道这个《中医药法》如果被通过了,不知道事情会怎样?如果某些条文和《执 ...


内容发生冲突、抵触了,以“新法法优于旧法”为执行标准。因为“立法法”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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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杨老师懂法。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6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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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9:26:43 | 只看该作者
由第一部《中医法》诞生于澳大利亚想到的



文 雷振岳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海外被称作当代“中医传教士”的华人青年中医专家卓同年对记者称:“许多人不知道,世界上第一部《中医法》不是在中国,而是在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省诞生的。北美人对中医的认识是从针灸开始的,现在针灸已经成功地进入了他们的医疗保健体系,这跟中医立法也有很大关系……作为中医的母国,要尽快出台‘中医法’。”

  第一部《中医法》诞生于澳大利亚,这说明,老祖宗流传下来的中医学得到了澳大利亚政府的积极扶持、法制认同和社会认同,让更多的人相信中医,崇拜这种“绿色疗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2003年还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可看看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真的不够景气。就说各级政府对中医院的财政支持和人才支持,很多地方政府就像对待其他医院一样让中医院自筹自支,只给政策不给钱,造成很多中医院在市场竞争中无法生存,不得不沦为“中西医结合医院”,传统中医应该具备的诊疗项目,比如针灸、拔罐、按摩等传统项目早已退出了诊疗舞台。中医人才匮乏就更严重了,“真正会使用按脉察舌的中医人数不能乐观”,养成了严重的“医疗器械依赖症”,医生离开器械就不会看病。

  正是源于“政策冷漠”和政策忽视,社会上也形成了一种可怕的认同——有病去看西医,看不好的病才愿意找中医。就连不少所谓的专家也声称中医应该从国家医疗体制中退出来,回到民间,甚至出现了“废除中药”的言论。再加上现在的医疗体系整个都是在西医的标准下构建的,中医的望闻问切等找不到可以归类的门类。有的地方的卫生部门竟然用西医的标准来衡量和约束中医,真是荒唐到了顶点。面对中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和不景气,地方政府和权威专家,少有人站出来奔走呼告。如果说传统医学沦落了,与各级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大、主动积极性不够高也有关系。

  同样都是传统医学,中医在国外被奉为科学,成为华夏文明的自豪,当地政府还大张旗鼓地立法推广,造福群众,而在我们这里,竟成了默默无闻的“鸡肋”,被严重边缘化,这实在是我们的无能和短视。

  所幸的是,中医越来越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里面有一半品种是中成药和中医药。前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表彰了30位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包括民族医药)的“国医大师”。还有一大批代表祖国传统医学的医学普及书籍出版后,非常畅销——这些,都将沉寂多年的国医尊严重新唤醒,将受人冷落的中医文化推陈出新,使人们对中医文化的认识和崇信,向前推动了一大步。

  如果我们能像澳大利亚等政府一样重视中医,挖掘中医内在的丰厚的文化和医疗资源,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在经济上给予大力支持,中医受到冷落的情况就能够改变,真正意义上的《中医法》才能在中国破土而出,给中医发展带来更多契机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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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09:36:47 | 只看该作者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6-26 08:43
内容发生冲突、抵触了,以“新法法优于旧法”为执行标准。因为“立法法”有相应的规定。

杨老师懂法。
25
发表于 2014-6-26 09:39:45 | 只看该作者
建议大家讨论这个问题时,和《执业医师法》一起讨论。否则,设想和法律发生冲突时,就白说了。

法律也可能修改、废除,这方面的讨论也可以进行,但讨论发展中医的具体措施时,还是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
26
发表于 2014-6-26 09:43:06 | 只看该作者
太白侠 发表于 2014-6-25 23:09
宪法都可以与时俱进进行修改,一个违背客观规律的行政法规有什么不可以修改的?符合医疗规律的医师多点执 ...

一部法律制定、执行了以后,会发生修改甚至废除的情况,论坛里做不到修改法律,但可以就法律发表意见。大家都不做声,法律就不会做变动,这是自然的事。

点评

对法律略懂一二,一般而言,个别条文发生冲突时候,法官执行的根据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目前看,药品法和执业医师法都是同位阶,如果中医药法一旦出台了,是与药品法和执业医师法同位阶,在这个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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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10:04:29 | 只看该作者
法律虽说是合法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现在关于中医的法律,不符合中医的实际国情,不利于中医的发展提高。进行议论,探讨更适合中医的法律法规很有必要!
28
发表于 2014-6-26 10:13:24 | 只看该作者
llyyjj 发表于 2014-6-26 09:43
一部法律制定、执行了以后,会发生修改甚至废除的情况,论坛里做不到修改法律,但可以就法律发表意见。大 ...

对法律略懂一二,一般而言,个别条文发生冲突时候,法官执行的根据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目前看,药品法和执业医师法都是同位阶,如果中医药法一旦出台了,是与药品法和执业医师法同位阶,在这个前提下,个别条文一旦发生冲突,就执行新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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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O(∩_∩)O谢谢杨老师!  发表于 2014-6-2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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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6 13:43:32 | 只看该作者
“我在美国注册公司开诊所有11年了,总体感觉就是自由,从没到哪去盖过什么章、也从没见过任何工商局、国税局、卫生局、城管局的人来过。” 摘自《在美国开私人诊所 王明涛为纽约时报中文网撰稿 2012 年 09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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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0:25:25 | 只看该作者
铁骨,将中药材配制成膏、丹、丸、散,你认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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