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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lyy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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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全国的老中医可以自由开诊所了?错,隔壁老王还要管一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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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8 23:56:53 | 只看该作者
萧铁 发表于 2017-7-7 06:59
我不同意这个说法。从原则上讲,周边利益相关方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让利益相关方表达意见是公平的体现, ...

譬如“周边”一词,可界定为在目标诊所任何一个方向50米内,隔一条街就不应算。这可以作为修订意见提出。
但如果认为此条款实质是“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言下之意就是应该取消此条款,在我看来,这根本上就是否定此原则而非界定具可操作性的细则,这不应该是现时所强调“深化改革”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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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这后一半意见,我同意,这是理想的态度。我前面说的话,是有些偏激。
不过,您的后一半话,还得有前提,就是前一半“可界定……”,问题是这个“可界定”在本《暂行管理办法》中没有出来。
为什么没有出来?当然可以理解为征求意见稿就是这样,就为了征求大家意见。如果是为了征求意见,论坛里提出这个问题,也算个响应。
我对本条没有界定的“周边利益方”很敏感,因为我曾经历受困于这种不界定的条文。我所在地区,大约八十年代中期,一些医生利用业余时间开设了个人小诊所,头几年规模小,也不需要任何手续,谁爱开就开。慢慢的开设者越来越多,对公立医院有了影响,地方卫生局就要开始管理了,陆续制定一些规矩。当时只有公立医院,对医院的影响,在县市,主要是医生脱岗影响医院的工作,对乡镇医院,就影响到收入了。因为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出台,所以,各地的各种规矩就是被动地针对现状出台的。
我是1992年开诊所的,当时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人管,你要开就开。后来,大约到96年,当地要整顿,第一步把所有的个人诊所全部强行关闭,全部重新申请审批,制定一些条件,就是医生的资质、诊所硬件等等,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批准。
把不符合条件的都挡住了,可是,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数目,还远高于卫生局想批准的数目。
怎么办呢?卫生局又出台了一个规划,规划的内容就是布点,在管辖范围内,指定出一个一个开设医疗机构的地点,要申请开办,只能在这些地点开办。
这些地点的划分与指定,当然有卫生局的小九九在内,就是要尽量减少对医院的影响。
这个规划,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叫“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
想开诊所的申请者,只能在限定的地点开,不能自已选择地方。这也罢了,申请者也认了。可是,申请者还是多于“规划”的诊所数目。
多了的怎么办?卫生局的理由就是违背了规划,不予批准。不准开办。
布点,本来说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医疗资源,现在布点满了,这医疗资源就成了垃圾了,就要倒掉。
这就是“管理办法”的厉害。我看见这个不界定的“周边利益方”,想到旧事,就想到管理者可以用任意的理由来阻止你开中医诊所。因为你绝不可能把诊所开在无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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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9 00:06:37 | 只看该作者
探本寻源 发表于 2017-7-7 09:47
就我们所在的大厦每一个新近进入的商户或者经营者,只要办营业执照都会有一条规定:必须征得左邻右舍楼上 ...

现在城市里有商业大厦,商业大厦有许多商业机构进驻,我不知道这里面的法律法规、运营方式这些内容,大厦制定一些制度,估计是符合法规或者市场契约的。
我理解,商业大厦大概类似于居民小区、机关单位,或者某种如开发区、科技园等等,在这些范围内要按人家的规矩来,就如您说的大厦的情况。
再比如我办了一个小吃市场,你要进来开个农药销售部,这恐怕要市场其他商户同意才行。

本《管理办法》所说,不是针对这些特定地域,是针对全社会的。如果要取得周边同意,那就必须明确周边谁才有同意与否决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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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成您的看法,那条须得“周边相关利益方同意”的条款应当取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9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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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14:00:02 | 只看该作者
llyyjj 发表于 2017-7-9 00:06
现在城市里有商业大厦,商业大厦有许多商业机构进驻,我不知道这里面的法律法规、运营方式这些内容,大厦 ...

我赞成您的看法,那条须得“周边相关利益方同意”的条款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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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就取消了权力,钱怎么来?  发表于 2017-7-9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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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0 07:04:33 | 只看该作者
我主张先讨论原则,然后检讨细节。如果认为有某一细则(如这帖子着重讨论的“相关周边利益”)从根本上违反某些更高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当然可以提出。但如果只是因为觉得对我行事不方便而反对,那恐怕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毕竟其他行业都要做的,为啥中医觉得自己应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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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有某一细则(如这帖子着重讨论的“相关周边利益”)从根本上违反某些更高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当然可以提出。 ---------------------------------------- 萧先生说的是正理,大家讨论,应该集中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10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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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10 22:28:48 | 只看该作者
萧铁 发表于 2017-7-10 07:04
我主张先讨论原则,然后检讨细节。如果认为有某一细则(如这帖子着重讨论的“相关周边利益”)从根本上违反 ...

如果认为有某一细则(如这帖子着重讨论的“相关周边利益”)从根本上违反某些更高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当然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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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先生说的是正理,大家讨论,应该集中在“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条件,是符合还是违背了《中医药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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