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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ongy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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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安堂与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之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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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5:06: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lyyjj 于 2015-8-17 15:08 编辑
梁常兵 发表于 2015-8-17 11:00
赞同。

起码要有一个纲领性的规范


萧先生说
诊断->断证的规范,就是前面所说的核心、底线方面的东西;有了这个规范,是否误诊就有一个很明确清晰的判断标准。中医这个行业今天有没有这个明文规范?我怀疑是没有。……
我也不在正规医院上班多年,我记得以前有相关规范,地市一级还有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不知道现在各地执行的情况如何,梁院长是不是了解一些?

病历规范一直有,还更新多次,这个我知道都在执行,其他就不清楚了。这次官司好像没有提到这些问题。
12
发表于 2015-8-18 09:17:00 | 只看该作者
病历规范一直有,还更新多次,这个我知道都在执行,其他就不清楚了。这次官司好像没有提到这些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和天津大爆炸有相似的根:
1)在国家/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很多法例法规不完善
2)即使有,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3)民众自觉遵守纪律的意识淡薄

一句话:专业和管理都存在很大提高和改进的空间,这可说是全社会当前最大的矛盾。然而,在倒骑驴集团把持下,国家给中医的资源被用到搞诸如“姓中姓西”的意识形态斗争上,结果可想而知。

点评

在倒骑驴集团把持下,国家给中医的资源被用到搞诸如“姓中姓西”的意识形态斗争上,结果可想而知。 ------------------------------------------------- 【 在倒骑驴集团把持下】,你是正骑驴吧?没有效律。不如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19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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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10:11:45 | 只看该作者
为医者开的方子杂乱无章(虽然是中医药大学毕业),不出事也不会有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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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9 20:27:29 | 只看该作者
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排除人为因素的情况下(即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受到相关利益人或者其他人对法院干扰时),通常应当认为是相对独立、公允的;作为原被告双方应当尊重法院的裁决。不服裁决,可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提出上诉,申请重新裁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当对法院裁决或者法院进行诋毁。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文明人最起码的常识,而本案的当事人张炜女士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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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必须正确执法,避免误判,错叛。且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张医生把案发到网上讨论,是文明社会的表现,且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举措。

15
发表于 2015-8-19 20:44:10 | 只看该作者
本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受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与本案的原被告没有利益关系,现在逐一分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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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是违规,不是因果。因果是十剂汤药能不能造成尿毒证五期;十天时间能不能造成尿毒症五期。有毒无毒,不是半夏,应是汤药。因为中药有生克制化的特色。不鉴定汤药,把不可能的病强加给医生,是鉴定人员不懂中医的表现,是无效鉴定。
16
发表于 2015-8-19 20:53:49 | 只看该作者
谁能分析一下以上药方谁能做个方解?究竟那是君药、那是臣药、那是佐药、那是使药?相互之间是如何作用的。
单纯从胸痹(姑且认为诊断是正确的情况下分析)胸闷气短这些分析以上药方,我本人认为几乎不可能有效。都是同仁,内行自然能看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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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家中流击水,你却闲庭信步。现在不是处方的规范问题,而是处方的作用,会不会造成尿毒症五期。你说会不会?
17
发表于 2015-8-19 21:01:45 | 只看该作者
们只想能吃上饭,看好病人,不出乱子这些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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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想请你看病,如此中医,你连受骗的资格都没有,还说什么拙见呀?
18
发表于 2015-8-19 21:16:58 | 只看该作者
llyyjj 发表于 2015-8-16 15:18
而东城法院如此判决,用司法手段磨灭中医药的光芒,使医者只求自保,谁来救死扶伤?必将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 ...

哈哈,又一个不懂法的。法官是执法,不代表法。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没搞清事实,执法必错。
19
发表于 2015-8-19 21:23:29 | 只看该作者
llyyjj 发表于 2015-8-16 15:14
本案是流氓原告、枉法法官、糊涂被告,三者合作出来一个错案。

被告有错在先,维护自己权益时,又出现许 ...

拿张仲景给自己辩护,也真能想得出来。不如请毛爷爷来,还离得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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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知识产权,须立法保护。
20
发表于 2015-8-19 21:28:31 | 只看该作者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8-16 20:12
法律能吓唬法官吗?何以证明?

不是吓唬法官,而是用法监督法官。法官违法,有举保就有受理。否则,依法治国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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