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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纸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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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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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8 20:22:22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你是法律专家,请就文中有关法律问题都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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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0:23:30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中医为什么会有经济困境?而西医却没有?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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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0:30:36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人类社会有三大领域,在政治领域本人职业我国家法律工作者;在经济领域本人职业我国家高级经营师;在文化领域本人职业我国家一级策划师。你这个建议,在目前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国情里,只是个建议,而且只能说是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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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0:35:18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五年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你的建议能通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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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0:44:41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不过你的热情还是应该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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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0:57:38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现实中,我们有多少无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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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1:39:11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这个贴子最后由仁海中西医在 2008/09/28 09:56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一纸相思2008/09/28 01:21am 发表的内容:
(水印部分不能引用)
四、现有规定严重妨碍了中医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机会,严重挫伤了他们学习中医的积极性。ra
现在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本来就不好,中医专业毕业的更是首当其冲。由于现行《执业医师法》等的政策限定,即中医类和临床类的分列,且中医类专业毕业生不能考临床类的执业医师证书,即使明知这类毕业生可以胜任中西医结合的临床工作,西医诊疗机构也不愿意接收这类毕业生,他们只能去中医院或西医院的中医科,而这些机构远比西医机构要少得多;即使他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边远地区和大西北乡镇的卫生院去工作,但因为大多数卫生院没有中医科,一旦他们在内科或者急诊科等执业,则有超范围执业之嫌,医院一样不能录用他们,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严重受侵犯。西医专业毕业生就明显不一样,他们可以选择去各种医院,中医院对他们更是大门敞开。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学生报考中医院校的热情。事实上,目前中医院校相对于西医院校已经可以说是招生困难了。因此,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给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权。g
难得一见的好帖!
此帖对那些整日为了什么中医‘纯中医’了,中医‘西化’了的无休无止的争论,是与之有本质的不同。有关执业医师法的内容就应该科学地进行调整,对既有中医基本功,又有系统的西医诊疗知识的学校毕业者,就应该相应地给予可中可西的执业资格;对那些认为纯中医好、而无需学习现代医学的人们,完全可以给予自主选择,不必硬性规定,只要愿意使用西药,经过考核合格者,可准许其应用西医。
令人可喜的是,经过采取楼主的合理化建议之后,既合理利用了人才,又解决了多少年来,中医是要以继承为主?是要以发展为主?还是既要继承又要发展的辨证统一的问题。

建议板主对此帖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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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1:52:48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这个贴子最后由仁海中西医在 2008/09/28 10:02pm 第 2 次编辑]

法律是人制定的,同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部法律在某个时代是正确的,但在另一时代,可能就是错误的。因此适时地纠偏,适时地修改法律,也是时代的需求;同时修改法律也不仅仅是人大代表及法律工作者的义务和权利,也同样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一个不倡导公民关心政治的政府,是一个没有政治前途的政府;一个大多数公民不关心政治的民族,也同样是一个没有前途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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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2:06:56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国家重拳打假是国权,人民自理策医是民权;不打假辱国权,代表民意辱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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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22:34:29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违反宪法规定的法规称违法,人为执行违法法规的人称拳法;不懂装懂乱表态称和法,表达天地人物规律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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