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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却波渔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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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樾之《内经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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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5 23:52:39 | 只看该作者

俞樾之《内经辨言》

阳气者烦劳则张,精绝。
樾谨按:张字之上夺筋字,筋张精绝两文相对。今夺筋字则义不明,王注曰:筋脉胀张,精气竭绝,是其所据本未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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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5 23:53:31 | 只看该作者

俞樾之《内经辨言》

高粱之变,足生大丁。

王注曰:所以丁生于足者,四肢为诸阳之本也。樾谨按:王注非也。如其说则手亦可生,何必足乎。新校正云:丁生之处不常于足,盖谓膏梁之变饶生大丁,非偏著足也。是以足为饶足之足,义亦迂曲。足疑是字之误。上云乃生痤痱,此云是生大丁,语意一律,是误为足。于是语词而释以实义,遂滋曲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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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5 23:53:53 | 只看该作者

俞樾之《内经辨言》

故阳气者一日而主外。

樾谨按:上文云是故阳因而上,卫外者也;下文云:阳者卫外而为固也,是阳气固主外。然云一日而主外,则义不可通。主外疑生死二字之误。下文云:平旦人气生,日中而阳气隆,日西而阳气已虚,气门乃闭。虽言生不言死,然既有生即有死,阳气生于平旦,则是日西气虚之后已为死气也。故云阳气者一日而生死。生与主,死与外,并形似而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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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5 23:54:12 | 只看该作者

俞樾之《内经辨言》

味过于辛,筋脉沮弛,精神乃央。

王注曰:央,久也。辛性润泽,散养于筋。故令筋缓脉润,精神长久。何者,辛补肝也。新校正云:按此论味过所伤,难作精神长久之解。央乃殃也。古文通用。樾谨按:王注固非,校正谓是殃字义亦未安。央者,尽也。《楚辞·离骚》:时亦犹其未央兮。王逸注曰:央,尽也。九歌:烂昭昭兮未央。注曰:央,已也。已与尽同义。精神乃央,言精神乃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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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5 23:54:44 | 只看该作者

俞樾之《内经辨言》

阴阳应象大论:天有八纪,地有五里。

樾谨按:里当为理。《诗·不械篇》,郑笺云:理之为纪。《白虎通·三纲六纪篇》:纪者,理也。是纪与理同义。天言纪言理,其实一也。《礼记·月令篇》:无绝地之理,无乱人之纪。亦以理与纪对言。下文云:故治不法天之纪,不用地之理,则灾害至矣。以后证前,知此文本作地有五理也。王注曰:五行委生育之井里,以井里说里字,迂曲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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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5 23:55:26 | 只看该作者

俞樾之《内经辨言》

阴阳离合论:则出地者,命曰阴中之阳。

樾谨按:则当为财。《荀子·劝学篇》:口耳之间则四寸耳。杨惊注曰:则当为财,与才同,是其例也。财出地者,犹才出地者,言始出地也。与上文未出地者相对。盖既出地则纯乎阳矣,惟财出地者,乃命之曰阴中之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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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5 23:56:29 | 只看该作者

俞樾之《内经辨言》

厥阴根起于大敦,阴之绝阳,名曰阴之绝阴。

樾谨按:既曰阴之绝阳,又曰阴之绝阴,义不可通。据上文太阳阳明并曰阴中之阳,则太阴厥阴应并言阴中之阴。疑此文本作:厥阴根于大敦,阴之绝阳,名曰阴中之阴。盖以其两阴相合,有阴无阳,故为阴之绝阳,而名之曰阴中之阴也。两文相涉因而致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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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5 23:56:50 | 只看该作者

俞樾之《内经辨言》

阴阳别论:别于阳者知病忌时,别于阴者知死生之期。

樾谨按:忌当作起字之误也。上文云:别于阳者知病处也,别于阴者知死生之期。玉枢真藏论作:别于阳者知病从来,别于阴者知死生之期。来字与期字为韵则处也,二字似误。此云知病起时,犹彼云知病从来也。盖别于阳则能知所原起,别于阴则能知所终极,故云尔。忌与起隶体相似,因而致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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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5 23:57:11 | 只看该作者

俞樾之《内经辨言》

曰:二阳之病发心脾,有不得隐曲,女子不月。

王注曰:隐曲谓隐蔽委曲之事也。夫肠胃发病,心脾受之。心受之则血不流,脾受之则味不化。血不流故女子不月;味不化则男子少精。是以隐蔽委曲之事不能为也。樾谨按:王氏此注有四失焉。本文但言女子不月,不言男子少精,增益其文,其失一也;本文先言不得隐曲,后言女子不月,乃增出男子少精,而以不得隐曲,总承男女而言,使经文到置,其失二也;女子不月既著其文,又申以不得隐曲之言,而男子少精必待注家补出,使经文详略失宜,其失三也;上古天真论曰:丈夫八岁肾气实,发长齿更,二八肾气盛,天癸至,精气溢。为是男子之精与女子月事并由肾气,少精与不月应是同病。乃以女子不月属之心,而以男子少精属之脾,其失四也,今按下文云:三阴三阳俱搏,心腹满发,尽不得隐曲,五日死。注云:隐曲为便泻也,然则不得隐曲,谓不得便泻,王注前后不照,当以后注为长,便为泻谓之隐曲盖古语如此,襄十五年左传:师慧过宋朝私焉。杜注曰:私,小便便泻谓之隐曲,犹小便谓之私矣。不得隐曲为一病,女子不月为一病,二者不得并为一谈。不得隐曲从下注,调为不得便泻,正与脾病相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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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25 23:57:37 | 只看该作者

俞樾之《内经辨言》

死阴之属不过三日而死,生阳之属不过四日而死。

樾谨按:下文云肝之心谓之生阳,心之肺谓之死阴。故王注于死阴之属曰火乘金也,于生阳之属曰木乘火也。是死阴生阳名虽有生死之分,而实则皆死征也。故一曰不过三日而死,一曰不过四日而死。新校正云:别本作四日而生,全元起注本作四日而已,俱通。详上下文义作死者非此新校之谬说。盖全本作四日而已者,已乃亡字之误。别本作生者,浅人不察文义,以为死阴言死,生阳宜言生,故臆改之也。新校以死字为非,必以生字为是,大失厥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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