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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吐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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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邀天下同道论道 求索阴阳五行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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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发表于 2015-9-6 11:52:00 | 只看该作者
  我已把规则制定意见提交给总版群和学术委员会群里的各位先生了,等有了相关规则意见后,我再向大家一并发出。到时欢迎各方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吧。
152
发表于 2015-9-6 11:53:28 | 只看该作者
董建军 发表于 2015-9-6 11:51
定义是对规律的命名,从五行金木水火土的文字看定义就是物质,但经典定义不是物质,是物质的运动形式,中 ...

  好,此意见,我们会采纳,到时再听听双方的意见。
153
发表于 2015-9-6 11:55: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杨鹏举 于 2015-9-6 12:08 编辑
梁常兵 发表于 2015-9-6 11:10
认为阴阳五行正确的是正方,认为阴阳五行错误的是反方---这个分类法就是荒诞不经的。阴阳五行是个认识工 ...


“更有甚者,声言这次不说,以后就不允许说了!真是闹剧啊!你以为这是法庭举证吗?过了举证期就无法提交证据了?”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可以提交证据”,所以法官问被告双方的任何一方,“你对某某有无异议”,在法庭上,如果你不回答,或者,你回答,我现在不举证,以后举证,法官允许你不回答,或者允许你以后举证吗?不回答是你的权利,但是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事实来判决,如果判决书下达了,即使你想举证,也给你规定“15天内”的时间为上诉的时间,如果超过15天之后,你可以另行起诉,你想无休止的在法庭上拖延下去吗?除非法院是自己开的。
154
发表于 2015-9-6 12:00:27 | 只看该作者
杨鹏举 发表于 2015-9-6 11:55
“更有甚者,声言这次不说,以后就不允许说了!真是闹剧啊!你以为这是法庭举证吗?过了举证期就无法提交 ...

  杨老师,我觉得要进行的这次辩论与法院庭辩和判决还有些不同,因为咱们是以学习为主要目的的,若今后对方再有新的认识和观点(就是以前没有明确提出来过的新观点)也可以拿出来再与大家分享讨论嘛。毕竟学海无涯。
  例如:若仁海中西医在这次辩论中输了,就不能再重复不断的复制他那过去发过的那些帖子,除非有新的认识和新的观点,才能再发上来与大家分享,否则只需要复制过去的链接就行了。

点评

法庭辩论与学术争鸣是有区别,但是本质是一样的,即求是非。  发表于 2015-9-6 12:28
平时喊废除五行,应该是胸有成竹,然而在辩论场上,却不回答,与“胸有成竹”反差很大,想无休止的拖延的话,那就不要立规矩,规矩。所限制的时间也是对等的,没有超于规定之外的,否则就失去了正义。公正。  发表于 2015-9-6 12:15
学术争鸣与法庭辩论有着本质的不同。赞一个!  发表于 2015-9-6 12:11
是的,不过要在一般法律规定在“15天”之内,如果他说,“我目前还没有想好呢,过5年后回答你。”你感觉如何?  发表于 2015-9-6 12:06
155
发表于 2015-9-6 12:08:28 | 只看该作者
  我想了,因为我们不是参加专业辩论会,所以以24小时为限如何?
  即:双方跟帖时限,因为大家都不是专业辩论的,可能还有其他工作要完成。所以我认为以24小时为准,若24小时后没有针对主题回复帖子,就视其为输了。

点评

同意!  发表于 2015-9-6 13:51
同意!  发表于 2015-9-6 12:09
156
发表于 2015-9-6 12:14:34 | 只看该作者
administrator 发表于 2015-9-6 12:00
  杨老师,我觉得要进行的这次辩论与法院庭辩和判决还有些不同,因为咱们是以学习为主要目的的,若今后 ...

  仁海越来越有传统国人应有的风范,这真的要仁海赞一个。
157
发表于 2015-9-6 12:32: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仁海中西医 于 2015-9-6 08:37 编辑
administrator 发表于 2015-9-6 08:14
  仁海越来越有传统国人应有的风范,这真的要仁海赞一个。

不用客气!

总而言之,学术辩论是学习的一种形式,学习才是辩论的最终目的。

点评

好,这不是客气,是一种认可。  发表于 2015-9-6 12:34
158
发表于 2015-9-6 12:46:19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159
发表于 2015-9-6 12:47: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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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发表于 2015-9-6 12:52: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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