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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行医 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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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6 18:52: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需要这样的医生!转出去,一直转到中.央!                       2015-11-16 夜遇女人



  比起那些没钱就给停药的“救死扶伤”医院,比起那些不给红包就刁难患者的“天使”,她就真正“救死扶伤”的是最美医生!然而,最美医生确在经受着法律带来的巨大委屈,时下常说“人倒了,到底扶不扶?”,如果以此风日胜,早晚有一天会说“路遇危病患者,到底救不救!!!”,以下是真实故事原引:

  又是南京!!! 李芊,女,河北保定人,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妇产科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2015年1月21日,李芊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北京,刚上车,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李芊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帮助孕妇生产,胎儿产下后,李芊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南京市某区级医院。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芊,还将李芊扣下,并且把李芊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认定李芊非法行医,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赔偿新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59元。李芊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芊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法官的回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律师再次质问:“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是否应当放弃良心,不予施救?”法官回答:“法律面前没有特殊。” 我们不能责怪法官,法官的回答没有错。我们也无法责怪孕妇和家属,人家也是在利用法律。错的是这个扯淡的法律。 我的心哇凉哇凉,作为一名医生,我们改变不了这个扯淡的法律,我们就必须改变自己。以后出了医院的大门口,我们就不再是医生了。大街上血流成河,也与我们无关了,因为法官都说,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就是非法行医,需要承担责任。这个责任我们承担不了。 6月23日二审公告后,李芊不服,重新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南京市卫生局、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都无人应答。

  如果我们有良心,就为李芊医生叫好,认为李芊是真正医生的转起来,认为李芊是中国最美医生的转起来,你的每一次转发,都在唤醒一个民族的觉醒!中国需要这样的医生!

此文非常要,您的朋友也需要,请您转发一下!
您的一次转发,可以帮助很多朋友!!!


http://www.keai99.com/thread-32249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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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6 21:25:03 | 只看该作者
法律有“免责”的规定,既然如此,此医生可以上诉。上诉的依据是在火车上,属于紧急救治的范畴,即使有小的过失,也在免责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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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6 22:56: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仁海中西医 于 2015-12-26 18:57 编辑

这是制定的具体的“法律条文”错了,不是医生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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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06:41:01 | 只看该作者
杨鹏举 发表于 2015-12-26 13:25
法律有“免责”的规定,既然如此,此医生可以上诉。上诉的依据是在火车上,属于紧急救治的范畴,即使有小的 ...

谢谢杨先生惠顾和回复。关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虽然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但这位医生的工作岗位不是在火车上,而她却在火车上施行医疗行为,所以她错了。这就是法律!而法律是无情的!!

点评

但是,这个法官和被告的律师对相关的法律条文“适格”掌握的不好,既然有免责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个大夫是否符合免责的条件,我们国家火车上没有配备专职医生,因此这个医生就具备了免责的条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27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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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7 06:49: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千秋雪 于 2015-12-26 23:21 编辑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12-26 14:56
这是制定的具体的“法律条文”错了,不是医生错了。

谢谢仁海先生惠顾和回复。在法律条文没有修改以前,还是先按法律约束自己吧。否则你就必须有承担风险的准备!这就是现实,而这个现实是很残酷的。就像一个医生,为一个患者开药方,药方中使用了40克半夏,而《药典》的法定用量是3-9g,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法官就会依据《药典》说事和办事,而《药典》就是法律。这时候,其他什么医学理论和人情良心,都会在法律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所以一个医生,不但要懂得医理和药理,还要懂得法理。在法理面前,任何医学的引经据典和人情良心的说教,都会一败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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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7 07:53:08 | 只看该作者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12-27 06:41
谢谢杨先生惠顾和回复。关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是非法,需要 ...

但是,这个法官和被告的律师对相关的法律条文“适格”掌握的不好,既然有免责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个大夫是否符合免责的条件,我们国家火车上没有配备专职医生,因此这个医生就具备了免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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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7 08:08:27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永安堂医疗赔偿案”,我提了一个建议,受到千总的严厉斥责,声明了不再建议,辩解了几次,还没有辩解的清楚,看了这个文章,还忍不住要再建议一次。
这个建议就是:我们不要用假新闻说事。
这个“新闻”是编造的假新闻,就是谣言,编的活灵活现的谣言。造谣者为人所不齿,有意传谣者是助纣为虐,无意传谣者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客观影响是一样的。


这件事发生在去年,网上传播了一段时间,大约去年六月中央电视台、新华网都做了揭露与澄清,听说造谣者在网上道歉了,不过我没有查看原文。
有了网络,谣言容易传播,我倒是真心希望永安堂的事也是一个谣言。如果是谣言,中医也算躲过一次打击。


这篇假新闻,是针对执业医师法里有关执业地点的条文编造的,对这一条文,医务界意见很大,这个谣言迎合了这种心理,得以迅速传播。不过。去年年底,卫生部发文,对“多点执业”问题做了新的规定,可以理解做对《执业医师法》相关内容的补充说明和修正,大概是因为修改法律需要走程序,现以文件规定的形式指导执法。
关于文件,是我个人理解,原文单位里组织学习过,大家没有认真听。


这篇新闻出来以后,有法律界人士一眼就看出是伪造。听了一位律师的讲解,很容易就明白了。律师说,“李芊”的行为,是紧急救助行为,不属于医师执业行为,也就和相关法律没有冲突。别说医师,就是普通人,也都可以救助。
我们单位前两年接受了一个任务,给汽车驾校的驾驶学员培训紧急救助中的心肺复苏、伤员搬运之类内容。这个任务好像是有关部门布置给驾校的,没有参加培训者不能考驾照。也就是说,遇到紧急情况,人人都有这个义务,汽车驾驶员还是有这个责任的。我的同事大部分参加了这个培训活动。这事本来我很清楚,当初在看这篇假新闻的时候却没有发现其中纰漏,真是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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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7 09:42:47 | 只看该作者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12-27 02:49
谢谢仁海先生惠顾和回复。在法律条文没有修改以前,还是先按法律约束自己吧。否则你就必须有承担风险的准 ...

谢谢老先生的教诲!
但绝大多数医生遇到类似情况,病人的生命危在倾刻之间,而自己又能处理的话,都不会置之不理的。那时医生的大脑无暇顾及法律条文了。

点评

按一位律师所言,这种紧急救助行为和医疗执业行为是两回事。不属于执业医师法的范围,“李芊”不存在非法行医问题。 执业医师法实行几年了,咱们还是学习不认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2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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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7 10:45:23 | 只看该作者
仁海中西医 发表于 2015-12-27 09:42
谢谢老先生的教诲!
但绝大多数医生遇到类似情况,病人的生命危在倾刻之间,而自己又能处理的话,都不会 ...

按一位律师所言,这种紧急救助行为和医疗执业行为是两回事。不属于执业医师法的范围,“李芊”不存在非法行医问题。
执业医师法实行几年了,咱们还是学习不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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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7 10:52:20 | 只看该作者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此条规定医师有采取紧急措施的义务,“李芊”如果没有救治火车上的孕妇,是违法的。如果救治了,也只是尽了一个执业医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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