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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安堂与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之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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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21:1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永安堂与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之拙见
详细阅读【http://www.gtcm.info/forum.php?m ... p;extra=&page=1】中医界应该关注并讨论:北京永安堂与张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
看到很多同仁的发言感慨万千,这是一起单纯的医疗纠纷,将这样的医疗纠纷上升到“东城区法院的一纸判决颠覆了张仲景的医圣地位,轻易否定了中华民族宝贵财富的张仲景经方,该方的科学、安全、有效性已被几千年的医疗实践所证明,并有现代国家级实验相佐证。《伤寒论》、《金匮要略》作为经典,是中医界必修、必循的基础,其正确性毋庸置疑;继承、发扬、保护尚犹不及,却遭“莫须有”的推论方式给予无情的否定、扼杀。”“而东城法院如此判决,用司法手段磨灭中医药的光芒,使医者只求自保,谁来救死扶伤?必将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的继承和发展,愧对祖宗,愧对中华民族!”是明显不合适的!
就本案的一些问题,我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各位同仁讨论,希望能通过这个案件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就本案进行讨论,希望大家能客观公正地讨论,就事论事,不夹杂个人感情色彩,这样才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更重要的是防止以后再出现中医被敲诈。
第一,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排除人为因素的情况下(即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受到相关利益人或者其他人对法院干扰时),通常应当认为是相对独立、公允的;作为原被告双方应当尊重法院的裁决。不服裁决,可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提出上诉,申请重新裁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当对法院裁决或者法院进行诋毁。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文明人最起码的常识,而本案的当事人张炜女士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值得商榷。
第二,本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受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与本案的原被告没有利益关系,现在逐一分析,a,依据现有的鉴定资料未见医方对前来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中医四诊情况、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处置意见。医方仅在处方笺上记在诊断,应存在不足。-----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b,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现有的鉴定材料中没见四诊记载,没有辩证分型,诊断依据不明确,病历采集过于简单,存在不足。-----中医的病例一向简单,这似乎已经成为同仁们对抗的借口,相比较西医的病历详细程度,中医的病历简直不能称为病历。现在出现问题了,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正确,吃亏是情理之中,只能自认倒霉。主治中医提到“我公司认为、、、、、”,我的意见是,病历做的越详细越好,不是中医自己或者某个公司如何,而是应当是世界医学界是否认可,社会公众是否认可。c,病人前来诊治,接诊医生应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包括风险预知义务和风险回避义务。从医方陈述材料中看“诊疗中,张喜问及其肾如何,医生告知他目前心脏状况更为严重,无论心衰或心梗,随时可能危及生命,不可大意”。从后期就诊的资料看,张喜的主要疾病为“双肾轻度弥漫性病变,慢性肾病,尿毒症期(肾衰)”,当时既然怀疑心脏症状严重,应建议进行相关检查,以期排除心脏疾病。患者既已提到肾脏,为避免漏诊应对肾脏情况进行关注,检诊时有否发现异常?用药时是否考虑到肾功能的情况?是否应建议其行相关辅助检查?以期进一步明确诊断或排除相关疾病。综上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存有不到位之处,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这是一个主治中医的硬伤,明知道患者存在肾病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检查;怀疑有心脏疾病也没有检查。d,从用药处方看,某些中药所用剂量偏大,其中“半夏”为含毒性中药,且用量40g,其用量超出规定范围,其所用药物直接造成肾损害的情况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和相关资料依据欠充分,不能确定;但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应考虑存在一定缺陷。----这是本案最为关键的地方,这里涉及到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半夏的用量超过规定的范围。问题是这个规定是谁规定的,很显然是国家的药典,那谁制定的药典?一般情况下制定药典的时候关于中药材的部分肯定有相关中医药方面的人参与。主治中医提及很多中医使用半夏超过规定【药典规定使用量是3~9g】,为何制定药典的时候,不注明在什么时候能使用的最高量?很显然药典制定时候,中医药方面的专家要么不同意超过9克,要么对中药材使用的具体方法不清楚。另一个问题不知道主治中医是否注意到,古书中确实记载很多半夏超过60克,甚至达到120克的药方,这是事实,但是也没有证据表明使用的患者是否存在肾病,更没有证据证明是否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遵循最新的研究资料。毕竟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既然有证据证明半夏可能造成伤害,特别是对有肾脏疾病的患者,更应当慎重。
在中医教材的《中药学》的(具有肾毒性的中药)
某些中药确实具有肾毒性,过量或是肾功能不全者,要谨慎使用。
常见的有苍耳子、鸭胆子、常山、白果、篦麻子、马钱子、半夏、雷公藤、班螫、铅粉、铅丹、密陀僧、雄黄、砒霜、白降丹、轻粉、水银等。
上述药物可直接损害肾小管上皮细胞,甚至发生广泛的近曲小管坏死。(资料引自实用毒性中药学扬芬明1992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中医在知道病人有肾病的情况下,使用过量的具有肾毒性的中药半夏,欠考虑。司法鉴定结论“加重肾损伤/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是合适的,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半夏对已经存在肾病的病人不会造成伤害才能从新鉴定。至少在目前现有资料证据下,司法鉴定是不存在问题的。
第三,药方的问题
2011年10月25日,张喜前往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并开具7日处方一个,处方内容为:“半夏40g、蕤仁20g、丹参20g、瓜蒌30g、炒枣仁20g、元肉10g、山栀子15g、甘粉10g、生龙牡各30g、夏枯草20g、生赭石30g、桂枝15g、茯苓10g、陈皮10g、白芍30g、生姜3片”。
-----本人眼拙,看不出是那个经方加减得来的。方子也太大了吧?
2011年11月1日,张喜再次前往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就医,经诊断为“气虚气滞、胸闷气短、动则加重”,并开具3日处方一个,处方内容为:“党参15g、黄芪30g、瓜蒌30g、蕤仁20g、三七粉(冲)6g、水蛭6g、莪术10g、半夏12g、山栀子15g、炙生甘草各5g、白芍30g、大云30g、生赭石30g、草决明30g、生龙牡各30g、元肉10g、红景天10g”,嘱其“如效不显及时去医院就医”。
-----又是一个大方!
谁能分析一下以上药方谁能做个方解?究竟那是君药、那是臣药、那是佐药、那是使药?相互之间是如何作用的。
单纯从胸痹(姑且认为诊断是正确的情况下分析)胸闷气短这些分析以上药方,我本人认为几乎不可能有效。都是同仁,内行自然能看出端倪。
进一步讨论,张女士遇到这样的病人,其实与很多年前的胡万林同出一辙;我对张女士深表同情!
一棒子将胡万林打死的时候,中医药界的同仁没有奋力呐喊,相反很多同仁幸灾乐祸,说胡万林是骗子。公正地说,胡万林在某些方面的医术还是很不错的,最后胡万林出事的病人大家在互联网上可以找到,不要说一些癌症晚期、尿毒症晚期在胡万林这里治疗,就是不在胡万林这里这些危重病人也难逃一死。社会公众看到的只是那些必死的病人在治疗的时候死亡了,而没有看到那些危重的病人治疗好的病历;更为严重的一个事实是,当年胡万林病人确实很多,自然经济收入颇丰,于是引起一些人的不满或者想借机敲诈一笔的心态。----正如本案中病人初诊时候说的一样“首诊当天,张喜就对我说:“如吃了你的药治不好病,你可就成我的提款机了。”我当即将这一反常情况汇报给药店领导。”-----我相信这种情况可能发生;明知道自己有病又不想花钱就出孬心敲诈。病人说这些了,为何还要治疗?
我提醒同仁一句,不能不承认古人说的对,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做好保护是第一位的,治疗疾病,治不好不要紧,千万不要治出事。一旦出问题或者遇到无赖,一个再好的中医就完了!
西医在自我保护方面做的很好,动不动就要病人签字,中医是否应当学习一下哪?
在检查方面,是否应当与时俱进?三根指头创天下的时代我感觉已经结束了,本案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据,也许你几十年不出问题,但是一旦出问题就麻烦,为了不出问题,我们只能学明智一些,保护好自己。检查又不花费我们的钱,检查了有证据了,以后不出现问题便把,一旦出现拿出来可以保护自己;省去很多事情。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们不过就是一个普通的不能在普通的中医了,什么弘扬中医药了、什么宝贵财富了,什么民族了、、、、说这些高调没有用,这些不是我们这些P民管的事情,习近平也不会因为大家天天唱高调就重视中医药,退一万步就是重视中医药也是对体制内的现在的既得利益集团有好处,体制外的我们不可能得到任何好处。
看开一点吧,我们只想能吃上饭,看好病人,不出乱子这些就足够了。
国家兴旺也好,国家完蛋也罢,不会因为我们这几个中医而改变,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对国家最大的贡献。

点评

明明是诈骗案,你却说成医伤案。我是病人,吃你的药十剂。我告你把病治成癌。你不冤吗?  发表于 2015-8-19 20:10
头脑清醒,知道自己的作用有多大,实在。  发表于 2015-8-9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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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9 21:45:05 | 只看该作者
100年后不要说这个世界会记住我们,就是我们自己的曾孙辈的孩子也未必能知道我们的名字-----100年前这个世界不是我们的,100年后这个世界也不是我们的。我们唯一能做到的就是好好生活每一天,做好眼前的事情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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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5 12:03:23 | 只看该作者
我们唯一能做到的就是好好生活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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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15:14:1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是流氓原告、枉法法官、糊涂被告,三者合作出来一个错案。

被告有错在先,维护自己权益时,又出现许多错误。一步一步走向自己挖下的坑里。
拿张仲景给自己辩护,也真能想得出来。不如请毛爷爷来,还离得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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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张仲景给自己辩护,也真能想得出来。不如请毛爷爷来,还离得近些。 ---------------------------------- 这是知识产权,须立法保护。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1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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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15:18:24 | 只看该作者
而东城法院如此判决,用司法手段磨灭中医药的光芒,使医者只求自保,谁来救死扶伤?必将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的继承和发展,愧对祖宗,愧对中华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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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不知道谁说的,拿这顶大帽子子吓唬法官吗?太天真了。
”吓唬“法官,要拿法律吓唬。除了了法律,谁能把法官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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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又一个不懂法的。法官是执法,不代表法。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没搞清事实,执法必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19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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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20:12:36 | 只看该作者
llyyjj 发表于 2015-8-16 07:18
而东城法院如此判决,用司法手段磨灭中医药的光芒,使医者只求自保,谁来救死扶伤?必将严重阻碍中医药事业 ...

法律能吓唬法官吗?何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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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吓唬法官,而是用法监督法官。法官违法,有举保就有受理。否则,依法治国是空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19 21:28
法律也不能完全唬的住法官,要完全唬的住的话,就不会有错案了。不过,要和法官争长短,还就得靠法律,没有法律,更不能唬住法官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16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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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22:12:23 | 只看该作者
千秋雪 发表于 2015-8-16 20:12
法律能吓唬法官吗?何以证明?

法律也不能完全唬的住法官,要完全唬的住的话,就不会有错案了。不过,要和法官争长短,还就得靠法律,没有法律,更不能唬住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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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06:08:0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年头,安全第一最重要。病人要安全第一,医者也要安全第一。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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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0:18:37 | 只看该作者
... b,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现有的鉴定材料中没见四诊记载,没有辩证分型,诊断依据不明确,病历采集过于简单,存在不足。-----中医的病例一向简单,这似乎已经成为同仁们对抗的借口,相比较西医的病历详细程度,中医的病历简直不能称为病历。现在出现问题了,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正确,吃亏是情理之中,只能自认倒霉。主治中医提到“我公司认为、、、、、”,我的意见是,病历做的越详细越好,不是中医自己或者某个公司如何,而是应当是世界医学界是否认可,社会公众是否认可。

“越详细越好”很难说不对,但我认为应该首先关注核心、“底线”之类的理念。在这个案例中,既然给出某些证型的判断,医生所作的四诊纪录,应该含有支持其判断的表现,这是每个医生自己可以而且应该做到的。但这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方面,就是整个行业须有一个共同的规范,这样在法庭上才可以立于不败之地。这里有个很简单的测试:如果拿某医生所作的病历,拿给另外的医生要求他作出诊断,他是否会作出同样(或至少相近)的断证?如果说个别医生存在差异,那好,把病历拿给3个医生,看看能否有个多数结论。

诊断->断证的规范,就是前面所说的核心、底线方面的东西;有了这个规范,是否误诊就有一个很明确清晰的判断标准。中医这个行业今天有没有这个明文规范?我怀疑是没有。所以建立这个规范应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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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有一些,执行情况如何不清楚,梁院长可能了解。  发表于 2015-8-17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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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1:00:05 | 只看该作者
萧铁 发表于 2015-8-17 10:18
“越详细越好”很难说不对,但我认为应该首先关注核心、“底线”之类的理念。在这个案例中,既然给出某些 ...

赞同。

起码要有一个纲领性的规范

点评

萧先生说: 诊断->断证的规范,就是前面所说的核心、底线方面的东西;有了这个规范,是否误诊就有一个很明确清晰的判断标准。中医这个行业今天有没有这个明文规范?我怀疑是没有。…… 我也不在正规医院上班多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1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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