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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撤销卫生部规范性文件<<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的公民建议书(原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07年,08年修改版)以下简称<<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违返<<宪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超越权限,擅自解释医师法,违反<<立法法>>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及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一,违返<<宪法>>有关"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的法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第七条、"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第八条、"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认定<<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为,普通高等教育医学专业毕业文凭(相应类别)可以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依据.2002年10月31日之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以及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同是中国公民,同是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同是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和中等的医学专业学历文凭,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解释认定普通高等教育医学专业毕业文凭就可以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依据.成人高等教育医学专业毕业文凭.高等教育自学医学专业毕业文凭以及成人中等医学专业学历就不作为参加报考执医师资格的依据.这是歧视自考毕业生,成校毕业生以及成人中专毕业生,是对他们极大的不公平!是违反<<宪法>>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二,违返<<宪法>>有关"国家鼓励自学成材"的规定
<<宪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 (1988年3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高等自学考试条例>>.<<高等自学考试条例>>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高等医学专业自学考试是按照<<宪法>>,<<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自学考试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各省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医学专业自学考试,国家承认学历.工作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但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认定通过高等医学专业自学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文凭(2002年10月31日以后自考医学类专业学历)不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依据.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毫无道理,违法剥夺了众多高等医学专业自学考试毕业生考取执业医师资格的权利.这是严重歧视自学成材的自考毕业生!是违反<<宪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自学成材"的规定.违反<<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违反<<高等自学考试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工作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规定.
三,擅自解释<<执业医师法>>
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解释认定<<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医学专业毕业文凭就可以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依据.解释认定"2002年10月31日之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以及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2002年10月31日之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款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卫生部既不是立法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又没有经立法机关的法律授权,在执行《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为什么不依法提请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擅自解释认定适用法律依据,卫生部无权对医师法作出解释,所以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解释认定自考毕业生,成校毕业生以及成人中专毕业生的学历文凭不作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依据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四,超越权限,违法对<<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和修改
<<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执业医师法>>是法律,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是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应当是执行<<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规定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规定,凡是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都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并没有"2002年10月31日之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的规定.成人高等教育医学专业毕业文凭.高等教育自学医学专业毕业文凭以及成人中等医学专业学历不作为参加报考执医师资格的依据的规定,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擅自对<<执业医师法>>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超越权限,违反<<立法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规定,违反<<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规定,非法对<<执业医师法>>作出补充和修改,所以<<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五,违反<<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有关"法不溯及既往"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一是立法不溯及既往,二是法的适用不溯及既往.一切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只能向后延伸,不能溯及既往的事实.法律能溯及既往是违反"人性"的,违反"人道"的.
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是2006年4月4日颁布实施的,按<<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它的效力只能向后延伸,不能溯及既往的事实.但是<<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违反<<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有关"法不溯及既往"规定,作出自2002年10月31日之后,2006年4月4日这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以及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规定;不予受理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名,1999年1月1日以后,2006年4月4日这前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卫生部 <<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第二款,第八款与<<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抵触,所以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六,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简称<<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 (1988年3月3日发布)简称<<高等自学考试条例>>.<<高等自学考试条例>>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高等医学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部按照<<宪法>>,<<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自学考试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各省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医学专业自学考试制度.高等医学专业自学考试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学历.工作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高等教育制度,是教育部按照<<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经教育部审核,批准的高等教育制度,国家承认学历.
但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通过高等医学专业自学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文凭,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文凭(2002年10月31日以后)不作为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依据.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毫无道理,违法剥夺了众多高等医学专业自学考试毕业生,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高等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医师资格的权利.违返<<宪法>>,<<高等教育法>> ,<<高等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与<<宪法>>,<<高等教育法>>,<<高等自学考试条例>>有关规定有抵触,所以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卫生部<<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
根据<<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九十条第二款"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等规定,
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撤销卫生部剥夺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以及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成人中专毕业生;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毕业生,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等业生报考医师资格权利的<<医师资格报名资格规定>>文件.追究卫生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卫生部改正错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迅速落实解决高等自考,成校,远程等医学专业毕生的医师资格报名资格问题,让各种教学形式办学,国家承认可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自由竟争,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共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此致: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张东炎
2008年10月1日
邮箱:dongyancc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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