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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中医药法】两千名海外中医万字策论集体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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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08:49: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希望这部法律让世界中医药认祖...

董志林(荷兰) 海外中医针对《中医药法》召开研讨会的主要发起人之一,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副主席、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服务贸易专业委员会会长、全欧洲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主席


导读:今天是《中医药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昨天晚上,多位海外华人中医向院长在线编辑部发来一份《海外中医中医药法修改意见报告》的文件,该文件汇聚了海外中医同仁对《中医药法》草案的讨论修改意见,表达了海外中医人的心声。
作者:董志林等两千多名海外中医。授权院长在线发表。


两千多名海外中医说

中国《中医药法》草案的讨论在国内引发热议,作为海外中医人,我们同样非常关注这部法律的诞生。它不仅关系到中国中医药的未来,也关系到世界中医药的发展,关系到每一位中医人的切身利益。我们海外中医人有个共同心愿,希望未来海外中医药发展仍然能够认祖归宗,希望这部法律能够成为世界各国中医药立法参照的典范。本文汇聚了海外中医药群同仁对《中医药法》草案的讨论修改意见,虽然时间仓促,文字整理方面有所欠缺,但基本上表达了海外中医人的心声。我们身处海外,熟悉世界各国中医发展现状和立法情况,从第三方的角度对本次立法谏言献策,为人大立法提供参考。



参与讨论的海外中医专家名录

主持人:董志林(荷兰)


主要参与讨论专家:于卫东(加拿大)、耿直(德国)、夏林军(匈牙利)、何红健(美国)、陈坚鹰(美国)、郭春彪(意大利)、白琼(泰国)、姜越(泰国)、徐志峰(新西兰)、于福年(匈牙利)、郑启明(菲律宾)、张健(加拿大)、徐国男(加拿大)、张毅(南非)、陈文倩(葡萄牙)、靳丽霞(瑞士)、赵英杰(新加坡)、沈惠军(英国)、鹿馨(英国)、夏均宏(英国)、陈月玲(西班牙)、蔡剑 (西班牙)、岑春华(德国)、薛少敏(比利时)、任天荣(荷兰)、王泽丰(瑞典)、崔倬铭(澳大利亚)、盛泽民(奥地利)、王德凤(法国)、胥淑芬(俄罗斯)。


还有海外华人中医药群里近2000多名海外中医专业者参与本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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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正文】
海外中医


中医药法修改意见报告
(2016年1月28日)


1第一部分  海外中医药发展和立法情况1、海外中医立法概况:



近几十年来,中医药在海外的发展渐成燎原之势。但世界各地的中医药发展并不均衡,总体来看,美加、东南亚、大洋洲、欧洲发展较快,南亚、中东、南美、非洲发展缓慢。


目前中医药在西方国家归属于替代医学或补充医学。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所有的数据不包括中国)目前受过专业培训的中医药人员约50多万名。90% 以上都是通过各国当地的业余中医学校培训或毕业,其中25%是西医医生;45% 是理疗师、自然疗法治疗师、护士等;25%没有医学背景(这些人群在大部分的西方国家必须先学200学时左右的西医基础,否则不能毕业)。大部分自开门诊,60%以针灸治疗为主;30%针灸加中成药治疗;5%以中药饮片、中成药治疗为主;还有5%从事中医推拿或加针灸治疗,共有30多万间私人中医诊所。


荷兰有1650万人口,中医药人员达4000多人,1500多家中医诊所;英国中医诊所有3000多家,其中在伦敦就有1000多家,中医针灸医师10000多人;法国有10000多位针灸师,3000多所针灸诊所;葡萄牙有3000多针灸师;德国有50000多位具有针灸资格的治疗师,70多家西医医院设有中医门诊部;1991年,在Koetzting开设了德国第一家中医医院;莫斯科市有中医针灸师2000多人,中医诊所300多家;在美国正式注册的中医师已近20000人;加拿大有中医诊所3000多家;温哥华及多伦多一共有3872名注册的中医从业人员;巴西圣保罗有约30000针灸师,巴西全国应超过50000中医治疗师。在南非有500多中医针灸师;新加坡有3000多位注册中医职业者;马来西亚有7000多名中医师;印尼有20多万中医从业者(朱文骏提供);曰本有中医针灸师、按摩师和整骨师总共392267名(陈坚鹰提供);澳大利亚有2500多家中医诊所。


2、各大洲目前的中医立法情况


欧洲

瑞士:瑞士政府今年出台了联邦职业考试计划,对包括中医针灸在内的四种医学通过考试可以拥有联邦认可的文凭,但称技师。对有10年以上临床经验的人员考试只要求30-40页的论文和45分钟答辩,考试时要求当地语言。


匈牙利:匈牙利于2013年12月17日立法,使中医行医合法化。2015年10月19日,在该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该法令对中医行医从业人员许可证发放进行了规定。该法律规定,在中医领域持有至少5年高等教育文凭的人才有资格向有关当局递交申请,并限定行医地点和期限。申请人必需证明在祖籍国最后一个长期行医的工作单位,没有被取消过行医资格并无刑事犯罪记录。申请人的毕业证书无需当地文凭认证机构认证,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将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毕业证书号码等有关信息存档备查。


英国:2002年英国卫生部成立了草药师立法管理工作小组,其初衷为了保证草药安全使用,但其做法是把一种完全独立于其他医学模式之外的中国传统医学与西方传统草药及印度传统草药等混淆在一起,注册成“草药师”,并把中医药中的“针灸”单独分开注册。当时由于中医药学术团体与政府、英国本土针灸学术团与华人为主的中医药学术团体,还有华人医药学术团体内部意见分歧,没有达成一致的立法方案。在立法咨询过程中,又更换了原来卫生部部长,所以英国的中医药立法停滞不前。


葡萄牙:葡萄牙中医尚未立法,但已被提上议事日程,目前政府反复更迭,前途难料。针灸立法已实施,据葡萄牙卫生系统管理中心(ACSS)平台上注策申请针灸师执业证书已有2000多个针灸执业人员。


美洲


加拿大:加拿大魁北克省、艾伯塔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和纽芬兰省先后中医针灸立法。以1999年7月为限,之前的中医行医者不用考试,只要拿出学历证明或师带徒的证明,同时每年有一定数量的病例支持就直接发执照(祖先法)。而99年7月以后来执业的中医们则要有学历证明(可以是国内的),通过考试才能获得执照。执照分中医师(可以开中药和做针灸)学历要五年、中药师(只能开中药)、针灸师(只能做针灸),后两个学历各要学习3年才能考试。考试分三部分:安全课(有英语,粤语,及国语不同试卷)、笔试题和操作考试(有英文和中文简体和繁体的不同试卷)。只有三项考试都通过了,才能拿到执照。这里的针灸已经纳入政府的保险计划,但是只针对低收入者,而且每年只有230加元,还是同物理治疗师、脊柱治疗师共用的。


美国: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没有全国统一针灸或中医方面的立法,已有44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不同的时间段通过了针灸立法,以州立法的形式对针灸进行规制和管理。虽然美国联邦政府尚未公布全美的针灸法律法规,但在1995 年5 月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将针灸针列为医疗器械,这被认为是美国政府间接而策略地认可针灸疗法。美国各州针灸立法管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州政府专门为针灸立法,并且设立针灸师头衔,共计有30 个州。第二类:美国州政府未专门为针灸进行立法,也不存在针灸师头衔问题,但医师或在医师指导下可以应用针灸,共计21个州。美国对于针灸的立法管理的特点可以概况为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并存,但总体趋势是加快立法步伐,规范针灸疗法的整体运作过程,使之日益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整体提高美国的针灸治疗水平和扩大应用范围。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针灸疗法的应用规程、从业者的资格认证和服务技能考评、针刺医疗的责任负担等问题。


智利:智利通过针灸立法。


大洋洲

澳大利亚:2000年5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通过了中医立法,承认中医是合法的医生,而且与西医在法律上平等,并成立中医管理局;2012年2月澳洲中医立法正式在全国实行。


新西兰:新西兰政府自1990年通过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 ,正式认可传统针灸是一种有效的治疗方法,可用于治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伤和痛症。The 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 (ACC)–国家意外事故保险委员会是政府唯一执行上述法律的机构。针灸师通过ACC注册后,其ACC病人必须有西医转诊,治疗费用可以得到政府的全额报销,针灸师可以得到政府的$65/小时的补贴。针灸师注册ACC的要求是:(1)拥有新西兰国家针灸文凭(7级)或同等的学历;(2)成为 ACC 认可的两个针灸协会其中之一的协会的会员,并没有英语要求。持有新西兰学历,如毕业于指定学校,可以自动加入,毋须考试。如仅持有非新西兰中医或针灸学历申请协会注册,需通过相关的考核。考核是用英语。


欧洲

南非:2000年南非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了包括中医针灸在内的多种疗法的合法地位,政府组建了The Allied Health Professions Council Of South Africa (联合卫生委员会),包括中医针灸在内的疗法在该委员会注册, 2004年完成了首批中医针灸师注册,依据知识层次,分为中医师与针灸师两个层次。共约400多中医针灸从业者获得合法注册。在南非申请注册要求具备中医针灸大学本科学历,并通过The Allied Health Professions Council Of South Africa指定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注册。注册医师可以获得医疗保险赔付。注册医师要参加医师资格再教育,获得学分才能维持医师资格。


欧洲

越南:政府已宣布中医合法地位。马来西亚也将要为传统医药立法,《中医传统医药法令》预计今年6月提呈国会批准。
           
新加坡:1992年新加坡政府开始关注中医药,卫生部成立传统中医药委员会。传统中医药委员会的三大主要任务是:
一、检讨目前新加坡传统中医药界的施诊方式;
二、研究本地中医药界培训医师的制度,并建议提高中医训练水平的方法;
三、找出中医药界施诊时面对的困难,及建议保护公众利益的措施。


1994年6月间鼓励所有中医药团体共同设立“中医药联合委员会”。协委会宗旨:
一、促进、加强及鼓励全国各中医团体之间建立更密切的关系,协调合作及了解;
二、共同协商有关我国中医问题,必要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和对话;
三、促进中医药专业人才培训规范化。


1995年10月7日,传统中医药委员会发表了《传统中医药初步报告
摘要》及《传统中医中药白皮书》,对当时新加坡中医药的现状和发展作了总结。
传统中医药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具体建议:
一、中医师的培训
二、中医行业的管制
三、中药材的管制
四、研究与合作
五、公众教育


卫生部根据与新加坡中医团体协调委员会共同认可的规范,于1999年12月公布《过渡时期针灸师注册纲要》,次年即开始对针灸师进行注册,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对申请者的中医教育背景和行医经验进行个别评估,分别给予:
1、完全豁免考试而正式注册;
2、完全豁免考试而过渡性注册;
3、需通过临床考核;
4、需参加规定的进修课程后参加统一考试。


2000年11月14日,新加坡国会三读通过传统中医师法案。成立中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和确立中医师(包括针灸师在内)注册制度。在中医注册法令下于2001年2月7日成立了中医管理委员会。中医注册法令规定管委会能有不少过五位但不多过九位的委员,所有的委员由卫生部长委任。
管委会于2001年先后设立了属下工作组:
一、考试组
二、行规道德组
三、过渡性注册组


2001年12月8日,管委会正式发布《中医师注册纲要》,与针灸师注册一样,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注册。法令通过前已在执业的中医师,卫生部根据其学历与行医经验给予特别注册安排。过渡期中医注册根据如下安排:
1、完全豁免考试而正式注册;
2、豁免部分考试, 但须参加理论和技能考核;
3、不被豁免而需直接参加统一考试或必须先参加进修课程后,再参加统一考试。


2002年,卫生部委托新加坡中医学院与中医学研究院开办中医进修课程,让中医执业者进修,以便参加由中医管理委员会举办的中医统一考试。
申请参加中医师注册资格考试的条件:
目前,持有中医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医院校毕业证书者或有条件注册中医师,方可申请中医师资格注册考试:
一、新加坡中医学院中医专业高级文凭、中医学士学位课程毕业证书,新加坡中医学院与南京中医药大学联办的中医本科学位,新加坡中医学院与广州中医药大学联办的中医本科学位。
二、新加坡中医学研究院与北京中医药大学联办的中医本科学位。
三、南洋理工大学与北京中医药大学联办的生物科学学士学位及中医学本科学士学位。
四、新加坡公民,持有中国八所中医药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的学士学位者,在参加中医师注册考试前,必须先完成至少一年的临床实习,包括至少403学时在被认可的中医院校进行的中医临床培训。
五、届满三年的有条件注册中医师。


泰国:自2000年泰国政府正式批准中医行医合法化以来,泰国的“中医热”不断升温,中医也逐渐被泰国人所接受。在泰国曼谷、清迈、普吉等城市,中医诊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药店柜台上中医药的种类也越来越多。 泰国卫生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批准使用中医方法治疗疾病的规定》,承认中医为一种医学。2002年7月1日,中医药在泰国合法化,泰国卫生部负责泰国本土中医生申请注册并颁发行医执照。截至目前,共有近800名中医师取得了卫生部颁发的行医执照。泰国卫生部执照准证厅每年都与泰国中医总会、泰国中医药学会联合举办“泰国中医药学术研讨会”,旨在提高中医队伍的素质和学术水平。在中医教育方面,泰国已有6所大学设立中医学院。


菲律宾:传统医学的法律地位在菲律宾共和国1997年8423 传统医药法案中已经确立。中医药作为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部分取得相关的法律地位。但该法案以鼓励菲律宾的医师从事针灸治疗为主, 对菲律宾的传统草药和疗法予以推广和研究。菲律宾卫生部根据传统医药法案,联合其他部委设立的传统及替代医学研究中心,负责传统医学的政策制定管理和推广。在该中心指引下,通过各界的努力,经菲律宾卫生部同意,2008年开始由菲律宾传统和替代医学中心核发针灸师执照,其中包括非菲律宾公民但具有长期居留权的专业人士。明确了来自中国及其他国家的中医和传统医学人士可以取得执业资格。


菲律宾的中医诊所及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中国大陆来菲的专业或非专业人士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该群体主要在马尼拉市中国城,部分在大马尼拉区的商业金融区域。大部分未经政府注册认证和登记。初步估计在40所左右;二是菲律宾本地从事针灸治疗的专业人士,以及来自韩国的针灸师,大概在80 至100人 左右,分布较为广泛,主要在大马尼拉区外,包括各外省市。 根据菲律宾卫生部传统及替代医学中心的数据, 目前菲律宾已注册的针灸师 614位,认证的针灸诊所 23家。认证的针灸学会有3个单位。认证的针灸培训课程有3个单位(菲律宾注册中医师及针灸师学会的培训课程是唯一包括中医基础理论和针灸培训的认证课程)。虽然针灸作为中医学的一个分支得到了承认,但中医的法律地位还没得到确实的承认和支持。当然大部分民众因针灸而认识中医,这也是正面的部分。


菲律宾医药分离,药物署对中医药的注册将参照东盟的相关协调机制,但各国还是不同。菲律宾目前多以食品添加剂类别申请。菲律宾的药物管理由菲律宾食品药物管理局负责。目前大多数的中成药尚未在菲注册,少部分以食品补充剂的名义进口,不能声称任何的疗效和治疗作用,也限制了产品的使用。从另一方面,东盟目前对传统药物的注册要求,也将影响菲律宾对传统药物的注册制度。  


在对针灸师认证的基础上,如何将中医的地位 予以明确和管理,将对未来中医药在菲律宾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2015年1月26日,菲律宾注册中医师针灸学会和卫生部菲律宾传统及替代医学中心总干事进行了第一次沟通会议。


3、海外立法的几个模式:


海外中医药的传播与实践源远流长。现代海外中医的发展主要起始于尼克松1970年访华,然后在美国,继而在欧洲国家,乃至全世界兴起了针灸热与中医热。从1976年美国加州立法开始,美国各州纷纷立法,然后欧美西方各国才起而随之。目前海外对中医的立法分几个类别:1,未立法国家:像目前的英国、荷兰、葡萄牙、新西兰、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国。2.针灸立法国及地区:美国的立法主要是针灸立法,这与当年西方国家对中医认识的不足有关,中医中药反而是针灸执照的行医范围内。3.中医针灸全面立法:像澳大利亚,加拿大BC省的立法就是中医的全面立法,可以有Doctor of TCM 的称号。与西医、自然医师有着同样的法律地位,为中医正名。


在西方法制国家,未立法国家实际上中医针灸是灰色地带。既没有法律规定中医是非法的,也没有法律规定中医是合法医疗行业。中医针灸业者基本上是行业自我管理。由于中医针灸疗效高,副作用小,治好了许多西医无法解决的疑难杂症。深受公众的爱戴,甚至许多政要也亲受其益。


中医针灸在未立法国家是被默许的。对于政府来说,始终有一个隐患,就是如果出现医疗纠纷,如何保障病人利益?在行业自管下,进来的一些不合格的中医针灸业者,也造成了许多不好的影响。如何保证入行的职业标准,保障公众利益,就成了海外各国政府立法规管中医的出发点。也是中医海外发展的大势所趋。


在以美国等针灸立法国和地区,中医中药是从属于针灸执照的行医范围的。加州实际上开了西方国家针灸立法的先河。中医中药在针灸学院的教学课程里。但是,由于中药在美国属于健康食品,不是药,所以,针灸师可以同时经营中药,自配方剂,反而在行医方式上有着独特的优势和自由度。美国在法律上称中医为“东方医学”,也是名不正,言不顺,或许和去中国化政治因素有关。


澳大利亚与加拿大BC省的中医立法,名正言顺,全面规管中医针灸的行医执业。对其他未立法国家,尤其是英联邦国家和正在立法过程中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这是政府层面正式、全面立法中医针灸,承认了中医的合法医疗专业地位,并在法律、保险等方面的融合,为中医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对东南亚国家来说,他们应该更希望参照中国的中医中药法律和药典。


4、目前海外中医针灸立法表现出来的几个矛盾


由于对中医的了解不足和中西文化背景的差异,大部分海外的西医医疗界对中医、中药、针灸、推拿的观念和中国中医师的认识相差很大。针灸由于相对容易学习(未必全部是中医理论),对疼痛性疾病的治疗疗效确切,在替代或补充医学中越来越受重视。中药因为方剂难学难懂,再加上部分中药的毒性、杀虫剂、重金属含量超标等因素,多数国家被限用、或禁用。推拿处于更边缘的状态。因此,各个国家对针刺疗法和中医的认识差别巨大,立法承认的程度也不相同。


立法是双刃剑,许多国家目前的立法,对华人中医师语言条件要求比较苛刻,许多人都不符合条件。立法以前,大家无法可依,尚且自由。立法后,有些人合法了,很多人可能就变非法了!也可能水平低的合法了,高的反而不合法了。海外中医被所在国立法来约束管制的趋势不可避免,因此我们必须非常积极地去思考、讨论、提出方案,调动包括所在国华人中医团体和中国官方在内的各种力量积极地去应对这个问题。


应该看到,立法后针灸师或者中医师有了确定的地位,可以执业为当地的患者进行医疗服务,应该说在国外的中医人盼望当地中医药立法。但从已经立法的几个国家来看,喜忧参半,甚至负面的因素更多些。比如:


(1)语言不能达到法律的标准从而不能再执业,这个影响对很多中医师来说是致命的。西方国家在立法时,多半会采取祖先法案。已经在所在国行医多年的医生,可以获得职业资格。但是,目前最突出的是语言问题,很多老专家,由于不懂当地语言,会失去行医资格。目前,加拿大BC省是少数允许用中文学习中医、考执照、写病历的地区之一。


(2)不能或者更为严格的限定中药的使用,有的国家由于对中药缺乏理解,禁止附子、半夏、细辛、麻黄等中药进口。很多中药方剂,尤其是经方都无法配齐,从而对某些疑难病的治疗更为困难。
(3)中医的成功冲击了原有医疗职业人员的利益,引起了西医团体对针灸市场的争夺。原来中医针灸的重要适应症---痛症,变为很多的医务人员都可以治疗,比如医生、整脊师、护士、理疗师。他们的临床疗效并不一定差。中医师的一大部分病人被分流,中医人的治疗范围缩窄,从而影响收入。

(4)针灸被纳入西医标准治疗方法。患者在西医针灸师治疗被保险公司接受,到中医师处治疗反而不被接受。现在德国就是这样。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部分保险公司也是如此。长此以往,中医针灸行业有着被边缘化的危险。


(5)海外中医针灸立法的出发点是对这个行业进行法制规管,保证入行的人员素质,行医质量,以保护公众利益。立法内容主要是,定义行医范围,考试标准,行医的核心技能标准,行医的伦理标准,执照的发放和纪律规范。


2对中国《中医药法》的修改意见

1、对中国中医药法的总体国际期待:



发展中医药事业是中国宪法的规定,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利国利民的头等大事。中医学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是中华文明复兴的先驱,是中国人对世界文明最宝贵的贡献之一。


作为海外中医师,我们目睹了世界各国人民在体验了中医的疗效后,对我们本人的友好,对中国医学和文化的憧憬。深信中医学是连接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心灵的纽带。身在异国他乡,在与各国政府、医学界打交道的过程中,也看到他们从怀疑、到相信、到掠夺的转变,甚至在中医针灸领域有去中国化的趋势。


我们期待祖国的中医药事业永远保持世界的领先地位,“中国中医”作为一个品牌永远是世界各国医学界所向往的圣地。殷切希望中医药法的制定,能够为中国中医的复兴带来法律上的保障,而不是又一道紧箍咒。

从世界各国在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我们也体会到,中国作为中医的发源地,有责任制定一个符合中医内在规律的法律。这样各国在立法时可以有一个参考的范本。这是中国的国际责任,也是中国在中医针灸领域发挥世界领导作用的体现。就像中国药典的中药部分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在进口、制药许可等方面的重要参考标准。中国在中医药领域的领导权、话语权,一定要保住。


我们衷心希望,以中医药法的制定为起点,进而完善中医药的教育标准、诊疗标准,、管理规范,实现中医药服务与社会初级卫生保健和社会保险制度、养老制度的有机结合,建立有中国特色、有中医优势的医疗服务体系,让中国的医疗保健制度成为世界各国学习的典范。


2、对中医国际化发展的意见:


中医的国际化发展是以中国中医的发展为基础的。从当前看,中国中医的发展情况不容乐观;从长远看,如果中国领导人足够意识到当前问题的严重性并着手加以纠正,中医走向世界是必然的。当代人类不能缺少中医药。


中国的有关主管部门和许多医生,表现出不可理喻的民族虚无主义,不承认自己民族医学的科学性,不认真评价并确定中医的价值,一味追求时髦,用西医的标准和术语改造中医,扼杀中医。可悲的是,当前这种状况还继续恶性循环,在中国虽然有“中西医并重”的行政规定,事实上中医不能和西医享有同等的医疗、科研、学术地位。


中医医疗方面:据中国中医科学院张伯礼院长说目前中国的中医院不足全国医院总数的6%。中国的西医师157万人,中医师只有27万。在综合医院中,中西医的比例为1:9,甚至5:95。中国几乎所有的大大小小的中医院,都采用中西医结合,全国没有一所真正的中医院,而且中医药在疾病治疗过程中的实际利用率很低。尽管各医院也明文规定了中医药的最低利用率,但是实际的利用率远要比病案上反应出来的低得多。有的医院为了应付检查,不得不要求医生日夜加班造假,人为提高中医药的利用率。有学者曾经提出针灸可以治疗460种病症,但是事实上目前国内的临床针灸的治疗面相当狭窄,远不如国外的治疗范围广泛。由于针灸的费用低廉,针灸医生的收入和社会地位等原因,促使愈来愈多的针灸师改行从事内科、骨伤科,从业人数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伴随老一辈针灸名家的纷纷辞世,针灸行业极有可能成为昨日黄花。更奇怪的是,90%的病历是用西医诊断学和病理学的术语写的。能用传统的中医学理论和方法来诊病和开方的中医大夫,全国还不到一万人,而且这些老中医年事已高。


中医教育方面:国内的中医教育采取的同样是中西结合模式,除去政治、外语等公共课和西医的相关课程,中医的教学课时少得可怜,何况很多真正有临床经验的中医医生,极少参与教学和临床带教工作,更造成了理论和临床实践的脱节。结果是一方面每年有大量的中医院校的毕业生分配困难,另一方面又难以在新生代中发现真正的中医师,就连很多中医药大学的教授、院士、全国名中医也是常年甚至是几十年不上临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针灸做为最先被世界熟知的中医学科之一,其研究生层次的教学和对外培训大多表现为“西医化”和“简单化”,一方面针灸专业研究生的所谓研究声称达到了细胞水平、分子水平甚至基因水平,但是很少对针灸临床的治疗提供有价值的指导。另一方面是为了一时的利益驱动,很多中医学院对外国留学生的针灸教育愈来愈简单化,导致不少欧美的针灸师到中国进修一次以后,就留下“原来针灸在中国只是治疗腰腿胳膊痛的,还是停留在几千年前的水平”的印象。


中医药科研方面:专门研究中医的机构少,经费不足,更危险的是研究方法的偏谬。研究人员没能对中医基本的方法论和认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不能用深刻而又令人信服的论据去证实中医药的科学特点。中医科研的思维方向有待商榷,绝大多数是对西医科研的低水平的重复或验证,浪费惊人。中医的思维模式完全不同于西医,因此机械地搬用西医的科研方法来评价中医,榫枘不合、非驴非马,结果造成大量的所谓“科研成果”无法在临床得到运用甚至重复,最后束之高阁的局面。中医研究方向的制定应该符合学科自身规律,不能脱离学科的基础,盲目求大求新求远,避免重复“经络实质研究”课题的决策性和方向性的错误。政府应该鼓励中医药科研的自主创新,跳出现有的套用西医研究的模式和思路,从临床治疗效果出发,发挥中医药特色,扬其辨证论治和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之长,准确定位中医药在疾病治疗过程中的角色,支持符合和尊重中医药自身规律的科研项目,严格跟踪科研经费的使用,打击中医药界的学术造假,促进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姻和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种种迹象表明,中医正在不断走下坡路,走向衰落,这种倾向如不迅速而有力地加以扭转,这个曾在理论上、实践上达到最成熟最有效的医学,将成为过时的东西。这不但对中国人民是不负责任的,而且对世界人民也是不负责任的。
因为中医的衰败不仅是医学上的问题,也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会给一个国家的经济带来很大的影响。美国2013年的卫生医疗费用是29000亿美元,人均9255美元。2012年中国人均322美元。中国13亿人,如果没有中医,谁能支付起那么高的医疗费用呢?到过欧美的人就会知道,西医的医疗效果并不一定好,许多病的治疗上并不满意。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的中医诊所?中国要保证老百姓的医疗,当然更不能缺少中医。中国自己不把中医药学当成科学,不重视中医药的发展,其根源是文化自卑感,中医应当在中国的国学传统上尽快复兴起来!


实际上,中国是不应该有文化自卑感的,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有灿烂的传统文化,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是世界上的文化强国,对人类文明有过重大的贡献。中国只是在近200年才落后了,但这是社会的落后,管理的落后,经济的落后,而不是文化特质的落后。中国人应该克服文化自卑感,理直气壮地弘扬自己优秀的传统文化,大力宣传和发展中医药学。主管中医药部门和领导要改变思维方向,对现有的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及制药进行结构性的改革,把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拯救中华民族的灵魂文化-中医药。
中国至今仍然没有一个高科技的国际级中药产品。目前主要靠原材料和半成品低价售给国际市场,然后在国外加工成品,其中有相当部分又高价返销中国。制药行业“小、散、差、乱”现象严重,药材资源掠夺性开发,浪费大量自然资源;生产工艺落后,醉心于短平快,而真正的科研却很少资金投入、产品含金量无从谈起,所以无法开发出国际性的产品来。企业的短视行为和在国内铺天盖的夸大宣传广告已被国内外所诟病。


中药添加西药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并有大量商品流入海外,给国外的中医药产品经营者制造了很大的麻烦。目前被国内查处的只是冰山一角,不少壮阳补肾产品为了吸引消费者,擅自夸大宣传,同时利用国人认为中药温和没有副作用的心理,一边大打纯中药旗号,一边暗中却添加西药成分,以达到宣传中号称的“快速见效”。但是象西地那非这样的药品,在服用时不能与硝酸脂类的冠心病药同时服用,否则会有生命危险,而且现在一些中年男士患有高血脂、高血压而导致勃起障碍,在不知病因的情况下私自服用非法搀加西药的中药壮阳补肾品,也会出现严重后果。此外,西药一般剂量很小,而且需要准确地服用,但是复方中药的提取物剂(浸膏)的量都比较大,在大量的浸膏中加入小剂量西药很难混合均匀,均匀度不合格,副作用更严重,而且很可怕,譬如有的降糖中药产品中加有降糖西药,就发生过由于混合不均匀而服用过量造成严重不良反应的报道。


世界卫生组织明文规定不宜将草药与西药合用,以免带来严重的不可预见的毒副作用,甚至死亡。所有西方国家均严厉禁止在任何草药产品中添加西药成分,而根据北京某实验室的统计,中国国内的抗疲劳保健食品的西药成分的阳性检出率为90%,降糖保健食品的阳性检出率为95%,壮阳、减肥保健食品和皮肤病外用药中的西药(大多为激素类西药)检出率也同样触目惊心。


在中药产品中大量、盲目的掺入西药,存在着很大的用药不安全隐患,甚至危及病人生命安全。媒体虽然不时有报道被西方国家检查出西药因而被禁止进口,但是似乎完全起不到遏制作用。这不仅会带来极大的医疗隐患,而更会损害中医药的声誉,这种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我们呼吁中国药事监督管理部门,对中药加西药的药品严格审批,对任何添加西药成分的中药产品要进行严格的随机、双盲、对照和多中心的临床研究,证实有肯定的增强疗效、或减低毒性作用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注明所含的“西药成分”,在使用说明书上标明可能带来的临床副作用,方可批准作为处方药上市,绝对不能以非处方药进入市场,这也是维护中药声誉的重要环节。严格把好审批关,比批准后上市再监管市场更为有效。


禁止在协定中药配方中添加化学成分进行加工内销或出口。对于已取得国内药品批准文号的中西药结合药品,按化学药制剂进行出口管理。对擅自在中药配方中添加化学成分或弄虚作假进行加工内销或出口的药品生产企业应给予严厉处罚。


3、改变现有多头管理现状,成立国家中医药国际发展局


西方发达国家对能够弘扬自己国家特性的文化事业,总是以政治的态度,用政治的立场加以推广,甚至作为保护国家利益的工具,制定有关战略来推广。在美国,即使是电影、游戏软件,只要能张扬所谓的美国精神,就能得到政治文化方面的保护或推广。这种有利于国家利益就给予特殊支持和推广,同样可以作为推广我国中医药的借鉴。把我国精髓文化中医药全面推向国际,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部门来协调和推进。过去的50多年,涉及中医药的部委就有发改委、商务部、卫生部、外交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文化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侨办、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都按其职能管理医药、出台政策,但政策不衔接,不配套,甚至有矛盾。他们之间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状态,偶尔有中医药管理局外事司或医保商会中药部召集不同的部委汇报或协调有关国外中医药事件,效果不佳,如凭现在的机制,再过若干年,中医药国际发展不会有新的突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目前主要忙于国内事务,对国际中医药发展确实无能为力。最近,又把国际中医药服务贸易主导权转移到商务部。这种混乱管理的状况,如长期存在,严重影响到中医药全球发展战略。如果现在不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去改变现状,将来付出的代价必然更大。我们也可以借鉴印度传统医药局在2014年11月升格为直属国务院的传统医药部,部长由总理直接任命的模式,建议成立“国家中医药国际发展局”,该局直接归国务院领导。局里的中层干部由各部委派驻。今后凡是有关中医药国际发展的大小项目,均由国家中医药国际发展局负责协调和实施。


建议成立中医药国际发展局,设如下机构:
•公关联络协调推广司
•贸易、投资、信息司
•质量安全标准认证司
•教育、医疗、科技司
•发展战略研究、技术壁垒、产业保护、应急处理综合司


4、关于《中医药法》修改意见——总则部分


目前中医药在国内外处境的共同点就是,处在西医标准的管理之下。不管是教育学位制度,执业执照制度,药品管理制度,还是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标准都是按照西医的标准制定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公平地限制了中医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服务能力的释放。


要建立中医自己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就要摆脱目前西医管理中医的模式。成立独立于西医的中医部。现在的模式是中医管理局附属在卫计委之下,由西医专业人士管理中医。这是目前中医很多困境的根源。中医管理局没有发放中医师执照的权利,没有审批中药的权利,没有制定中医学位标准的权利。甚至我们中医的学位也是“医学学士” 中国从来都没有建立独立的“中医学士”学位。中医的附庸性,由此可见一般。一个独立的有实权的中医管理部门,是中医健康发展的前提。


固然中医的管理,政策涉及到很多部门和机构,象物价、民政部、环境部、农业部、商业部、保险、卫生计划委等,因此,国家应该有发展中医的大战略,成立高于各部委的“中医发展委员会”,做为中医发展的国家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各部委的政策执行,从而形成完整的中医发展政策。这样可望处理好中医发展政策和管理中的独立性与协调性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修改意见):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设立跨部委的发展中医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疗健康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


5、关于《中医药法》修改意见——第二部分:中医药服务


应该赞赏和肯定,这次法律上在保障中医诊所的发展方面有很大突破。允许社会力量办中医诊所,备案代替审批。


允许学有专长的中医师通过师承方式,考核得到行医资格。这是对中医人才的保护和鼓励,对于提高纯中医的服务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对于民间中医的发展和促进非常积极。在许多中医院走向西化的同时,民间中医在体制外,反而坚持了中医的正统,给中医留了一条根。维护好民间中医的发展,是中医未来复兴的希望。


但是,中医药法忽略了另外一支传统中医力量,海外中医。他们大部分是学院派中医师,在国外的法律下,只能做纯中医的工作。由于理论水平比较高,国外的行医环境相对宽松,思想交流的频繁和与西方人士的互动,是他们在中医方面学验具丰,尤其是临床方面积累了扎扎实实的功力。引进海外中医,提高中医学院,中医院的中国,尤其是针灸水平,是发展中医临床服务能力的一天捷径。在行医资格方面应该为国外的中医师行医,教学在法律上提供保障。


建议增加一条:


第八条B:国外的执照中医师,针灸师回国教学,时间少于六个月者,可以由邀请单位向县以上政府机关申请临时执照,不需要考核,考试。对于在国内行医,开业的国外执照针灸师,中医师,可以凭国外的行医执照自行向县以上政府机构申请执照,由相关部门负责考核。不需要考试。


参照国外的行医经验,个体医生在领取行医执照时,必须购买误医保险。因此,建议加一条。


第八条C:个体中医师在领取行医执照时,必须购买100万以上的误医责任保险。医院任职的医生则必须由法人单位购买100万以上的误医保险。才能领取合法执照。没有购买保险的医生,政府部门有权暂停其行医执照。
这个应该与有关保险公司讨论,设立新的保险项目,这是在商品经济下,保护公众利益的惯行方法。


第十三条B(增加内容):医疗广告严禁使用“包治” “根治”断根”“治愈”等字眼,不允许“无效退款”等暗示疗效保证的语言。禁止在广告在使用不实的如神医,祖传多少代,等。


6、关于《中医药法》修改意见——第三部分:中药发展


法律草案提出很多令人振奋的条款,国家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道地药材评价体系,现代流通体系,中医师自种自采,鼓励医院使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备案代替批准文号。这些都可以解决许多强加在中医机构身上的,不合理的制度枷锁。释放中医药专业的医疗保健服务能力,益于公众的健康。


还应该开放的是,获得GMP认证的中药企业,可以对传统的中药方剂进行生产,销售。废除目前不合理的审批程序,如药理,毒理,临床试验等。只要是按照《药典》标准,或者古籍标准,如伤寒论,就可以生产。在药品监督部门备案,不需要药字号批文。但是,药厂、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诊所等法人单位,必须为所生产、销售的药品购买产品责任保险。以保障消费者利益。


7、关于《中医药法》修改意见——第四部分: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应该去掉“鼓励开展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教育”。今天中医药大学的学生不能看病,首先就是中西医结合教育的后果,中医学生对西医学的比中医多,教授不会经典,只会解剖生化,临床大夫不会把脉,只会开化验单,用听诊器。培养的学生不中不西,最后很多改行。或者做西医,或者做医药代表。


中医的基础是国学、易经、老子、音律、天文、术数和基于儒佛道三圣文化建立起来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生命观,疾病观和健康观。只有在国学得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中医学,学成会理论,能看病的合格中医。建议改为:“鼓励基于国学的传统中医教育,促进中医西医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医的教育,无论是大学教育,还是师带徒教育,都要以国学为基础,经典为核心。积极培养这方面的师资培训是我们的战略重点。同时,重新编写符合中医经典的中医教材是目前中医教育和研究的头等大事。应该鼓励各个中医教育机构编写自己的,有个性的教材,以纠正目前统编教材的僵化,西化,空洞化的问题。改革中医考试,考核体制和内容。使之与中医经典一致。教材改革,师资培训是中医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应该尽早着手布局。


第二十五条,加:国家鼓励中医药教育机构使用一定比例的自编教材,以体现中医学术的多样性和近代发展。考试与临床考核相结合,注重临床能力的培养。体现地区性的中医学术特点。


8、关于《中医药法》修改意见——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首先应该赞赏的是国家把中医药服务,中药产品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这是我们在国外都不敢想的。体现了政府对中医药服务的认可和支持,可以更好,更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为社会服务。因为中医药服务具有物美价廉的特点。民办中医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机会。


问题:中医诊所,是否也在定点医疗保险地计划之内?这将是关系中医诊所存亡的大事。


第三十五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这是中医药服务质量管理的重要方针,对医疗保险的支付,医疗纠纷的法律评审也有很重要作用。是中医药发展必须走的一步。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到中医学术的多样性,和中医治疗个体化的特点。不能走西医式的入径模式,把活泼泼的中医学管死。标准的制定必须由中医药专业人士参与,符合中医自身的学科特点和规律。


中医行医环境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临床规范标准。这关系到中医能否按照自身的规范发展的法律问题,应该在中医药法中明确规范,界定。按照西医的技术规范鉴定中医的临床事故,将把中医强行西化。为了自保,中医大夫会向西医靠拢,放弃中医本身的理法方药。


第三十六条(修改意见)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专门组织,该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是中医药专业人士。


中医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当根据同行评议的原则,由中医药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中医药的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各级法院应该建立相关的常设医疗事故专家委员会。处理医患纠纷,保护公众和医生的利益。


9、关于《中医药法》修改意见——第六部分:法律责任


注意到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法律责任,没有注意到病人权益的保护。应该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引进医师的误医责任保险,和药品责任保险,用保险机制承担医疗活动中的风险。不是现在这样的有医师和医院承担。这是适应商品经济环境下,医疗行业应该做出的改革。建议有关部门,协同保险业者,调查研究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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