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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毒气弹中国民间受害者并彻底清除遗留毒气弹的联合声明[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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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2 09:0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中日友好和平条约签订25周年、《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签订4周年之际,在中国境内于8月4日,再次发生日本化学武器戕害中国公民的严重事件。到8月14日为止,受害人数已经增至49人,其中包括4名儿童。就此,我们向日本政府表示极大的愤慨和最强烈的谴责。
      中国政府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放在第一位,我们坚决拥护近日我国外交部对日本的4次严正交涉。我国政府指出:“日方应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等政治文件的精神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履行应尽的政治、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日方应加快有关工作进度,早日彻底解决日本遗弃在华化武问题。”“此事关系到中国人民的健康、安全和感情,日方应高度重视,承担责任,妥善处理。”“以负责任的态度,早日铲除这一长期危害和威胁中国人民生命安全的毒瘤。”
      七十三年前,日本发动918战争后,在14年侵华战争中,凶狠残暴的侵华日军公然违反《禁止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以残酷和极不人道的化学武器在我国境内屠杀我中国人民。并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无条件投降前后,日本政府为了隐瞒其丑恶的违反战争法和反人道罪的犯罪行为,唆使其化学部队在未作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化学武器秘密地掩埋或抛弃于中国境内的土壤、河流、湖泊之中。
      战后,日本遗留化学武器伤害中国人民的事件屡屡发生,且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在中国十几个省份的30余处地方被发现。据不完全统计,遗留化学武器数目在200万枚左右,中国各地的日本遗留化学武器受害者已经超过2000多人,在中国东北地区为害尤为惨烈。日本遗留化学武器数量之大,在受害国分布之广,在世界上都属罕见,散布面积从北到南,遍布大半个中国,遗留化学武器的现实危害性也是空前的。
      不仅如此,由于日本政府的刻意隐瞒,其使用化学武器以及细菌武器的违反战争法和反人道罪的犯罪行为逃避了在远东军事法庭审判时本应受到的惩罚,更令世人不齿的是即使在中日两国缔结联合声明和条约之际,日本政府对明知必然会危害中国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和生态环境的遗留化学武器,始终隐瞒,没有作过任何积极的作为表示。其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和无意履行道义上的责任,昭然若揭。 逃避责任是日本政府一贯的历史态度,今年5月15日,日本东京法院无耻地驳回战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的受害者的赔偿要求。强调所谓的《中日联合声明》已经解决了对日赔偿问题,肆意歪曲、混淆政府战争赔偿和民间受害赔偿的概念。根据事实和法律,即使我国政府放弃了政府之间的对日政府战争赔偿,其范围也是不包含因日本政府隐瞒化学武器所导致的对我国国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更何况,起诉日本政府的受害者是战后遗留化学武器的民间受害人。日本遗留化学武器对我国人民的损害是正在进行事态。日本政府没有任何理由无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日本政府有法律上的义务对遗留化学武器的民间受害人进行谢罪、赔偿。
      鉴于日本政府历史上极端不负责任的态度。我们严正敦促日本政府就使用和遗留化学武器并造成危害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和生态环境权的破坏,立即向中国政府和民间受害者谢罪、赔偿。发动侵略战争是国际法上最严重的破坏和平的犯罪行为,使用化学武器以及细菌武器是国际法严厉禁止的违反战争法和反人道罪的犯罪行为。侵略国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为了建立真正的中日世世代代友好的政治基础,正确解决战争遗留问题,我们强烈要求日本政府履行法律责任切实做到以下10项:
      1,交出在中国遗留化学武器的详细分布资料。
      2,根据分布图,对化武残留地区的国民进行化武识别知识讲座,做到家喻沪晓,增强国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以防患于未然。开办知识讲座的所有经费:广告费、资料费、人工费、人员交通费、场地费等都得由日本政府负担。
      3,根据分布图,对化武残留地区的国民进行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并给每人发以健康检查记录手册。收集和观察生活在化武残留地区的国民的健康状况变化数据,并加以分析。健康检查所花费的一切费用:医务人员的交通费,劳务费,检查设备的使用折旧费等得由日本政府负担。健康检查记录手册也必须得由日本政府负担。
      4, 对体内已受危害、已有后遗症、危及终生、死亡的中国国民的赔偿基准,为日本环境、厚生省支付给其本国民残留化武受害的2倍。赔偿金得一次支付完毕,分期付款得支付利息。
      5,日本政府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因日本遗留化学武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国民经济受损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根据分布图,对化武残留全地区的土壤和水质进行调查, 对因残留化武而使土壤,水质的污染,影响农业种植,人体健康的话,追究日本政府过去58年以来和对未来的赔款,直到土壤,水质污染的消失被确认为止。所有调查时所花费的经费∶人工费、交通费、分析仪器折旧费及其他费用得由日本政府负担。
      6,为让处理残留化武的我方专职人员能更快地除去残留化武,使我国民的日常生活不再受扰和受害于残留化武,造福于民,对于处理残留化武的我方专职人员,支付"从事危险物质工作"津贴和投保生命保险,直到残留化武在我国内完全清除为止,以解我方专职人员的后顾之忧。专职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生命保险得由日本政府负担。处理残留化武的设备得由日本政府免费提供!
      7,将所有遗留化学武器运回日本国。中国领土境内不允许日军遗留化学武器存放。
      8,追究隐瞒遗留化学武器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根据《禁止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国际法和中日两国政府间所签《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我们强烈要求日本政府立即就"8.4"毒气弹事件向包括事件受害者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谢罪并作出赔偿。
      10,并由此上溯至1931年918战争爆发73年以来,对所有受到日本侵华战争化学武器摧残的民间受害者,对他们都要进行谢罪、赔偿。
      中国人民是爱好和平的人民,中国是一个素有和平传统的国家,但我们决不允许日本遗留化学武器再次肆无忌惮危害中国人民,决不答应日本政府在此问题上再次作出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恶行。
      鉴于遗留在中国境内的各类化学武器仍在继续危害着中国人民,我们欢迎所有持有人类正义感的中国人,参与我们的呼吁以维护中国人民的切身基本人权利益--参加《声援侵华日军化学武器受害者,网站联合声明和网络签名行动》,请登录:
      http://www.1931-9-18.org/bbs/gaspay_sign.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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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日本政府于9月1日确定,将对中国齐齐哈尔市的原日军化武受害者支付慰问金估计总额约1亿日元,其中包括:对当地医疗队的支援费用;对死亡者的家属和中毒者的慰问金;中毒者的住院费;为防止受害扩大对化武的包装费等。同时,《读卖新闻》报道了所谓日本政府认为"由于中国已放弃了战争赔偿请求,因此不存在赔偿请求权"。
    就日本政府这一方案,人们不难看出,日本政府丝毫没有犯罪感和法律上的责任感,并企图以所谓的慰问金一亿日圆来打发受害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不仅如此,日本政府还不知羞耻地抛出了“中国已放弃了战争赔偿请求权,因此,不存在赔偿请求权”的托辞。日本政府的这一谬论是公然地混淆是非,在法理上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一,中国政府放弃对日赔偿不包括日本加害国的隐瞒犯罪行为
    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所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中,虽然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本政府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就中国政府所放弃的战争赔偿要求的范围来看,必然是对已知的战争损害部分而已。事实上,侵华日军公然违反《禁止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以残酷和极不人道的化学武器在我国境内屠杀我中国人民,以及在战败前夕,日本政府为了隐瞒其丑恶的犯罪行为,唆使其化学部队在未作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大量的化学武器秘密地掩埋或抛弃于中国境内的土壤、河流、湖泊之中。所有这些违反国际战争法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对中国人民的人身健康的伤害也严重地危及到中国的生态环境安全的问题。由于日本政府的刻意隐瞒,中国政府在作出《中日联合声明》以及放弃政府的战争赔偿要求之际对此并不知晓。因此,对于日本政府所隐瞒的战争犯罪行为,作为中国政府依然享有追究日本政府的法律责任。日本政府以所谓的《中日联合声明》的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一说来涵盖其长期隐瞒违反国际战争法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毫无根据的。为此,中国政府有权利责成日本政府就此国际战争法的犯罪行为,以及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和中国人民所遭受的伤害给予谢罪和赔偿。
二,生化武器的中国受害者及其死难家属有权要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和谢罪。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三条规定:“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陆战公约责成国际社会的交战国家,作战时必须遵守战争法规,不仅不得屠杀俘虏和伤员更不能杀害平民。一旦违反上述相关的战争法规,则由交战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义务而不是所谓的“慰问金”。
这公约是今天国际社会民间提出战争赔偿的重要的法律基础之一。日本国当时签订了陆战公约,因此,日本政府更有履行赔偿的法律义务。
三,日本国必须谢罪
    谢罪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加害国因给受害国造成精神损害而予以精神上补偿的法律责任形式。日本国政府的生化毒气弹不仅给受害者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创伤,而且日本政府隐瞒其犯罪行为、欺骗中国政府和人民并谋取获得了《中日联合声明》利益,其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尊严。为此,依据国际习惯法和国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国政府和人民有权责任日本政府表示谢罪。
四,争端的解决必须重视中国人民的呼声,国际诉讼模式必须考虑
    按照日本政府的说法,所谓的一亿日圆是对当地医疗队的支援费用;对死亡者的家属和中毒者的慰问金;中毒者的住院费;为防止受害扩大对化武的包装费等。这笔款项是否能够弥补这次毒气弹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暂不讨论。然而,就这些有限的措施来看,日本政府完全没有顾及至即日为止已有26万人之多的中国网民所签署的《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毒气弹中国受害者并彻底清除毒气弹的联合声明》中所提出的10项要求。
    正义和法理站在中国的一方,为了有效责成日本政府履行国际法律责任和义务,我们呼吁在必要时我国政府可就此毒气弹事件为契机,将日本政府告上联合国国际法院。相信届时日本政府必然进退两难,如果日本政府拒绝应诉,又无理拒绝中国政府的赔偿要求的话,那么,日本政府在国际社会上将愈发遭到世人的唾弃。以中国今天的国际地位以及中国人史久墉为现任联合国国际法院院长之故,相信无人敢于枉法裁判。国际诉讼属于国际法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之一。 谨请中国政府领导人解放思想,与时具进,并以“三个代表”为外交的工作指针,切实维护中国的主权尊严和广大人民切身利益,争取外交的主动权,切莫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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