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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岁月无情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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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2 15:1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给“岁月无情”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岁月无情先生您好:
对于你在当今易学界的影响和地位,我早已闻名!对于,先生为什么到这块官办全球中医药论坛普法?我想先生是已经是见到前期全球中医药论坛,用毛主席的话说,已成提供“牛、鬼、蛇、神”胡说八道的平台!
先生之所以到此论坛普法,我想先生大概是已经认识到,在反阴阳五行学说,反中医的,而想从源头上彻底否定中国传统文化的社会邪见下,在信息革命市场经济大潮大浪淘沙的今天,中医已成为能够运用中国阴阳五行学说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唯一实践阵地!
我是这样认为的,因而,我才来此宣扬来自中央上层肯定,并已得到国际“世界教科文组织”专家学术委员会评审鉴定,而将我确定为其“专家成员”的,已发表的论文到此交流探讨,却是如履薄冰,并遭到如此不公的和不择手段的攻击?
前期因为“刘玉珍的学生”,为宣扬阴阳学说是唯物辩证法,一时引起网友的关注,而因该贴点击标志突然下跌人为制造矛盾,对其进行封杀!对此,我曾建议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恢复,凡是有正义感的人,请查阅处理意见回复,那是人说的话吗?
我刚刚接受却波渔翁先生建议,“请孙先生’回家’,说易谈医”,但是,刚发帖参与弘扬中医是唯物辩证法讨论,而我的《揭秘医易同源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原理》帖的点击标志一夜之间骤然跳水,由近万点而直跌到2000点以下,这是为什么?
难道又是机械故障吗?如果又是机械故障,难道中国阴阳五行唯物辩证法真的气数已尽吗?老天真的要中医衰退下去吗?
因而,我建议岁月无情先生,不要只经对下层网友普法,是否给论坛管理层聘用的那些法盲普普法!?因为,
《易》曰:“震恒在上,大无功也!”
孙殿文
200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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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6:03:27 | 只看该作者

给岁月无情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下面引用由萧铁2009/04/21 06:24am 发表的内容:
    说来说去, 回到我一开始提出的问题: 所谓"吸取教训", 究竟有什么实质内涵? 如果一切照旧, 形式审查如同虚设, 那怎可避免历史重演? 执政水平又何以提高? 在我看来, 这个一分为二的立法已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 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当然, 扯到这里, 已远超出这个论坛原本所关注的话题了 ...
萧铁先生
    你的愿望是美好的,可是现实却是残酷的。。。。。。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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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09-4-21 06:24:44 | 只看该作者

给岁月无情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2009/04/20 08:43am 发表的内容:
    就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而言,我国在不同的法律中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行政许可法》34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 ...
首先, 谢谢岁月无情先生所提供的有关法规的详细信息.
   当然,如果要采取实质审查,又难免增大了政府的工作量及难度,因此,有必要利用现有制度弥补当前我国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缺陷,比如完善公证制度、保险制度等。。。。。。
所以, 追根溯源, 问题显然出在把审查只简单划分为形式[低成本/低效/无责]和实质[超高成本/?效/全责]两类上. 如果认为这个立法不能改, 那当然只有用先生所例举那些补洞的方法. 怪不得手机/银行卡诈骗这么猖獗了.
上周刚好看到过好像是CCTV12播放过一个农民工告农业银行的事情, 说是该农民工遇车祸后忘了银行卡密码, 到银行要求发新卡时遭拒绝, 折腾了好几个月最后闹上法庭, 原来大概在2007年左右, 公安局开始有全国身分证联网系统, 要求银行需使用系统核对身分证, 但系统数据库内该身分证的数据却是个女子, 初判下来该民工败诉, 因为银行只是按程序事, ...
这例子说明新技术(超级电脑+网络)的应用已经为提高形式审查的效用提供了条件. 但即使没有新技术, 一些简单的核实, 如要求由所在机构直接发函给接受申请单位, 所花成本其实很低. 我是搞工程技术的, 除了具体的技术知识外, 经常觉得从实践中所学里有一条最重要、近乎普遍真理的经验教训是: 很多问题在开始时只需花很少的资源就能解决; 但如果不愿意付出在前头, 那必然要在后头花费千百倍的资源去应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说来说去, 回到我一开始提出的问题: 所谓"吸取教训", 究竟有什么实质内涵? 如果一切照旧, 形式审查如同虚设, 那怎可避免历史重演? 执政水平又何以提高? 在我看来, 这个一分为二的立法已远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 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当然, 扯到这里, 已远超出这个论坛原本所关注的话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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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0 16:17:45 | 只看该作者

给岁月无情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这个贴子最后由孙殿文在 2009/04/20 04:32pm 第 4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萧铁2009/04/19 06:41am 发表的内容:
在你"呕心沥血"发展相关理论创作的同时, 请注意保重身体. 俺有个主意, 就是作为辛勤劳动中的休息, 不妨抽空把那世界教科文卫组织专家年鉴宝贝拍个照片上传上来, 别老是藏起来, 逗得人心痒痒的.
萧铁先生:
    谢谢关照,我会注重自己的身体!
我坚信《周易》“唯君子为以能通天下之志”!您要的东西现已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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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08:43:58 | 只看该作者

给岁月无情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这个贴子最后由岁月无情在 2009/04/20 09:39am 第 5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萧铁2009/04/20 06:46am 发表的内容:
    过尤不及, 两种情况都不对, 古人早有明训. 法律上是不及还是太过, 从骗子横行的现实形势看, 我觉得现在是处在不及的情况. 如果法律上不能有效制裁骗子或非常费工夫却轻轻放过, "中国公民"即使能识破骗子, 但骗子没有什么"犯罪成本", "中国公民"却有很多负担还要担心受报复, 法律保护的就不是广大人民而是骗子了.
萧铁先生
    就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而言,我国在不同的法律中的侧重点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行政许可法》34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此条文表明审查一般有两种方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从该条文中还可以看出,书面审查即形式审查是登记机关审查的最主要方式,而实质性审查是形式审查的必要补充。采取了登记机关负担实质审查义务之后,登记机关实质上必须承担严格责任,即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其都必须就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错误承担责任。在登记错误的免责事由上,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并不能够免除登记机关的错误,而且,登记机关作为专业的服务机关,实际上扮演了民法上的“专家”角色,在发生“专家侵权”时,其免责事由当然必须受到严格限制,而且还要对扩大的后果损害承担责任。这些显然与登记机关的责任负担相矛盾。

   
   
因此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目前我国以形式审查为主 ,这里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党政机关。。。。。。
    当然,如果要采取实质审查,又难免增大了政府的工作量及难度,因此,有必要利用现有制度弥补当前我国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缺陷,比如完善公证制度、保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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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08:27:23 | 只看该作者

给岁月无情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这个贴子最后由岁月无情在 2009/04/20 09:08am 第 3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萧铁2009/04/20 06:39am 发表的内容:
    我们这几个帖子一直在以喻某的案子为切入点探讨如何可及早识别骗子. 在此案例中, 第一个可能阻止骗案发展的节点发生在"有关领导"处理喻某的申请时, 这点先生看来并未提出异议. 在这里, 处理/审核的主体是"有关领导", "有关领导"当是指国家机关的"有关领导". 国家机关根据国家法令法规设立, "有关领导"依法行使法例所赋予的职权工作, 包括对与职务相关的文件真实性的审查, 如果内部章程有规定, "有关领导"没有做好叫做不作为或失职. 这与先生这里所说的所谓以"中国公民"为主体的审查有本质上的区别. 所以先生这一大段文字实与我们正在探讨的主题无关.

萧铁先生
    { 喻晓以“中办调研局局长”、“北京大学教授”的身份,向联合国绿色产业专家委员会主任递交了简历,请求成为绿色产业专家委员会委员。当时绿色产业专家委员会想聘任一些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司局级干部担任委员,更好地推动中国绿色产业的发展。有关领导考虑到喻晓的“中办调研局长”的特殊身份,经研究同意吸收喻晓成为专家委员,并报到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处,经过批准后,喻晓成为“联合国专家”。}
    联合国仅仅是一个国际组织,不是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处绿色产业专家委员会是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与技术促进处常设的专家指导、咨询、服务机构。仅仅是一个联合国的下属部门,而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发展一个类似会员的小事情对喻晓以“中办调研局局长”、“北京大学教授”的身份做形式审查已经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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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06:46:25 | 只看该作者

给岁月无情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这个贴子最后由萧铁在 2009/04/20 06:48am 第 2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2009/04/19 11:29am 发表的内容:
萧铁先生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重道轻器、重德轻法的传统文化国家,形式上的审查与实质上审查在立法分寸上如何掌握,这可是一把双刃剑。。。。。。医生开错了药方,只能伤害到一个病人,如果法律开错了药方,哪么伤害的将是一个国家的民众。。。。。。
岁月无情先生
   中国是一个正在从有几千年历史的重道轻器、儒表法里的封建传统文化转变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完善中的国家,打击诈骗分子保护广大人民在立法分寸上如何掌握,这可是一把双刃剑。。。。。。医生不开药方,不能治好病人,如果没有法律,哪么伤害的将是一个国家的民众。。。。。。
我与先生在大方向上并无不同, 只是我所关注的重点主要在现行法规在打击诈骗分子方面是否有可改进的地方. 仍以喻案为例, 喻某所冒的其中两个身分 -“中办调研局局长”和“北京大学教授”- 就很有典型意义, 一个是真实存在的, 另一个子虚乌有; 一个是[假设存在的]党政机关, 另一个不是. 我很想知道/探讨的是:
    o 有一些机构(尤其如军警方面的), 仅仅假冒本身就足以构成犯罪事实. 但骗子如果仅仅冒充某大学教授或什么大公司经理, 但未有构成其他犯罪行为, 法律上能奈他/她什么何?
    o "中办调研局"这个假冒就更复杂了. 第一, 一般人看到"中办", 自然以为是"中共中央办公室"的简称, 这大概会触犯法律. 但骗子可以辩解说, 不是的, 这就是单位的全名, 我从来没说过它是中共中央的机构, 那是其他人自己理解的错误; 第二, 如果无论"中办调研局"还是"中共中央办公室调研局"都不存在, 它所假冒的主体既然不存在, 如果还未有其他犯罪行为, 法律上能奈他/她什么何?
过尤不及, 两种情况都不对, 古人早有明训. 法律上是不及还是太过, 从骗子横行的现实形势看, 我觉得现在是处在不及的情况. 如果法律上不能有效制裁骗子或非常费工夫却轻轻放过, "中国公民"即使能识破骗子, 但骗子没有什么"犯罪成本", "中国公民"却有很多负担还要担心受报复, 法律保护的就不是广大人民而是骗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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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06:39:56 | 只看该作者

给岁月无情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2009/04/19 09:52am 发表的内容:
萧铁先生
   
    中国公民只有形式上的审查的义务,没有实质上的审查的义务。比如,一个旅馆的服务员只是需要在形式上审查一下旅客是否有一个身份证即可决定是否让其住宿,而没有必要在实质上审查旅客是否拿了 ...
我们这几个帖子一直在以喻某的案子为切入点探讨如何可及早识别骗子. 在此案例中, 第一个可能阻止骗案发展的节点发生在"有关领导"处理喻某的申请时, 这点先生看来并未提出异议. 在这里, 处理/审核的主体是"有关领导", "有关领导"当是指国家机关的"有关领导". 国家机关根据国家法令法规设立, "有关领导"依法行使法例所赋予的职权工作, 包括对与职务相关的文件真实性的审查, 如果内部章程有规定, "有关领导"没有做好叫做不作为或失职. 这与先生这里所说的所谓以"中国公民"为主体的审查有本质上的区别. 所以先生这一大段文字实与我们正在探讨的主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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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1:29:01 | 只看该作者

给岁月无情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这个贴子最后由岁月无情在 2009/04/19 11:50a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萧铁2009/04/19 08:56am 发表的内容:
    当然, 如果先生能补充如何能及早发现/识破此类骗子而又避免陷入"“疑罪从有、罪刑乱定”的文字狱式的法西斯专制制度"的具体技巧/办法, 那不用说是更有益于世了.
萧铁先生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重道轻器、重德轻法的传统文化国家,形式上的审查与实质上审查在立法分寸上如何掌握,这可是一把双刃剑。。。。。。医生开错了药方,只能伤害到一个病人,如果法律开错了药方,哪么伤害的将是一个国家的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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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09:52:37 | 只看该作者

给岁月无情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下面引用由萧铁2009/04/19 08:56am 发表的内容:
我那帖子的用词是发现, 根本自此至终都没有说审查, 无论是所谓"民事形式"的还是"刑事实质"的, 所以觉得有需要澄清. 再跟帖的用词是识破, 跟帖中虽有引用小孙说的"严格审查"用语,  ...
萧铁先生
   
    中国公民只有形式上的审查的义务,没有实质上的审查的义务。比如,一个旅馆的服务员只是需要在形式上审查一下旅客是否有一个身份证即可决定是否让其住宿,而没有必要在实质上审查旅客是否拿了一个伪造的身份证或者他是否是个罪犯,因为旅馆的服务员没有这个义务,也没有这个能力与资格。。。。。。假如这个旅客是个罪犯,如果要求实质上审查,旅馆岂不是涉嫌犯罪吗?天下还有谁敢再开旅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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