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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良法为中医药松绑(不吐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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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9 09:4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转载:盼良法为中医药松绑(不吐不快)                                                                                      王均平

●中医西管,就像要求楚辞和周易符合英语语法一样。适用于西医药的法律不仅保护不了中医药,反而束缚了中医药的发展

  第二届国医大师表彰会日前落幕。30位国医大师中,年龄最大的102岁,年龄最小的68岁,从事中医临床或中药工作均50年以上。两届评选的60名国医大师,已经逝去11名。在这些国医大师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中医药传承的危机和困局。
  《宪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但在现实中,中西医结合变成西医“一边倒”,中西医结合一点,中医消灭一点。而中西医并重,并没有“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中医西医人员的比例很能说明问题。根据调查,1949年,全国中医27.6万名,西医8.7万名。2013年末,全国执业(助理)医师279.5万名,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39.8万名。究其原因,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地保护中医药,有些甚至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不少国医大师走的是师带徒的路子,如果依照《执业医师法》,不要说是成为名医大师,就连获得行医资格都很难。中医本在民间,15万名民间中医依然面临着非法行医的窘境。
  国医大师的成长,离不开适宜的“土壤”和“气候”。而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同样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几千年来,炮制药材和制作丸散膏丹是中医的一项基本技能。然而,目前自制丸散膏丹的越来越少,许多偏方、验方、单方失传。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做出了修改,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删去,侵犯的犯罪客体变成“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该罪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使没有严重危害健康也构成犯罪。治病救人的良药未经批准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难逃“假药”的罪名。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水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句话发人深思。
  没有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中医药别说发展,连基本的生存都难以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从立法入手,依法保护中医药的健康发展。中医药立法的思路,应坚持“废立并举”。我国现行有关中医药的法律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行政法规有《中药品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只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中医药条例》是专门针对中医药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只是层次低、分散、针对性不强,关键是中医西管、中药西治,让牧师来管和尚,就像要求楚辞和周易符合英语语法一样。适用于西医药的法律不仅保护不了中医药,反而束缚了中医药的发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不废不立,破旧才能立新,希望“恶法亦法”成为过去,让“恶法”难逃“非法”的结局。期待着良法善治能为中医药发展松开绑绳,为解决医改这一世界性难题提供中国式解决办法。
  中医药法立法1983年首次提出,距今已30年。如今《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重新审视《中医药法》正其时,让这部中医人翘首期盼的法律能够照亮中医药发展的路,让岐黄之术发扬光大。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07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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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1 11:01:3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备,但是社会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越来越少。中医界对于《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多有诟病,希望《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尽量不要约束中医药,怎么办呢?两种办法:第一,在《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外再制定一部《中医师法》和《中药管理法》;第二,修改《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使之不仅适合西医西药而且适合中医中药。第一种办法法外设法不仅在法理上造成混乱而且给执法造成困难,未免失之于繁;第二种办法法理清晰有利于执法,但是未免失之于简。两种办法权衡利弊,我倾向于第二种办法,不足之处可以通过部门法规结合自身特点加以完善。一部法律不是制定了就完事大吉了,我们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法可依,但是也要照顾到执法必严,如果我们的法律虽然制定了但是却执行不下去或者执行的不好,那我们制定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呢?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了中西医并重,但是实现和保证中西医并重并不一定要制定中西医两套法律体系。

这个话题显然已经超出了1楼帖子的内容,就说这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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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1 01:40: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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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2:33: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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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2:23: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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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2:23:3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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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2:21: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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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2:21:03 | 只看该作者
gl0101 发表于 2014-12-20 22:17
我说过“西医没有法”吗?

看看你29楼的“既没有必要立西医药法,也没有必要立中医药法”的话,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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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2:17:12 | 只看该作者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12-20 22:09
你睁眼看看,难道西医没有法?

我说过“西医没有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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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22:09: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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