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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发展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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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4 17:29: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只有按照中医自身规律办事,中医药事业才能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中医学术的特殊性,不仅需要政策支持,还需要大家一道探索可行的发展道路,优化中医发展环境,促进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在我国古代中医发展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故提出建议,供大家参考。
以临床水平确认行医资格
    古代中医大多通过跟师学习或自学,掌握了中医基本技能就可以自行开业行医,让中医师接受市场的选择,优胜劣汰。就连“走方医”也有不乏“身怀绝技”者,清代医家赵学敏的《串雅内编》和《串雅外编》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但是现在对中医人员实行严格的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会使自学中医者很难取得行医资格。另外,限制中医执业地点,也不利于中医学术的推广。
放宽中医个体行医限制
    个体诊所是古代中医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形式。但是现今中医执业环境不够宽松,中医师难以或不愿自主开业行医。中医人员微薄的收入,也是造成中医队伍萎缩的一个原因。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台能够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收费政策,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上调中医收费标准,稳定中医队伍。
    古代中医师可以自行配制膏、丹、丸、散、酒剂等常用药,因此,可以有较方便的诊治措施。而且,将中药材配制成膏、丹、丸、散,有利于降低医药成本和保护知识产权,使他们师承或自主研发的秘方、验方不致泄密,达到医患双方“共赢”目的。
    因此,放宽对中医个体诊所的限制,让有资质的中医人员开办中医诊所,可以缓解中医药大学生就业难局面,对于壮大中医队伍,缓解“看病难,看病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意义重大。
积极推广中医坐堂
    古代中医通过“坐堂”行医,能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减少了中间环节,因而百姓乐于接受。可以想见,中医师坐堂在全国推行,中医药事业将会得到较大发展。
加强教学中的临床实践
    中医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可以互补,如果学生只是在临床实习时,由单位分派跟一个老师实习1~2个月,这样“走马观花”很难得到真传。这不是老师保守,而是师生间难以形成默契,必须通过较长时间的耳濡目染、心传口授,才能得到真传。
    强调以上四点,并不是说发展中医药不需要规范管理;只有更全面、更切实有效地贯彻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保护确有真才实学者,打击鱼目混珠者,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值得欣慰的是,2007年《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就已颁发实施,肯定了师承教育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于中医人才队伍建设具有战略意义。现在国家已经重视全国著名中医药学家传承工作,继甘肃省的五级师承教育试点后,全国有的省市已经在开展五级(省市区县乡镇)老中医师承工作,各级老中医药专家的宝贵经验将通过师承教育方式传承下去,中医后继有人。
    总之,发展中医药重在政策落实。党和国家制定了中西医并重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政策,但是还需要各级政府积极落实,有的措施甚至还需要加速推进。要积极为中医松绑,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使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推动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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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11:54:39 | 只看该作者
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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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21:35:38 | 只看该作者
坐堂行医、自制丸散、自由开业,我在刚学医的时候都是这么想的,现在也偶尔想想。想起来就和在桃花源中一样。可惜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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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15:21:28 | 只看该作者
铁骨铮铮2002 发表于 2014-6-27 14:32
欢迎杨教授参与讨论。

你写的这篇文章符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自己的如何解决的意见,因此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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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14:32:34 | 只看该作者
杨鹏举 发表于 2014-6-26 00:43
内容发生冲突、抵触了,以“新法法优于旧法”为执行标准。因为“立法法”有相应的规定。

欢迎杨教授参与讨论。

点评

你写的这篇文章符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自己的如何解决的意见,因此我支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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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14:30: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铁骨铮铮2002 于 2014-6-27 23:29 编辑
泰然居士 发表于 2014-6-26 02:04
法律虽说是合法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现在关于中医的法律,不符合中医的实际国情,不利于中医的发展提高。 ...

泰然居士的发言很有代表性,希望能引起卫计委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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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14:28:32 | 只看该作者
llyyjj 发表于 2014-6-26 01:39
建议大家讨论这个问题时,和《执业医师法》一起讨论。否则,设想和法律发生冲突时,就白说了。

法律也可 ...

可以看出李老师是正直的中医教授,讨论问题有法可依,实在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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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14:26:54 | 只看该作者
太白侠 发表于 2014-6-26 01:26
由第一部《中医法》诞生于澳大利亚想到的

太白确实博学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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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14:24:48 | 只看该作者
罗鸿声 发表于 2014-6-27 02:25
铁骨,将中药材配制成膏、丹、丸、散,你认为有效吗?

凡是中医都会认为有效,当然,这种回答是不准确的。很多病人都认为有效,中医膏丹丸散自古到今,乃至今后都有效。真正的中医人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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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14:22:07 | 只看该作者
太白侠 发表于 2014-6-26 05:43
“我在美国注册公司开诊所有11年了,总体感觉就是自由,从没到哪去盖过什么章、也从没见过任何工商局、国税 ...

应该学学美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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