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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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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8 01:2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watermark]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有8年了。配合《执业医师法》的实施,有关部门又颁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等相关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已经有468667人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他们活跃在从省、部级医院到乡村诊所的各级医疗机构中,是我国临床医疗工作的中坚力量之一,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并且随着越来越多高等院校中医临床专业学生的毕业,将有更多的现代中医临床医师加入到这个行列中。然而,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现有《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执业类别及范围的有关规定却带给他们很多的困扰和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现有《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执业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分为: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分为: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二○○六年九月四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又印发了《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在考试资格上,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这样的规定,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主要是中医院校毕业生和部分西医院校中医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规定学历类)和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分列,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与非学历教育、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等同起来,一样归入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同时,中医类别的执业范围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在临床执业中造成很多困扰,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中医临床医师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医事业的发展。
    首先,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分列,很容易误导患者甚至某些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认为中医执业医师只能也只会使用中医中药,不能也不会使用西药等西医诊疗手段,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对于将近50万以及未来更多的中医执业人员造成很不利的局面,极大的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最终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实际上,在我国,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临床医师无论是从其教育背景或者是临床实践过程来看,其专业特点是中西医结合临床专业,应一并归入临床类,并使用适当名称注明其专业特点,以便与西医临床类别有所区分。我国高等院校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除了学习中医理论基础及临床课程外,还系统地学习了绝大部分的西医基础及临床课程。以下是福建中医学院90级五年制中医学专业课程:
第一学年:医用物理学 生物学 英语 人体解剖学 中医基础理论 中国革命史;英语 医用化学 中药学 中医诊断学 组织胚胎学 医古文 中国革命史 体育
第二学年:生理学 生物化学 方剂学 英语 中国医学史 微生物学 病理学 寄生虫学 伤寒论 社会主义建设 英语 体育
第三学年:文献检索利用 温病学 药理学 哲学 金匮要略 针灸学 自然辨证法 中医妇科学 中医外科学 中医儿科学 西医诊断学 中医内科学
第四学年:体育 西医内科学 中医眼科学 西医外科学 中医耳鼻喉科 卫生统计学 计算机学 内经 各家学说
第五学年:临床实习(其中中医医院半年;西医医院半年);毕业考试:中医基础理论 中医诊断学 中药学 方剂学
该校中医学专业现代医学及中医课程的设置差不多是各占百分五十,从西医基础到临床课程基本具备,其他各个中医院校临床类专业课程(如骨伤、针灸专业)的中、西医课程设置比例均与此类似。可见,中医临床类专业毕业生除具有系统的中医理论和临床实践知识外,还接受了现代医学从基础到临床体系的系统知识教育,完全具有同时运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手段处理临床问题的知识储备,完全符合临床医学的专业特点,应一并列入临床类,才符合科学立法的原则。近年来,部分学者甚至是部分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制定者认为我们的中医执业制度应该逐步跟香港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的中医执业管理制度接轨,逐步限制中医使用西医西药,殊不知当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中医师大多属师承、自学等非学历教育类,没有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具有较浓厚的民间医学色彩,所以立法限制其使用现代医学诊疗手段;而时至今日,我国的中医师绝大多数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背景,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具有使用现代医学手段的知识贮备和能力,因此,其执业范围应该不同于上述地区和国家的中医师。
    二、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生和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的知识结构不一样,两者的执业范围应有所区别。按现有法律法规,中医类别中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和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简称师承类)所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范围是相同的,这显然不符合临床实际情况。首先,必须承认,国家把经过正规师承培训和确有专长的传统中医师(包括其他民族医学医师)纳入执业医师范畴进行管理,允许其合法执业,对于传统医学精华的保护、传承和规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积极意义应该给予充分肯定。但是,如前所述,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师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师承类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师不一样,因此两者的执业类别及范围应该有所区分。师承类等非学历教育的中医师从知识结构及专业特点看,与蒙医、藏医等民族医学同属于相对单纯的传统医学类,可与其他民族医学一并归入“中医类”或称“传统医学类”。这一点台湾地区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台湾的中医师考试有三种。一是“中医师检定考试”(简称“检考”),另一种是“特种考试中医师考试”(简称“特考”),第三种是“中医检核考试”。检考和特考的报考资格针对的就是非学历教育的人员,其中包括师承类和自学者;检核考试的报考资格是医学院中医学系或医学系毕业并修习中医一定学分等学历教育的中医人员。这两类报考人员的考试内容及资格证书是有区别的。
    三、在我国,中医临床医师同时使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绝大部分的中医诊疗机构,从中医院校附属医院到各级中医院、西医院的中医科,其模式都是中西医两套诊疗手段同时使用。这样的模式的存在其实有它很大的合理性,绝对不会如某些人批评的那样阻碍中医的发展,相反的,这种模式促进了中医疗效的进一步认识,从而真正做到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促进了中医的发展。由于同时使用了中、西医两套诊断标准,对于疾病的发生发展的认识更为全面;由于中、西医两套治疗方法的同时使用,才能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对比同一种疾病中、西医疗法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从而优化出最佳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更好地解决临床问题。因此,应该从法律上保障这一个模式的合法性。
    四、现有规定严重妨碍了中医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机会,严重挫伤了他们学习中医的积极性。
现在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本来就不好,中医专业毕业的更是首当其冲。由于现行《执业医师法》等的政策限定,即中医类和临床类的分列,且中医类专业毕业生不能考临床类的执业医师证书,即使明知这类毕业生可以胜任中西医结合的临床工作,西医诊疗机构也不愿意接收这类毕业生,他们只能去中医院或西医院的中医科,而这些机构远比西医机构要少得多;即使他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边远地区和大西北乡镇的卫生院去工作,但因为大多数卫生院没有中医科,一旦他们在内科或者急诊科等执业,则有超范围执业之嫌,医院一样不能录用他们,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严重受侵犯。西医专业毕业生就明显不一样,他们可以选择去各种医院,中医院对他们更是大门敞开。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学生报考中医院校的热情。事实上,目前中医院校相对于西医院校已经可以说是招生困难了。因此,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给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权。
    五、现有规定造成中医类别执业范围和专业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脱节,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有法规,中医类(包括规定学历类和师承类)执业范围和专业只是简单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等,而实际上目前综合性中医院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医科大都已经按照现代医学临床科目设置方式进行了二级分科,如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及骨科等,与西医临床类的专业划分是一致的,因此,现有有关中医类的专业范围分类在实际的执业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必须重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划分。实际上,目前管理机关在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一栏上都是按照执业者所实际从事的内、外、妇、儿等专业填写,但是在现实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修订现行《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中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有关规定已经迫在眉睫,具体办法如下:
    一、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与西医临床类一起并入临床类中,一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并分别注明中西医结合方向,以中医中药的使用为主,但可以使用西医诊疗手段;非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可使用中成药(包括各种针剂),但不能使用汤剂及针灸推拿等其他中医治疗手段。各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人员可在综合性西医院及中医院相应专业科室执业。
    二、原有“中医类别”为师承类中医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包括各种民族医学专业等非学历教育的传统医学从业人员,只能使用中医及民族医诊疗手段,不能使用西药等西医治疗手段,但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可使用西医检查手段。
    三、修改相关考试制度,西医院校临床医学专业经过修完相关中医课程,可以报考临床类(中西医结合)方向各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同时逐步增加中医类专业的学制,由五年提高到七年,参考台湾高校中医专业的双主修制,即既修满中医课程,又修满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在此基础上允许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同时报考西医临床类、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四、取消原有“中医类别”中“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依照现有规定,中西医结合专业亦隶属中医类别。由于相关法规修订后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师已归入临床类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方向,无须重复设置。
    五、具有规定学历的针灸、推拿专业人员根据其专业特点,执业范围可归入中西医结合康复医学专业。
    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如下:
执业医师仍分为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四类。
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3、外科专业;          4、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5、妇产科专业;        6、妇产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7、儿科专业;          8、儿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9、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10、眼耳鼻咽喉科专业(中西医结合)
11、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12、皮肤病与性病专业(中西医结合)
13、精神卫生专业;     14、精神卫生专业(中西医结合)
15、职业病专业;       16、职业病专业(中西医结合)
17、急救医学专业;     18、急救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
19、康复医学专业;     20、康复医学(中西医结合,含针灸、推拿专业)
21、预防保健专业
22、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2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24、全科医学专业
25、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6、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2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2、口腔专业(中西医结合)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蒙医专业
3、藏医专业
4、维医专业
5、傣医专业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笔者认为,按照这个思路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才能从法律层面上真正体现我国中西医并重的卫生方针,才能更好地规范、指导及服务中西医临床执业实践活动,减少中医师在现实执业过程中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才能充分调动50多万中医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最终推动我国医学事业包括中医事业的全面发展,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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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09-12-12 20:38:31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不论学历多高、做为一个医生不会治病那就什么都不是,在渚多被医院却诊为绝症患者无奈中又求助于[无证]的民间传统中医疾病得到控制和痊愈、这是为什么?真理又在哪里?相反患者疾病得到控制和痊愈怎知一个中医因治病却犯了法[无证行医],轻者罚款重者要到西大院休息了。执业医师法宰杀了很多有真才实学的民间传统中医、使有渚多在医院报病危的患者因求医无门无奈死去、这难道不是人间的悲哀吗?那些比国宝更珍贵的秘方  验方在无奈烧掉痛心阿、就中医的现有的真方[极少数]的方剂就是后数20万年西医界却很难研究出来,设想中医灭绝了社会很可能到了尽头了,从几千年的历史至执业医师法出台前查正没有一个朝代有治病救人犯法的,执业医师法是一部宰人法  剥皮法把民间有真才实学的民间传统中医斩绝杀净这就是我们时代的执业医师法。
98
发表于 2009-9-2 22:19: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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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有些人认为政策制定者不允许中医专业的人搞西医的原因是,怕如果西医对中医门户大开,很多人就会改行学西医了。我认为这种说法欠妥。
如果一个人是真正的想好好学习中医的话,那他就一定会坚守,不会轻易改行的。我们学习西医知识只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为中医服务,我们只是想拥有一个和西医平等的运用西医知识的权利,我们知道,我们的根还是中医!那些会轻易改行的人,怕是本来也不太清楚自己的兴趣吧。
我非常支持楼主的想法!希望楼主的努力能够成为现实,盼《执业医师法》能够早日得到完善,给我们广大中医学子坚持下去的动力!
97
发表于 2009-8-31 10:28: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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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弄明白,什么是中医药,什么是传统医药。所谓中医药,就是中国的医药,而不是什么传统医药。中国医药自古以来就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凡是有用的东西,均来者不拒,并随着时代的进步,随时吸收当代科技成果。她将汇集所有当代医药的精华于一身,为患者提供与时代科技水平相适应的、相对最完善的医疗服务。传统医药,只是继承了某一时期医药的有用部分而停滞不前。当代的中国医药,确切地说,就是用现代科技武装起来的、并吸收包括西医知识在内的中国传统医药。有人说中西医理论无法沟通,事实则不然,中、西医所面对的是同一个病人,同一个病情,只是从宏观、微观不同的角度,对其解释不同,治疗方法各异而已。二者是完全可以结合、直至融合的,这只是时间问题。
毫无疑问,缺少了中医理论根本精髓的西医,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将完整的人体割裂开来,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而不是完整的医学,其缺陷越来越让人们明了;而缺少了西医对危、急、重症抢救技术的传统中医是有病态的“骨感”美,虽气质高雅,但却不能成为丰腴的现代“美人”。
众所周知,传统中医在宏观上的科学价值是任何医学都无与伦比的;西医在微观上的成就也是巨大的。但中医最终必定在医学中占居统治地位,必定会将西医知识溶化在自己象海洋般的“机体”中,使西医知识成为中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为中医自始至终注重整体调整,西医则往往顾此失彼。宏观可囊括微观,微观可补充宏观。这是由于中医长于宏观、西医长于微观的医学特点所决定的,尽管人们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但这是迟早的问题。
中医之所以能够吸纳西医知识为中医“添枝加叶”,就是因为阴阳学说以及整体观念、辨证论治等理论涵盖得太大,从而可以囊括西医的所有知识。
    中医理论是主体,西医知识是辅佐;换言之中医理论是根本,西医知识是枝叶。——这就是未来的中国医药。
96
发表于 2009-8-31 09:25: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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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一名中医师,我也希望自己能做手术。
但是我和一位朋友讨论时他提出的不同看法,让我觉得我们作为利益相关者看问题是否足够公正和客观,否则提了意见也是白搭。下面我把他的意见转述一下:
如果学中医的可以搞西医,按照现有的状况,恐怕大部分学中医的都改行搞西医了,那样对我国中医事业的发展将及其不利的,而这也是政策制定者最担心的问题
所以他认为中医执业范围在国家管理部门看来是不应该放宽到西医范围内,否则,只会引起更大的混乱,并不利于国家中医事业的发展。。。
另外,我对楼主提出的中医课程中设置的西医科目可以作为依据也有不同意见:护理本科课程中还有许多临床的课程呢,那么是否护理毕业的也可以开药做手术呢?
所以,我觉得大家想问题应该基本客观,只有符合国家管理部门的思路,才有意义,否则自欺欺人,徒劳无功。。。。
欢迎批评指正,,,,,,
95
 楼主| 发表于 2009-6-21 10:12: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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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网站开通了"中医执业之困"专题,其中本贴的在《健康报》的缩略版本“中医师执业范围亟须修订”被转载。希望对最终合理修订及明确中医执业范围有帮助。
http://www.cmda.org.cn/tabid/907/Default.aspx
9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00:57: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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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提醒各个中医院(包括中医学院的附属医院)的中医师们,不要认为你们在中医院就可以按照临床需要使用包括手术在内的西医诊疗手段,一旦患者出现变证,产生医疗纠纷,家属就会紧紧抓住你中医的身份不放,质疑你使用西药、开展手术的合法性。因为虽然现有法规没有禁止中医师使用西医诊疗手段,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使用,埋下了医疗纠纷的隐患。
所以,不要以为中医执业范围的进一步完善与你们无关,这个法规一日不完善,你们就时刻处在可能由准入资格引发的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的危险之中。
93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11:30: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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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中医执业医师能否开展手术的模糊规定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
而现实情况是所有的中医院的外科系统包括骨科、普外科、妇科、泌尿外科在使用中医药的同时,都在开展必要的手术治疗,而主刀的基本是中医师。他们也有这个知识贮备和能力。
所以,国家如果不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明确他们开展手术、使用西药的合法性,中医院会陷入无尽的纠纷之中。
92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11:23: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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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中医院管理混乱 中医师动手术草菅人命 共有0条回复件引用 1楼  游客 [ IP:58.241.151.* ]
2008-10-24 16:06:45  作为受害者的家属,我们向你们反映广东省韶关市中医院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的有关规定,纵容部分中医师从事属于西医临床外科和临床妇科的诊疗活动。这些缺少西医临床经验的中医师对病人和 ...  

作为受害者的家属,我们向你们反映广东省韶关市中医院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的有关规定,纵容部分中医师从事属于西医临床外科和临床妇科的诊疗活动。这些缺少西医临床经验的中医师对病人和家属隐瞒自己的中医执业身份,为了从病人身上获取手术经验他们对病人和家属采取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卑鄙手段,骗取病人或家属的手术同意签名之后,违法施行各种手术。由于这些中医师专业不对口缺少外科手术的技术和经验因此,他们为病人做的手术要不是达不到预期效果,就是手术失败,非但没有解除病人的疾苦,还大大加重了患者的病情,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利和生存权利。
在这家医院的外一科,其对外公开宣称“开展多种外科手术,如:颅内肿瘤、甲状腺肿瘤、食道癌、肺癌、肝癌、胃癌、大肠癌、乳腺癌、等根治切除术,甲亢、肝胆结石、泌尿系结石、胃、十二指肠溃疡胃大部分切除、颅内血肿清除、颅骨骨折修补、烧伤等手术”(见证据材料之一)。然而,在这个科里为病人施行上述手术的医生大部分是中医师,该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刘国敏,其《医师执业证》注明执业类别:中医,执业范围:中医专业(见证据材料之二)。就是这么个外科主任,其亲姐夫患肾结石(2006年4月与我爱人同期住院手术)尚不敢亲自操刀还要请省里的专家,居然长期担任属于西医临床外科的科主任,成了经常为病人主刀做手术的“外科专家”。
我无法统计这家医院外一科的中医师们,在这位科主任的指使和带领下为多少病人做过手术,有多少病人受到他们违法手术的侵害。但我爱人就是深受他们手术伤害的一位病人,一位为此失去了生命的受害者!
2004年11月22日,我爱人(以下称患者)在别家医院B超检查:右附件区囊性包块(见证据材料之三),2005年2月23日专程到广东省韶关市中医院(以下称院方)住院寻求治疗,住院期间主动要求院方做妇科检查,院方妇科初步诊断患者:1、腰椎尖盘突出症;2、子宫体炎;3、更年期综合症。检查结果及意见中有:“双附件正常”的诊断(见证据材料之四)。院方妇科医生以更年期综合症为患者诊疗时间达一年之久,直到患者2006年2月23日再到院方做B超检查(见证据材料之五)。此时,由于院方的严重误诊和错误诊疗,患者的病情已经大大加重!
2006年4月5日,本人陪同患者再到院方诊疗,再做B超检查(见证据材料之六),检查之后患者被院方接诊的外一科主任刘国敏安排住院。患者入院当日(4月5日)科主任刘国敏和住院医师张华冬对患者的初步诊断:中医:症瘕(湿热内蕴),西医:1、下腹部包块性质待查:附件囊肿?卵巢恶性肿瘤?2、发热查因,3、右肾积液(见证据材料之七)。然而,他们对患者可能患卵巢恶性肿瘤的重要病况一直守口如瓶,不但对患者隐瞒,对家属也是只字不提。直到2008年5月7日,本人和委托律师与院方医政科负责人付某和院方委托律师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法官的监督下,启封了由法院封存的院方病历,才见到院方的这份患者住院记录,这才知道刘国敏、张华冬的隐瞒欺骗行为。因为,在患者2006年4月11日手术的前一天(4月10日),张华冬趁家属不在病房时,让躺在病床上的患者在《手术同意书》家属签名栏上签字,《手术同意书》上的病因只写“附件囊肿?”和“子宫肌瘤”,而对“卵巢恶性肿瘤?”的病因故意隐匿不写(见证据材料之八)。患者4月5日住院到4月11日手术,这期间,没有一个医生将患者可能患卵巢恶性肿瘤的病况,告诉家属或者患者本人。这还不算,我们家属出于慎重和保险起见,曾在术前两次向住院医师张华冬提出为患者做CT和CA125(卵巢癌标志物)检查,她竟以没这个必要和院方做不了(CA125)而断然拒绝。
4月11日上午手术,为患者主刀的是刘国敏,助手是张华冬和秦韶东均,三人全是中医师(见证据材料之九)。他们剖开患者腹部,发现患者病况如他们术前诊断的一样,让家属把他们取出的患者右侧部分卵巢组织,送粤北人民医院快速冰冻切片,证实患者卵巢恶性肿瘤后,刘国敏这才打电话把在门诊坐诊的外一科副主任、妇科主治医师廖湘萍叫到手术室,当廖得知患者冰冻切片结果为恶性卵巢肿瘤后,提出关腹不做手术。因为,在韶关市中医院对外宣传的册子上,列明该院妇科手术范围仅是:“开展宫外孕手术、卵巢囊肿摘除术、子宫良、恶性肿瘤的切除术及根治术、各种盆腔包块手术及人流、药流等计划生育手术”(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象卵巢癌、外阴癌、阴道癌、绒毛膜癌、输卵管癌等妇科恶性肿瘤手术明显不在院方规定的手术范围。而且,她从来没有做过卵巢恶性肿瘤手术,所以她提出关腹不做。但是,科主任刘国敏欺负家属不知院方内情,拿着张华冬重新写的与第一份几乎相同内容的第二份《手术同意书》(见证据材料之十),胁迫和骗取家属在上面签名之后,他指使廖湘萍继续为患者施行卵巢恶性肿瘤手术。由于他们是在无准备、无技术、无经验、无条件、无药物(指化疗药物)的状态之下,强行为患者施行卵巢恶性肿瘤手术,手术不但严重失败,更造成患者腹腔内癌细胞医源性的广泛散播(见证据材料之十一),给患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恶果!
为了减少院方对患者的进一步伤害,挽回患者生命,2006年4月15日,我们家属在患者手术第四天,花钱雇请院方救护车和医师张华冬及一名护士随同将患者转往广州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2006年8月23日,广州肿瘤医院为患者施行癌细胞减灭术,从手术记录中(见证据材料之十二)可以清楚的看到,韶关市中医院失败的手术给患者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恶果。广州肿瘤医院的专家不无遗憾的责问我们:你们怎么会选择中医院做手术啊。在那天塌地陷、度日如年的日子里,患者历经了两次大手术、七次化疗、四次右肾造瘘手术、车载斗量的输液和难以用语言形容的痛苦折磨,最终因为韶关市中医院的早期重大误诊和后来的胡乱手术所造成的无可挽回的致命伤害,于2007年6月27日不幸病逝,时年仅46岁。
针对院方医生的不负责任,本人代我爱人于2007年3月30日,向韶关市卫生局进行了投诉,在本人的一再追问之下,韶关市卫生局才于2007年6月22日将“答复”邮寄我们,让我们想不到的是,市卫生局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得出的结论竟然是:“经调查,我局未发现韶关市中医院在刘穗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见证据材料之十三)。2008年3月12日,韶关市医学会无视事实,按照韶关市卫生局给我们的“答复”定下的调子,当天就作出了与市卫生局如出一辙的鉴定结论(见证据材料之十四)。然而,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市医学会非得将《鉴定书》拖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45天期限日才交给我们。
自本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以来,就一直要求韶关市中医院提供为患者施行手术的四位医师的《医师执业证》,特别是最早为患者手术的外一科主任刘国敏、住院医师张华冬和秦韶东三人的《医师执业证》。但是,韶关市中医院迟迟不予提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不得不向法院提出:如果韶关市中医院不提交四人的《医师执业证》,原告拒绝出庭。直到2008年9月19日下午法院开庭,韶关市中医院才不得不向我们提交了上述四人的《医师执业证》复印件,我们这时才知道刘国敏、张华冬、秦韶东三人是中医师,只有廖湘萍是临床妇科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则要求“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院方刘国敏、张华冬、秦韶东三人执业类别:中医、执业范围:中医专业,但他们却从事属于临床类别、外科和妇科范围的执业活动,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更为可恶的是,他们视病人的生命如粪土,为一己之利,竟拿病人“练刀”!为了达到目的,不惜采取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卑鄙手段。在他们眼里,国家的法律法规只是一纸空文,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仅是一句口号,唯有他们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才是至高无上的。
本人根据最新掌握的证据材料,于2008年9月23日再一次向韶关市卫生局进行反映和投诉,并且将所有的证据材料一并送上,请求该局解释我们提出的七个疑问(见证据材料之十五)。不无遗憾的是,在铁证面前,韶关市卫生局依然对韶关市中医院违法违规行为熟视无睹,根本不解答本人提出的问题,竟玩起了文字游戏(见证据材料之十六)。韶关市卫生局包庇袒护其属下医院的目的显而易见,凭我们的绵薄之力,想要韶关市市卫生局否定先前作出的错误结论,并对院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不得不求助于有关部门和媒体。本人的要求和建议是:
一、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对韶关市中医院在诊疗方面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及时纠正院方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再让其他的病人遭受院方违法违规行医的侵害,不要再出现象我们这样的人间悲剧!
二、希望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对韶关市中医院诊疗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负有管理失责的医院领导和违法违规行医的当事人做出严肃的处理。
三、对医师在岗公示和挂卡上岗的制度必须坚决执行,但建议国家卫生部门对公示和胸卡的内容进行统一和规范。本人认为,除了必须注明医师的姓名、职务、职称、执业地点之外,还必须注明医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这样做,既是对医师的约束,也是对医师的负责,同时让社会进行监督,有利于医院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超范围执业的,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四、为了确保手术安全和手术质量,建议国家卫生部门尽早制定和出台《全国医师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临床外科系统、妇产科系统、耳鼻咽喉科系统、眼科系统、口腔颌面科系统中各项手术的难易情况进行分级,按照手术医师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即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助理医师进行划分,其原则是高职称的医师可以开展高难度手术,而低职称的医师只能开展较容易手术。同时对开展手术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实行手术范围限制,不容许这两级医院开展高难度的手术。这样做将能有效的预防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发生,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目前,本人在等待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但在2008年5月26日,法院委托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就本人与韶关市中医院的医疗服务纠纷一案作出了鉴定结论(见证据材料之十七)。同时还鉴定韶关市中医院篡改《手术同意书》中的说明内容(见证据材料之十八)。本人认为,法院判决的最终结果,只能在经济上对我们给予补偿,而无法对违法行医的医院和医师作出任何的处理。再说,法院的最终判决(可能要二审)尚需时日,总不能让院方继续违法行医侵害患者的身心健康吧。这就是本人为什么不等法院判决之后,再向你们反映和投诉的原因。
反映人:刘来丰
地 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58号7栋401
邮 编:512026
邮 箱:llf9543@163.com
2008年10月20日

关键词:人命  手术  中医  
91
 楼主| 发表于 2009-4-22 00:17:25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现在中医执业法规的修订已经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相信现在是黎明前的黑暗,暴风雨来临前的寂静,我们拭目以待。
90
 楼主| 发表于 2009-4-16 20:56:45 | 只看该作者

[原创]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欢迎辩论)

在新规定尚未出台前,大家可以按以下方式向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申诉,据理力争:
      按现有规定实际上中医类别医师使用西医诊疗手段包括开展手术以及在西医院非中医科室相应专业执业均不违法,理由如下:
一、中医临床专业尤其是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在校期间在学习中医知识的同时,还系统学习了西医基础理论和临床知识,具有运用西医诊疗手段的知识储备。
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中医临床专业的执业证书上类别写的是中医,执业范围(专业)写的是中医专业,而中医专业临床上包括内外妇儿骨伤等各科病种,所以中医类别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可处理各科疾病,包括外科、骨科。
三、现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中医类别医师使用现代医学手段,包括西药、手术以及抢救措施。
相反地,《中医药条例》明确规定: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所以中医类别可以使用任何必要的现代医学手段,包括西药和手术。
四、无论是中医医院或西医医院,其临床二级分科主要是按照疾病所属系统类别来划分的,并不等于执业范围,中医类别或临床类别医师只要在自己注册的相应临床专科如内科、外科等执业,使用法律法规允许的中医或西医手段治疗相应疾病就不违法。目前临床类别医师在中医医院执业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质疑就是基于这个理解,同样地,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西医院非中医科室临床专科执业也应该是合法的。
五、所以中医执业医师在西医院的相应临床专科执业,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在使用中医中药同时,结合必要的西医治疗手段包括手术并未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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