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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新药研究与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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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5 22:05: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新药研究开发的逐步深入,我国与药品有关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已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新药审批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激发了我国广大科技人员从事新药开发与研究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新药研究从仿制为主向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药的战略转移,为我国新药研发走向国际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1 我国对新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系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药品研制者除和其它国家一样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外,对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新药证书后的新药还可获得期限不等的新药保护,中药还可在新药保护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对于外国企业,可以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就1986年至1992年期间在欧共体、美国等国获得产品专利权的新药可申请为期7年6个月的药品行政保护。选择何种方式来保是每一个新药开发者在立项之前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通过下面的比较,新药研制单位对这个问题不难找到正确答案。(表一)
  纵观新药的4种知识产权保护,只有专利保护是国家以法的形式确定的保护,是最全面、最高级别的保护,其它3种保护实质上是分别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给予的行政性保护措施,因此,后3种保护均要服从于专利保护,即当后3种保护与专利保护发生冲突时以专利保护为准。在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下,新药的研制单位可以通过新药保护或中药品种保护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对受新药保护或中药品种保护的药品的其它方面寻求专利保护,如可以改进工艺而获得药品制备方法专利或申请药品外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等等。新药的研制单位综合利用各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的法宝。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虽然对我国制药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但是,该条例实际上是对1993年以前我国不保护药品专利的一种过渡性补充措施,最迟至2010年前后便会自动消失。
  此外,从表1我们还可以清楚地看到以下几点。
 1.1 专利保护的力度最强,范围最广
  专利保护既可以保护产品,又可以保护产品的制备工艺和新用途,而且其保护的外延最大,对于具有新结构的化学物质在获得化合物的专利权后,与该化合物相关的制备方法,含有该物质的制剂和其用途均同时得到了保护,其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专利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还包括专利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该方法的直接使用,还包括由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而其它类型的保护只可保护产品本身的生产。
 1.2 专利保护具有独占性
  这是专利保护区别于其它新药保护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也是其优于其它保护的特征之一。虽然行政保护也具有一定的独占性,但可申请行政保护的申请人只限于国外企业,因此对于国内新药研制单位来说,只有获得了专利保护才可拥有独占权。在几种保护发生冲突时以专利保护为准。这一点在《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第22条中有明确规定"凡已在我国取得专利的新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执行";以及在《关于中药保护受理审评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第4条中也明确指出申请产品专利或已获得产品专利权的新药将终止受理品种保护。也就是说申请人一旦获得专利权,相同品种的其它新药证书持有者将不再拥有新药保护或中药品种保护;在专利保护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新药证书只能是一张证书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1.3 专利保护的时间最长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除药品外包装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外,所有药品发明,包括原料药、制剂、制备工艺或新的适应证等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保护,其保护期长达20年。虽然中药品种保护的保护期可长达30年,但它只能保护中药产品,对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以及中药的炮制方法等只有通过申请专利才可使其保护期长达20年。
 1.4 申请专利保护的费用最低
  对于国内申请人,申请一件专利按照现行的收费标准为在3 500元左右(该费用还可减缓80%以上)。这些费用还不及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费的一半,与新药开发的投资相比更是微乎其微。
2 制药企业在新形式下的知识产权策略
  2.1 利用专利文献密切注视药品知识产权动态
  专利文献是集科技、经济、法律于一体的信息资源。目前全世界公开和授权的专利约3 000万件,而且每年以100万件的速度递增。专利文献以数量巨大、内容广博、传递信息快捷、系统详尽、实用性强等特点被人们称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知识宝库。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查表明,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可以缩短60%科研周期,节约40%的科研经费。
  新药研究需要较长的时间,开发商在新药研制过程中需要不断申请专利保护。国外大制药公司均设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部门,在公司立项之前该部门会对该项目是否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以及该项目是否可能获得专利保护进行充分的调查,为公司立项把握正确的方向;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在化合物一旦合成便立刻申请化合物、其制备工艺、含有它们的药物组合物等专利,而且在该项目进行中的任何成果均会立刻申请专利,不给竞争对手以任何可趁之机;同时随时监控本公司的专利权是否遭他人侵犯。有这样完善的知识产权部门,制药公司生产的一般均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其投放市场后没有竞争对手能与他分享该产品带来的丰厚利润。这是保证公司发展壮大的基石。
  例如史克公司在欧洲专利申请EP306228和EP419035公开的具有降血糖活性的噻唑烷二酮化合物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后从上述公开的通式化合物中进行了选择发明,开发出水溶性好,生物利用度高的5-[4-[2-(N-甲基-N-(2-比啶基)氨基)乙氧基]苄基]噻唑烷-2,4-二酮马来酸盐(rosigli tazonemaleate,罗格列酮马来酸盐,商品名Avandia),并于1993年9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申请号为CN93119067.3的发明专利申请[[5],获得罗格列酮马来酸盐制备方法专利权,之后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有极好市场前景的该药品,史克公司又对罗格列酮马来酸盐[6],含有该化合物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7]以及罗格列酮马来酸盐在制备治疗和(或)预防高血脂症、高血压等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8]又提出了申请号分别为CN97122518.4,CN97122520.6和CN97122519.2的三个分案申请,并且该公司分别于1998年10月21日获得了罗格列酮马来酸盐的制备方法的专利权,其专利号为ZL93119067.3;2000年4月12日获得了罗格列酮马来酸盐化合物以及其在制备治疗和(或)预防高血糖症的药物中的应用的专利权,在中国获得专利权的同时,该药品于1999年获得的美国FDA的批准,因此史克公司的该药品一上市便可得到强有力的专利保护。从已知的专利文献中获得新药开发的信息,在此基础上研发新药,一旦研制出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立刻申请多个专利从不同方面对该产品进行全方位的专利保护,这就是大型跨国企业新药研发中的基本策略,也是值得国内企业借鉴的地方。
2.2 培养既懂专业又懂法律的专门人才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使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成为国际间进行科技协作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共同准则,这些原则和制度,势必会对我国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封闭式、非价值形态的科技管理模式产生冲击和挑战。因此,在我国新药研究与开发战略中引入知识产权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从表1可以清楚地看出,只有专利权才具有排他性,即具有在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性。只有具有专利权的新药产品才能独占市场,给研制者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因此,国际上有关药物专利的竞争,即对药物研究成果的专利权的要求和保护范围的抢占已经相当激励。在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如果我们忽视了专利这个环节而单纯强调研究,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我国的制药企业应该尽快成立由既懂专业又懂法律的高素质人才组成的知识产权的专门部门,他们可以密切注视新药研究动向及专利申请及保护动态,向决策部门提供新药研发的科学依据。
3 利用专利制度保护新药研究成果
  专利的多少是体现科技的学术水平与市场水平相结合的非常重要的指标。例如,世界上非常有名的贝尔实验室成立70年以来,已经拥有25000多件专利。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应该首先考虑申请专利而不是发表文章。因为成果一旦被公开便丧失了申请专利的可能,这样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该项成果了。申请专利时不仅可以要求保护已经做出来的发明,而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合理地扩大到根据已实现的发明进行理论上的推导而得到的技术方案,例如可以在刚合成出几个化合物时就提出能够包含上百个甚至上千个上万个化合物的通式化合物专利申请,随着研究开发的不断深人,还可以对其衍生出来的相关技术方案(如其制剂,制备工艺改进等待)不断申请专利,对于在其它国家有市场前景的发明还可到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这样既可以占领国际市场,又可以获取更大的投资回报,同时不断增强研发新药的能力,使我国新药研发走向良性循环,使我们的制药工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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