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辩证法概述
绝对精神是黑格尔哲学的核心概念。它的含义是指“独立存在、囊括一切、惟一的宇宙本原”。黑格尔从他的“绝对精神”既是实体又是主体的唯心而辩证的规定出发,认为他的研究对象就是“绝对精神”的自己发展的历史,基本任务是要揭示其发展的阶段和内在必然联系。他把绝对精神的辩证发展过程分为三个基本阶段,而这也就是他经历的许多大大小小“三段式”中最大的一个“三段式”:逻辑阶段、自然阶段、精神阶段。从逻辑阶段经过自然阶段到精神阶段的过程,也就是从精神、思维转化为物质、存在,又从物质、存在转化为精神、思维的过程。“绝对精神”正式通过这个双重转化的过程而实现了对它自己的认识。黑格尔的全部哲学就是对“绝对精神”这一过程的描述,因此,他的哲学也就是由“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三个部分组成的庞大体系。
逻辑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第一部分。在纽伦堡,黑格尔于1812、1813、1816年先后分3卷出版了《逻辑学》这部巨著,黑格尔的辩证法就是在《逻辑学》中详加制定的。这部著作的重要意义只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才得到了正确的理解、改造并加以应用。透过这部著作的神秘外壳,可以看到其中包含着对于自然、社会与思维中一般辩证法的深刻表述。
黑格尔的《逻辑学》研究的是所谓的“纯粹理念”,是由“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组成的概念推演体系。“纯粹理念”在这个体系中的先后次序,只是逻辑的,与时间无关。它在自然和人类社会出现之前就永恒存在,并构成自然和人类社会的本原和本质。恩格斯针对这种观点指出,黑格尔哲学具有把基督教的上帝创世说加以理性化的性质。但是,黑格尔提出的任务是要研究作为“真理”的概念到辩证运动,即“从思维本身的内在活动”或“它的必然发展”去研究概念自己的运动和自己的发展。黑格尔是一位渊博的学者,熟悉当代各门科学的成就,特别是历史学科,因此,在这种神秘主义虚构的外壳后面,无论就《逻辑学》的整体还是它的各部分而言,处处都包含着关于客观辩证法系统的深刻洞见。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常常在思辨的论述中做出把握住事物本身的、真正的叙述”。
从整体上看,在《逻辑学》中,“存在论”的概念是直接性的,比较抽象。“本质论”的概念是间接性的,向具体概念前进了一步。“概念论”的概念是直接性与间接性的统一,达到了真正的具体概念。《逻辑学》的这个整体结构表明,黑格尔实质上已经把认识看成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抽象到具体的辩证发展过程。但他把这个认识过程看成是客观世界本身的发展过程,从而把认识的逻辑结构强加给客观世界。在认识的逻辑结构中,黑格尔在极力把人类认识所得的概念,采取历史与逻辑统一的方式,分层次地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的体系时,本身就包含着对于世界真实辩证过程认识的深化与升华。
《逻辑学》集中地体现了黑格尔把宇宙看成一个运动、变化、发展的有机整体的合理思想。在“存在论”中,黑格尔通过质、量、度的推演和分析,在西方哲学史上最先把质量互变作为一条普遍的规律提出来了。质是某物之所以为某物的规定性。质的规定性一旦丧失,某物就不成其为某物。质本身就含有量,所以由质而推出量。量作为事物外在规定性,其变化一般不影响事物的性质。但这种量变是有一定限度的。这种限度就是度或称尺度。度又包含量变不影响质变与影响质变的两重含义。黑格尔把质量互变的点称作“交错点”,把由此点组成的线称作“交错线”。特别重要的是,黑格尔指明了量变是“渐进性的过程”,而质变则是“渐进过程的中断”达到“飞跃”,并借此批判了否认质变和飞跃的形而上学发展观。 “本质论”包括本质自身、现象、现实三个层次的概念。黑格尔的杰出贡献主要是通过本质自身的推演,即分析同一、区别、对立、矛盾诸层次的概念,深刻地批判了否认矛盾和矛盾普遍性的形而上学世界观,揭示了对立统一这个宇宙的根本规律。黑格尔认为,以传统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作为把握世界本质的思维方式,是抽象的同语反复,不仅不能把握任何事物的本质,而且违背常识,甚至违背形式逻辑本身。黑格尔由此进一步认为,说矛盾不可设想,那是可笑的,一切事物自身都包含矛盾。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是因为本身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有动力和活动。同时,黑格尔还把矛盾发展看作一个从自在到自为的过程。同一、区别、对立,都是矛盾发展的不同层次。同一不是a=a,而是包含区别于自身。区别不是a≠非a,而是内含同一。对立也不是“或者a,或者非a”,而是同样包含同一于自身。但是,这些矛盾阶段,尚处于自在阶段,都还没有达到对立面相互转化的具有生命搏动的阶段。只有经过自为阶段的矛盾,才能过渡到一个新的矛盾统一体。由此可见,黑格尔关于对立统一规律的表述是相当全面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是对立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于一个统一体内,矛盾中的对立面转化是有条件的,对立面的转化标志着旧矛盾的扬弃和新矛盾的产生。此外,黑格尔还运用这种对立统一的观点,论证本质与现象、偶然与必然、可能与现实等诸种辩证统一关系,批判康德、D.休谟等人在这方面的形而上学观点。
“概念论”包括主观性、客观性、理念三个阶段的概念推演。在主观性部分,黑格尔批评把传统逻辑作为世界观所表现的形式主义和僵化的倾向,并从逻辑形式所固有的内容及其关联上,提出了关于概念、判断、推理的辩证观。概念、判断、推理作为表达真理的具体概念,是普遍的,但不同于抽象的“共同点”,而是包含特殊、个别于自身;它是个别与特殊的,但并不排斥普遍,而是普遍寓于自身中。黑格尔在这里集中地揭示了普遍与特殊相联结这个辩证法的重要内容,从而把他创立的辩证逻辑与传统逻辑作了严格的区别。在客观性部分,黑格尔所揭示的合理思想,主要表现在他把目的性作为人所独具的实践的特征之一,目的性得以实现,被黑格尔称为“理性的狡狯”,即它不直接与对象发生关系,而是借助于工具和手段来实现。黑格尔关于工具重要性的认识,包含着向历史唯物主义前进的重要合理思想。理念是黑格尔《逻辑学》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它包括生命、认识的理念,实践的理念,绝对理念诸层次。在这部分,集中表达了黑格尔的真理观和方法论。就真理观而言,黑格尔认为真理存在于现实事物的总和与相互关系之中,存在于对立面统一之中,因而是全面的、具体的。此外,他还认为真理是一个矛盾的发展过程。黑格尔提出了著名的“行动推理”:(1)目的是从现实来的,并要求支配现实;(2)目的以制造和使用工具来反对现实;(3)结果使目的得到实现。在这个推理中,包含着如何使认识与实践、主观与客观达到统一的深刻思想。就方法论而言,黑格尔认为绝对理念包含了概念发展的全部真理。但是,他在这里所考察的已经不是这种结果,而是它的发展形式,即整个哲学方法。黑格尔依据内容与方法统一的原则,既坚持内容决定方法,又强调方法的极端重要性。他明确指出:“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鉴于哲学的发展是一个矛盾运动的过程,为了把握哲学发展中各环节的联系与区别,三分法只是认识的外在形式,重要的是要坚持对立统一原则,把作为辩证法要素的分析与综合统一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统一中把握对立,并在对立中把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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