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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谁还敢否定中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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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4:29: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法正在征求意见中,其中对中医文化传播有明确规定。
第五章  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鼓励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学术争鸣,支持学术流派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ZF应当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中医科室发展,发挥其在中医药继承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并对他人获取和利用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权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支持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进行传承。省级以上人民ZF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总结、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ZF应当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和技术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鼓励组织、个人捐献具有研究和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ZF应当将中医药科研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多渠道投入资金,加强和促进中医药科研工作。
国家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学科的中医药科研协作,支持中医药科技资源整合、多学科融合和产学研结合。
第五十三条  中医药科技创新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ZF应当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技术转让和技术推广,健全中医药科技服务体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ZF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中医药文化和知识传播平台,鼓励组织、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五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精神。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七条  出版中医药图书或者其他中医药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组织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审定,并对出版物的内容承担出版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的,应当聘请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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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4:43:10 | 只看该作者
第五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精神。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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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4:44:30 | 只看该作者
第五十三条  中医药科技创新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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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4:45:02 | 只看该作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ZF应当将中医药科研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多渠道投入资金,加强和促进中医药科研工作。
国家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学科的中医药科研协作,支持中医药科技资源整合、多学科融合和产学研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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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4:46:17 | 只看该作者
很好,只是还欠些更重要的细节。中医的立法已叫板多年,然而也只见打雷,不见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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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4:46:28 | 只看该作者
第五十七条  出版中医药图书或者其他中医药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组织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审定,并对出版物的内容承担出版责任。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宣传的,应当聘请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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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4:47:59 | 只看该作者
铁骨你看上面这几条不别扭吗?提提意见把它改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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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6 14:51:57 | 只看该作者
gl0101 发表于 2014-7-26 06:46
第五十七条  出版中医药图书或者其他中医药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组织中医药技术人员进行审定,并对出版物的 ...

读书郎不会有意见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法出台,对于那些否定中医文化属性的人来说,无异于当头一棒。中医药学根植于中华五千年文化土壤中,不可能脱离中华文化。

点评

铁骨不要高兴的太早,要确立中医文化的地位最好把中医科学院更名为中医文化院!!!!   发表于 2014-7-2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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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4:52: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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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7-26 14:55:02 | 只看该作者
值得高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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