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中医药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9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保健按摩”,请别打中医旗号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8-23 20:39: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编者按:早在2005年,原国家卫生部就曾针对社会上的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很多人跟执法部门打起了“擦边球”。这篇近日刊发在青岛日报、原题为《别说自己是“中医”》的采访报道,不仅为非医疗机构随便夸大疗效或从事相关医疗活动者敲响了警钟,也提醒相关管理部门应切实发挥监管作用,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消除群众对中医的误解,还中医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34岁的刘女士最近睡觉 “落枕”了,觉得脖子有点板,很不舒服,便到楼下的一家个体推拿按摩店里让技师给调理一下,“我们都是邻居,一向都很熟,听说他家还是祖传的手法呢。”让刘女士没想到的是,推拿按摩之后,她的脖子没好,脸却开始发麻。最后不得不去海慈医院针推康复科针灸了一段时间才恢复。据医生推断,刘女士的状况应该是推拿师在为其使用斜扳法时力道不够准确,使关节相对位置发生了变化,然后又吹了凉风所导致的。
  像这样的病例,不在少数。笔者走访发现,原本应该“泾渭分明”的普通“保健按摩”和针对疾病的“医疗按摩”,在利益的驱使下被人有意无意地混淆了,极易误导消费者。
  推拿店铺遍地开花
  “这大热的天,老感觉身上有‘火’发不出来,去拔拔罐,让人给捏吧捏吧还真舒服。”市民辛先生体型偏胖,连续加班总觉得疲劳无法缓解,听朋友介绍说夏季拔罐可以祛湿、活血,便从此“迷”上了这种中式物理理疗。但让辛先生困惑的是,满大街的推拿招牌,到底如何选择?
  笔者在走访中发现,随着近年来我国对传统中医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中医“治未病”、“冬病夏治”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特别是一些讲究养生之道的中老年人更加笃信中医理疗“绿色”、“副作用小”等优点而对其趋之若鹜,促使很多经营者看中了“养生保健”、“推拿按摩”的市场前景,各类中小规模的推拿按摩场所就在岛城遍地开花,有的居民楼院里的“推拿”招牌甚至隔上三五步远就有一个。
  但据调查,绝大多数从业者只有“技师资格证”,而没有“医师资格证”。笔者曾随卫生监督部门在浮山后二小区执法中发现,几个开设在居民楼里的美容小店竟也挂出了“中医推拿拔罐减肥”的招牌。
  夸大疗效导致 “没病找病”
  笔者在海慈医院采访时恰遇林某一家三口从城阳区大老远地跑来就诊。原来,50岁的林某患有肩周炎,他的母亲和妻子也分别有腰椎和颈椎疾病,他们家附近有位据称是某医院退休专家开设的个体诊所,三人在那里推拿了一个多月,病痛竟越来越严重。
  海慈医院针推康复理疗科的副主任医师姜美香告诉笔者,推拿、拔罐、刮痧、针灸等中医理疗方式确实可以治病,适应症就包括颈椎病、肩周炎、慢性脏腑病、郁症、痛经等百余种,但必须正确施治,“比如推拿,我们必须先给患者进行拿、揉、捏、按等基础手法,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实施活动关节类的手法,而且轻重要拿捏得非常准确。”而据了解,有些个体经营者为了追求就诊量和效益,盲目求快,结果给患者带来更大的损伤。
  再例如,医院里的常规拔罐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八分钟,如果是儿童则不超过五六分钟,而很多个体经营者时间掌控不当,容易产生水泡,却蒙骗消费者这是“发泡疗法”。“中医确实有发泡疗法,但我们极少使用,只针对特殊病患。拔罐一旦产生水泡,很容易发生感染。”姜美香建议,如果市民为方便出行希望就近诊治,也应尽量先到正规医院确诊,然后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有资质、消毒措施有保障的社会诊所。
  “保健按摩”不能打中医旗号
  “其实,早在2005年,国家卫生部就曾针对社会上的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很多人跟执法部门打起了 ‘擦边球’。”青岛市卫生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目前社会上的推拿按摩场所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属于医疗机构,其必须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核准的相关诊疗科目,从业者还必须有 “医师执业证书”。对于这类机构,卫生执法部门监管得比较严。
  还有一种属于社会经营场所,不需要办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者只要参加人社局组织的相关培训拿到技师资格证即可。但这种场所不能从事医疗活动,不允许实施针灸等项目,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也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执法人员表示,就是这类场所容易误导消费者,“其实他们也就是保健按摩,从某种程度上能起到舒筋活络、养身保健的作用,但绝对不能和医疗按摩相提并论。可不少人为了招揽顾客,利用患者的无知自我吹嘘。”
  据了解,非医疗机构随便夸大疗效或从事相关医疗活动,有可能被当做“非法行医”来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视情节责令停止执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予以取缔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王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导航中医药 ( 官方QQ群:110873141 )

GMT+8, 2024-11-23 12:18 , Processed in 0.190026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