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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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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9:13: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 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 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 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 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四) 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 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 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 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 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四)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 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 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 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 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 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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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7 19:14: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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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出台新办法
对确有专长人员条件进行了修改
  本报讯  (记者厉秀昀)卫生部近日发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该《办法》主要针对1998年6月26日以后以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身份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对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正在拟订通过认定的方式解决他们的执业资格问题。该《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将考试资格的考核简化为师承出师考核和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两种考核。新《办法》对确有专长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一是将过去以确有专长身份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是乡村医生,改为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经考核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同时将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的传统医学临床实习纳入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范围;二是将原规定的“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须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改为考核医术确有专长的部门为设区的市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新《办法》还规定了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能直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只能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5年才能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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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7:30:33 | 只看该作者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转帖]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施行二年多,未闻哪个地区实施过考试,到当地卫生局询问,回答不知道有这回事。为什么有利于中医的法规迟迟不能施行?而有损害中医的“废除中医自学考试”按期执行?下边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有选择地执行上边的政策法规,人们不禁要问:中医政令为什么不通?中医的管治由什么人把持着?
中医长期寄人篱下(被西医长期管治),行政架构高位截瘫(地市级多数没有中医管理机构)也是制约中医发展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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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6:35:34 | 只看该作者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转帖]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所谓“施行”已快三年了,有些老中医师就这个问题到当地卫生局询问有关情况,还是一问三不知,看来这个“办法”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其实还有很多有利于中医的政策、法规都是一样得不到落实执行,这究竟是哪一级人为造成的?难道不应该引起决策者的重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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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9:14:30 | 只看该作者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转帖]

       确有专长的民间传统中医怎样考试,国冢如果能挽救中医于水火之中?面临灭绝的民间传统中医试问用什么办法呢?上贴说的这样的  那办法完全属空话,究境用什么样的办法去考试民间[无证]传统中医最确切的办法就是疗效去证明一切,不论学历多高职称多大  这专家  博士  研究生';';........在治疗疾病中如果效果不大或没有效果那就什么都不是   那些学历证.........纯属废纸一张,国家用执业医师证就可行医治病实属天理不通,执业医师法宰杀了太多的有真才实学的民间传统中医使很多比国宝更珍贵的秘方  验方在痛恨和无奈中烧掉这是国人的灾难。试问在诸多被医院告知为绝症的患者又求助于无证的民间传统中医疾病得到控制和痊愈这又如何定性呢?民间传统中医治病救人若属犯法社会还有天理吗?试间又有诸多病例在医院报了绝症后[因民间中医将被执业医师法所灭绝]他们求医无门在痛苦和无奈中死去这难道不是执业医师法给国人造成的灾难吗?请问这些在无奈中死去的鲜和的生命又有谁为这些生命买单呢?执业医师法对那些几代人治病救人的医生失去了人性这是人间的悲哀。执业医师法的作用就是有执业证的人可以治死人、不准民间传统中医治活人、这就是我们时代的执业医师法?从几千年的中医历史至执业医师法出台前查证没有一个朝代有治病救人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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