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贴子最后由丁和在 2009/03/26 11:28a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在 2009/03/26 10:48am 发表的内容:
丁和先生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的狡辩已经失去了任何意义。从法律上讲我作为善意第三方(论坛一方、丁和先生一方、我作为一方)完全有理由相信你偷窥了信箱。。。。。因此,我不需要向你道歉,是否道 歉与我的人格更没有必然联系。。。。。相反你利用所谓的论坛管理技术上的缺陷去看一个普通会员不应该看的内容并且公开出来作为攻击他人的证据,还是请丁和先生好好想一想你的人格是否有阴影吧?。。。。... 事实清楚,在 意见建议 版务日志 总37页 之 第4页下5条 与 第五页之上8条.现在还在那儿.睁着眼说瞎话,这就是岁月无情!
-=-=-=-=- 以下内容由 丁和 在 2009年03月26日 11:31am 时添加 -=-=-=-=-
版务日志公开 就是 给会员看的,
足以证明不需要看你私人信箱.
谁有人格阴影一目了然.
-=-=-=-=- 以下内容由 丁和 在 2009年03月26日 11:38am 时添加 -=-=-=-=-
由于我的质疑,孙总版主得以解释,消除会员疑虑,没啥不好.
-=-=-=-=- 以下内容由 丁和 在 2009年03月26日 11:39am 时添加 -=-=-=-=-
按照岁月无情先生的意向,中国的法律和论坛管理条例是否得按照岁月无情先生的意向重新改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