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之结构与功能
一、结构与功能
1.结构及其特征 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任何系统又都有一定的结构。所谓结构,是指系统内诸要素联系结合的方式。结构具有以下特征:(1)稳定性。结构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是一事物内在关系中相对不变的方面。由于结构具有稳定性、相对不变性,因而可以用结构作依据来划分事物的多种不同类型。
(2)有序性。结构是有序的就是指,结构作为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的方式是有一定规则的,它表现为一定的方式,是受一定的规律支配的。结构的有序性是系统有序性的基础。
(3)层次性。系统是有层次的,不同层次有不同的结构,因而结构也具有层次性。结构与结构之间形成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系列。
结构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特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按照系统运动形式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结构分为:机械结构、物理结构、化学结构、生物结构、社会结构、思维结构;按照系统与环境的关系,又可分为封闭结构、开放结构;按照系统的活动方式,又可分为平衡结构、耗散结构;耗散结构的发展又可分为稳定结构、超稳定结构、多元稳定结构。 2.功能及其特征 功能是系统 作用于环境的能力。“功能”和“作用”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共同性。功能是就事物本身而言的一种能力,而作用则是相对于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来说的。可以说,作用就是功能在事物相互影响中的表现。一事物的功能总是在与环境的作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
系统的功能,也具有一系列特征:
(1)非加和性。系统的整体功能并非是单个要素功能的机械加和,两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2)易变性。系统的功能是在同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它易于适应外界环境的作用而改变。因此,与系统的结构稳定性相比,系统的功能是活跃多变的。例如金属在同温度的相互作用中可导热,在接受电流作用时可导电,在受强压时可延伸等。
(3)层次性。对一个系统来说,往往可区分三个基本层次的功能:单功能(元功能)、复功能(本功能)、整功能(构功能)。复功能与整功能的关系取决于系统的结构。 3.结构与功能的辩证关系 首先,结构决定功能。在要素既定的条件下,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功能。既然结构决定功能,那么优化结构就会产生最佳功能。优化结构与功能之间存在着“容差功能”,就是说,在优化结构的条件下,可以容许要素存在一定程度的数量差和质量差,而不影响系统的功能。
当然,结构对功能的决定作用,并不具有绝对的性质,因为存在着“同构异功”、“同功异构”的现象。
其次,功能反作用于结构。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功能“耦合”(指系统与环境、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功能输出互不适应)导致结构的变化。当然,在人工系统中,功能对结构的反作用必须通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实现。 4.方法论意义 根据结构与功能的辩证关系的原理,既然系统的结构决定着系统的功能,要求我们在考察系统时必须注意考察系统的结构,并追求和建立优化结构,使系统发挥出最佳的功能;同时,我们还可以根据系统的内部结构来推测和预见它的功能。既然系统的功能能以不同方式反作用于结构,我们也可以通过改变系统的输出功能来调整系统的结构,我们还可以从系统的功能来推知系统的内部结构。结构方法和功能方法(结构功能方法)在现代科学认识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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