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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全国的老中医可以自由开诊所了?错,隔壁老王还要管一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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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5:4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lyyjj 于 2017-7-5 21:53 编辑

传说全国的老中医可以自由开诊所了?错,隔壁老王还要管一腿!
2017-07-05 08:50
编者按
六月底,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让业内很多期盼中医诊所发展春天的中医人纷纷摇头:“如果中医诊所备案制这样弄,广大患者或成最大输家。”因为这条规定涉及到的具体责任方不明确。


六月底,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收集业内各方意见,“。举办中医诊所的,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看上去,中医仿佛迎来了大解放。但是在后续的条款中,依然存在和备案制矛盾的条款。根据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必须“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此项规定一出,单单这一条,就让业内很多期盼中医诊所发展春天的中医人纷纷摇头:“如果中医诊所备案制这样弄,广大患者或成最大输家。”因为这条规定涉及到的具体责任方不明确。(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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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厉害,一个卫生局不管了,千千万个卫生局站起来管。布下天罗地网,任你八臂那吒,难逃天罗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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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6:23:03 | 只看该作者
举办中医诊所必须“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这个规定确实厉害,也很狡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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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6:27:59 | 只看该作者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公开信息内容为中医诊所备案内容(《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所列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30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医诊所应当加强管理,对诊所内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广告宣传负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非因行政处罚原因,中医诊所停止
执业活动超过1年的;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机构注销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对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乱收费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
(一)出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二)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实际设置或擅自更改设置与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改变或增加使用其他名称的,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有效期到期之后,仅提供本办法所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备案管理;其他按照审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4
发表于 2017-7-5 16:30:51 |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确实有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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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7:06:43 | 只看该作者
顶起来!
6
 楼主| 发表于 2017-7-5 21:53:2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lyyjj 于 2017-7-5 21:54 编辑

续一楼  1:

对此,以下是不少中医人的代表性发出了下面的呼声:

“开中医诊所,明明是治病救人的好事善事,为什么非得隔壁点头才能开?”

“开个大酒店都不需要隔壁点头啊?为什么开中医诊所就要?难道中医诊所是极度高危的大型杀伤性武器?”

“国家不是希望通过中医诊所备案制,让老百姓看病更容易的么?怎么现在还更难了?”

“如果开医疗机构真的那么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开小诊所非得周边利益相关方点头才行,那么为什么几百上千床位的公立医院开业,就不需要征得周边同意呢?这岂不是搞双重标准么?说好的支持社会办医呢?”

“呵呵,如果我是公立医院院长,肯定反对一切试图在我医院旁边开业的中医诊所,这个条款能成为我打压同业竞争的尚方宝剑。”

“如果开个治病救人的小诊所,也非得隔壁老王点头,那还叫什么中医诊所备案制?明明是隔壁老王审批制嘛!”

“如果我是隔壁老王,你想开中医诊所?我肯定会以各种理由坚决反对!除非,你每月给我10万块买路钱呗!嘿嘿嘿……”


这些业内人士的言辞,无疑是偏激的,未免过于情绪化,误会了有关部门谨小慎微的立法初衷。但细想一之下,他们的吐槽也不无道理:开诊所悬壶济世,是一件光明正大的善事,我们也应该从善如流,在相关政策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节外生枝,以免影响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大局。
7
发表于 2017-7-6 07:57:27 | 只看该作者
在3楼转载的《办法》中,第二章备案部分,有2条提到这“周边利益相关方”,分别是: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七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
我理解这周边利益相关方看上去应是与诊所所在地为主。如果申办所在地是独立一幢楼,应该没有什么周边利益问题。但如果是旁边已有店铺经营,那有些行业不想自己旁边有病人来往出入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反过来说,如果申请者想在成药店旁开个中医诊所,我想成药店老板也许会求之不得。

有些中医人似乎觉得中医药法就是单纯是为中医发展“保驾护航”,这实在是个大误解。法律是规范全社会的事,中医人不是凌驾社会之上,所以不仅是医患双方,甚至是医业与非医业,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这应该才是法律的目的。大家可以想一想,有人先办了个中医诊所,若干年后有人想在此诊所旁边开个殡仪馆(以提供“一条龙服务”),你说有多少中医诊所认可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当有人申请开殡仪馆时,你成了它申请的“周边利益相关方”因而可提出反对,这不是很好么?

再退一步说,这第二章还有这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国内官式文件习惯使用“其他”“相关”一类严格来说无实质意义但可给主事者各种“潜”利益手段的文字机关,这也算是中国特色 一 因为传统思维就是不喜欢严格定义概念/事物(在这里是备案相关材料)。但是,第八条仍给予一些限制,所以如果有“周边利益相关方”的问题,我理解是接受申请当局需要告知申请方需要补足那些方面材料,而且有个时限的硬规定。当然,这不是保证其中就不能插进些“潜规则”的内容,但实事求是,凡事讲证据,有了证据再来举报不迟。但目前看到大部分反对声音似只是想当然,却没有考虑到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出发点十分狭隘而且论据不理性。


点评

“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提法,我是第一次看见。 我对社会上的事,了解的很少,不过就生活里捎带了解的一些情况看,这个要求“周边相关利益方”同意的提法,似乎就这次中医诊所上提出来的。 从我了解的一点社会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6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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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6 22:56:54 | 只看该作者
萧铁 发表于 2017-7-6 07:57
在3楼转载的《办法》中,第二章备案部分,有2条提到这“周边利益相关方”,分别是:
我理解这周边利益相关 ...

“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提法,我是第一次看见。
我对社会上的事,了解的很少,不过就生活里捎带了解的一些情况看,这个要求“周边相关利益方”同意的提法,似乎就这次中医诊所上提出来的。
从我了解的一点社会上的情况看,如果是普通的商业性质的营业机构,准许开业的条件就是环保、消防、交通这些条件,比如,总不能批准你在违章建筑里开商场吧。
特殊一点的营业机构,要求多一点,比如,网吧要离开中小学,舞厅要防止噪音、餐厅有烟火,这些都有要求。殡仪馆等特殊机构,当然更不用说,谁家小区和火葬场并排排,这想想就不可能。


中医诊所,应该是无污染,无噪音甚至无垃圾的机构,即使有垃圾,自有医疗垃圾处理规定。中医诊所能碍着谁家的利益呢?餐厅、商场、学校、政府机关……没听说谁跟前有个诊所碍事啊?就是殡仪馆,有个诊所也不碍他的事啊,可能还是好事,呵呵,这话不好说了。


要说周边利益相关方,剩下一个了,就是竞争对手。
目的很明确,卫计委没有能力阻止《中医药法》里开放中医诊所的法律规定,又要保护既得利益方的利益,就要设法限制中医诊所的开设,给你一个绊子算一个。
更神秘的是,规定中没有明确谁是“周边利益相关方”,甚至周边这个词都没有限定。也就是说,在一个县、一个市甚至一个省的范围,我都可以说是“周边”,你服不服!


周边利益方,实际是既得利益方,周边和利益方含义不明,不是糊涂,是故意。这一条实质就是:
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


注意,这个既得利益方不只是公立医院,如果真的是为了公立医院,多少还让人能接受一点。





点评

我不同意这个说法。从原则上讲,周边利益相关方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让利益相关方表达意见是公平的体现,无可厚非。但对原则的实施细节则应进一步说清楚。中国过去许多问题都是只讲虚的原则(如“为人民服务”)而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7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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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7 06:59:22 | 只看该作者
llyyjj 发表于 2017-7-6 22:56
“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提法,我是第一次看见。
我对社会上的事,了解的很少,不过就生活里捎带了解的 ...

周边利益方,实际是既得利益方,周边和利益方含义不明,不是糊涂,是故意。这一条实质就是:
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

我不同意这个说法。从原则上讲,周边利益相关方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让利益相关方表达意见是公平的体现,无可厚非。但对原则的实施细节则应进一步说清楚。中国过去许多问题都是只讲虚的原则(如“为人民服务”)而忽略具体、可操作性的细节规范,(再追溯下去难免又要说到重道轻器的传统思维)。要纠正虚的原则所可能带来的问题,应该是加强对细则的规范而非简单否定原则。譬如“周边”一词,可界定为在目标诊所任何一个方向50米内,隔一条街就不应算。这可以作为修订意见提出。但如果认为此条款实质是“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言下之意就是应该取消此条款,在我看来,这根本上就是否定此原则而非界定具可操作性的细则,这不应该是现时所强调“深化改革”的取向。且如果持此一态度对待立法,不要说中医药法,什么法都立不了,还有什么”依法治国“?



点评

譬如“周边”一词,可界定为在目标诊所任何一个方向50米内,隔一条街就不应算。这可以作为修订意见提出。 但如果认为此条款实质是“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言下之意就是应该取消此条款,在我看来,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7-8 23:56
10
发表于 2017-7-7 09:47:1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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