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法学家Betti提出诠释学的4条原则。第一,诠释的客体之自律性(Autonomie)原则。就是说,被理解的“本文”是独立存在的,它的意义既不依赖于理解者,也不取决于作者,只存在于它的内在结构之中;第二,整体原则(Kanonder Ganzheit)。它所指向的是意义整体之预见。唯有通过对意义整体的预期性认识,才可能确定单一的意义,从而进一步达到意义整体之确定;第三,理解的现实性原则(Kanon der Aktualimt desVerstehens)。这一原则所指向的乃是阐释者的主体性,具体地说,是主体之诠释功能,凭借这种能力,主体通过模仿的和“补充、转化、深化”的双重创造性,重新构建本文的意义;最后,诠释意义之和谐原则(Kanon der hermeneutischen Sinnentsprech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