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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是学术争鸣,不是百家骂架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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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05: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百家争鸣是学术争鸣,不是百家骂架的场所!
建议加强该版管理,创建文明。雅致的中医药学术自由争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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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17:17 | 只看该作者

百家争鸣是学术争鸣,不是百家骂架的场所!

坚决支持渔翁的建议,创建文明雅致的中医药学术自由争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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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37:17 | 只看该作者

百家争鸣是学术争鸣,不是百家骂架的场所!

本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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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09:45:11 | 只看该作者

百家争鸣是学术争鸣,不是百家骂架的场所!

百家争鸣能不能做广告? 能不能卖假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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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10:15:20 | 只看该作者

百家争鸣是学术争鸣,不是百家骂架的场所!

确实,都是读过书的有教养的人,说话起码要文明一点,这是基本的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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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1 11:59:21 | 只看该作者

百家争鸣是学术争鸣,不是百家骂架的场所!

关于“假药"的认定,我主张说话要慎重,我看李先生满腔热血,论坛争锋,旗帜鲜明,欲献效方,不象是卖假药的。不过是不被现行不完善的药品管理理解和认同,有点心急火燎而已。
7
发表于 2008-6-21 12:02:27 | 只看该作者

百家争鸣是学术争鸣,不是百家骂架的场所!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劣药的概念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8
发表于 2008-6-21 12:05:46 | 只看该作者

百家争鸣是学术争鸣,不是百家骂架的场所!

1 “欲献效方,”,既然献方,开价100亿,直接说卖不就得了?
2 效方,何以得知为“效方”?
3 “不过是不被现行不完善的药品管理理解和认同”, “现行的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我认为已经比较完善,只是执行的还不够严格
9
 楼主| 发表于 2008-6-21 12:13:06 | 只看该作者

百家争鸣是学术争鸣,不是百家骂架的场所!

可以说,全世界都盯着我们,我们应该展示给世人的是文明礼仪之邦的大度和宽弘、得体与厚重、祥和与坦诚、雅致且从容。。。。。您说呢,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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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21 12:19:18 | 只看该作者

百家争鸣是学术争鸣,不是百家骂架的场所!

个人觉得,在中医药这一快,药品管理及其标准,还有不少需要探索与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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