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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唯物论的建树和缺陷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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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1 10:22: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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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从《资本论》第一章“商品”中感受马克思的辩证法。“商品”这一章是《资本论》中写得最有思辨特色的一章。在这一章中,马克思通过相对价值形态 —— 特殊等价形态 —— 一般价值形态 —— 货币形态的概念进阶及嬗变,极有魅力地为我们演绎了从简单商品形态到货币形态的实践的和历史的逻辑进程,揭示了货币的本质和由来。
      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不是由头脑的思辨所孕育的,而是由头脑的思辨从实践和历史的自然进程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在本质上是客观世界所自有的物质的自然规律。概念的抽象和概括、进阶和嬗变以实践的和历史的主客观化合的进程为基石,它以逻辑的实证为自明。在哲学史上,由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风格和近代唯理主义影响,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习惯于以概念为自身绝对的体系,从概念到概念,力求以纯概念的编织,建构一种没有任何前提的优于逻辑实证的自明概念体系。然而种种力图自明的纯概念体系,总是陷入各自无穷无尽的概念织编而无法自明,例如,关于存在是现象的还是本质的证明,关于上帝的证明,等等。可是,离开了实践和历史的逻辑实证,种种纯概念的编织,到头来总是一头雾水,自明不了。中世纪的基督教哲学,花费了500多年的时间,企图以圣灵、圣父、圣子等等的概念编织来证明上帝的存在,可是没有逻辑的实证,上帝始终是“我是我所是”,只能自命而不能自明,成为宗教挥之不去的心病。现代分析哲学、现象学和存在主义等,企图通过语词分析、直观本质、此在等等的先验的和天赋的建构,消除理性的困惑,达到真正纯明的事实和知识基础,然而,它们所运用的方法仍然是纯概念的编织,其最终亦是只能自命而不能自明。
      辩证唯物论以实践和历史的为基石,把辩证法从种种纯概念的编织中解放了出来,显现了它的逻辑实证的力量和建树,比起纯概念的编织更具有它的物化的实在性和确定性。但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亦有其极大的不足和缺陷,这种不足和缺陷主要在认识论上。毛泽东曾说过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认识论研究不足。在毛泽东看来哲学就是认识论,他说,从实践到感性认识,再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的道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没有讲清楚,列宁也没有讲清楚。
      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以客观为绝对,始终认为认识是客观的反映和抽象,这种反映和抽象可以通过实践的和历史的验证,消除它们所带有的种种不符合客观的主观成份,最终达到思维与存在的同一。因此,对马克思哲学来说,观念中的辩证法在本质上是物质的和自然的辩证法,是物质的自然本质在观念中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客观为绝对,思维与存在为同一,构建了唯物辩证法的形而上学。其缺陷是:
      1、没有深入地研究和揭示认识的主观性状。在马克思哲学那里,认识只是客观的反映,没有进一步地探讨,在认识对客观的反映中,有没有主观性状,以及这种主观性状是以怎样的方式加入认识的建构的。在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中,没有认识的主观性状,没有认识主观性状的分析和探索,也没有主观性状在实践和历史活动中的主客观化合加入和共建。
      2、在黑格尔那里,逻辑是思维的,而对于马克思来说,逻辑是客观的,思维逻辑只是客观逻辑在头脑中的反映。黑格尔的逻辑是绝对精神方式的,而马克思的逻辑则是绝对客观方式的,没有任何精神成分的参与和融入。而在我看来,逻辑是概念方式的,它既不是绝对精神的,也不是绝对客观的,它是心灵与物的运动的主客观化合,正是这种主客观化合,共建了心灵和事物的逻辑性质。马克思哲学的唯物辩证法认为,实践和历史的进程具有物质的自然逻辑,是客观世界原本固有的。而我的见解是:实践和历史进程的逻辑不是纯客观的,实践和历史的逻辑并不是纯物质的运动,而是在物的运动中参与、融入了人类的心灵建构。以商品到货币的进程为例,如果没有人类心灵方式的参与,这种进程是不可能从纯物的关系中生成的,同时亦是无法显现它的逻辑的。这也就是说,从商品到货币的逻辑进程是一种主客观化合的进程,是一种主客观化合的共建。纯自然的东西并不具有主客观化合的逻辑性质,康德把它表述为“自在之物”。“自在之物”一旦进入主客观化合,就为认识之主观性状所运作,成为了主客观化合的东西,并获得它们的概念方式的判断性质和逻辑性质。这样,实践和历史进程的逻辑,不再是纯自然的原本和固有,而是心灵与物的运动的主客观化合共建。逻辑,按其方式来说是概念的,按其本质来说是主客观化合的。
      3、马克思哲学以客观为认识的基石。然而,当我们谈论认识时,认识始终是一种主客观化合的建构。在这种主客观化合的建构中,客观世界提供认识的对象,主观性状生成认识的样式,两者共同地参与了认识的反映、抽象、概括和建构。无论是离开客观对象还是离开主观性状,认识的反映、抽象、概括和建构都是无法生成的。这样,认识的基石不能是别的,只能是主客观化合和主客观化合共建。马克思哲学的认识论以客观为绝对,而不是以主客观化合为认识的基石,从而偏离了认识的本质。
      4、马克思哲学认为,认识可以通过实践的和历史的方式达到客观绝对,即思维与存在的同一,从而结束“自在之物”,使“自在之物”成为“为我之物”。然而,人类实践和历史的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主客观化合的运动和建构,它不能结束“自在之物”而达到纯客观绝对和思维与存在的同一,它只能建构“为我之物”与“自在之物”的相通和对立统一。
      5、在马克思哲学中,实践和历史的进程具有自身的规律,这种规律是客观自身绝对的。那么,什么是规律呢?或者规律是什么呢?其实,客观世界并没有“规律”这个东西,人类观念中的种种规律都是概念方式的主客观化合建构。例如,经典物理学的规律,建构于人类主观性状与低速物理运动的主客观化合;现代物理学的规律,建构于人类主观性状与高速物理运动和微观世界的化合,它们都是概念方式的,是思辨与物的主客观化合建构。
      6、一切规律或逻辑都不是终极的。如,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为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规律,那么,立即有了一系列需要进一步穿透的问题:生产力的本身是怎么发展的?决定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是什么?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中,推动生产力发展的规律是否比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更具有根本性的作用?等等。这样,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并不是终极的。其实,人类社会历史和整个自然世界一样,是种种规律在起综合的权重作用,终极的高于一切规律的根本规律在本质上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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