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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专长)医师证书》考试发布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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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22:5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刚刚!《中医(专长)医师证书》考试发布新方案,重点速读2017-09-18 国医名师大健康论坛
民间存在一批通过师承、家传、自学等方式学习中医并临床实践人员,大多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是中医医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普遍缺乏系统的中医药理论教育,现行的医师资格考试不能充分体现其特点,相当一部分这类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合法行医资格。《中医药法》创新了中医医师准入管理制度,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行医资格的新渠道。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法配套制度起草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今年1月初组建了《暂行办法》制定专项工作咨询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系统梳理了历年各地反映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相关问题,组织多次专题研讨,确定了《暂行办法》的起草思路、主体框架及核心问题。3月份深入全国各地开展实地调研,就重点问题和提出的初步政策设想现场听取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民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中医考官等代表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和医政医管局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也参加了调研活动。



新政执行思路: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注重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核心,确保医疗安全、防控技术风险。

(二)充分体现“放管服”既要放得开,保障中医确有专长人员队伍的合法权益,更要管得住,从卫生计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角度能把控、可监管。

(三)把握好考核和考试两种医师准入制度之间的区别和平衡,既不能把考核片面理解为比考试简单容易、准入门槛低,又要防止出现政策导向偏差,影响中医医师主流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四)处理好与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既要保证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统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又要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必要的改、废、释,确保《中医药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新政细节解读

(一)关于报名条件
一是明确此类医师应具备的基本文化素养要求,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执业医师法》颁布前的多年实践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不作学历要求。二是根据此类人员学习及实践中医方式的不同,分别提出不同的条件要求。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结合调研情况及既往文件要求,提出跟师学习年限、指导老师的条件等。针对多年实践中医人员,提出“医术有渊源”、“推荐有依据”等原则条件。三是发挥县级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了解掌握本地此类人员情况的优势,赋予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把关的职责。

(二)关于考核的内容方式
一是转变固有思维,不套用目前国家统一医师考试模式来设计考核相关内容流程,体现真实水平和能力,既要给有真本事的人一个平台,又要防止有人“浑水摸鱼”。二是充分体现分类考核原则,针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使用的技术方法及擅长治疗的疾病范围,在考核内容设计方面区别对待,尽量做到“会什么、考什么,考什么、干什么”。三是充分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重点内容可包括中医基础知识、中医四诊、病案分析、中药辨识、汤头歌诀、中医医疗技术操作、中医病历书写等。四是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对具有一定风险的中医医疗技术由专家组综合评议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医疗安全、防控技术风险。

(三)关于执业注册
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实施区域注册制度,与新出台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保持一致。此类医师向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的内容包括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指其执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执业范围包括其使用的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

(四)关于与52号令等文件的衔接
考虑《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开辟的通过考核方式获取医师资格的新渠道,提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继续实施,保留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原渠道不变。

“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已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暂行办法》发布后,《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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