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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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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yyjj 违反五行存废辩论的相关规定并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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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22:57:22 | 只看该作者
  楼上两位,目前中医困境中,两位这样争执,妥吗?
  非得掐死一位(永久禁言),才罢休?物理距离这么远,相聚就算是缘份,能饶人处且
吧,都少说一句吧,或者视而不见吧。

点评

管理: 中医现代化的标志 http://www.gtcm.info/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0126&page=3#lastpost 的 29楼。 1,之前究竟谁 搞人身攻击? 2,现在究竟谁没完没了? 3,究竟还处理不处理?总得有个说法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24 16:27
改为:能饶人处且饶人,不是挠。要是让杨鹏举挠的话,他能把所有人都挠死。  发表于 2016-12-22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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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1 23:01:3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杨鹏举 于 2016-12-21 23:15 编辑

管理先生:
1,举报具体是什么要求?如本论坛有具体要求,恕我没有看到,如果说李榆军的“胡诌”不是侮辱性语言,那我立即道歉!如果说是侮辱性的语言怎么办?
2,对于举报本论坛的规矩,李榆军提出“后一个违规,就要认真点了,你先把“规”拿出来,然后举报。不拿出来这个“规”,谁知道违反了什么?”,请问双方是否认可辩论前的规定,如果双方辩论前已经认可,请问,那个双方认可论坛的规定,本身就是规,既然是本论坛的规,则当执行。另外,本论坛还有没有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与范围效力,如果范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仍然有效,请问,你们什么时间落实对李榆军的强制性执行?
    如果说属于本论坛的规,你感觉该不该执行?如果你认为不是属于本论坛的其规之一,我不会强求执行。
    如果说是辩论前的其规定不在范围效力之内,或对人的效力,他不在之内,或我的诉求不在时间范围之内,也不会勉强,如果时间效力、范围效力与对人的效力皆有效力,则说明我的诉求不过分,因此应当维护我们辩论小组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我的投诉违背了辩论前的约定,我承担全部责任,与其他人员无关。

点评

管理先生前面刚劝了大家几句,你这通牒式的帖子就跟上了。 这次没有发错地方,这次是专门给管理看的,怕上次的他看不到?还是觉得发一次不足以表示你的要求?还是你要给论坛管理层加点压力? 自己也应该掂量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2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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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1:31:07 | 只看该作者
杨鹏举 发表于 2016-12-21 23:01
管理先生:
1,举报具体是什么要求?如本论坛有具体要求,恕我没有看到,如果说李榆军的“胡诌”不是侮辱 ...

管理先生前面刚劝了大家几句,你这通牒式的帖子就跟上了。
这次没有发错地方,这次是专门给管理看的,怕上次的他看不到?还是觉得发一次不足以表示你的要求?还是你要给论坛管理层加点压力?


自己也应该掂量一点自己的分量,连个举报帖也写不了,给你教半天,还不知道修改、补充,不可教也!
就这个样还想给论坛施加压力?真是诈而愚者也!


这是你举报我的帖,我可以回复说明,也可以不理睬静待管理层处理。我在本帖回复几条,想给你教教怎么举报,看来也教不会。我再不管了,你自个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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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4:20:49 | 只看该作者
打架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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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14:22:26 | 只看该作者
打架骂人的   都不是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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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4 16:27:42 | 只看该作者
administrator 发表于 2016-12-21 22:57
  楼上两位,目前中医困境中,两位这样争执,妥吗?
  非得掐死一位(永久禁言),才罢休?物理距离这 ...

管理:
中医现代化的标志  http://www.gtcm.info/forum.php?m ... amp;page=3#lastpost  的 29楼。
1,之前究竟谁 搞人身攻击?
2,现在究竟谁没完没了?
3,究竟还处理不处理?总得有个说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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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5 12:38:55 | 只看该作者
   到此为止吧。也只能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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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5 13:06:54 | 只看该作者
  谁不礼貌在先,我前面已经说过了,那这里就再重复一次吧。
  李老师确实不应该说“胡诌”一词,大家都是中医圈里的老熟人了,干嘛非要弄的面红耳赤呢?有不同意见,委婉的表达一下可以,如果换个词语,或许大家都能接受嘛。
  且,李老师,咱还是遵守辩论赛之前的约定没有新的证据出现,就暂时别再提及废除五行的观点了吧。
  我们热烈欢迎大家发表新的观点。
  感谢各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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