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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中医药法~24位人大代表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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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9:36:07 | 只看该作者
▲刘德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党组原成员

刘德培

中医药法草案的说明,阐述了制定本法的必要性、草案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简洁明确。

草案第1章总则把握得比较好,第1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开宗明义。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这一条处理得比较好,因为之前曾经讨论过是制定中医药法还是制定民族医药法,草案把这些都包括在内了。接着说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一句话是描述,第二句话是评论,建议把第一句话改为“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保护、健康促进和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认识和方略”。修改理由是:因为中医药的指导思想是朴素系统论,中医治未病的思想,基本内容是未病先防、已病早治、既病防变、瘥后防复,某种意义上是逐级预防,某种意义上是防治结合的思想。过去有一种认识是中医治未病是完全没有病,应该把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加以强调。而且这不仅是认识,对具体的疾病有辩证施治的方略,而且有其突出的特点。

第3条第一段是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周总理曾经说过,中医好、西医好、中西医结合更好。解放初期就提倡中西医互学与中西医结合,产生了以陈可冀先生、王永炎先生为代表的一批中西医结合的专家,应该说中西医结合的政策是卓有成效的。

第3条第二段,“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坚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毛主席当年指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屠呦呦教授研究青蒿素是从读东晋葛洪撰写的《肘后备急方》到以身试药,应该说是努力挖掘,加以提高的典型代表。

这三条,包括下面的第4条和第5条,处理得都比较好,初步可以想象,中医药法是一部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具体的后面再分析。

第2章中西医服务第8条是以师承的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有专长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以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这一条考虑到中医传统的培养方式和当前中医培养人才的多元化,我赞成这一条。

第3章是中药的发展,条文总体可行,但应当指出,中医同样需要发展,这里没有内容。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本世纪产生的系统生物学与系统生物医学,大数据平台的应用,对中医药的发展是挑战更是机遇,最近中国中医科学院庆祝建院6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贺信中指出,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机遇,建议第3章改为“中医药的发展”,并且充实相关内容。应该说积极主动发展是最好、最有效的保护,不是单纯的保护。

同样有关中西医结合,这个内容在第4章人才培养中第23条有一句话,鼓励开展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教育,建议在这里增加条文,“鼓励促进中西医结合,并且有具体措施”。

总的看来,草案总则前三条把握得比较好,建议要在相应的章节落实,特别是要增加中医发展和中西医结合的内容。同时,要注意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处理好中医药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第二章中医药服务中,第14条涉及到中医医疗广告,建议要与广告法的内容相吻合。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中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他们一般是具有中专以上文凭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应该包括在中医药服务的从业范围人员之内。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关于医疗按摩人员从业合法权益的措施,是2009年四个部委局共同制定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现在强调加强依法治国和政府职能转变,这个管理办法实际上已经难以起作用,建议在第2章中医药服务第8条增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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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9:37:37 | 只看该作者
▲孙伟(全国人大代表)

孙伟

关于中医药的立法,我感觉迫在眉睫,我是传统医学学会,民族医药国际交流学会的常务理事,而且是中西医结合学组的组长,我是带着任务来的。我们的名誉主席是李肇星部长,我们主要是国际交流,主要开国际交流大会,我到瑞士一看,瑞士上我们中国来学习的那些人现在都办了中医学院,而且他们针灸也立法了,中医药也立法了,而且是全民公决、全民投票进了医保,我们滞后了,他们向中国学了,他们反而立法了。所以,我觉得立这部法律迫于眉睫,要尽快立,这是很重要的。我们的瑰宝让他们学去,他们立法了,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美国现在针灸也进入了医保,韩国把我们的安宫牛黄丸的方子偷走了,偷走以后他就制造了安宫牛黄丸,它的产地是韩国动物园生产,那绝对是真的,我通过关系要了几粒,确实管用。他们通过扶持濒危动植物的种植养殖,韩国的高丽参就比我们中国的好,我回来都做过实验。所以,中国要保护自己的瑰宝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尽快立法。我非常同意。

我感觉,中医的东西现在在国外比中国要研究的深入,比如经络学说,他们研究就很深入,他们投入了大量的资源。现在国外对针灸是非常认可的,美国成立了中医学院,他们中医学院的老师都是外国人,他们说因为外国人的肌肉发达,针灸的效果一次能管三天,这就和中国人有所区别。外国中医学院培养的学生治外国人,把我们的瑰宝拿到那里研究、传承,而且把中国开的私人诊所的针灸也纳入了医保。意大利、瑞士、韩国、曰本都研究得很深入,我就感到,我们中国应该尽快立法,至于条文的不合适可以慢慢修改,而立法还是非常要紧的,不能让外国人抢了去。我们没有立法,人家就可以派人到中国来学习,学习以后回到他们国家去进行分析和研究。

我从93年就下乡义诊,义诊的同时就发现农村缺医少药,农民适应中医,他们认为中医中药治病好,因为上西医院检查要花一两千块钱,还没查出什么病。去看中医,我给他开五副中药,就好了。我本身是西医出身,跟一位老师学了20多年中医。中医是一个独立的科学,他是调理身体的,调整机体自体恢复。对西医来讲,功能性的病不是病。再有肿瘤的治疗,中医凸显了用武之地,西医就是割了以后化疗,而中医是带瘤生存,不一定要把瘤子割掉。我觉得,中医的继承和传承非常重要,中医有一个特点,传男不传女,易失传,所以要国家加大力度扶持。第10条建议修改为“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丰富中医药的诊疗手段,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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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9:43:37 | 只看该作者
▲赵胜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部长级)

赵胜轩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建议突出一下中医药科研的地位。具体建议是,第五章的内容往前整合,作为第二章,叫做中医药科研。因为我们说中医是我们国家的瑰宝,是因为它是有效的,能够治病求人,有效的就说明它是一种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成为一种科学技术,建立一套科学的理论体系和科学的方法,应该说这是我们一个基础性的工作,也是搞医药服务、发展中医药的基础,中医很深奥,但不是神秘主义,它首先是一种科学。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当然要继承,但是更重要的还是在于创新,不能吃老本,建议建立科研机构,设立重大的科研专项、培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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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9:44:43 | 只看该作者
▲谢小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重庆市主委,重庆市政协副主席

谢小军

我总体上赞成这个法案,我们应该大力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中医药法草案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是对师承方式培养的医师管理,规定经过师承的方式学习中医,经过实践技能考核合格的可以准入,这是一个很大进步。建议针对第8条要强调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除了对通过师承方式学习的有实践专长人员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外,还要有基础的医疗知识的考核。现在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应当受过九年制义务教育,自己再加强有针对性学习,对人体基本的结构、机能、生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应当具备,对医疗卫生的基础知识应当了解。二是师承医师要强调专科,比如骨科传承的医师,恐怕他不一定对内科、妇科、儿科也可以进行医疗活动。所以建议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及之后的文字改为“主管部门组织基础医疗知识、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以取得中医专科执业的医师资格。通过考核取得中医资格的人员在考核注册的专科执业范围内,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专科医疗活动”。首先要强调通过师承方式获得中医师资格的医生应当具备较为系统的基础的医疗知识,其次还要强调执业的专科性。
专利的也是10年。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保护也应有个年限,以既利于保护,也利于应用。

第三,关于中医药文化的宣传问题。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倡导中医药养生,鼓励组织、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这里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去倡导中医药养生,需要再斟酌。一是这是不是政府的职责。二是政府如何倡导,能不能像全民健身运动那样去倡导。同时,草案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养生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真正规范好这些媒体的宣传至关重要。比如前几年张悟本把绿豆炒到了几十元、上百元一斤。总之,对“中医中药养生”的宣传和倡导,立法表述时需要深入研究和斟酌。■

【文字来源:“前门西大街一号”公众号;图片及委员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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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5:02:30 | 只看该作者
好   这样的帖,传播中医信息,让中医人了解了更多的信息,好。

楼主    给你来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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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16:02:11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加分呀,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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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6:29:03 | 只看该作者
刚学会的给人加分。我这可以第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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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7:20:17 | 只看该作者
       看了1、2、3楼的发言,很客观。
       但后面的太多,实在没精力看下去。
       本想细谈自己的意见,但我们说了也不算,说了也没用,立法者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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