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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医药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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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9:48:11 | 只看该作者
     作为国家中医战略课题成果、八位中医耆宿作序力挺的《中医战略》一书,不应当被束之高阁。这是贾谦等人以热爱中医药事业的拳拳之情和忧患之心,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呕心沥血所完成的。他们有感于中医的衰落和异化,大声疾呼,悲痛陈词,为挽救中医而建言献策。其言论振聋发聩!
     请看看《中医战略》一书对中医药的现状、历史及未来发展是如何描述的(包括设想、规划、建议等),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可以为中医药法的草拟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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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9:48:46 | 只看该作者
     总的来说,这个草案从内容上显得单薄,不够充实。一共四十六条,但其中还包括后面三章的保障措施5条、法律责任6条、附则3条。除此仅剩有前面的32条。而且对于中医法的主体,即中医药的广大从业人员没有写进多少相关的条文,诸如医疗、教育、科研、中药生产与流通、文化等多方面都有许多有待规定或解决的问题,但草案中却很少见。
     另外,第五章,可以考虑删去。因为整个中医药法就是体现了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保障,因此没有必要再单列“保障措施”这一章。不如把这一章的内容作适当精简后加入前面的条文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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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9:49:20 | 只看该作者
中医不自主地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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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20:13:33 | 只看该作者
      贾谦先生说:“中医的工作主要是在国内做好,解决13亿人的医疗保健问题······不急于让外国人承认,不忙于打入国际市场。”
      ——请问:我们现在把国内的中医工作做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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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3:58:23 | 只看该作者
     那些审议中医药法草案的人大代表对中医问题的看法还是有分歧的,认识上也有深有浅。有少数人甚至还对中医药将信将疑,说什么“中医有很多药都是有毒的”。还有的要求“解决中药的药理与现代医药理论的衔接”,——但不知什么时候、什么人能把二者衔接得起来。
     李飞的意见,我认为提得比较好,他指出了草案存在的问题。他说草案对我国中医药事业的现状(包括队伍、教育、传承、以及发挥的作用等)没有怎么反映出来,“立意不够高”,“底气不足”。
     陈蔚文说得好:“外国人比咱们还遵循”中医药自身的规律,“并且做得很到位”。——不知我们的中医药管理者们有何感想?有没有一种紧迫感?陈蔚文建议把“中医药现代化”改成“中医药现代研究发展”。我的理解是,不一定要“化”,因为这一“化”,还不知道要“化”到哪里去?孙伟也说:“中医的东西,现在在国外比中国要研究的深入。”因此可以说已对我们形成了倒逼之势。
     王万宾说“第二章应该写中医的主体,对诊所、医院、医生的有关问题予以规范”。这一点也是说到了点子上,因为目前这个草案把中医的主体好像是写成了政府各级管理部门。
     姒建敏也说得好:“我们现在中医药教学有误区,学生先学解剖、生理、生化、病理、药理,再去学中医,就不愿意接受,不愿意传承,强行规定也没用。”——我认为,的确,类似这样的强行规定如所谓的“中西医结合”,也没用。
     有的教科文卫委员不赞成中医诊所实行备案制。还有的认为“中西医结合的政策是卓有成效的”,所以建议增加“鼓励促进中西医结合,并且有具体措施”。
     最应该提及的是,河北沧州中心医院院长温秀玲,作为一个综合三级甲等医院院长的她,却非常推崇中医,赞赏中医药在治疗急危重症及疑难病方面的疗效,而且她还对中医西化表示出担忧。这一点非常难得。
26
发表于 2016-1-21 17:54:11 | 只看该作者
这里特转发一篇陈家功先生关于修改中医药法草案的意见的文章,非常好!我特别向大家推荐。

吾辈务必以民族和历史担当制定《中医药法(草案)》
——尊重文化多样性  维护国民健康的修改意见

陈家功

关于《中医药法(草案)》提出个人修改意见。本修改意见以“尊重文化多样性”、“维护国民健康”为最高原则,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修改理由必要说明,第二部分为《中医药法(草案)》修改具体建议,不再陈述修改理由,原文保留,修改意见附原文之后。
尊重文化多样性,指的是人对待文化多样性原则态度。这个人,包括每个人以及中华民族乃至全人类。尊重文化多样性法学意义,应当是“承认,实现,保障”每种文化的利益,独立性是每种文化的基本权益即生存权。维护国民健康,指的是人选择的医学目的。西医医学目的“消除疾病”,企图以“消除疾病”策略实现维护健康之追求。中医学目的是“养生寿人”,通过“治未病”与“治已病”相结合实现维护健康之目的。维护国民健康,中医必将成为中华民族乃至人类主体选择。

《中医药法(草案)》修改理由说明

《中医药法(草案)》,提出了某些有利于中医传承新的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也将得到中医工作者及关心支持中医事业各界人士欢迎。但是,我们仍然能够看到《中医药法(草案)》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譬如,关于中医理论内涵、关于中医医学价值与文化价值、关于中医维护国民健康、关于中医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关于中医增进世界了解中华文化的认识,以及关于中医现实问题成因分析、关于保障中医独立性制度建设等,我们认为,这些同真实状况和实际需求还存在不小距离。因为,如何回答这些深层次问题,关系到《中医药法(草案)》“立法原则、立法目的”的确立,关系到《中医药法(草案)》的整体性、协调性、前瞻性,所以,《中医药法(草案)》有必要做出修改。
如所公认,中医面临“服务能力不足,特色和优势发挥不够充分”、“人才匮乏”等问题。中医现实问题的存在,对中医自身而言,是传承中断的危险;对民族、国家而言,是浪费中华民族得天独厚的医学资源和文化资源。中医现实问题成因,《中医药法(草案)》缺乏深刻认识,这是引发社会各界意见分歧重要原因。《中医药法(草案)》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中医现实问题,取决于对中医现实问题成因的认识。就立法目的而言,我们认为,《中医药法(草案)》不只是“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护中医传承不被中断,更是挖掘发挥中医医学资源和文化资源,并为中华民族所用;《中医药法(草案)》不单纯是“承认,实现,保障”中医药利益,而且关系到中华文化弘扬、关系到中华民族健康安全、关系到如何“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关系到“中国梦”实现。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共同事业,而不仅仅是一个行业、一种职业。吾辈务必站在民族高度、站在国家高度和历史高度制定《中医药法(草案)》。
关于中医问题,学术界尤其是中医界正在建立的共识是:中医问题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医理论西化,一方面保障中医独立性制度缺失,归结一点就是“以西范中”。“以西范中”的根源是人的文化观念。这个“人”主要是近百年掌控中华民族话语权者,这个“文化”则是西方文化。在西方文化掌控话语权百年历史文化背景里,中医理论被中华民族自己置于西方文化语境释义,造成中医理论西化而失却本来面貌;中医管理被中华民族自己置于西方文化建构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语言文体及其体制机制中,发生保障中医独立性制度缺失,导致中医原生态人文社会环境日趋恶劣、生存空间大幅度萎缩。中医现实问题成因与根源概莫离此。从这个认识出发,《中医药法(草案)》理当解决“中医理论西化”问题、解决“保障中医独立性制度缺失”问题,即解决“以西范中”问题。解决“以西范中”问题,根本上是解决《中医药法(草案)》制定者、审议者的文化立场问题。《中医药法(草案)》肩负的历史使命应当是结束“以西范中”这个历史,开启中医独立、自主生存发展新纪元。如果以这个认识要求审议《中医药法(草案)》,那么,《中医药法(草案)》尚不足以担负起应有的历史使命。
《中医药法(草案)》应当兼备中医药内涵和法的要求。首先,谈一下中医药内涵及相关问题,分为四个方面:
(一)何谓中医药,为什么保护中医药,中医药保护得怎样,如何保护中医药,谁保护中医药;
(二)站在中华文化立场,中医理论内涵核心是什么,中医社会价值是什么;
(三)中医理论同中华文化、同文言文是怎样的关系,中医理论同西医理论是怎样的关系;
(四)中华民族如何处理自身同中医理论、同西医理论关系。
这四个方面问题,《中医药法(草案)》不可忽视、不可无视,应当达成基本共识。因为这是制定、审议《中医药法(草案)》所面对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现实社会背景。
关于四个方面问题,提出个人认识如次:
1、何谓中医药    中医称谓包括三个方面含义,在生活意义上,中医指的是中医理论或中医理论所寄之人即中医工作者;在学术意义上,中医指的是中华文化(不是中华民族)关于生命认知、健康维护、疾病防治的学问,以《黄帝内经》、《难经》、《神农本草经》、《伤寒论》、《金匮要略》为代表;在法学意义上,中医指的是中医学、我国少数民族医学及其医学理论所寄之人。中药,指的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用于养生寿人、防病治病自然之物。
2、为什么保护中医药    有两方面基本原因,一方面,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得天独厚医学资源和文化资源,对维护国民健康、防病治病、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可持续发展、弘扬中华文化,增进世界了解中华文化,具有现代医学及其它行业不可替代作用;另一方面,中医传承面临中断现实危险。
3、中医药保护得怎样    众所共知,中医面临“服务能力不足”、“人才匮乏”等诸多现实问题,中医药仍然处在“以西范中”、“寄人篱下”现实困境之中。百年中医,是中医自诞生以来从未有过的艰难,并且艰难一步一步加深、加重。
4、如何保护中医药    保护中医药,首先是中华民族自己尤其是中医药工作者站在中华文化立场“承认,实现,保障”中医药利益;其次,建立保障中医药独立性法律、建设中医药管理独立体系,二者缺一不可。与此相伴随的是,包括中医工作者在内的中华民族从西方文化思维观念束缚中解脱出来,尤其是中医工作者停止中医理论西化;破除妨碍中医生存、阻碍中医发展的现行法律、制度。概而言之,终结“以西范中”,建立“独立自主”。
5、谁保护中医药    中医理论唯有首先寄于中华民族方可生存与流传。国家是民族意志和利益体现。因此,国家是保护中医药责无旁贷主体,国家应当肩负起保护中医药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应当包括:承认、尊重中医药基本利益,保障并实现基本利益。基本利益核心是独立性即生存权。当前及今后一定时期内,需要纠正和改变这样的误解与误导:国家扶持和发展中医药是对中医药“偏爱”或“恩赐”。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三大方面显得尤为重要:观念上,承认中医药独立性;法律上,保障中医药利益;资金上,以所提供的社会服务来衡量,实行西医、中医比例相当。在当今实际生活中,此三者表现出明显“歧视”中医倾向。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消除对中医“歧视”,并不是“偏爱”更不是“恩赐”。制定《中医药法(草案)》应当明确和端正这个态度。
6、中医理论内涵    《黄帝内经》曰“善言天者,必有验于人。善言古者,必有合于今。善言人者,必有厌于己。如此则道不惑而要数极,所谓明也”。这便是中医理论内涵核心。以现代观念或可释义为:生命结构和运行与天地遵循同一个法则(天人合一);生命是一个演化序列,单向不可逆,演化前与后的生命个体存在不同(恒动不居,且生命个体之间存在境界差异);内证实修是认知生命唯一途径(形与神俱,或独立守神)。
7、中医社会价值    中医社会价值体现为医学价值与文化价值。中医医学价值核心在“观念”不在“技术”,中医医学重心在“健康”不在“疾病”,养生寿人即“治未病”是中医追求的医学目的。中医文化价值充分体现了中华文化“和”的理念: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社会)和,自身和;“和而不同”、“和为贵”。中华文化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可持续发展”独特资源。中医以独具特色和优势医学价值必将增进世界了解中华文化。中医不只是一门医学,它是包括“医世,医人,医国,医社会”的学问,只不过是从如何养生寿人而切入。
8、中医同中华文化关系    中华文化以儒道两家本土文化为代表,儒道共同宗奉阴阳观。阴阳观是中华文化立场,中医以阴阳观认知生命、维护健康、防治疾病。中医本质是中华文化。
9、中医同文言文关系    语言本质是文化。文化立场通过语言方式左右语言结构、语言范围。文言文语言方式(词法)是单音节语。单音节语由“声”、“韵”、“调”三者构成,且都表义;单音节语“音形义”三位一体。单音节语是世界所有语言独一无二的。文言文语言结构(句法)是“陈述性句式”与“描述性句式”相结合。文言文语言范围包括“有义语”和“无义语”。文言文是中华文化语言;文言文是中华文化交流工具。中医理论以文言文记载流传。现代汉语是“复音节语,单一陈述性句式,只可表达有义语”。现代汉语属于西方文化语言。现代汉语不具备交流中华文化和交流中医经典理论能力。“承认,实现,保障”中医药利益,同时应当包括“承认,实现,保障”中华文化、文言文利益。
中医理论同中华文化、同文言文关系,犹如“鱼水关系”。中医传承只可能在中华文化立场、在文言文语境实现。中医教育应当以中华文化为基础,以中医经典理论为核心。中医现代教育需要改革,改革重心在教育内容不在教育方式。此外,中医教育应当从娃娃抓起,在义务教育阶段,增设中华文化教育和文言文小学(音韵学、文字学、训诂学)教育。这是继承中医药、弘扬中华文化战略举措。中医现代教育实行的是高中毕业后院校教育,因而,中医现代教育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医药法(草案)》缺失中华文化教育和文言文教育明确规则,是重大战略缺失,将无法保障中医药国家战略地位。
10、中医理论同西医理论关系    现代哲学认为“对象只有在主体面前并被主体赋予意义时才成为对象”。对象,并不是与主体无关存在,而是同主体携带意义有关。生命,做为医学对象同主体携带意义有关。主体所携带意义本质是文化。当主体携带西方文化赋予生命意义时,呈现的是西医生命现象;当主体携带中华文化赋予生命意义时,呈现的是中医生命现象。中华文化、西方文化是独立的两种文化,世所公认。因而,同为生命,呈现出的却是两种不同现象:中医生命和西医生命。中医认为,生命是阴阳——形与神俱;西医则认为,生命是“实体”——忽视神。在中医观念上,西医生命存在根本性缺陷;而在西医观念上,西医看不到自身缺陷,且对中医生命表现出“不可思议”。简而言之,以中医理论可以理解西医理论,但理解并不等于可以取代或同化;以西医理论不能够理解中医理论,这就是中医理论同西医理论的关系性。若以西医释义中医,则发生“不保真翻译”,且意义丢失严重。应当结束“以西范中”历史的依据和原因就是这个。
11、中华民族如何处理自身同中医、同西医的关系    医学本质是文化。文化,需要寄于人而存在与流传;人,是文化载体,这是文化与人的关系性。不论中医还是西医都需要寄于人而存在与流传。当人——个体与群体面对的只是一种医学理论,人与医学共生存,相安无事。当面对的是两种不同医学,人,应当如何处理自身同两种医学的关系呢?这是百年中华民族遇上的一个问题,也是一道难题,又是今天制定《中医药法(草案)》面对的问题。中华民族同中医、同西医关系存在三种方式:(1)中医、西医以独立方式共同寄于同一个人,(2)中医独自寄于一个人,(3)西医独自寄于一个人。第一种情况,“精通中西医”,凤毛麟角,第二种情况,以传统中医工作者为代表,第三种情况,以西医工作者为代表。问题出在话语权上。百年历史演化结果,崇信西方文化者掌控了中华民族话语权,“拒斥”中医以独立方式寄于中华民族成为这一个时代潮流。百年中,中华民族同中医、同西医建立的实际关系主流是“以西范中”。以任何一种医学(文化)为立场认识另外医学(文化),都不应该成为人类对待不同医学(文化)的立场。中华民族同中医、同西医理当建立的关系是:站在各自医学立场以自身方式分别独立接受中医、接受西医。具体情况是:一个人可以同时独立拥有中医理论、拥有西医理论;一部分人独立拥有中医理论,但不必同时拥有西医理论;一部分人独立拥有西医理论,但不必同时拥有中医理论。这三种情况,都要给予等同尊重和保护。不主张或反对站在中医立场对待西医,尤其反对站在西医立场对待中医。以独立方式分工与协作是实现中医学、西医学皆为中华民族所用最佳关系形式。我国医疗卫生工作实行中医学、西医学“分业管理”势在必行,大势所趋。实行中医学、西医学“分业管理”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内涵与标志,是“用中国式办法”解决我国医疗卫生问题现实途径。当前的困难是中医学缺乏独立性。《中医药法(草案)》应当在建构中医药独立体系上实现重大体制创新和突破。中医药独立体系包括“行政管理体系”、“服务体系”、“教育体系”、“中药体系”、“学术文化交流体系”等。“中西医并重”,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学、西医学确立的原则态度,是正确的,目标是实现中医与西医“并存”。分业管理就是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以实现中医与西医“并存”体制机制顶层设计。
其次,从法的方面谈一下看法。
法的基本要素是“规则,原则,概念”;法的结构包括“总则,分则,附则”。总则主要内容有:立法目的、根据,法的原则,法的适用,概念等。
《中医药法(草案)》,总则缺少“立法根据”,而“立法目的、法的原则、概念”都值得商榷。
顾名思义,《中医药法(草案)》概念是“中医药”。中医药概念内涵前文已叙述,这里我们要说的是中医药主体问题。中医药理论与技能主要由中医药工作者传承;中医服务社会,离不开国民承认、接受中医观念。做为职业,中医药工作者是中医药主体,做为事业,国民是中医药主体,即国家是中医药主体。《中医药法(草案)》是“承认,实现,保障”中医药利益,故国家是《中医药法(草案)》主体。在“观念,法律,资金”方面,国家应当肩负起中医药事业主体责任。
“法益,即法承认、实现、保障的利益”。《中医药法(草案)》保护利益对象是“中医药”。《中医药法(草案)》不保护非中医药利益。“中西医结合”、“中医现代化——现代化中医”,不是“中医药”,毫无歧义。若将“中西医结合”、“中医现代化”利益列为《中医药法(草案)》保护对象,则造成法益对象不明确、不确定,《中医药法(草案)》整体性、协调性遭到破坏,法的严肃性、权威性自然受损。制定者疏漏,审议者应当纠正,不可存留“中西医结合”、“中医现代化”。《中医药法(草案)》底线是可以允许开展中西医结合研究、开展中医现代化研究,条件是,研究者应当分别取得中医学执业资质和西医学执业资质,而不是当前中医院校教育颁发的“中西医结合”学历。
《中医药法(草案)》做为专业法,在中医药行业具有“母法”地位与作用,所承载的责任具有历史性和世界性。“立法目的,法的原则,概念”应当准确、严谨、慎重。争议、分歧不消除,切勿草率强行出台。《中医药法(草案)》制定已完成,进入审议阶段,审议者应当认真听取中医界意见、听取从事中医药研究以及懂得中华文化各界人士意见。非常欢迎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望人大公开征求意见是真诚的而不是走程序。
最后,其他几个相关问题看法。
1、关于文化多样性    制定、审议《中医药法(草案)》,站在什么文化立场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核心问题。制定者、审议者、建议者共同面对着选择什么文化立场问题。选择什么文化立场取决于对待“文化多样性”观念。面对文化多样性,需要“制定者、审议者、建议者”关于四个问题建立共识,这样有可能消弥争议与分歧。这四个问题是:(1)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区别,(2)中华文化同西方文化的关系,(3)中华文化、西方文化各自适用范围,(4)中华民族如何处理自身同中华文化、同西方文化的关系。《中医药法(草案)》争议是表面现象,现象背后是关于这四个问题上不能建立共识。《中医药法(草案)》怀胎30年而难产,原因也在这里。
2、医学目的与目标    西医学以“疾病”为目标,企图通过“治疗疾病”维护健康。中医学以“健康”为目标,采用“治未病”与“治已病”相结合,以“治未病”为重心,追求“养生寿人”维护健康。西医学缺乏维护健康能力,中医学具有维护健康重大价值。中医药事关中华民族健康安全核心利益。《中医药法(草案)》“承认,实现,保障”中医药利益,实则是维护中华民族健康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3、中医教育    中医现代教育失败根源是忽视、无视中医道的传授。中医之道在中华文化。中医教育内容应当以中华文化为基础,以中医经典为核心,方式以师承为主体,辅以自学、院校教育。中华民族几千年教育是“民间培养,国家录用”。这是一个极为珍贵教育模式,中医教育应当首先考虑、借鉴这一模式。文言文教育是中医教育基础的基础。《中医药法(草案)》应当包括“承认,实现,保障”中华文化、文言文利益。
4、标准问题    标准,是西方文化重要观念与手段。西方文化所建立的是“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定量、静态的。中医观念不是统一标准,中医标准是定性 、动态的,动态标准就是个体化标准。《中医药法(草案)》应当恪守中医标准定性原则、坚持动态标准、个体化标准。中医走向世界,不可以采用“量化标准”削足适履。世界——包括仅仅接受西方文化者,若想了解中医,则只能请他们自己走进中医。中医普及中华民族、走向世界,需要改变的是“人”,而不是人去改造中医本身。
5、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是西方文化管理思维产物。持证上岗动机是保证质量,但是,质量并不是一张证能够保证和决定的。持证上岗有必要,但不是必须。医生,是一种“良心”职业,证无法保证和证明“良心”。《中医药法(草案)》应当弱化持证上岗。
6、风险评估    严格讲,风险是无法评估的。而实施风险评估弊端容易产生执法者寻租空间,造成职权滥用,侵害中医利益。中医管理重心应当是“事后追责”,而不是“事先监管”。还有,以什么为依据评估风险,都是问题。若以西医为依据评估中医风险,问题更严重。
7、民间中医    民间中医是传承中医一支重要力量,应当加以保护。当然,民间中医良莠不齐也是事实。尽管如此,在中华民族2000余年历史中,官府没有监管中医,民间中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相反,民间中医还是稳定社会、净化社会风气重要力量。虽然时代变了,逐利之心催生以“中医之名行非中医之实”者不断出现,但这是真假中医问题,不是中医本身问题,不可混为一谈,不得以此为由打击民间中医。给民间中医松绑同时,应当严厉打击游医、假中医。
8、医疗事故处理    制定《中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理由散见前文说明,不重复。
9、与其他法律关系    《中医药法(草案)》与其它同位法关系,相抵触之处,以本法为准;本法未尽事宜,暂执行同位法。以《中医药法(草案)》为“母法”,建立中医药独立法律体系。
概而言之,《中医药法(草案)》应当遵循下列逻辑关系:《宪法》中西医并重中医药、西医药分业管理保障中医药独立性破除“以西范中”《中医药法(草案)》文化立场中华文化立场蜡化多样性立场。否则,《中医药法(草案)》内在逻辑必然混乱,难以肩负起应有历史使命。
毋须讳言,就文化立场而言,《中医药法(草案)》是站在西方文化立场有条件、有限度“承认,保障”中医药利益。当然,这是一个很大进步,凝聚了制定者付出的辛劳。但是,应当看到《中医药法(草案)》仍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中医现实问题,对此不可以视而不见,不能因为“进步”而“将就”。或许,对固守西方文化立场者来说,这样的《中医药法(草案)》对中医已经是“恩赐”了。其实,这是十足偏见与短见。持有类似意见者,在制定者、审议者当中,并不是个别人。我们深知,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以西范中”中医问题这样一部《中医药法(草案)》出台的艰难。我们的意见就是呼吁审议者能够放下自利心念,以炎黄子孙良知、以民族责任感、以历史使命感,放眼世界,放眼未来,倾听一下我们的建议。
《中医药法(草案)》,倘若不能够站在中华文化立场,以“尊重文化多样性”、“维护国民健康”为最高原则,不能够以解决“中医理论西化”和“保障中医独立性制度缺失”为目标 ,只是在技术层面局部修补,那么,一旦获得人大表决通过,中医极有可能以“温水煮青蛙”方式被拒杀在吾辈。果真如此,悔之晚矣,吾辈则成为民族罪人,成为历史罪人!

点评

这篇文章太好了! 这是一篇关于中医药立法问题讨论得最全面、最具体、最深刻的文章。 全文充满了真知灼见。这才是一篇真正的关于为什么要制定中医药法,以及应当如何制定好它的最好和最清楚的说明。 可惜在中医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2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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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07:54:58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对中医学的深厚感情,没有对中医的深刻认知与感悟,没有对中医的执着之爱,没有对中医的长期切身实践,就写不出这样一篇文字——对中医药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我深信这一点。
28
发表于 2016-1-22 12:20:41 | 只看该作者
它山之石 发表于 2016-1-21 09:54
这里特转发一篇陈家功先生关于修改中医药法草案的意见的文章,非常好!我特别向大家推荐。

吾辈务必以民 ...

这篇文章太好了!
这是一篇关于中医药立法问题讨论得最全面、最具体、最深刻的文章。
全文充满了真知灼见。这才是一篇真正的关于为什么要制定中医药法,以及应当如何制定好它的最好和最清楚的说明。
可惜在中医药法的起草者和审议者中却少见有这样的阐述。
29
发表于 2016-1-22 20:02:53 | 只看该作者
    我已在今天把本文的一部分相关内容提交给了人大,主要是对草案的总则及部分条文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所提交意见如下: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中医药法草案引起不少争议,看来有点难孚众望。
    显然,就是在中医界内部对目前这部《中医药法》草案的认识也仍有分歧,比如如何看待中医的现代化与科学化,如何对待中西医结合,如何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等等。
    一部八年多前由贾谦先生等人撰著的《中医战略》一书,本来完全可以作为起草中医药法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贾谦先生在《中医战略》一书中说:“中医药法要立足于‘在全面继承的基础上自主发展’”。“立足点放在管理上不成。对中医药五十多年的‘管理’,中医人数越管越少,水平越管越低,思维越管越西化,中医的精华、特色、优势几乎都管没了,因此,不能把立足点放在‘管理’上。”“立足点放在‘保护’上也不成。·······中医药不是‘标本’,因此不能希望像保护长城那样‘保护’中医药。为了中医药生存下去而希望从法律上予以保护,一则自信心过于不足,二则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来讲,也未免太渺小了      "
    我认为对于中医药,再保护,再推动,都不如放开,让中医药能够自主。放开和自主,比“保护和推动”的效果好得多。
    如果拿这个《中医药法》草案与贾谦《中医战略》中的建议比较起来,就可以看到草案存在的不足。 管理法、保护法还是建设法?——我认为,管理和保护都在其次,重要的还是要建设,即提出一些新的举措,还是要促进。
    草案比上次那个征求意见稿减少了二十条,但基本上还是一部管理法,有一些亮点但不多。这个法律草案解决了中医“五化”问题(即中医思维弱化、学术异化、特色优势淡化等)没有?或者说解决得怎样?
   我认为,2014年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就有关社会办医答记者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两个词组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和“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他的原话是“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  因此,如果用“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和“转变卫生发展方式”这两点来衡量,这个草案显然就有些落伍了
   民间中医是一股强大的、自发的发展中医的力量。  如果政策能放开,一个中医就可建立起一个中医诊所,一百个中医就能建100个中医诊所。推而广之·····,如果把他们的力量汇聚起来将是多么大啊,将能治多少病人啊!而且他们不要国家一分钱的财政补助。
   中国当前太需要发展数以万计的、小型的和民办的、不需要国家投资一分钱而又能让群众看得起病,且能深入街道社区乃至于穷乡僻壤的个体中医诊所。仅有目前区区三千多个公立中医院是远远不够的——何况它们绝大多数都已经被“中西医结合”了,单纯或主要采用中医药方法治病的比例并不高,中医“西化”现象已越来越严重。不知我们国内的个体中医诊所有多少,我还未见到一个正式公布的数字。  实际上,历来对中医最大的扶持来自民间,民间有一股强大的、自发的发展和扶持中医的力量。如历代浩如烟海的中医书籍的刊刻与传播,都来自民间的资助和自发行动,只有很小一部分才是政府组织发行的。
   中医医疗的个体性,决定了它只适合于以个体行医的方式生存和发展。因为它所面对的是一个个独立的患者,而患者所求治的,也是他认为可以信赖的某一位医生。一对一的沟通、交流,一对一的服务,患者把希望和性命托付给医生。医生要敢于担责,不辱使命,二者形成了生死相依的关系。医生要受到每一个病人的检验,其对病人的态度、医疗效果、责任心如何等,都可以显现出来。病人心中自有一杆秤,这不是靠广告宣传就能被认可的。
   什么是放开? 我的理解是:让个体开业行医(自办中医诊所)成为普遍,成为常态,这就是放开;打破公立医院的垄断地位,这就是放开;不再划分所谓的盈利性与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实际上已经看不出二者的差别),这就是放开;真正确立中医与西医在行政、医疗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这就是放开;让中医回归原生态,回归市场,回归民间,这就是放开;让民办的和公办的中医两条腿走路,让市场来检验,看谁走得更快、更好,这就是放开;原有的计划性的国营发展模式应当改变,允许医生自由执业,这就是放开。具体的来说,比如: 应当允许和鼓励中医药大学的毕业生投入个体中医诊所,与老中医自愿结成师徒关系,边临床,边实习,给他们以处方权。这个草案没有提出或强调中医是以自学成才为主要来源的特点,也没有提到可以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中医行医资格证。也就是说,现在应当恢复中医自学考试。
  《中医药法》的制定,一定要融入到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当中去,不如此,则不能制定得好,就不能成为一部真正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法律。也就是说,《中医药法》一定要伴随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而生;只有改革,才能促进该法的诞生。然而当前这个医卫改革依然举步维艰,障碍重重,并不成功。
    现在的中医界内部,思想是混乱的。对于中医学的本质是什么,认识有分歧。尤其是中医是否属于科学,是否只能在科学的旗帜下才能发展,是否应当重建其理论体系,是否应与现代医学结合而创立一个新的医学体系等等问题,都使人困扰或迷惑。
    总之,中医学的核心价值观已经在相当大程度上被西医价值观所挤占甚至取代,中医的话语权正慢慢消失。中医的自身发展规律究竟是什么?我们——包括中医部门的领导者及管理者们闹清楚了吗?据说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了中医五大自身发展规律,但我看其中有的内容是否是规律还值得商榷与探讨。
    按理说,一部蕴酿了三十多年、几经周折、反复修改才得以公布的中医药法草案,应当是众望所归、有较少争议、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比较完备的法律。然而,我作为一个普通的民间中医,为中医药法的艰难曲折历程而忧虑。
     首先,草案第一章总则,缺少对中医药的一句归纳和概括性的话,即中医的性质、作用及其贡献,应把它加在第一条的开头,旗帜鲜明地加以肯定和宣扬。如《中医战略》一书前言中的一句话就很好:“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原创性医学,是成熟的理论性医学,可以应对各种疾病,包括西医认为新发现的疾病·····而且代表了未来医学的发展方向。”——这句话就很全面、准确,这里不要吝惜笔墨,我认为应当加进去。                           
     其次,草案第二条对中医药的解释有些笼统,不够清晰、准确、全面,也未解释什么是中药。 1997年2月通过的《四川省中医条例》,其第二条的内容是:“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但目前的《中医药法》草案对“中医”一词(是指哪些具体的人)却未加解释。
    另外,草案也未解释什么是中医医疗机构,从概念上说就没有明确。比如中西医结合医院是属于中医医疗机构吗?中西医结合医师是属于中医师吗?为什么它们(或他们)不属于西医的?从现实上说,绝大多数中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都是以西医药为主进行诊断与治疗,这不是名不副实吗?如果仅仅是从法第三条既说了“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而同时又说“促进中西医结合”,这就有点矛盾了。因为“并重”是并列且同等的关系,而“结合”是合二为一;“结合”了,还“并重”什么?莫非“并重”只是暂时的,而“结合”才是最终目的么?我个人也认为,中西医结合,只能作为少数医务工作者的研究方向,而且不应把它归类在中医教育中,更不适宜在中医教育和临床中广泛地、大面积地倡导和推行,因为这不利于中医人才的培养,而且现在还没有中西医结合的理论基础。
    中医药能不能独立发展?是否一定要与西医“结合”才能发展?哪一种发展对中医更有利或更有效?中医立法的对象是谁?是中医,还是中西医结合?中医立法的背景是全国的中医院大多数都不“姓中”,怎样面对这一事实?
    潘德孚先生有一句颇耐人寻味的话,他说:“中西医结合就像一碗熟饭和一碗生饭拌起来一样不好吃。”
    武汉大学李宁先教授讲自学中医的体会的视频很值得一阅。他以自己身患重病的治疗经历,有力地说明了中医的优良与宝贵,以及中医是如何认识与诊治疾病的,并把它与西医从方法论上作了比较。他得出的结论是:中西医不能结合。      
    因此,第三条“促进中西医结合”宜删。中西医不一定要结合,要允许中医人有自己的选择。学术问题不应用行政和法律来干预。律上作一些规定,而不是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上着手,能行吗?
    第四条,国家应以发展国内的中医药事业为主,适当地开展对外合作,即应有主次之分。中医必先本土化,而后国际化。
    草案第七条内容,有的地方与第四条重复,因“社会力量举办”中就含有“投资”

    根据此草案第八、九两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定的具体办法(或考核办法),还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这是不是说明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还不能独立作主?是不是没有打破以西管中的模式?既然第五条说“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如此看来,这个“中医药主管部门”到底能负多少责?如果还是“西医在朝,中医在野”,中医不能独立,则中医的日子就过得有些别扭。只要中医药与西医药混杂在一起管理,中医药就必然吃亏和受限制。
    草案全文较少谈到中医药事业的主体即中医药人员应当如何做,而更多地是谈政府及中医医疗机构,即谈管理方面较多,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拟定者基本是站在官方或政府的立场来撰写的,而不是站在中医药行业本身的角度来写,因而“管理”的色彩更浓。如草案第二章,还是强调政府举办、规划和配置,而没有把重点转到如何更充分地发挥广大中医药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让他们自觉地行动与服务。
    我认为,政府对医药卫生事业(包括中医药)不应该大包大揽,还是应该更多地把权责下放给民间即社会力量中去。焉知民办的就不能胜过公办的?从历史上看,中医从来不是靠政府的管理而发展起来的,它靠的是民间的自觉行动。“自觉”二字很重要!
目前的中医发展导向是仍以发展公办中医院为主,没有提倡大力发展个体中医诊所。而这正是当前整个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陷入所谓“深水区”、迈不开关键性一步之体现。只要医疗体制不做大的改革,中医要发展很难。
    这个草案没有谈从行医体制上对中医进行改革,没有提大力发展个体中医诊所(但打开了一道控制的门),没有说可以通过中医自学考试取得医师资格。但举办中医诊所今后由审批改为备案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必须充分肯定。第二十六条鼓励中医带徒,也是一个亮点。
    根据本草案第十条,如果现在要实行中医医疗机构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那么,现在的公立中医院办得到吗?目前中医临床人才大面积缺失,拿什么来充实必须以中医药人员为主的中医院?再说,即使充实了中医药人员,偌大的医院里还有那么多专门来看中医的病人吗?不从医疗体制上转变,行吗?
    第三章“中药发展”,宜改为“中药保护、发展与利用”。当前对中药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太重要了,有许多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地须得解决。
    本章没有说中医药人员应当如何利用、保护及研究中药。
    中药应当划归中医药管理部门管,而不是由药监局管。
    什么是“中药新药”?也应加以解释:是不是指新的中成药,或者传统使用之外新发现的药?
    第二十二条过于繁杂,叙述不简练,长达431字(不含标点),是一条典型的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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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6:50:53 | 只看该作者
      我把“浅议《中医药法草案》一文投稿给《中医书友会》微信,编辑王超先生以最快的速度编发。仅两天的时间,阅读量已过2万,有较多的评论及较大的影响。有的读者在其新浪博客上作了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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