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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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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7 13:1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hrbtian在 2005/11/23 03:50pm 第 4 次编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办公室目前设立在中国中医研究院
隶属于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
传统医药立法,早该进行了
目前立法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开展
期望大家为立法工作提供思路和建议
谢谢
邮件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中国中医研究院大白楼332室,立法办
邮编:100700
电子邮件地址:tcmlaw@126.com
电话:010-64014411-2397
传真:010-64015648
希望大家踊跃提供关于传统医药立法的相关建议和意见,我们珍视有建设性的提议。
很多属于发牢骚的言语,我们很少采纳~~谢谢~
我目前负责部分网上和媒体中的意见和建议的采集~
感谢大家的支持~   
征集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传统医药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二、传统医药在机构、人员、技术准入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传统医药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传统医药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五、传统医药科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传统药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七、传统医药在对外交流、合作、贸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八、传统医药资源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的认证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十一、传统医药保护和发展的保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十二、传统医药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工作办公室QQ群号码:1507043
关于传统医药立法工作网上意见征集专栏发布内容的通知
  中国传统医药学是我国劳动人民长期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是经过反复的医疗实践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门具有独特理论体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医学科学,不仅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中华文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世界文明的进步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不愧是世界医学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时至今日中医药学仍以其独特的理论体系、卓越的临床疗效、毒副作用较少的天然药物和自然疗法为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且日益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欢迎。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国家医疗卫生体系中的作用,实行了一系列保护、扶持传统医药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使我国传统医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颁布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传统医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和发展传统医药奠定了基础。近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领导同志对中医药工作非常关心和重视。在今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和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从不同角度呼吁制定传统医药法。
  传统医药立法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好机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积极开展了传统医药的立法起草工作。3月份成立了传统医药立法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保证传统医药立法符合国情、顺应民心、反映民意,特设立本专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 传统医药立法的宗旨,应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二、 如何进行传统医药机构、人员、技术准入的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三、 如何进行传统医药人才培养和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四、 如何进行传统药的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五、 如何进行传统医药对外交流、合作与贸易,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六、 如何加强传统医药资源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七、 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政策措施在传统医药立法中应如何体现。
  八、 如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传统医药事业。
  九、 如何确立保障传统医药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十、 如何加强传统医药监督管理工作。
  欢迎中医药界同仁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方式与我们联系为传统医药立法工作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法工作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中国中医研究院大白楼332、333室
  邮 编:100700
  联系电话:010-64014411-2396,2397
  传 真:010-64015648
  电子信箱:tcmlaw@126.com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立法工作办公室
                              2005年11月8日
官方网页链接~如下:
http://www.satcm.gov.cn/lanmu/lifa/1109lifa.htm
2
发表于 2005-5-7 14:54:29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建议如下:
1,本法立法是鼓励和保护中医药原始创新,防止炒袭等不劳而获的行为。让中医人员通过自己的合法和辛勤劳动获取报酬,让他们走向致富之路。
2,原始中医理论创新生前享受专利,死后一百年也享受专利。因为好的中医理论不是谁人就能创造出来的。凡是引用此理论去教学,搞科研和在临床上获取实际利益者,必交专利费。
3,处方申请须保密,其核心内容秘而不宣。生前享受,死后50年也享受。其专利申请费须低。
4,老方新用,专利享受为20年。
5,根据他人的方子,搞出的中成药以及提成物,须向他人交专利费。
3
发表于 2005-5-7 15:33:10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补充一下,
6,新的中医诊断和治疗技术。其享受年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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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5-5-8 07:25:4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与江湖骗子没多大区别
中医是应该被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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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8 14:41:00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这个贴子最后由hrbtian在 2005/05/08 02:44pm 第 2 次编辑]
以下是引用庸三在2005-5-6 23:29:28的发言:
能介绍一下此法的地位与范围吗?它能纠正现行的一些对于传统医药的不合理规定吗?
比如我认为应该给中医个体行者独立研制成药的权力,应该保障自学中医(无国家承认学历)者的合法行医途径(现在已无国家统一的中医自学考试了,而自学中医的人还有,有医术高超而欲开业行医者,不应一概禁止)。
这类的问题如在此法的规定范围内,本人愿意就此相关问题与您交流。
以下是引用忆天在2005-5-7 13:09:35的发言:
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现有法律和传统医药发展有抵触的情况,但是该法目前定位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没提交到全国人大,如果提交倒全国人大,它的法律效力就能凌驾于其他中医药政策和法规之上了~~我们正在努力~困难重重~~
现在很多法律都不适应传统医药发展。
自学中医人士的认定工作,是本法律最难的部分之一。怎么才能认定自学成才的人的技术和理论素质?如何规范她们的行为?医疗责任认定属于民事赔偿还是医疗赔偿?何种部门直接对个体行医者负责?…………都有很多漏洞~~
现在很多人打着中医的招牌照摇撞骗,把中医都糟蹋了~~
这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
针对你提出的自制药品,目前还没有放口,但是已经有代表提出了~~
目前就连中医医院的院内制剂都限制比较严格,更不用说个人制药了~~
针对这个问题,如果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尽情提出~~
如果有对立法思路有启发的点子,我会形成材料上报~~
继续讨论~~谢谢~~
以下是引用忆天在2005-5-7 13:12:41的发言:
个体独立研制成药的问题,因为目前国家法律还没有对此进行认定和规范
一切个人用药,均不予承认为药品~~是不准许使用的~~
如果有使用者出现一切反应,均不在法律和赔偿范围之内
针对自我制药的医生,患者也无法依据医疗法律进行诉讼~~
只能按照民事赔偿进行审理~~
这方面还是空白~~~
下面引用由夏红光2005/04/13 04:20pm 发表的内容:
中医为什么缺乏创新?为什么中医人员不愿意公开自己的经验?最大的原因是没有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公开了,自己的一切努力都是白干。与现代社会潮流相违背。
建议其知识产权的内容:
新的处方。
旧的处方新的运 ...
下面引用由hrbtian2005/04/14 03:51pm 发表的内容:
中医产权能拍卖么??一个方子如果要申请产权,如何认定以前没人用过,肯定是你的?
下面引用由hrbtian2005/04/19 08:13am 发表的内容:
鉴于中医方剂的浩如烟海~~我担忧的恰恰就是这套制度和认证流程没有可操作性。有些事情没有想当然那么简单啊~~方剂不像产品~~这方面的工作真是值得琢磨~~
下面引用由hrbtian2005/04/27 04:19pm 发表的内容:
但是不论如何,中医必须在此创新,否则,谁愿意拿出来,就扼杀了创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拿出来是必须的~但是拿出来之后哪?怎么做才能认定处方的新颖性和疗效?怎么做才能保护处方所有者 ...
但是不论如何,中医必须在此创新,否则,谁愿意拿出来,就扼杀了创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拿出来是必须的~但是拿出来之后哪?怎么做才能认定处方的新颖性和疗效?怎么做才能保护处方所有者的权益?
单单强调保护是不够的~~中医之所以保守之风盛行几千年,就是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机制。
纵观历代方书著作,真正能够无偿拿出来的,只有少数业内大家。
中医里面被人保密东西就像窗户纸,一捅就露~~
每个懂中医的人都明白其中道理~~
中医业者是靠这个吃饭的,
大家都学会了,你就没钱赚了~~
想发财?没门~~
要想真正实现可观的经济效益,就要拿出来,用的越多越赚钱
所有想申请中医知识产权的人大都是这么认为的~~
至于为了国人健康无偿拿出来的,谁愿意啊???
我看目前还没人~~
提到保护产权,针对国外保护我们自己的产权才是大局~~
就是这一方面,现在值得做的事情还太多~~
中医在萎缩~~各方面的原因都有~~~
放弃私利,共同想办法,才是我们的出路~~
6
发表于 2005-5-8 21:20:21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请问楼主,有这个办公室的详细地址吗?我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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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8 21:34:57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以下是引用庸三在2005-5-6 23:29:28的发言:
能介绍一下此法的地位与范围吗?它能纠正现行的一些对于传统医药的不合理规定吗?
比如我认为应该给中医个体行者独立研制成药的权力,应该保障自学中医(无国家承认学历)者的合法行医途径(现在已无国家统一的中医自学考试了,而自学中医的人还有,有医术高超而欲开业行医者,不应一概禁止)。
这类的问题如在此法的规定范围内,本人愿意就此相关问题与您交流。

""比如我认为应该给中医个体行者独立研制成药的权力,应该保障自学中医(无国家承认学历)者的合法行医途径(现在已无国家统一的中医自学考试了,而自学中医的人还有,有医术高超而欲开业行医者,不应一概禁止)。 ""
世界上最可怕的,就是"人"的创新与民主权利受压制,
世界上疾病杀手仅仅几个,一个人彻底根治一个杀手,
也仅仅只要几个中医,就已足足够够了,
为什么不能允许中医研究医药?
为什么要公开?
有什么理由要公开?
泰国政府的中医药政策,难道说不是作得世界第一吗?
8
 楼主| 发表于 2005-5-9 15:05:51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中国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
邮件地址: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中国中医研究院大白楼332室,立法办
邮编:100700
电子邮件地址:tcmlaw@126.com
电话:010-64014411-2397
传真:010-64015648
希望大家踊跃提供关于传统医药立法的相关建议和意见,我们珍视有建设性的提议。
很多属于发牢骚的言语,我们很少采纳~~谢谢~
我目前负责部分网上和媒体中的意见和建议的采集~
感谢大家的支持~
9
发表于 2005-5-9 18:31:59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中医立法,既是立法,就应该与国家法律有着系统的关系!
大量事实可以证明,中药丸剂的药力作用,比药汤好,而且,对于慢性病的治疗,更是有着不可比拟功效.
因此,不允许中医自制药丸的法规,是不大对的,只会对中医药的发展,赞成障碍.
因此,既要让中医药发展,又要符合国家管理法规,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中医师与管理局,都要各自负责任.
举个例子,本人的彻底根治第一杀手中药丸,
治疗高血压的,有24味[这仅仅只是属于治疗冠心病高血压,160----100以下适应]
治疗冠心病的,有28味[治疗左心室肥胖专用]
还有治疗肾脏病高血压的,与心衰等,一般都有40味以上,
不管怎么说,公开是没有道理的,
但若不公开,又应怎么管理?
这也不难,双方都要负责任,
管理的一方认为,你的药丸,既不公开药方,那么怎么才能断定其药性与疗效呢!
1,根据中成药检验标准,可以进行白鼠双盲试验,可以进行临床试验,[必须明确承担责任,对国家法律负责]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以要求药方备案,[但必须保密,负法律责任]
这样,当中医师的药方,既能治病,又能达到保密的目的,
相信大家都一定会绝对服从国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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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5-10 19:39:55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以要求药方备案,[但必须保密,负法律责任]
这个主意不错~~谢谢~~

1,根据中成药检验标准,可以进行白鼠双盲试验,可以进行临床试验,[必须明确承担责任,对国家法律负责]
这个主意没什么可行性~很多中医有效的资料方法,包括中药和其他非药物疗法,在动物身上有时无效~但是对人很有效~~中医的疗效不是靠白鼠说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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