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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富华公司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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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5 15:35: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答    辩    状
答  辩  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  野
被 答辩 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慧琴
审判长、合议各位法官:
由贵院送达的张慧琴《民事上诉状》已收阅。现针对其上诉请求及理由,答辩如下。
总的看,张慧琴的民事上诉状充满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威胁谩骂、冷嘲热讽,蓄意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同时,还东拉西扯、无理狡辩。除了对被上诉人继续诽谤攻击之外,竟然信口雌黄热情讴歌、颂扬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及“社会和谐”、“幸福生活”,全盘否定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诬称我国社会生活肮脏与腐败。若说什么“厚此薄彼”,那么张慧琴的委托代理人的这类具有文革造反派风格特点的言辞,才是真正的“厚彼薄此”,试图通过张慧琴诉讼案,来论证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如何黑暗和腐败!
请看该上诉状的第4页第12行。上诉人竟然用全称否定式语言诬蔑我国:“但目前制度形同虚设,监管处处缺位,贪官百般寻租,奸商无孔不入,不仅使经营者大发横财,而且让受害者求告无门”。此外,上诉人还多次将矛头直指受诉法院。在上诉状的第1页,上诉人说:“一审法院不了解及时批评和监督对医学探索的意义……纵容了不法商人钳制舆论阻遏批评的险恶用心,压制了消费者对政府当局和资本家的质询诉求,损害了公民为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在第3页第8行又指责说:“法院理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事实的调查不该如此掉以轻心”。在第3页再次指责说:“但一审法院竟然偏坦到于富华有利者照单全收,对张慧琴有利者一概摒弃,其厚此薄彼的嘴脸一揽无余”。在第3页倒数第6行上诉人竟然诽谤、诬蔑一审法官“揣着明白装糊涂,南关法院没有理由成为各界质疑‘奥美定’和富华公司的‘难关’”。在第5页倒数12行上诉人向受诉法院发难道:“……法院怎能如此为虎作伥”!请注意上诉人别有用心地东拉西扯五千余言后,终于在该上诉状第6页倒数第7行谈到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问题,却诬告一审法官“为达到偏袒富华公司的目的,竟然拙劣到枉法裁判贻笑大方的地步”。
此外,上诉人在此上诉状中,还在继续对被上诉人的名誉进行诽谤、攻击和侵害。
例如:在该上诉状第1页倒数第6行将被上诉人称为企图贿买法官以达到钳制论阻遏批评、用心险恶的“不法商人”;在第3页第16行以轻蔑的嘲讽语句诬称:“依法‘维权’早已成为富华百发百中的‘独门暗器’”(明显暗示富华公司与受诉法院有勾结)!在第6页第9行一口咬定:“富华公司和富华医院对‘奥美定’产品性能及其美容服务的推广伎俩,无疑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在一审答辩状中,上诉人还用心险恶地诬称:“令人费解的是,既然某些专家自己都没有用过,又凭什么证明此材料先进呢?这不就是富华用钱买通一切吗”?
在此,被上诉人诉请一审法院当庭调查:上诉人的以上指责,有什么事实根据?!对于上诉人如此蔑视、诽谤、攻击、诬告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言行以及继续对被上诉人名誉进行诽谤、攻击、侵害言行应该予以制止和训诫。
这里,被上诉人提请二审合议庭注意:上诉人的上诉状并没有否认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上诉人那些故意损害被上诉人名誉和奥美定产品市场信誉的言行,但又没提供任何在法律上能被认定的可以成为上诉人诽谤、攻击、损害被上诉人名誉的事实根据,只是狡辩说:“这都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均有确凿证据,并且一审判决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司法解释来审核和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绝非上诉人所指控的“一审竟然偏袒到于富华有利者照单全收,对张慧琴有利者一概摒弃”的肆无忌婵式的枉法裁判。在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看来,只有受诉法院采信了她们所举的所谓专家学者的论文观点和数据,并用来否定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吉林省药监局等国家机关及其指定或认可的检测机构依职权和检测数据、报告所制作的文书凭证,才是“认真的”、“正确的”,否则就都是“掉以轻心”和蓄意偏袒富华公司。这分明是无理要求受诉法院必须接受上诉人的证据规则,而不是按最高法院以上司法解释的第七十六条证据规则来确认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
另外,关于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问题,根本就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放弃1998年司法解释第9条,而刻意援引1993年司法解释第7、8、10条”的情况。因为“《解释》是《解答》的继续、发展和深化,实际上是《解答》之二”(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梁书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所以一审判决援引《解答》的第7、8、10条司法解释和《解释》第9条司法解释完全正确。
在此,被上诉人重申:我公司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是合法厂商,而不是什么非法厂商;我公司的奥美定产品是安全、无毒、无害的合法产品;我公司是国家药监局明文指定、国家卫生部认可的以注射式方法正确使用奥美定产品的唯一合法培训、发证单位。上诉人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论证其上诉主张。上诉人之所以敢于长期伪装张口严重受限,头脑疼痛难忍,欺骗央视、讹诈富华医院,就是因为她早已知道这些所谓症状,连当今最先进的医疗仪器也无法检测;知道奥美定组织与人体肌肉脂肪组织相近似,连专攻医学影像的专家都难以分辨。
综上,正是由于上诉人确有利用信访告状、接受央视采访、上网、应诉、上诉等机会,借机对被上诉人的名誉进行诽谤、诋毁,构成了对被上诉人的名誉侵害,所以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的所有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
此呈
答辩人: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200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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