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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中医药法~24位人大代表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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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8:20: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争议中医药法】人大常委会上的争与论:24名代表大谏言
2016-01-12 前门西大街一号 院长在线


▲2015年12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中医药法草案,拟提请表决事项。图为分组会会场。来源:中国人大网

编者按

在2015年年末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中医药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从上世纪80年代提出立法建议至此,中医药法草案已在各方争论和博弈中酝酿了30余年。

草案说明中列举了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的种种问题和困境。草案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已收到各方面意见7000余件。

究竟如何看待这些问题?本文公布了其中24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审议草案时的发言实录。均经本人审定。


但是,当人们为中医药法争论不休时,早有中医药专家在中西医结合方面进行了有力的探索和实践。来自云南的名老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专家赵淳,为我们介绍了他中西医结合治疗重症的经验。点击文末链接可阅读相关文章。

24位代表大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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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8:23:09 | 只看该作者
冯长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冯长根

制定中医药法,我完全赞成。我国宪法中就有一条,要保护中医药,按照宪法制定中医药法是很及时的,我是赞成的。

关于屠呦呦得诺贝尔奖,有个情况要说清楚,屠呦呦得奖,屠呦呦倡导重视中医药,这都是很振奋的事。但是她得奖本身不是古配方得了奖,而是她把它现代化了,把它变成了西药,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药,这才得了诺贝尔奖。屠呦呦属于中医药研究院的研究员,另外她的确是从中医药开始研究的,是从浩瀚的处方中找到了青蒿素,这是她的功劳,现在大家都以为是中医药得诺贝尔奖了,这个要分清楚,尽管她是中医药研究院的研究员,尽管她是从中医药开始研究的。她走的是一条中西医结合的道路。

关于中医药有两派意见,非常尖锐,一派意见就是中医什么都不能动,古时候怎么说的,必须保留下来,绝对不让人搞现代化。另一派意见是说中医要现代化,要中西医结合,这两派意见一直存在。从民国初年就开始存在。在中国历史发展中,中医药治病救人,说历史5000年也好、6000年也好,中医对中华民族的繁衍是功不可没的,因此我们要支持中医药。但是,在这两派意见相持不下的情况下,要制定这部法,我认为还会再次引起双方的交锋。

提两点具体意见:

第一,有个条款里说中医院里可以把自己的方剂作为药配给病人治病,这个要非常慎重。

大家都清楚,中医药材各个地方来源的同一种东西,实际上效果是不一样的,在我们自己做的工科研究中间,就有这种材料来源不同,性质也不同的情况,不同地方来的原料成分是不一样的,稀有元素及重金属的含量是不一样的,所以要非常慎重。

现在中医药的大问题之一是质量怎么把关。中医药管理局应该有大的手笔,国家要建立质量中心,不建立质量中心统筹国家中医药的药材检测,让某个中医院、某个中医师自己煮药,不符合现代国家概念。

第二,提倡中医师可以师承来接班,这也要慎重。

因为现在医学上的继续教育是非常严格的,一般医院的医学科学上继续教育的确要发挥医生的作用来带徒弟,但中医明确说可以师承授予他看病的资格,这个要小心。

如果一旦同意,没说清楚师徒关系是什么意义上的师徒关系,如果是继续教育上意义没问题,否则这个医生给你看病你放心吗?因为人命关天。现在给人看病只有医学院的学生毕业后才有资格,而且资格的取得最后还要考试,医学院的学生要培养五、六年。法律上对此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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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8:24:25 | 只看该作者
陈建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建国

第一,中医药的发展,现在在有些国家因为文化因素限制了,不允许行医,不允许采用中医的办法,有些国家限制医保不报销。我看了一个电影《刮痧》,由于文化背景不一样,中医用刮痧的办法给儿童治疗感冒,美国人认为是虐待,美国警察非要把爷爷抓起来,这是两种文化的碰撞。我想,中医有中医的优势,西医有西医的优势。我们怎么立足于中医优势,着重于研发,用现代科技手段,把中医的优势尽量发挥出来,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中医药治未病,可以养生保健,这方面有优势,我们怎样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尽量避开我们的短处。西医看小病不如中医看得好,没病中医也可以调理一下。总之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医的优势,建议很好地研究,哪些是中医的优势,像常见病、小病、治未病、养生保健都是中医的优势。中医、西医要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

第二,我在上海看病,医生给了一个药,说明书中写的副作用很多,我不敢吃,医生告诉我中药都没有副作用,但是,是药都有毒,中医有很多药都是有毒的。这就是不同的理论。草案中第22条第4款“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中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的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中的中药制剂品种配置、使用的监督检查。”中成药品种配置使用应当加强监督,应该把各种不良反应写明白,应该把主要的药材产地写清楚。我们的说明书应当复杂一点,不要太简单,太简单反而让人不敢相信。西药要经过很多试验,有千分之一的不良反应都要写上,当然,写了他可能就不负责任了,但是像中药一个不说也不行。特别是中成药,应该说明白。应该把药材的产地写明白,说明书上也要把不良反应写明白,这样有利于中医药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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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8:25:36 | 只看该作者
吕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部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

吕薇

制定中医药法很有必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注意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特别是在管理上如果需要参照哪些相关法律应注明,否则代表们就会要求在这个法律中再作规定。

第二,中药要分类管理,中药作为一个产业,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解决中药的药理与现代医药理论的衔接,建立国际上可接受的标准,使它能够走向世界。

中药管理分成三类,一是处方药,这是要和中医医师的资质相结合的,处方药要因人而异,所以由开方子的医师负责。

二是机构配药,本法规定了机构可以配药,对机构配药应实行许可制,根据机构的各方面的条件实行许可制。第22条当中提到有关部门要对不良反应进行监测,但是责任、程序都不够明确。

三是关于上市的中成药,要按照药品的管理程序来进行管理。关键是要改进审批标准,要适合中医药的特点,但是应该要求标明功效和副作用。

四是对中药材的管理,主要是打假,提高质量,是否可以对正规的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制,要有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认证。因为本法里提到了药材的追溯制度,这一点非常好,但是追溯制度是和药材的认证体系相结合的,应该建立比较完善的药材质量的认证和标识体系。

第三,在中药发展方面,建议加上以下几条:一是,国家鼓励开发中药检验检测和成分分析的技术。二是,国家鼓励进行中药的制药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和开发。三是,国家支持中药标准体系的研究开发。

第四,要加强传统知识的保护,但是传统知识的保护制度现在还不够完善,关键是要建立中医药品种保护的数据库和名录,建议在这条中加上。

同时,应该强调要对中医药实行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比如药品知名商标的保护,像同仁堂等品种,这是中国的传统品牌,要进行保护。还有中药炼制、加工、制作的工艺改进和创新,这方面实际上是可以进行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另外,对于药材的改进和新药材的发现,可以进行植物新品种等方面的保护,所以要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关于保障措施,一是要中医药进入医保,现在中成药基本上是能够进入医保,关键是医生开的处方药,进入医保目前制度还不够完善,要建立一套适合医师的处方药进入医保的管理办法。

二是要对中医药的继承、创新,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相关的技术开发给予支持,要建立专项基金。

三是服务的价格管理,现在我们基本上把正规的管死了,但是有些地下的却没有人管,比如很多美容美发行业都搞拔罐、刮痧,都没有经过认证,只有适当的提高正规的经过认证的这些中医诊所的价格,使其能够有能力发展,才能够抑制那些非法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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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8:26:59 | 只看该作者
▲李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

李飞

首先,制定这部法律很必要,我赞成制定这部法律,希望抓紧修改,抓紧立法的进度。

但是,我觉得这个草案通篇读下来,立意不够高,对大力传承和发展中医药底气不足。

一是稿子当中看不到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写的只是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支持对外合作,国家是什么态度看不出来。

二是保障措施,看不出来国家对中医药总的保障措施是什么,这里写的是纳入医保,搞评估、搞标准,国务院搞的规划和各种行政扶持措施看不到。

三是篇章的结构,如果真是促进发展中医药事业,要循着发展、使用、规范的脉络来布局章节。

四是对我国中医药事业的现状,其对我们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所发挥的作用,在草案的说明里没有讲全,我们现在的中医药队伍是什么状况,这些年在中医药教育、预防疾病和中医药传承方面到底做的怎么样也看不到。特别是看不出中医药法制定以后,对我国整个中医药的发展和推动是什么。

所以,我觉得,在立法的大的指导思想上要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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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8:34:13 | 只看该作者
▲陈蔚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台盟中央副主席、广东省主委,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广州中医药大学副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南药资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

陈蔚文

我作为中医药行业的人,对中医药这次立法倍感振奋,深受鼓舞。提四点意见建议:

第一,建议草案再增设一章--中医药研究发展。其内容建议写以下六条:

第一条,中医药研究发展要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理论内涵和诊疗体系,发挥特色和优势,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和疗效。中医药法立法的目的是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如果不遵循中医药自身的规律,促进发展的就不是中医药。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包括哲学、生命科学和其他自然科学领域的知识,开展中医药的研究和发展。中医药学是中国哲学思想与中华民族长时期医疗保健实践的完美结合,如果我们只是讲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来推动中医药发展的话,肯定是不全面的,也不符合中医药发展历史的事实和自身发展的规律。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中药和研发中药。要尊重中药经过数千年实践检验的疗效特点和疗效原理,要认清中药与化学药的区别,避免盲目使用化学药的标准来检验和要求中药,避免盲目使用化学药的疗效原理来诠释中药的疗效原理。为了说明,我举一个外国研究和开发中药的例子。曰本的汉方医学是基于我国中医古籍临床的经典,就是《伤寒论》和《金匮要略》这两本书的思想而形成的,本质上还是中医药。《伤寒论》和《金匮要略》中的古方,大部分已经被曰本申请了专利,并且把原方做成了制剂卖到全世界,赚了大钱。根据官方资料,世界中药产品市场份额中,曰本的汉方制剂占了80%,而中国只占了5%,这5%中还有70%是中药的原材料,如果去掉这70%,我们就剩下1.5%了。人家把我们祖宗留下的东西当宝,原汁原味地来研究发展,而我们却看不起自己的东西,不珍惜和不懂得如何正确利用自己祖先传承下来的瑰宝。

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以西方油画来标准化国画,国画一钱不值。同样道理,如果用西方医学来标准化中医药,那中医药什么都不是。我们自己不遵循中医药自身的规律,倒是外国人比咱们还遵循,并且做得很到位,把中国2000多年前的古方申请了专利要拿来研发,外国人比我们还清醒,难怪他们占国际市场份额的80%,我们占国际市场的5%。这是很不正常的,有点不可思议。

第四条,中医药经典著作和历代专著经历了数千年的实践检验和历史沉淀,大多数的中药和方剂是安全有效的。对古代中医经典专著中现在记载的中药和方剂,可以按剂型改变类新药的要求来进行研发和审批,古代中医经典专著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和认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调查、收集民间安全有效的传统诊疗技法、方剂、中草药和学术流派,并加以整理提高和推广应用。这两条的提出,都是贯彻王国强局长讲的,我们立法的总体思路就是要“遵循中医药的自身规律”。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药国际合作研究。屠呦呦获得了诺贝尔奖,她在获奖致词中,感叹古代最先记载青蒿治疗疟疾的葛洪生不逢时,如果是1000多年前在东晋时期就有诺贝尔奖的话,那获奖的应该是葛洪,她讲得很有道理。我们还可以再假设一下,如果葛洪真的生在现代,别说他获奖,恐怕连青蒿治疗疟疾的事情都不可能发生,为什么呢?因为他可能涉嫌违法行医。有关部门将会查他是哪个学校毕业的,有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还会问他青蒿治疗疟疾的有效化学成分是什么东西,通过什么细胞分子机制起作用的,有没有用过小白鼠做过毒理试验等等。这不是开玩笑,现实中可能比现在说得要严苛得多。

第二,关于中医药学定义的,很关键,建议把里面“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改成“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统医药学体系”,在“医药学体系”前加“传统”两字。中医药法在起草征求意见的时候,听说有人对中医药法的名称有意见,特别是蒙医、藏医和苗族等少数民族的同志,认为应该叫“中国传统医药法”,他们的意见是有道理的,但是考虑到中医药学这种称呼已经习惯了,国际上都知道,全世界通用的东西,所以还是叫做“中医药法”,我觉得也是很好的。中医药在国际上的英文是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翻译过来就叫“中国传统医学”,中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是一回事。目前,我国传统医药大国地位正在受到韩国、曰本、印度、泰国、新加坡甚至欧美国家的挑战,他们正在与我们争夺国际传统医药标准等领域的主导权。如果我们自己把传统去掉,那些挑战我们的国家就不用操这个心了,因为我们自己已经开除自己了。

第三,建议把“中医药现代化”改成“中医药现代研究发展”。所谓的现代化的提法本身就含有明确的目标指向,比如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现代化,是因为某些领域显著落后于国际发达国家的水平,对我们国民经济影响很大,好像50年代的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国防,所以就提出“现代化”,那是要追赶发达国家水平,目标指向很明确,并且是可客观量化来评价的。中医药现代化的目标指向是什么?我们要追上西医药的水平?不太对。在美国,他们把自己的西方医学叫做“常规医学”,或者叫做“正统医学”,没叫“现代医学”。连人家西医都没有把自己当做现代医学,我们中医药学要现代化,打算现代化去哪里?要把中医药现代化成什么样子?所以“中医药现代化”这个概念我认为是模糊的。我没有完全否定中医药现代化的意思,提出中医药现代化的初衷是好的,大方向没错,多年来对促进中医药的科技研究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的意思是,在中医药现代化的目标指向未明的情况下,我们最好提“中医药现代研究发展”,这个提法跟原来现代化的初衷不矛盾、是吻合的,是同向同行的。

第四,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再增设一条,“伪冒中医从事欺诈活动,谋取不当利益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不当利益所得。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视情加重处罚。报纸、杂志、出版物、网络等媒体以及广告部门为其欺诈行为宣传提供服务的,追究连带法律责任。”大家都知道,有人写了一本书,书名叫《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忽悠了全中国,一时洛阳纸贵,他也成了北京最贵的名中医,很多病人找他,不少病人深受其害。我们有关的部门去查了,查了半天,最后不了了之。这种打着中医幌子招摇过市、骗人骗钱的勾当绝不是个案,普通老百姓真假难辩,上当受骗后把罪名都扣在中医药的头上了,这种欺诈行为我们不能容忍,要在中医药法中立法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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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8:35:26 | 只看该作者
▲王万宾 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万宾

我完全赞成制定中医药法,提点原则性修改意见:第一,建议把中医药法法名改为“中医中药法”。我理解中医和中药是联系在一起的,应该说中医的主体基本上是通过中药的,但是中医本身不全是中药,针灸、盲人按摩等都属于中医范畴,因此法名建议考虑修改。第二,结构上,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中医药服务,我认为第二章应该写中医的主体,对诊所、医院、医生的有关问题予以规范,第三章讲中药或者中药材,第四章讲中医药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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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8:36:48 | 只看该作者
▲姒健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浙江省主委,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姒健敏

中医药在我国有5000多年的历史,已经被证实是非常有效的,理论体系也是非常完整的一门学问。立一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以及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专门法律是有必要的。但是我们立一部专门法的时候,要考虑到基本法,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没有一部中国医药的基本法,连基本医疗卫生法都没有。我们在这个基础上来立一部专门法的话,名称上提“中医药法”不妥。这不光是民族医药的问题,而是整个医药的问题。

这部法律我建议按照总则第1条的要求,应该是一部“继承和弘扬中医药”的法律,从内部看实际上是一部中医药发展促进法。我们现在从医学科学的角度来看中医药,中医药有两大特点非常明显:

第一,辨证论治,这不是我们西医的对症治疗,也不是对因治疗,而是针对发病机制来作阻断疾病发生发展的治疗,这是在古代医学科学不发达条件下非常高明的一种治疗。他的核心是调理,调理代谢,调理免疫,让你自己度过疾病期,他的特点是健康维护,抵御疾病。如果立一部保护法,以后中医研究只能中医搞,西医不能介入,就把中医固化起来了。我觉得,这次如果要立这部法律,按照第1条总则立法目的,应该对中医药的传承和发展作比较好的法律规定,应该是中医药发展促进法。现在都在说屠呦呦的诺贝尔奖是中医药的伟大成果,其实她完全是按照现代药理学的角度研究发现的,但是她吸取了中医药的经验,也是现代医学的成果。所以,我们要发展好中医药应该有一部促进法,不能建一个保护法,第二,我们如果要立一部促进法,很多不利于中医药传承、弘扬、发展的内容不应该再做保护。我们现在中医药教学有误区,学生先学解剖生理生化、病理、药理,再去学中医就不愿意接受,不愿意传承,强行规定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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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08:38:22 | 只看该作者
▲辜胜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专职副主席

辜胜阻

中医药法经过32年的起草立法,时间是非常漫长的,但是送审的时间选择的时间结点是非常好的,就是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以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我觉得时机非常好。屠呦呦获奖,是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一个很重要标志。张德江委员长讲,中医药是国宝,国宝、国粹就一定要有国法保驾护航,中医药源远流长,我觉得它非常重要,将来不仅保障国人的身体健康,非常重要的是它还可以“走出去”,可以国际化,是非常重要的“软实力”。

我下面从六个方面讲讲这部法律草案怎么完善和如何进一步具体化。

第一,法律非常重要的是制度的设计,首先这部法的定位,中医药在立法宗旨方面强调的是要保障和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我觉得把中医药完全定义为事业的定位太窄,中医药有产业的属性,仅仅讲是事业,不利于中医药的国际化,特别是涉及到走出去的问题。国内那么多上市公司,他们都是高度关注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因为中医药法对这些上市公司来讲影响很大了。

第二,科技的创新和科技的立项方面要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规定。西药、西医科技的立项,和中医、中药方面的立项,应该讲怎么保障它们平等的定位,这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制度设计,政府专门制定了一个《2006-2020年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中医药创新发展的规划,它在法律上非常重要的体现就是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

第四,在医保中如何保证中药和西药的平等地位,要有规定。

第五,人才培养,中医药的传承、创新和传播,关键是人才,人才培养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比如有些政协提案就提出,能不能在中医药方面在大学开少年班,这实际上就涉及到人才培养问题,在这方面要有类似的具体化的规定。

第六,在管理的体制机制方面,如何按照中医的规律和特色来做出具体规定,我们现在的管理体制机制更多的是受西医的规律和特色的影响。既然要立法,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要更多地体现中医药的规律和特色。

这部法律草案非常好,很及时,还需要探讨中医药的法律定位,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在体制机制上体现中医药的规律和自身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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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08:48:01 | 只看该作者
看看最近的辩论,我看呢真正能否起作用,还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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