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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医药管理法的参考意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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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8:2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前言
世界上只有中国成立了中医药管理局,然而中医药管理局却使用西医的方法去管理中医药,这种借用的管理方法是非常不妥的。
人类医学分为两大体系。一个是西医学,它起源于古希腊,在西欧得到发展,并且向全世界传播;它有统一的理论、统一的治疗方法、统一的药物,因此我们能够使用统一的标准去管理它。但是它擅长防疫、诊断、手术、抢救,而不擅长慢性病与疑难病的治疗;尤其是化学药物的毒付作用已经令人防不胜防。
另一个是自然医学,由于它擅长慢性病与疑难病的治疗,因此它能够长期存在。而且人类疾病的70%属于慢性病,因此自然医学的重要性,越来越被许多国家重视。它起源于每一个民族文化 ;几乎有一个民族,就有一种自然医学。我国有56个民族,大约就有30多种民族医学。由于民族医学起源的多样性,而且它们的理论不同、治疗方法不同、使用的药物也不同;甚至还带有不同的宗教内容。因此我们不能使用统一的标准去管理它们。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种化学药物的配方都是公开的、统一的,因此我们可以使用统一的标准去鉴定它。但是自然医学却存在着秘方问题,所谓秘方就是经过几百年的临床考验,证实无毒无害而有特效的方剂;这是非常难得的。然而中国的秘方经过1956年的反对知识私有运动、1966年的文革运动、以及1979年以来的药政管理,已经所剩无几。        
虽然许多教科书、参考书、科普读物都记述了大量的自然医学处方。而且有些人把这些书本处方视为宝贝,甚至把它们配制成市场流通的成药;然而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任何一个古代医生都不会公开自己的秘方;甚至宁肯掉脑袋,也不会献出秘方。但是有些人坚持认为书本处方就是特效药;因此他们按照书本处方制药。这就造成了在中国的成药市场上,居然销售国家批准的,含有毒药朱砂的牛黄清心丸、含有毒药雄黄的牛黄解毒片、含有毒药蟾酥的六神丸等大量有毒有害的自然成药。
龙胆泻肝丸是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它的处方来源于书本。然而它在美国销售之后,却造成了双肾萎缩的恶果;在中国销售也造成了3000多人双肾萎缩。其原因就是因为有些人过份相信书本的处方。
目前,现代药物的化学检测方法,只能检测单一的化学药物,而不能检测复方的化学药物,更不能检测自然成药。因此我国在鉴定自然成药的时候,采取专家讨论的方法是非常不妥的;也是不被国际承认的。实际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FDA,至今没有批准一种自然成药上市;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化学检测标准。
但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允许自然诊所配制内部制剂,自产自销。因此自然医学的秘方,在这些国家得到了充分利用。也就是说,国外的自然成药没有国家批号;但是比我国有批号的自然成药畅销。这是因为公众相信秘方,而不相信公开的处方。
应当指出,自然医学的疗效在于秘方,没有秘方就没有自然医学。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于自然医学采取了西医的管理方法,尤其是禁止使用秘方配制内部制剂,因此我国的自然医学已经处于只有理论而无药可用的濒危状态;甚至在自然医学的教科书里,明确规定使用化学药物;如此就会出现中国人的慢性病,都是不治之症的悲惨局面。
由于许多病人不愿意使用一些质次价高的国家批准的自然成药;因此他们叫苦连天而走投无路,结果被迷信、邪教、庸医毒害。然而他们不去痛恨迷信、邪教、庸医,却对国家怨声载道;这就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此我们制定中医药管理法,鼓励自然医学采用验、廉、便的方法治病,可能对于社会安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医学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为了挽救我国的自然医学,我们应当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医药学对于慢性病和疑难杂症具有良好的疗效,目前已经被世界医学界重视。但是由于中医药学分为许多学派,因此中医药学具有多样性;又由于每一个学派在历史悠久的临床实践中,都积累了大量的秘方,因此每一个学派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我们不能按照管理西医的统一方法,去管理中医药学;也不能按照管理一个中医药学派的方法,去管理其它的中医药学派;更不能剥夺中医的知识产权,禁止他们使用秘方。为此,国家特别制定了中医药管理法;只有这样才能让中医药学在我国长期生存与发展,才能鼓励中医药各学派继承发扬各自的经验、学说、秘方,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的管理工作。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法规。
         第二章 中医药从业人员
第四条 国家承认中医药学的多样性。中医药院校毕业生,或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药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都可以持相关个人资料,到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证书,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
    第五条 对于没有执业证书而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人员,由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处理。      
第三章  中医药机构
    第六条 开办中医药机构、包括使用中医疗法的服务项目,应当在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药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后,方可从事中医药工作。其合法地位,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网站查询。
    第七条 中医药机构、包括使用中医疗法的服务项目,应当在每年的登记注册日,到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并按照当年营业额的3%交纳管理费。
第八条 对于没有执业证书而从事中医药工作的机构、包括使用中医疗法的服务项目;由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处理。
第四章  治疗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中医采取心疗、体疗、食疗的方法给人治病;禁止使用带有迷信色彩、有损伤、粗暴的方法给人治病。
第十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接受病人的投诉;对于使用带有迷信色彩、有损伤、粗暴方法的中医给予罚款处理。
第十一条 为了降低医疗费,医药机构、包括使用中医疗法的服务项目;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标准。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医药机构、包括使用中医疗法的服务项目的非法所得。
第十二条 病人到中医药机构治病,可以按照医药费的50% 给予报销。   
第五章中药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国家严禁在种植药材的过程中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在保管药材的过程中使用有害物质熏蒸;严禁在炮炙的过程中使用有害辅料。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有权对上述行为给予罚款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者,可以按照投毒犯罪活动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禁止给病人使用有毒的药材,所谓有毒药材就是在[中药大辞典]中,注明有毒字样的药材。违者,由当地的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承认中医的秘方属于知识产权;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法摄取秘方。为了保护中医的知识产权,国家允许中药厂、中药店、中医院、中医诊所生产内部制剂。但是这些内部制剂只能自产自销,或者在分号、连锁店销售而不能上市;而且必需在当地的中医药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秘方持有人负责配制秘方的保密部分,并且获得5%的药物销售额;但是严禁在制造的过程中使用有害的主药和辅料,而且必需承担药物使用的不良后果。
第十七条 申办国药准字的中成药生产机构,必需首先按照内部制剂使用10年以上,然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供有效化学成份的名称和百分比,而且要说明适宜症和毒付作用;才能获得申办资格。
第十八条 无论是国药准字的中成药,还是内部制剂,都必需详细说明毒付作用;如果隐瞒毒付作用而使得病人出现意外的毒付作用,那么生产者必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为了控制药价,要求中医药机构必需遵守中药材的零售价格,只能等于批发价格的140%;中成药的零售价格,只能等于批发价格的120%;按照工、料、费均摊的传统定价规则,中成药的出厂价格,只能等于原料价格的3倍。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有权没收中医药机构的非法所得。  
第六章中医药广告
第二十条 中医药机构发布广告,必需得到省级中医药管理局的批准;广告内容必需详细说明医疗方法或中成药的适宜症和付作用。否则,以欺诈罪论处。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机构篡改经过批准的中医药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消广告批准文号,一年之内不受理该中医药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七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不仅重视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也鼓励名医收徒弟的师承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医药人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中医药理论。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荐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但是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支持中药提纯的研究,其目的是为了替代化学药物,而不是为了消灭中医药。
         第八章 中医药文献与古迹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医药文献。对于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单位或个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护古代名医的庙宇和坟墓。对于损毁或者破坏庙宇或坟墓的机构或个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护古代名医的声誉,任何机构不准使用古代名医的姓名或甫字作为招牌;更不准利用古代名医的声誉搞迷信活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之后,必需取得当地检察机关签发的搜查证 ,才能对违法机构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否则,属于知法犯法的严重犯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 社会监督机制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督察司,在各个行政区域内聘请名医担任义务督察员。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违法事件的处理,必需得到当地督察员的书面同意;否则,该处理视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处理违法事件的时候,必需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你对于本局处理持不同意见,那么你应当在15天之内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重新判决。”。而且如果当事人起诉之后,那么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必需派员出庭。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民族医药的管理法规,参照中医药管理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与中医药管理法有出入的法规,应以中医药管理法为准;中医药管理法的解释权在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中医药管理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刘弘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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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21:23:48 | 只看该作者

制定中医药管理法的参考意见《转载》

恕草民斗胆直言,这是一个即没当过医生,又没做过管理的外行在夸夸其谈!
为什么如此说?因为他对中医中药的今天、昨天和明天,从根本上尚属无知:
其一,楼主对什么是中医药概念不清,可以说对中医中药的最基本常识不了解,而是臆性的信口开河,甚至把夹杂在民族医药中的封建残渣说成是中医的原本,实属大谬不然。妇嬬皆知,中华民族系属以中原为主向心的共和民族,它以神农氏、伏羲氏、轩辕氏为代表同宗共融。然而中华民族自有史载以来,无不保持这一向心凝聚,华夏子民千古引以圣贤自豪。中华民族医药正融汇着民族大家庭的共有财富,而彰显着共融下的特色独具。
可楼主确说“由于民族医学起源的多样性,而且它们的理论不同、治疗方法不同、使用的药物也不同;”不知这药物不同是否逾越出“植物、动物、矿物”,是否这理论也超越其中医药的基本基础理论哪?答:否。
因为中华民族医药涵盖知识性广泛,它不仅有“阴阳学说五行生克制化变衍论”,更有其举世独一无二的,有关中医中药的“脏腑脏相学说”与其构合人体生理生命活动的升降浮沉之动力说;除此之外还有“经络学说”与“三焦营卫气血衍化说”;在诸说之内均体现人生命活化在生存中的客观变衍,而又彰显出人体生命的动力与其重力与自然的无可分割……
中医中药不仅于千百年前而超具现代思微,且又展示着它预见的无以沦比。它不仅是有病医病,而更以人与自然和诸于“合一”防病在先,而以人阶段生命健康的无限延伸为宗旨(健康长寿)。然而这一同属人类出自中华的健康诊宝,正是无私无畏劳动者的奉献,面对这巨大贡献,楼主乃是“视而不见”而妄言于一叶障目,说什么:
“因为任何一个古代医生都不会公开自己的秘方;甚至宁肯掉脑袋,也不会献出秘方。”这是不折不扣对千古前辈们的歪曲污蔑!
其二,楼主对中药的药性及药物组成配方,也实属无知,亦人云亦云,他云亦云而行“鹦鹉学舌”。楼主说:“这就造成了在中国的成药市场上,居然销售国家批准的,含有毒药朱砂的牛黄清心丸、含有毒药雄黄的牛黄解毒片、含有毒药蟾酥的六神丸等大量有毒有害的自然成药。”
是的,诸如牛黄清心丸之类的“中成药”国人用了数载,还从未听说,药不对症,自行其事的谬误归咎其出始!殊不知中医药“有故无殒”这一客观!!凡有中医常识之人便都晓得,中医治症非治病(今天的现代命名),楞拿适症之方药去医病,把本属无知之咎,推给中药,原本系属“强权替代公理”下的无理刁难。而楼主在此则喋喋不休,翻来复去的大肆宣染,实属风马牛不相及。楼主把国际市场存在的偏颇、偏袒与别有用心,拿来作说,也不失有“假洋鬼子”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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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22:05: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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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则,从其拟定的法则框架内,而让草民觉着大有窒息之感!
其法则实与“和谐”大相经庭。其一:草民眼中的立法,它大应通达人性而行“公正、公平、公开有序”。而楼主说:“第一条 中医药学对于慢性病和疑难杂症具有良好的疗效,目前已经被世界医学界重视。”
难道中医不治急症吗?是你不会治,还是他人不会治?是历史上的昨天不治,还是今天不治,甚至是将来也不治哪??
如此仅以慢性病为由的“立法”,似是给“狗戴嚼子”多余浑勒。如此之法实是“划地为牢”而行对今天与来来之束缚。
而楼主的第二章,则是一脱离客观实际里的想当然!不是吗?“ 第四条 国家承认中医药学的多样性。中医药院校毕业生,或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药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都可以持相关个人资料,到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证书,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
据眼前实际,中医药学的多样,皆多在“民间”。而有些民间特长特色也并不是官方全然掌握,为发掘民族医药的特色特长也只能由其掌握之人用事实说话,仅对考核来说,无非又落入“一言定是非”,而似可行不可为。然而针对客观事实存在予以否认,这法立了也是白立。
我说楼主即没当过医生,实际也不懂管理,这是有根据的。因为从事中医药话动,是属行之事实的介入,如若行医之人没有事实参与,那来的实践,而没有经过实践历练人员怎么就能取“证”?是若此种“立法”到底立的是啥??
而没证之人又属非法,这岂不是让八旬老奶奶生孩子!得找没能力之人而干无能为力之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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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22:14: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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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在“第九条 国家鼓励中医采取心疗、体疗、食疗的方法给人治病;禁止使用带有迷信色彩、有损伤、粗暴的方法给人治病。”
喂,什么是中医心疗?怎么,今后中医药管理局也要跨越医疗范畴,开灶房?搞技击??
在则说了,什么是“迷信色彩”不知楼主是否辨清了哪?
我说楼主不懂管理,实际存在主次关系与专职医疗相混。如此看来,用中医药管理局管理中医药的级别,实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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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22:29: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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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2楼的观点。
对于 搂主所述文章的作者 刘弘章  真不知道他是啥专业出身。从其文中观点感觉他对很多管理学概念与中医药的概念有些混乱。
中医药管理 是一门社会科学,而中医药是一门自然科学,两者的关系似乎并不是他所理解的那样。
中医与西医的管理,似乎和中式服装与西服的制造业的管理,对于管理与制造业本身这完全是两门两类学科,千万不宜混为一谈。
不对之处希望有前辈多多指点。
6
发表于 2007-7-23 22:30: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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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对中药合理炮制实有不懂。古人曰:大毒医病,实去其三;中毒治病,实去其五;无毒去病十之有九。
而楼主偏要来个:“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国家严禁在种植药材的过程中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在保管药材的过程中使用有害物质熏蒸;严禁在炮炙的过程中使用有害辅料。”这似是把当今“伪劣假冒”搬到正堂,欲用“法条”约束道德的裹足,其无非等同“削足适履”而予“饮鸩止渴”。殊不知自古则有,朱砂为衣之说,如此一来,这朱砂也被彻底取缔了不是?
算了,不一一的陈述了,总之,这个建议似是而非,出尔反尔,亦属不沦不类!
斗胆直言多有德罪,诚望见谅。
7
 楼主| 发表于 2007-8-3 18:05: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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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篇转载,大家发表了看法,在此表示感谢!学问这种东西,是没有止境的,只有你了解的更多,你才会对以前的学问有进一步的认识。建议大家读刘太医的著作,或许会有进一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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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0 18:04:42 | 只看该作者

制定中医药管理法的参考意见《转载》

中医理论基本常识应逐渐普及和大众化。
9
发表于 2008-3-12 16:20: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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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错怪了楼主,他是转载的文章,
就这篇法文,已经给中医松绑了许多,已经难能可贵了。
但是,要想完备,就必须得求全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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