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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6 11: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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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病因和必要病因
(一)概念
伽利略从机械决定论出发,将原因分为充分原因和必要原因。类似地,病因也可以分为充分病因和必要病因。充分病因(sufficient cause)是指有该病因存在,必定(概率为100%)导致疾病发生。必要病因(necessary cause)是指有相应疾病发生,以前必定有该病因存在。按病因是否充分或必要分类,可以有四种组合。下面用四格表表示并举例说明。
1、充分而且必要病因:如表2-2所示,有该病因X存在时,疾病Y必定发生(发生率=A/(A+B)=100%,不发生B=0);有相应疾病Y发生,以前必定有该病因X存在(存在率=A/(A+C)=100%,不存在C=0)。传统的因果观所谓的病因就是指的充分而且必要(充要)病因,这种实例几乎不存在,除非将病因和疾病几乎定义成同一事件或特征(如触电和电击)。
2、必要但不充分病因:如表2-3所示,有该病因X存在时,疾病Y可能发生(发生率=A/(A+B)<100%,不发生B>0);有相应疾病Y发生,以前必定有该病因X存在(存在率=A/(A+C)=100%,不存在C=0)。传染病中的病原体,维生素缺乏症中的维生素不足,它们都是相应疾病中必不可少的病因,又称为作用(动作)因或动因,但仅有动因还不能使疾病必定发生。
3、充分但不必要病因:如表2-4所示,有该病因X存在时,疾病Y必定发生(发生率=A/(A+B)=100%,不发生B=0);有相应疾病Y发生,以前可能有该病因X存在(存在率=A/(A+C)<100%,不存在C>0)。例如各类致死量的毒物,它们的摄入导致中毒死亡Y分别是充分的,但对中毒死亡Y各自又都不是必要的,即中毒死亡可由不同的致死量毒物(X1,X2,X3...)所致。实际上,只要仔细分析,这种所谓的充分病因,是要附加一些条件的。比如致死量如何确定,用最低、最大或平均致死量?况且摄入者存在个体差异。要保证中毒死亡结果必定发生,并非由于单一的原因。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充分但不必要病因实际上也不存在。
4、不充分且不必要病因:如表2-5所示,有该病因X存在时,疾病Y可能发生(发生率=A/(A+B)<100%,不发生B>0);有相应疾病Y发生,以前可能有该病因X存在(存在率=A/(A+C)<100%,不存在C>0)。例如吸烟导致肺癌。我们可以听到这样反驳吸烟与肺癌的论证:不是每个吸烟者都会得肺癌,即吸烟不是充分病因,吸烟者肺癌发生率<100%;另外不是每个肺癌病人以前都吸过烟,即吸烟不是必要病因,肺癌病人以前吸烟的存在率<100%。这些反驳者认为病因应该是充分而且必要的,否则不能成为病因。殊不知,充分而且必要的病因是一个虚假概念,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它是早期机械决定论者认识上存在局限的产物。即使必要病因,也仅仅针对传染病的病原体或营养素缺乏病的营养素不足等;对于绝大多数病因(包括传染病或营养素缺乏病的其他病因)而言,它们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
(二)充分病因和必要病因的局限性
1、充分病因概念的局限性:
充分病因几乎是不存在的,牵强的例子造成病因和疾病结果几乎是一回事,失去了因果关系的意义。例如,乙肝病毒持续感染导致肝癌的概率不等于100%,即不是充分病因;那么乙肝病毒DNA整合进肝细胞DNA,并且导致癌基因表达,产生肝癌细胞,在因果链上癌基因表达是否就是充分病因呢?如果忽略宿主的免疫清除功能,癌基因表达导致肝癌的概率为100%,即将癌基因表达看成是充分病因,但这样的充分病因和疾病结果(肝癌)就几乎是一回事了。如果单一的充分病因不存在,那么,多个病因同时出现(起作用),是否就能成为充分病因呢?这种思维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扩大病因研究范围。Rothman提出了充分病因丛(集合)的概念,即单一充分病因不存在,那么,多个病因同时出现(起作用),就会成为充分病因丛。要注意,Rothman的一个充分病因丛是针对一个病例,因而充分病因丛的数目将会是惊人的,更不要说一个充分病因丛中的病因数目也可能是惊人的(因为要达到相应疾病发生概率为100%),甚至可能是无限的。这样,对充分病因丛的研究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概率论因果观抛弃的正是充分原因(使结果发生概率为100%),取而代之的是“原因使结果发生概率升高”,流行病学上就是指危险因素。有危险因素时疾病发生率的升高用归因危险度(AR)来表示,可看成是“充分性”的测量;疾病发生率升高的比值用相对危险度(RR)来表示,可看成是“相对充分性”的测量。因此,流行病学的病因研究不需要也不可能追求充分病因,而是对作用较为明显的危险因素测量其“使疾病发生率升高”的程度。认清机械决定论的“充分原因”,可以使我们加深对危险因素概念的理解。
2、必要病因概念的局限性:
如前所述,传染病的特定病原体为必要病因。但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其中有语义重复的问题。例如,我们说乙型肝炎,一定是指的乙肝病毒而不是其他肝炎病毒引起的肝炎,因此乙肝病毒对于乙型肝炎的必要性从字面上就可以确定,而不是一个实证问题。我们不是先诊断乙型肝炎而断定以前必定有乙肝病毒感染,而是根据乙肝病毒感染,来对临床上的肝炎分类为乙型肝炎。如果在50年代,我们说病毒性肝炎,就没有一种肝炎病毒是“必要病因”。况且从疾病的临床或病理实体来看,“同类”的病毒性肝炎可以由不同的肝炎病毒引起。另外,对于普通感冒来讲,就没有一种病原体是“必要病因”。对于一般的慢性病,从字面或定义上,我们不可能得到“必要病因”的启示。但对某些按“病因”分类的慢性病,就可以知道它们的必要病因,如“血管性痴呆”,脑血管病变就是它的必要病因。总之,对于按某病因进行分类的疾病,该病因就是它的必要病因,而正因为有该病因才被分类为该病。所以,“必要病因”实际上是语义重复的产物,并没有增加信息。流行病学研究中,对某病病例中可以归因于某危险因素(以前存在并起作用)的比例,用归因危险百分比(AR%)来表示,可看成是“必要性”的测量。对于传染病来讲,特定病原体的AR%必然为100%。换句话说,必要病因只是AR%等于100%的特例,并且有语义重复的问题。我们可以测量病因的必要性或必要程度,而不必刻意追求“必要病因”。 总之,我们应当放弃决定论的充分病因和必要病因概念,而对病因的充分性和必要性进行概率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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