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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不是认定广东省个体《医师、医士》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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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6 10:56: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中医药发〔2007〕43号 “关于认定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不是认定广东省个体《医师、医士》的文件

  国中医药发〔2007〕43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因为,广东省个体医生只有《医师、医士》的职称(资格),其颁发的年度分别是1990年和1993年,《通知》中明确规定的认定条件是:“1989年12月31日前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所以,广东省个体医生《医师、医士》是不会得到认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认定条件是:“要通过省卫生厅,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后审定”。因《医师法》中明确规定的认定条件是:“1998年6月26日以前具《医师、医士》资格就可以直接认定”。
  至于广东省卫生厅如何操作有拭目以待。
  广东省个体医生《医师、医士》们应认真考虑,不要紧张、也不要放松再上当的警惕,只要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只要大家手中持有《医师、医士资格》,它永远是《医师、医士资格》,正一定能胜邪。天下属于人民的,而不是腐败官的;人民一时的受害,将是腐败官的灭亡之日。请看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郑筱萸被判处死刑并全家受牵连。
  也告知全国个体医生,只要你们手中持有行医证件,它永远是有效的,因为历史事实是否定不了的,腐败官的日子已经不远了。

枫思宁
200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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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6 15:51:42 | 只看该作者

“关于认定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不是认定广东省个体《医师、医士》的文件

求实是当今主流,宪法规定"公民有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权力,其研究的技术只要对人民有益,国家有义务帮助",而不是惩处,但行医必须以德为先,救命于水火,不能一切向钱看,相信医法能按"十七大"精神,分辩民间行医者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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