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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本版"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建议"被采纳成为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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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0:05: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watermark]帖子"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的建议"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被采纳成为今年两会提案,如下:
[关注“两会”]连建伟委员:“《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中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有关规定应予修订
发表日期:2009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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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呼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并于199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现有《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执业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其中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分为: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等。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分为: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等。
2006年国家中医管理局又印发了《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但在考试资格上,规定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参加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2006年卫生部又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上述规定的本意是通过实行医师分类执业,使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专心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院校中医专业的毕业生积极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更好的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但实际效果并非如此,这一规定主要带来两大问题:
一是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主要是中医院校毕业生和部分西医学校中医专业毕业生)和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分列,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和范围与非学历教育、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等同起来,一样归入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同时,中医类别的执业范围划分与临床实际情况严重脱节,中医执业医师到综合医院临床科室执业不合法,在临床执业中造成很多困扰,严重打击了中医临床医师的积极性。
二是中医院校中医专业学生毕业后只能报考中医执业类别,他们只能进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和中医院,就业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目前全国中医院校、中医类临床专业每年毕业生约3万人,从我国医院分布的实际情况看,现有的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对中医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量非常有限,不可能满足毕业生的就业需要,而各大综合医院即便设有中医科,也只需要几个中医师即可。结果造成相当一批毕业生学非所用,他们的就业情况和生存状态令人担忧,最后只能到其他岗位去找工作,或者通过考西医研究生,然后再考西医职业医师。而这种选择的结果,与中医专业学生的培养方向是背道而驰的,既不利于中医药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故建议该法规必须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理由
1、我国中医临床类专业毕业生除具有系统的中医理论和临床实践知识外,还接受了现代医学从基础到临床的系统知识教育。
把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分列,很容易误导患者甚至某些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认为中医执业医师只能也只会使用中医中药,不能也不会使用西医诊疗手段,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医疗纠纷,对于将近50万以及未来更多的中医执业人员造成很不利的局面,极大地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最终也损害了国家和患者的利益。实际上,在我国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临床医师,无论是从其教育背景或者是临床实践过程来看,其专业特点是中西医临床专业。我国高等院校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除了学习中医基础理论及临床课程外,还系统的学习了一整套西医基础及临床课程。
目前全国各中医院校中医学专业现代医学及中医课程的设置差不多是各占百分之五十,中医临床类专业毕业生除具有系统的中医理论和临床实践知识外,还接受了现代医学从基础到临床的系统知识教育,完全具有同时运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手段处理临床问题的知识储备,完全符合临床医学的专业特点,应一并列入临床类,才符合科学立法的原则。近年来,部分学者甚至是部分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制定者认为我们的中医执业制度应该逐步跟香港等地区的中医执业管理制度接轨,限制中医使用西医西药,殊不知当时这些地区的中医师大多属师承、自学等非学历教育类,没有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所以立法限制其使用现代医学诊疗手段;而时至今日,我国的中医师绝大多数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背景,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具有使用现代医学手段的知识贮备和能力,因此,其执业范围应该不同于上述地区的中医师。
2、在我国,中医师临床医师同时使用中医及现代医学技术有其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
目前绝大部分的中医诊疗机构,从中医院校附属医院到各级中医院、西医院的中医科,其模式都是中西医两套诊疗手段同时使用。这样的模式的存在其实有它很大的合理性。由于同时使用了中、西医两套诊断标准,对于疾病的发生发展的认识更为全面;由于中、西医两套治疗方法的配合使用,才能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对比同一种疾病中、西医疗法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从而优化出最佳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案,更好的解决临床问题。因此,应该从法律上保障这一模式的合法性。
3、现有规定严重妨碍了中医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机会,严重挫伤了他们学习中医的积极性。
由于现行《执业医师法》等的政策限定,即中医类和临床类的分列,且中医类专业毕业生不能考临床类的执业医师证书,即使明知这类毕业生可以胜任中西医结合的临床工作,西医诊疗机构也不愿意接收这类毕业生,他们只能去中医院或西医院的中医科,而这些机构远比西医机构要少得多;即使他们响应国家号召,到边远地区和大西北乡镇的卫生院去工作,但因为大多数卫生院没有中医科,一旦他们在内、外、妇、儿科或者急诊科等执业,则有超范围执业之嫌,医院一样不能录用他们,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严重受侵犯。西医专业毕业生就明显不一样,他们可以选择去各种医院,中医院对他们更是他们敞开。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到学生报考中医院校的热情。因此,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给予他们平等的就业权。
4、现有规定造成中医类别执业范围和专业划分模糊笼统,与临床实际脱节,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现有法规,中医类(包括规定学历和师承类)执业范围和专业只是简单分为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藏医、维医、傣医专业等,而实际上目前综合性中医院以及规模较大的中医科大都已经按照现代医学临床科目设置方式进行了二级分科,如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及骨科等,与西医临床类的专业划分是一致的,因此,现有有关中医类的专业范围分类在实际的执业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必须重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划分。实际上,目前管理机关在中医类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一栏上都是按照执业者所实际从事的内、外、妇、儿等专业填写,但是在现实中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综上所述,修订现行《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中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执业范围有关规定已经迫在眉睫。
三、修订的建议
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与西医临床类一起并入临床类中,一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以中医中药的使用为主,但可以使用西医诊疗手段,并可在综合性医院及中医院相应专业科室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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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3 20:19:41 | 只看该作者

[原创]本版"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建议"被采纳成为两会提案

《健康报》也发表了本文的主要内容。请大家继续支持,直到这个建议最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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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亟须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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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业医师法》从法律的层面规范了医生的执业行为,但其中有关中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规定,却与现实情况不太符合,施行中对中医临床工作产生消极的影响,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据有关资料,我国目前有50多万获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务人员。他们活跃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是中医临床工作的重要力量。然而,在现行的《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有关执业类别及范围的规定,却使他们在具体的执业过程中,遇到很多困扰和不必要的纠纷。
  中医类别执业范围界定模糊
  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业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其中,中医类别的医师执业范围分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维医专业、傣医专业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200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在原有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增设“全科医学专业”。法律还规定,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这样的规定,把具有合法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与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分开,却与非学历教育、师承认定的传统中医师等同,一并归入了中医类别的中医专业。这种对中医类别执业范围模糊笼统的划分,是与临床实际严重脱节的,会产生很多不利的后果。比如,容易误导患者甚至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认为正规学院毕业的中医执业医师,也只会使用中医中药,不会或者不能使用西医的诊疗手段。实际上,这类人员除了具有系统的中医理论基础及临床知识外,也系统地接受了现代医学从基础到临床体系的教育和技能训练,完全具有运用中西医技术手段处理临床问题的知识储备和能力。
  又比如,现行不合理的规定,严重影响了中医类专业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因为,这部分人按法律规定,不能报考临床类的执业医师证书,致使这些人员到内科或急诊科执业,则有超范围执业之嫌,这样一来,使很多西医诊疗机构明知这类毕业生可以胜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也不愿意接收这类毕业生,侵犯了这些人员平等就业的权利。
  修改相关规定已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修订《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中有关中医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有关规定已迫在眉睫,可采取如下办法。
  一、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并入临床类中,一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并注明中西医结合方向,以使用中医中药为主,同时可以使用西医诊疗手段。西医临床类执业医师可使用中成药,但不能使用汤剂及针灸推拿等其他中医治疗手段。各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的人员,可在综合性西医院及中医院相应的专业科室执业。
  二、原有的“中医类别”为师承类中医和确有专长的中医人员,包括各民族医学专业等非学历教育的传统医学从业人员。这部分人员只能使用中医及民族医的诊疗手段,不能使用西药,但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后,也应该可使用西医检查手段。
  三、修改相关的考试制度。西医院校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修完相关中医课程,可以报考临床类(中西医结合)方向各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同时应将中医类专业的学制,由五年延长到七年。参考台湾高校中医专业的双主修制,既修满中医课程,又修满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在此基础上允许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同时报考西医临床类、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四、取消原有“中医类别”中“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随着法规修订后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临床医师已归入临床类别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方向,无须重复设置专业。
  五、具有规定学历的针灸、推拿专业人员,根据其专业特点,执业范围可归入中西医结合康复医学专业。
  修订后的执业医师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仍分为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四类。其中,在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主要的临床专业,应增加相应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如内科专业、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及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等。而在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医师执业范围内,设置中医专业、蒙医专业、藏医专业等。
  笔者认为,这样才能从法律层面体现中西医并重的卫生方针,也才能更好地规范中西医临床执业活动,减少医疗纠纷,充分调动50多万中医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最终推动我国医学事业包括中医事业的全面发展。(作者单位: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泉州市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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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06:39:38 | 只看该作者

[原创]本版"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建议"被采纳成为两会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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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贴子是管理员从<a href=forums.cgi?forum=18>百家争鸣</a>转移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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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5 17:57:24 | 只看该作者

[原创]本版"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建议"被采纳成为两会提案

此贴也转给全国人大代表安徽中医学院的戴敏教授,今年两会在全国人大上她也发了个有关中医执业范围改革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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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9 11:00: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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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還是要 中醫由中醫管 纔搞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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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6 21:10:04 | 只看该作者

[原创]本版"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建议"被采纳成为两会提案

在新规定尚未出台前,大家可以按以下方式向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申诉,据理力争:
      按现有规定实际上中医类别医师使用西医诊疗手段包括开展手术以及在西医院非中医科室相应专业执业均不违法,理由如下:
一、中医临床专业尤其是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在校期间在学习中医知识的同时,还系统学习了西医基础理论和临床知识,具有运用西医诊疗手段的知识储备。
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
1、中医专业
2、中西医结合专业
3、蒙医专业
4、藏医专业
5、维医专业
6、傣医专业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中医临床专业的执业证书上类别写的是中医,执业范围(专业)写的是中医专业,而中医专业临床上包括内外妇儿骨伤等各科病种,所以中医类别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可处理各科疾病,包括外科、骨科。
三、现行《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中医类别医师使用现代医学手段,包括西药、手术以及抢救措施。
相反地,《中医药条例》明确规定:第三条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所以中医类别可以使用任何必要的现代医学手段,包括西药和手术。
四、无论是中医医院或西医医院,其临床二级分科主要是按照疾病所属系统类别来划分的,并不等于执业范围,中医类别或临床类别医师只要在自己注册的相应临床专科如内科、外科等执业,使用法律法规允许的中医或西医手段治疗相应疾病就不违法。目前临床类别医师在中医医院执业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质疑就是基于这个理解,同样地,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西医院非中医科室临床专科执业也应该是合法的。
五、所以中医执业医师在西医院的相应临床专科执业,开展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在使用中医中药同时,结合必要的西医治疗手段包括手术并未超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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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6 21:49:31 | 只看该作者

[原创]本版"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建议"被采纳成为两会提案

下面引用由一纸相思2009/03/23 08:05pm 发表的内容:
三、修订的建议
将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执业医师与西医临床类一起并入临床类中,一样划分为内、外、妇、儿、骨伤等专业,以中医中药的使用为主,但可以使用西医诊疗手段,并可在综合性医院及中医院相应专业科室执业。
太好了!
向有远见并坚持正义的人士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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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2 00:34:53 | 只看该作者

[原创]本版"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建议"被采纳成为两会提案

现在中医执业法规的修订已经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相信现在是黎明前的黑暗,暴风雨来临前的寂静,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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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00:38:17 | 只看该作者

[原创]本版"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建议"被采纳成为两会提案

网上包括QQ里有不少人在商量进一步的行动,如上访等方式,有关部门不能一拖再拖,不解决这个困扰中医执业人员多年的问题,否则我担心迟早会酿成群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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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1 10:19:23 | 只看该作者

[原创]本版"关于修订中医临床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的建议"被采纳成为两会提案

http://www.cmda.org.cn/tabid/907/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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