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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rb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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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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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05-5-21 17:09:37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建议此法规定:
1,政府职能的权限,义务和责任须具体,细致,好操作。
2,政府实行不歧视政策,对国有中医院,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一视同仁。在税收,财政和行政收费等不能厚此薄彼。
3,营利性中医单位与非营利性中医单位在现实中须认真执行。不能允许非营利单位从事营利的事。
82
发表于 2005-5-21 21:30:07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此法对开办中医个体诊所,门诊部,中医院等门槛能否降低点。为了促进中医的发展。
83
发表于 2005-5-22 16:03:21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这次,一定要提出伪中医的概念,让人们知道什么是中医,什么是伪中医,不让以后伪中医给中医抺黑。
    界限清楚了,人们就知道了。神婆巫术,什么全给扣在中医的名上,是对中医的一种伤害,中医不能永远承受。
84
发表于 2005-5-24 23:40:04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提高国家中医药的地位,让其独立自主行使中医监管权利。
85
发表于 2005-5-26 10:17:41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对不起应该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86
发表于 2005-5-26 11:43:13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我对《传统医药法》的一些看法:
一、传统医药的定义应该是:世代相传的医疗和保健的方法,包括技术和药物。因为已经是世代相传的,所以不存在好不好,科学与不科学的问题,如果有人持怀疑态度的,就象怀疑他自己的父母有没有生育能力那样愚蠢和可笑。至于没有那样技术说有的,或个别人出意外的,应该个人负责。
二、适用范围应该是:除西医和中西医结合以外的中医,针灸,按摩,刮痧,中医正骨,中医外科,中药,草药,民族医药等等。严禁这类的医院或诊所使用西医的东西。凡是需要用西医任何技术的,都不属于传统医药范畴。
三、《传统医药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护和发展,而不是相反。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国有的或公立的传统医院,另一部分是民营的传统医院及诊所。
1、民营的传统医院及诊所。几千年来是怎么流传的,保护它,让它继续流传。
1) 、行医资格:只要愿意到医疗行政机关登记,保证能用传统医药为人解除病痛,保证没有副作用,就可以获得行医资格,不管是学校毕业的,还是祖传的、世传的、自学的,专业的还是业余的,都可以行医。几千年来没人管流传得好好的,这才几十年,管得快灭绝了。由于管理者的无能和错误,导致传统医药接近灭绝,而多数医疗行为是害人的西医却占主导地位。每年无数人被治死,更有无数人导致残疾。简单说,西医的反动统治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
2)、行医范围:以户籍所在地登记,定点或多点行医均可,鼓励跨省市开连锁医院或诊所(应该持户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
3)、免除税收等各种管理费,这些传统医院及诊所不能靠卖高价药,检查费,手术费赚大钱,他们用自己的技术分担本来应该国家承担的责任,不仅应该免除税收等各种管理费,国家应该有专项资金对这个行业给予支持。
4)、诊疗费,只要病人愿意给,你能收多少就收多少。但可以规定一条,相应的病多少天内病人认为效果不好可以退钱。比如急性病三天内,慢性病十天内认为效果不好要退钱的,应该给予退钱。这样那些假的或技术差的就会慢慢被淘汰。
5)、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应该由管理为中心转为服务为中心,对于医者,哪个人有技术可他不想行医,应想办法请他行医,想行医的有什么困难,帮解决;对于病人,每个病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机关咨询他的病应该找哪个医生治疗更好。
6)、医疗事故的处理:真正掌握传统医药技术的人,一辈子也不可能出现一次医疗事故,极少数如果出现了,该陪命当然要陪命,该陪钱应该要陪钱。可以规定一条,病人只要在传统中医院及诊所发现医生用任何西医技术的,哪怕还没有出问题,只要举报就可以得到奖励,该医院或诊所应该被责令关闭。这样,多数的医疗事故都不会发生了,极少数出了事故,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法院处理。
2、国有的或公立的传统医院。
这方面的问题比较难办,要牵缠到学校的教育(废除现有的教材),人事(废除现有的教师),财政等许多方面。比如,用大资金,终身买断现有临床某些医生的好技术,收归国有,并让他们自己编教材教学生,他们如果不编教材能教出象他们那样成百上千的学生也行,总之,他们教出来的学生不管是在国有的或公立的传统医院当医生,还是自己开业,都必须能在临床上为病人解决实际问题。最好在全国竞选卫生部长(如果我来当的话,我一定可以做得很好)。政府每年把大量的财政拨款支持西医坑害百姓,别指望人家会把好技术拿出来维持这种反动的统治。如果不能改革,立什么法都没用。只能等整个政府垮台,才有望彻底解决。
87
匿名  发表于 2005-5-27 20:03:4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应该保障自学中医(无国家承认学历)者的合法行医途径(现在已无国家统一的中医自学考试了,而自学中医的人还有,有医术高超而欲开业行医者,不应一概禁止)。 ""
88
发表于 2005-5-27 20:34:26 |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下面引用由真通2005/05/26 11:43am 发表的内容:
我对《传统医药法》的一些看法:
一、传统医药的定义应该是:世代相传的医疗和保健的方法,包括技术和药物。因为已经是世代相传的,所以不存在好不好,科学与不科学的问题,如果有人持怀疑态度的,就象怀疑他自 ...1、民营的传统医院及诊所。几千年来是怎么流传的,保护它,让它继续流传。
1) 、行医资格:只要愿意到医疗行政机关登记,保证能用传统医药为人解除病痛,保证没有副作用,就可以获得行医资格,不管是学校毕业的,还是祖传的、世传的、自学的,专业的还是业余的,都可以行医。几千年来没人管流传得好好的,这才几十年,管得快灭绝了。由于管理者的无能和错误,导致传统医药接近灭绝,而多数医疗行为是害人的西医却占主导地位。每年无数人被治死,更有无数人导致残疾。简单说,西医的反动统治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


一针见血!百姓受苦.
89
匿名  发表于 2005-5-29 23:16:4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下面引用由真通2005/05/26 11:43am 发表的内容:
我对《传统医药法》的一些看法:
一、传统医药的定义应该是:世代相传的医疗和保健的方法,包括技术和药物。因为已经是世代相传的,所以不存在好不好,科学与不科学的问题,如果有人持怀疑态度的,就象怀疑他自己的父母有没有生育能力那样愚蠢和可笑。至于没有那样技术说有的,或个别人出意外的,应该个人负责。
二、适用范围应该是:除西医和中西医结合以外的中医,针灸,按摩,刮痧,中医正骨,中医外科,中药,草药,民族医药等等。严禁这类的医院或诊所使用西医的东西。凡是需要用西医任何技术的,都不属于传统医药范畴。
三、《传统医药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护和发展,而不是相反。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国有的或公立的传统医院,另一部分是民营的传统医院及诊所。
1、民营的传统医院及诊所。几千年来是怎么流传的,保护它,让它继续流传。
1) 、行医资格:只要愿意到医疗行政机关登记,保证能用传统医药为人解除病痛,保证没有副作用,就可以获得行医资格,不管是学校毕业的,还是祖传的、世传的、自学的,专业的还是业余的,都可以行医。几千年来没人管流传得好好的,这才几十年,管得快灭绝了。由于管理者的无能和错误,导致传统医药接近灭绝,而多数医疗行为是害人的西医却占主导地位。每年无数人被治死,更有无数人导致残疾。简单说,西医的反动统治给中华民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
2)、行医范围:以户籍所在地登记,定点或多点行医均可,鼓励跨省市开连锁医院或诊所(应该持户口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
3)、免除税收等各种管理费,这些传统医院及诊所不能靠卖高价药,检查费,手术费赚大钱,他们用自己的技术分担本来应该国家承担的责任,不仅应该免除税收等各种管理费,国家应该有专项资金对这个行业给予支持。
4)、诊疗费,只要病人愿意给,你能收多少就收多少。但可以规定一条,相应的病多少天内病人认为效果不好可以退钱。比如急性病三天内,慢性病十天内认为效果不好要退钱的,应该给予退钱。这样那些假的或技术差的就会慢慢被淘汰。
5)、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应该由管理为中心转为服务为中心,对于医者,哪个人有技术可他不想行医,应想办法请他行医,想行医的有什么困难,帮解决;对于病人,每个病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机关咨询他的病应该找哪个医生治疗更好。
6)、医疗事故的处理:真正掌握传统医药技术的人,一辈子也不可能出现一次医疗事故,极少数如果出现了,该陪命当然要陪命,该陪钱应该要陪钱。可以规定一条,病人只要在传统中医院及诊所发现医生用任何西医技术的,哪怕还没有出问题,只要举报就可以得到奖励,该医院或诊所应该被责令关闭。这样,多数的医疗事故都不会发生了,极少数出了事故,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法院处理。
2、国有的或公立的传统医院。
这方面的问题比较难办,要牵缠到学校的教育(废除现有的教材),人事(废除现有的教师),财政等许多方面。比如,用大资金,终身买断现有临床某些医生的好技术,收归国有,并让他们自己编教材教学生,他们如果不编教材能教出象他们那样成百上千的学生也行,总之,他们教出来的学生不管是在国有的或公立的传统医院当医生,还是自己开业,都必须能在临床上为病人解决实际问题。最好在全国竞选卫生部长(如果我来当的话,我一定可以做得很好)。政府每年把大量的财政拨款支持西医坑害百姓,别指望人家会把好技术拿出来维持这种反动的统治。如果不能改革,立什么法都没用。只能等整个政府垮台,才有望彻底解决。
好,这个模式很好,特别对于民间中医开办诊所的办法,特别好!
以前本人出师后,看到原医师法上关于师承中医开办诊所的办法,竞然天真的去了卫生局,打算开诊所,并拿出条文对于办事人员看。他们问我师傅是谁,我说是一位民间中医。他们笑了笑,为此我师傅(当时八十多岁的老中医,就在家中为病人针灸开方治病)差一点为此而查办。历害啊!
文中第4条,看来是为了防止伪中医而设的,可能此条对于伪中医的防止,看来不是那么的有效,我们再应当考虑周全些。
同时我再加几条:
1、法律禁止各类行医广告,药品广告。治病不是商业,是靠口碑,不是靠宣传。可以把广告做到外国去,中国绝对不允许做此类广告。看看有些很有名的主持人,影星,都做了些什么事,全是伪药的托,为此中国人受害的特别多。也不怕报应。
2、不允许民间中医去医院承包科室,国立中医院有学院派中医人士去实行,民间中医只允许开办个人诊所,或民间中医联盟诊所。这样将有效的使学院派中医与民间中医竞争,优胜劣汰,有利于中医技术的进步。
3、允许民间中医开设私立中医培训,有能力者,可以开办中医学院,毕业发国家统一出师证,与中医学院学历同等待遇。
90
匿名  发表于 2005-5-30 00:06:4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立法办公室成立

4、根据中国的现状,完全有可能把医学一门分成西医,中西医结合医,中医,三大部份。西医人员有西医学院毕业出来的学子组成,中西医结合医有中医学院毕业的学子组成,中医有民间中医组成,当然三大部分可以互转。
在用药中,西医绝对不允许使用中药、中成药。中医绝对不允许使用西药。中西医结合用药,虽可以使用中西药,但要注明是中西医结合。
根据病人的要求,可以转院使用不同的药物。这样就有效的控制对不懂中医的人,使用中药。
5、中医法定成为专有名词,凡是以中医(包括中药、针灸、按摩、正骨等)作为医术,为民治病的,才能称为中医。其他的诸如美容、按摩等非中医诊所服务保健机构,皆不允许使用中医之名。当冠为相应之名。中医诊所必须当使用中药或针灸、按摩、正骨等传统方法为民治病。
6、个人诊所亦当注明类型,可分为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西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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