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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岁月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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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看到[关于孙曼之先生辞去总版主职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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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18:22:03 | 只看该作者

遗憾看到[关于孙曼之先生辞去总版主职务的公告]。。。。。。

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2009/04/25 03:27pm 发表的内容:
下面引用由郎中喜来乐在 2009/04/25 01:55pm 发表的内容
只有实践才能领会理论正确与否,从没临床过的爱好者是无法领会中医理论的正确与否,所以爱好者始终是爱好者,爱好者的话,可听可不听。
郎中喜来乐先生
    坛主root先生不是学医的,没有实践,也是一个爱好者,按照你的理论,坛主root先生的话是不是也可以可听可不听了。。。。。。
  岁月无情先生啊,
  红莎草总版主还裁定您有一个道歉呢?扯着法律,对他人实施抹杀事实、无中生有、栽赃陷害的后果是促使人们漠视法律,而不是宣传法律。
   为了法律观念得到重视,真希望岁月无情先生能够听总版主的话。
看来坛主、总版主的话,可不可以不听不同于是不是听话,可不可以不听是纪律问题,是不是听话是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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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5 18:53:40 | 只看该作者

遗憾看到[关于孙曼之先生辞去总版主职务的公告]。。。。。。

[这个贴子最后由岁月无情在 2009/04/25 07:03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丁和2009/04/25 06:22pm 发表的内容:
  岁月无情先生啊,
  红莎草总版主还裁定您有一个道歉呢?扯着法律,对他人实施抹杀事实、无中生有、栽赃陷害的后果是促使人们漠视法律,而不是宣传法律。
   为了法律观念得到重视,真希望岁月无情先生能够听总版主的话。
看来坛主、总版主的话,可不可以不听不同于是不是听话,可不可以不听是纪律问题,是不是听话是行为问题。
丁和先生
   
    哈哈!既然你要我执行红莎草总版主的裁定,哪么就先让我们看一看红莎草总版主的裁定书吧!希望你能够看明白了。。。。。。请你不要后悔。。。。。
   
   [fquote]岁月无情先生确实冤枉了丁先生,你所列举的证据是本版版务日志,“偷窥”不成立,应该道歉。
   丁先生出言不慎,“混账”,“无赖”都出来了,虽说岁月无情有错在先,但也不应该。
   本为中医而来,观点不同应求同存异,恶言相向有失风度!就此锁帖。[/f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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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5 19:36:20 | 只看该作者

遗憾看到[关于孙曼之先生辞去总版主职务的公告]。。。。。。

[这个贴子最后由岁月无情在 2009/04/25 07:57pm 第 3 次编辑]


丁和先生
    哈哈!你是看不明白红莎草总版主的裁定书的,还是我告诉你吧。。。。。。
   
【岁月无情先生确实冤枉了丁先生,你所列举的证据是本版版务日志,“偷窥”不成立,应该道歉。】
    红莎草总版主这一句话是说我冤枉了你,属于过失行为,应该道歉。与你说的我是“对他人实施抹杀事实、无中生有、栽赃陷害的后果是促使人们漠视法律,而不是宣传法律”故意犯罪行为风马牛不相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过失行为应该从轻或者免除责任。。。。。。因此对我最高的责任是道歉,且不说他已经过了执行期。因为道歉是要求当时执行的。

【丁先生出言不慎,“混账”,“无赖”都出来了,虽说岁月无情有错在先,但也不应该。本为中医而来,观点不同应求同存异,恶言相向有失风度!】
   
     红莎草总版主这一句话是说我虽有错在先,但是你不应该对我出言不慎,连“混账”,“无赖”的话都骂出来了,恶言相向有失风度!明明知道骂人不对还要骂,属于故意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故意行为应该从重或者加重责任处罚。。。。。。因此对你最低的处罚应该是:从重是禁言或者加重是禁ip。因为论坛规定处罚等级为警示、禁言、禁ip;我为警示,哪么你当然是从重是禁言或者加重是禁ip了。
  
     丁和先生,依据法律对等原则,你想怎么执行红莎草总版主的这个裁定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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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19:57:10 | 只看该作者

遗憾看到[关于孙曼之先生辞去总版主职务的公告]。。。。。。

岁月无情先生:希望你能够看明白了。。。。。。请你不要后悔。。。。。
1,岁月无情先生确实冤枉了丁先生,你所列举的证据是本版版务日志,“偷窥”不成立,应该道歉。
2,丁先生出言不慎,“混账”,“无赖”都出来了,虽说岁月无情有错在先,但也不应该。
3,本为中医而来,观点不同应求同存异,恶言相向有失风度!就此锁帖。
——————————————————————
第一条:岁月无情先生冤枉丁先生“偷窥”不成立,因为所列举的证据是本版版务日志,岁月无情先生应该道歉。——如果解读有误,还请红莎草总版主纠正。
第二条:“混账”,“无赖”确实是本人所说,是动用词,非名词,是针对岁月无情先生
行为的描述,
红莎草总版主解读有误,本人已说明。而且今后也会遵从红莎草总版主的要求,尽可能多说几个字,不再简略引人误会,比如;“混账"说混淆是非搞乱账目(岁月无情先生先抹杀事实再引法律证明他诬蔑他人有理);“无赖”说的清楚一点,因为原帖被删,没有证据(无)就赖人家没有反驳。
不过对于文字精简的中医经典,提醒中医管理者,解读时不能光看文字,还应该核对临床事实才不至于误解。
第三条:“本为中医而来,观点不同应求同存异,恶言相向有失风度!就此锁帖。
是红莎草总版主的观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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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5 20:04: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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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岁月无情在 2009/04/25 08:08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丁和2009/04/25 07:57pm 发表的内容:
岁月无情先生:希望你能够看明白了。。。。。。请你不要后悔。。。。。
1,岁月无情先生确实冤枉了丁先生,你所列举的证据是本版版务日志,“偷窥”不成立,应该道歉。
2,丁先生出言不慎,“混账”,“无赖”都 ...
    哈哈!丁和先生,我是不会后悔的,只要你不后悔就行了。。。。。让大家看一看事实的真相吧。。。。。。
http://www.gtcm.info/cgi-bin/topic.cgi?forum=1&topic=3726&show=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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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20:08:09 | 只看该作者

遗憾看到[关于孙曼之先生辞去总版主职务的公告]。。。。。。

"象你这样的人,我本来是可以完全不必要理会的。"
尔之辈也,我之也不理也。是谁在窜出“市井骂街”也,43楼可见也。是谁理谁了也,不要之颠倒了也。
我只不过对否定中医科学性者以评也,则有徒儿发急窜出发了“不可告人的目的,排除异己,结党营私,”之言者也。此言之者,不知在明何之志也。
中医科学不科学也,关乎生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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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20:09: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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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丁和二位先生走题了!二位都是渔翁可敬之网友,望能“风物长宜放眼量”,相对以寛,共为论坛和谐,学术光大献高论,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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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5 20:18: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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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岁月无情在 2009/04/25 08:20pm 第 1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却波渔翁2009/04/25 08:09pm 发表的内容:
岁月、丁和二位先生走题了!二位都是渔翁可敬之网友,望能“风物长宜放眼量”,相对以寛,共为论坛和谐,学术光大献高论,作贡献!
     却波渔翁先生是我进入全球中医药论坛最早认识的版主,也是我尊重的版主,我虽然是丁和先生所谓的“被告”,但是既然总版主却波渔翁先生已经发话,我岁月无情率先相应。。。。。。
69
发表于 2009-4-25 20:22: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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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岁月先生!
70
发表于 2009-4-25 20:27:2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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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贴子最后由丁和在 2009/04/25 08:44pm 第 2 次编辑]
下面引用由岁月无情2009/04/25 08:04pm 发表的内容:
    哈哈!丁和先生,我是不会后悔的,只要你不后悔就行了。。。。。让大家看一看事实的真相吧。。。。。。
http://www.gtcm.info/cgi-bin/topic.cgi?forum=1&topic=3726&show=25
链接一:岁月无情先生引法律说自己诬蔑他人不错。
http://www.gtcm.info/cgi-bin/topic.cgi?forum=1&topic=3726&show=25[第 22 楼][第 26 楼]
链接二:
http://www.gtcm.info/cgi-bin/topic.cgi?forum=18&topic=6427&start=192&show=0&man=`

-=-=-=-=- 以下内容由 丁和2009年04月25日 08:45pm 时添加 -=-=-=-=-
http://www.gtcm.info/cgi-bin/topic.cgi?forum=18&topic=6427&start=192&show=0&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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