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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传说全国的老中医可以自由开诊所了?错,隔壁老王还要管一腿! [打印本页]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7-7-5 15:47
标题: 传说全国的老中医可以自由开诊所了?错,隔壁老王还要管一腿!
本帖最后由 llyyjj 于 2017-7-5 21:53 编辑
传说全国的老中医可以自由开诊所了?错,隔壁老王还要管一腿!
2017-07-05 08:50
编者按
六月底,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让业内很多期盼中医诊所发展春天的中医人纷纷摇头:“如果中医诊所备案制这样弄,广大患者或成最大输家。”因为这条规定涉及到的具体责任方不明确。
六月底,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收集业内各方意见,“。举办中医诊所的,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看上去,中医仿佛迎来了大解放。但是在后续的条款中,依然存在和备案制矛盾的条款。根据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必须“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此项规定一出,单单这一条,就让业内很多期盼中医诊所发展春天的中医人纷纷摇头:“如果中医诊所备案制这样弄,广大患者或成最大输家。”因为这条规定涉及到的具体责任方不明确。(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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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厉害,一个卫生局不管了,千千万个卫生局站起来管。布下天罗地网,任你八臂那吒,难逃天罗地网、
作者: 杏林童子 时间: 2017-7-5 16:23
举办中医诊所必须“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这个规定确实厉害,也很狡诈!
作者: 杏林童子 时间: 2017-7-5 16:27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民族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七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法人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 中医诊所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公开信息内容为中医诊所备案内容(《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所列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30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医诊所应当加强管理,对诊所内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广告宣传负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非因行政处罚原因,中医诊所停止
执业活动超过1年的;
(二)中医诊所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机构注销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对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乱收费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
(一)出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二)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实际设置或擅自更改设置与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改变或增加使用其他名称的,由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收回《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有效期到期之后,仅提供本办法所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按照本办法备案管理;其他按照审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作者: 杏林童子 时间: 2017-7-5 16:30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设置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诊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17)》;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确实有这条规定!
作者: 千秋雪 时间: 2017-7-5 17:06
顶起来!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7-7-5 21:53
本帖最后由 llyyjj 于 2017-7-5 21:54 编辑
续一楼 1:
对此,以下是不少中医人的代表性发出了下面的呼声:
“开中医诊所,明明是治病救人的好事善事,为什么非得隔壁点头才能开?”
“开个大酒店都不需要隔壁点头啊?为什么开中医诊所就要?难道中医诊所是极度高危的大型杀伤性武器?”
“国家不是希望通过中医诊所备案制,让老百姓看病更容易的么?怎么现在还更难了?”
“如果开医疗机构真的那么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开小诊所非得周边利益相关方点头才行,那么为什么几百上千床位的公立医院开业,就不需要征得周边同意呢?这岂不是搞双重标准么?说好的支持社会办医呢?”
“呵呵,如果我是公立医院院长,肯定反对一切试图在我医院旁边开业的中医诊所,这个条款能成为我打压同业竞争的尚方宝剑。”
“如果开个治病救人的小诊所,也非得隔壁老王点头,那还叫什么中医诊所备案制?明明是隔壁老王审批制嘛!”
“如果我是隔壁老王,你想开中医诊所?我肯定会以各种理由坚决反对!除非,你每月给我10万块买路钱呗!嘿嘿嘿……”
这些业内人士的言辞,无疑是偏激的,未免过于情绪化,误会了有关部门谨小慎微的立法初衷。但细想一之下,他们的吐槽也不无道理:开诊所悬壶济世,是一件光明正大的善事,我们也应该从善如流,在相关政策上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节外生枝,以免影响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大局。
作者: 萧铁 时间: 2017-7-6 07:57
在3楼转载的《办法》中,第二章备案部分,有2条提到这“周边利益相关方”,分别是: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五)得到周边利益相关方认可。
第七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及周边利益相关方意见的情况说明;
我理解这周边利益相关方看上去应是与诊所所在地为主。如果申办所在地是独立一幢楼,应该没有什么周边利益问题。但如果是旁边已有店铺经营,那有些行业不想自己旁边有病人来往出入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反过来说,如果申请者想在成药店旁开个中医诊所,我想成药店老板也许会求之不得。
有些中医人似乎觉得中医药法就是单纯是为中医发展“保驾护航”,这实在是个大误解。法律是规范全社会的事,中医人不是凌驾社会之上,所以不仅是医患双方,甚至是医业与非医业,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这应该才是法律的目的。大家可以想一想,有人先办了个中医诊所,若干年后有人想在此诊所旁边开个殡仪馆(以提供“一条龙服务”),你说有多少中医诊所认可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当有人申请开殡仪馆时,你成了它申请的“周边利益相关方”因而可提出反对,这不是很好么?
再退一步说,这第二章还有这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即发放统一格式的《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国内官式文件习惯使用“其他”“相关”一类严格来说无实质意义但可给主事者各种“潜”利益手段的文字机关,这也算是中国特色 一 因为传统思维就是不喜欢严格定义概念/事物(在这里是备案相关材料)。但是,第八条仍给予一些限制,所以如果有“周边利益相关方”的问题,我理解是接受申请当局需要告知申请方需要补足那些方面材料,而且有个时限的硬规定。当然,这不是保证其中就不能插进些“潜规则”的内容,但实事求是,凡事讲证据,有了证据再来举报不迟。但目前看到大部分反对声音似只是想当然,却没有考虑到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出发点十分狭隘而且论据不理性。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7-7-6 22:56
“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提法,我是第一次看见。
我对社会上的事,了解的很少,不过就生活里捎带了解的一些情况看,这个要求“周边相关利益方”同意的提法,似乎就这次中医诊所上提出来的。
从我了解的一点社会上的情况看,如果是普通的商业性质的营业机构,准许开业的条件就是环保、消防、交通这些条件,比如,总不能批准你在违章建筑里开商场吧。
特殊一点的营业机构,要求多一点,比如,网吧要离开中小学,舞厅要防止噪音、餐厅有烟火,这些都有要求。殡仪馆等特殊机构,当然更不用说,谁家小区和火葬场并排排,这想想就不可能。
中医诊所,应该是无污染,无噪音甚至无垃圾的机构,即使有垃圾,自有医疗垃圾处理规定。中医诊所能碍着谁家的利益呢?餐厅、商场、学校、政府机关……没听说谁跟前有个诊所碍事啊?就是殡仪馆,有个诊所也不碍他的事啊,可能还是好事,呵呵,这话不好说了。
要说周边利益相关方,剩下一个了,就是竞争对手。
目的很明确,卫计委没有能力阻止《中医药法》里开放中医诊所的法律规定,又要保护既得利益方的利益,就要设法限制中医诊所的开设,给你一个绊子算一个。
更神秘的是,规定中没有明确谁是“周边利益相关方”,甚至周边这个词都没有限定。也就是说,在一个县、一个市甚至一个省的范围,我都可以说是“周边”,你服不服!
周边利益方,实际是既得利益方,周边和利益方含义不明,不是糊涂,是故意。这一条实质就是:
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
注意,这个既得利益方不只是公立医院,如果真的是为了公立医院,多少还让人能接受一点。
作者: 萧铁 时间: 2017-7-7 06:59
周边利益方,实际是既得利益方,周边和利益方含义不明,不是糊涂,是故意。这一条实质就是:
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
我不同意这个说法。从原则上讲,周边利益相关方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让利益相关方表达意见是公平的体现,无可厚非。但对原则的实施细节则应进一步说清楚。中国过去许多问题都是只讲虚的原则(如“为人民服务”)而忽略具体、可操作性的细节规范,(再追溯下去难免又要说到重道轻器的传统思维)。要纠正虚的原则所可能带来的问题,应该是加强对细则的规范而非简单否定原则。譬如“周边”一词,可界定为在目标诊所任何一个方向50米内,隔一条街就不应算。这可以作为修订意见提出。但如果认为此条款实质是“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言下之意就是应该取消此条款,在我看来,这根本上就是否定此原则而非界定具可操作性的细则,这不应该是现时所强调“深化改革”的取向。且如果持此一态度对待立法,不要说中医药法,什么法都立不了,还有什么”依法治国“?
作者: 探本寻源 时间: 2017-7-7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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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lyyjj 时间: 2017-7-8 23:56
譬如“周边”一词,可界定为在目标诊所任何一个方向50米内,隔一条街就不应算。这可以作为修订意见提出。
但如果认为此条款实质是“审批单位可以任意阻止你开中医诊所”,言下之意就是应该取消此条款,在我看来,这根本上就是否定此原则而非界定具可操作性的细则,这不应该是现时所强调“深化改革”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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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这后一半意见,我同意,这是理想的态度。我前面说的话,是有些偏激。
不过,您的后一半话,还得有前提,就是前一半“可界定……”,问题是这个“可界定”在本《暂行管理办法》中没有出来。
为什么没有出来?当然可以理解为征求意见稿就是这样,就为了征求大家意见。如果是为了征求意见,论坛里提出这个问题,也算个响应。
我对本条没有界定的“周边利益方”很敏感,因为我曾经历受困于这种不界定的条文。我所在地区,大约八十年代中期,一些医生利用业余时间开设了个人小诊所,头几年规模小,也不需要任何手续,谁爱开就开。慢慢的开设者越来越多,对公立医院有了影响,地方卫生局就要开始管理了,陆续制定一些规矩。当时只有公立医院,对医院的影响,在县市,主要是医生脱岗影响医院的工作,对乡镇医院,就影响到收入了。因为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出台,所以,各地的各种规矩就是被动地针对现状出台的。
我是1992年开诊所的,当时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人管,你要开就开。后来,大约到96年,当地要整顿,第一步把所有的个人诊所全部强行关闭,全部重新申请审批,制定一些条件,就是医生的资质、诊所硬件等等,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批准。
把不符合条件的都挡住了,可是,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数目,还远高于卫生局想批准的数目。
怎么办呢?卫生局又出台了一个规划,规划的内容就是布点,在管辖范围内,指定出一个一个开设医疗机构的地点,要申请开办,只能在这些地点开办。
这些地点的划分与指定,当然有卫生局的小九九在内,就是要尽量减少对医院的影响。
这个规划,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叫“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
想开诊所的申请者,只能在限定的地点开,不能自已选择地方。这也罢了,申请者也认了。可是,申请者还是多于“规划”的诊所数目。
多了的怎么办?卫生局的理由就是违背了规划,不予批准。不准开办。
布点,本来说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医疗资源,现在布点满了,这医疗资源就成了垃圾了,就要倒掉。
这就是“管理办法”的厉害。我看见这个不界定的“周边利益方”,想到旧事,就想到管理者可以用任意的理由来阻止你开中医诊所。因为你绝不可能把诊所开在无人区。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7-7-9 00:06
现在城市里有商业大厦,商业大厦有许多商业机构进驻,我不知道这里面的法律法规、运营方式这些内容,大厦制定一些制度,估计是符合法规或者市场契约的。
我理解,商业大厦大概类似于居民小区、机关单位,或者某种如开发区、科技园等等,在这些范围内要按人家的规矩来,就如您说的大厦的情况。
再比如我办了一个小吃市场,你要进来开个农药销售部,这恐怕要市场其他商户同意才行。
本《管理办法》所说,不是针对这些特定地域,是针对全社会的。如果要取得周边同意,那就必须明确周边谁才有同意与否决的资格。
作者: 王昆文 时间: 2017-7-9 14:00
我赞成您的看法,那条须得“周边相关利益方同意”的条款应当取消!
作者: 萧铁 时间: 2017-7-10 07:04
我主张先讨论原则,然后检讨细节。如果认为有某一细则(如这帖子着重讨论的“相关周边利益”)从根本上违反某些更高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当然可以提出。但如果只是因为觉得对我行事不方便而反对,那恐怕很难得到社会的支持,毕竟其他行业都要做的,为啥中医觉得自己应该例外?
作者: llyyjj 时间: 2017-7-10 22:28
如果认为有某一细则(如这帖子着重讨论的“相关周边利益”)从根本上违反某些更高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当然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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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先生说的是正理,大家讨论,应该集中在“周边相关利益方”这个条件,是符合还是违背了《中医药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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